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指什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指什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指什么1. 简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由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提出的关于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它起到了维护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定义、目的和重要性。
2. 定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由工会组织就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法规的贯彻执行。
它是工会组织与企业或政府之间沟通和协商的重要工具。
3. 目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主要目的是:3.1 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违法劳动行为进行监督和揭示,工会可以帮助劳动者争取合理的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3.2 促进劳动法规的贯彻执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对劳动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工具。
通过建议书的提出,工会可以促使企业和政府重视劳动法规的执行,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3.3 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还可以提出关于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建议和意见。
它可以推动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4. 重要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通过监督和建议书的提出,可以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它起到了平衡雇主与劳动者关系的作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公正对待。
4.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提出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监督和建议,工会可以帮助解决劳资纠纷,防止和减少劳动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4.3 促使法律的贯彻执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提出可以促使法律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企业和政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工会可以推动劳动法规的实施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知识题目

《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知识题目1、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自( C)起实施。
A、2020年3月1日B、2020年4月1日C、2020年5月1日D、2020年6月1日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格式文本由( C)制订。
A、基层工会B、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C、省总工会D、全国总工会3、( A)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A、地方各级总工会B、基层工会C、劳动行政部门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 B)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第十六条B、第三十一条C、第十条D、第十二条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由( A)取消其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A、发证工会B、上级工会C、同级工会D、同级政府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 A)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意见。
A、同级工会B、上级工会C、发证工会D、同级政府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 C)工作日内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A、五个B、十个C、十五个D、二十个8、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开展调查,并于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 A)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A、三十B、二十C、十五D、十9、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由( B)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A、2019年11月25日B、2019年12月21日C、2019年12月20日D、2019年12月25日10、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要求,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交流会商会会议纪要》有关部署,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工会与人民法院各自优势,增强“一函两书”落地效能,推动劳动纠纷诉源治理,现就工会与人民法院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通过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发挥工会贴近职工、贴近一线,在发现和掌握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中的重要作用,立足人民法院专业优势,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协作质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内容本通知中“一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适用范围主要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等权利落实及工会工作人员履职保护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
三、工作举措(一)建立双向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围绕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重大/敏感信息预警机制。
工会发现劳动用工违法线索、重大敏感信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时,可同步将相关信息通报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16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协商和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公司业务迅速扩张,员工人数不断增加。
然而,公司在劳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加班费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作为市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对该公司的劳动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二、案件调查情况1. 拖欠工资问题经调查,公司自2018年起,拖欠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其中,拖欠2018年1月至3月的工资15万元,拖欠2018年4月至6月的工资20万元,拖欠2018年7月至9月的工资15万元。
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如资金紧张、订单减少等。
2. 加班费未支付问题公司员工普遍反映,公司存在加班费未支付的情况。
经调查,公司自2018年起,累计拖欠员工加班费人民币30万元。
公司以“加班记录不完整”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3. 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公司自2018年起,未与部分新入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经调查,共有10名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涉及金额人民币10万元。
4.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公司自2018年起,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调查,共有50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金额人民币50万元。
三、监督意见1. 公司应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公司应立即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公司应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0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4.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5.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劳动权益意识。
6.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建议措施1. 建议公司成立劳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劳动法律事务,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 建议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权益意识。
加强企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加强企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者:王旭丹来源:《企业文明》2017年第04期目前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和劳工政策的调整,对劳动关系的主体利益带来了很大影响,劳动关系矛盾增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国总工会提出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
如何保障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基层企业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有其特有的优势,是整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健全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性质及重要意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通过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写入专门的章节中。
工会组织是我国重要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其性质决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群众性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要维持生命力和权威,关键在于法律能得到有效实施。
而要达到法律的高效实施,必须要有严密的法治监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仅仅依靠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工会组织不同于司法机关、政府行政部门,在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构建法治监督体系方面,工会的工作重点是发挥其组织广泛性的优势,进行劳动法律监督。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也是《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法定权利和基本职责,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是构建和提升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加强基层工会的监督,是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其监督的重点场所就是工作场所,所以驻扎在工作场所的基层工会(主要是企业工会)的监督就具有实时性、过程性、现场性的特点。
6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
工劳监意字〔20 〕号:
经查,你单位在执行《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方面存在下列问题:1.
2.
3.
整改建议:
1.
2.
3.
根据《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我会。
逾期未改正的,我会将提请依法处理。
工会负责人签发:
工会(章)
年月日
送交人:、年月日
签收人:年月日
送交方式:□直接送交□邮寄方式□留置方式□其他(请注明):
注:此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送交企业,第二联根据需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三联工会留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工劳监建字〔20 〕号:
经查,在执行《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1.
2.
3.
处理建议:
1.
2.
3.
该单位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满六十日,拒不改正。
现提请贵单位依法对其违反《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我会。
工会负责人签发:
总工会(章)
年月日
提交人:、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收人:年月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二联工
会留存。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2006年11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8日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6年11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杭州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五)支付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的情况;(七)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况;(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九)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十)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十一)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指什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指什么一、工会,法律明确规定,它是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
二、依法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的神圣职责。
例如《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监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江苏的《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发“两书”。
《条例》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时,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两书”的确立,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行为受保护。
针对过去工作中,一些监督组织成员为了保住饭碗,怕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条例》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
——阻挠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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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工劳监意字[ ] 号
:
经查,你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1.
2.
3.
整改建议:
1.
2.
3.
(上述栏目可另附页)
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月日前作出处理,并将情况书面告知我会。
逾期未改正的,我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工会负责人签发:
工会(章)
年月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签收单
工劳监意字〔〕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已送达你单位,请签收。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收):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如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由监督员注明理由:
监督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