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审判权的功能及实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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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院组织法》、《⼈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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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民法院、⼈民检察院进⾏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命令。

2.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都不得⼲涉⼈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作。

3.⼈民法院、⼈民检察院作为⼀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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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者: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和运行机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司法权力的配置应当遵循权力分立原则。

权力分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独立,以实现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司法权力的配置应当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预和操控。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正。

其次,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应当具备高效性和公正性。

高效性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办案周期。

同时,司法机关的运行机制还应当具备公正性,即在司法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无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应当注重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司法人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的选拔和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选拔和晋升是公正、公平、透明的,避免腐败和不正之风。

最后,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应当注重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协调和合作。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需要与行政和立法机关进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应当与其他权力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建设。

总之,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只有在权力分立、高效公正、司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提升以及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协调合作等方面做好工作,才能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法学课件

法学课件


民事审判权概述 中国法院制度概览


人民陪审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
一、民事审判权概述
• (一)概念
• (二)特征
• (三)内容
• (四)功能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民事审判权的 概念


即法院对民事案件进 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 作出裁判的权力。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前苏 联做法,自上世纪50年代开 始,设立了专门的检察机关, 实行审检分离的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但互 相制约的机制。形成了与西方 近现代意义上不同的司法权概 念和司法制度。
请判断以下一审合议庭的 组成是否合法?
4名陪审员+1名审判员 1名审判员+ 5名陪审员 7名陪审员 5名审判员
(2)二审合议庭
•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 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再审合议庭:另行组成
• 例:一案件经兴庆区人民法院 一审(审理该案的法官为A、 B、C)并做出判决,当事人 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 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认为一 审违反法定程序,遂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此次兴庆区人民法 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构成如何?
• 5.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 6.对双方当事人作用的中立性 • 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 果的终局性 • 8.民事审判权的行使的亲历性
(三)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 • • • • • 1.案件受理权 2.证据调查权 3.诉讼指挥权 4.特定事项处分权 5.释明权 6.民事裁判权
(四)民事审判权的功能
•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 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 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 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 件,包括5大类。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 (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授权的权力机构,拥有一系列的职责和权力,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法院职责与权力的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法院的职责之一是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处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法院还有权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定。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决,尤其对于案件中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另外,法院还有权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还起到了威慑和教育的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此外,法院还具有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力。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履行,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判决的实际效果。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拘留、查封、冻结财产等手段,增加执行力度,保护权益。

最后,法院还有权力开展司法监督和指导。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其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法院还可以依法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审理案件、解释法律、惩罚犯罪和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力,同时还有司法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法院通过行使这些权力,维护了法治的原则,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法院的工作中,公正、独立、严肃是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法官们应当根据法律和职责,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横: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凸现出来,如果搞清各自的运行规律,探索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是我国当前急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及其功能(一)审判独立的含义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做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

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基本司法原则之一,这是因为:1、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堕落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2、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代表是司法,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使法律取得起码的客观、中立形象,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立法律的权威。

3、控制权力的需要,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评价,如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及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审判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行使以的法院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二是法官独立,即在法院内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法官与法官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压力、威胁和干扰,法院独立是由审判权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法官自身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审判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2分)(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2分)(3)听证的权利;(2分)(4)了解情况的权利;(1分)(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1分)2.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活动之一,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均要合法。

(2分)(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分)(3)便民原则。

(1分)(4)救济原则。

(1分)(5)信赖保护原则。

(1分)(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1分)(7)监督原则。

(1分)3.简述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1)国务院;(2分)(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1分)(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分)(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分)(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1分)(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分)4. 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答:(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3分)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分)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分)5.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3分)(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分)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分)6.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分)(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分)(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2分)(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和作用

人民法院的职权和作用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赋予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机构,其职权和作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一、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享有依法审判犯罪案件和办理民事、行政、赔偿等案件的独立职权。

具体来说,它们的主要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审判权。

这是人民法院最主要的职权。

它负责审理起诉终审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重审已审结案件,或适用法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或者按程序审理诉讼行为不正当的案件。

(二)非诉讼审查权。

这是除审判权外的另一项主要的职权。

人民法院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各种规范法律行为进行非诉讼审查,包括仲裁案件、非诉讼纠纷以及补正他人已经实施的诉讼的行为的合法性等。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社会正义。

在依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作出相关保护和宣传,使社会正义成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基础。

(二)做出实质性判决,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当事人得以获得真实的判决,从而得到有效的维权,实现他们的正当权利。

(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做出实质性的判决,而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当事人的申辩,确保不同实体的正当得到充分的表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贯彻执行案件判决,维持法治秩序。

当社会和谐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一个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发展,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案件,也需要贯彻执行案件判决,以维持法律秩序,确保社会正常运行。

总之,人民法院有赖于法治的体现,其职权和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负责审判犯罪案件,也要负责审理民事、行政等案件来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贯彻执行案件判决,实现法治,真正发挥它作为审判机关的作用。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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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审判权的功能及实现条件审判权是国家权力构架中重要的权力。

国家权力构架中任何一项权力的存在,都必然有其独立存在的不可替代的有利作用,这种有利的作用就是各种权力的功能。

审判权的功能就是审判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有利作用。

现在来研究审判权的功能,好象显得多余,因为《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早就对审判机关的任务和作用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法定的任务和作用,表明的只是某种权力的职能,并提这种权力的功能,也不可能穷其功能。

职能一般都是法律对某项职务和权力的功能所作的规定,它会随着法律的修改完善而不断的转换。

功能则是某项职务和固有的潜能相对稳定的一种本能。

比如:国家公务员的功能就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但不同的岗位不同的时期承担的职能会有所不同。

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本来就是刑事审判的功能,但在97年刑法颁布前一般只对侵犯有形财产的行为,作为犯罪给予打击,没有将侵犯无形资产的行为作为犯罪给予打击,直到97年刑法出台后刑事审判才有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职能。

因此,认真研究审判权的功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研究审判权的功能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运用功能成本分析原理,使权力主体即各级审判机关和每位法官,不断深化对审判权力功能的认识、发扬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在充分发挥法定职能的基础上,不断挖掘潜在的功能,使审判权力发挥更多更好的对社会有利的作用。

同时使授权机关即各级党委和人大充分认识所授权力的基本功能与运行规则,按照开发功能增加成本,限制功能,减少成本,锁定功能,保证成本的原理,更加有力地保障审判权力功能的正常发挥。

审判权力的功能按照本质和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概念功能和基本功能,类别功能和延伸功能,审判权的核心功能就是分辩是非。

即按照理性说理要求和现行法律、法理规则对矛盾不足的做出决断。

审判权的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守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现代社会充满了各种宗旨矛盾和纷争,解决这些矛盾和纷争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家族的势力定纷止争,即靠缘致和亲朋好友的协调规功给予解决;二是通过社区的能力定纷止争,即靠村委会、居委会企业协议等单位和民间组织、调解解决;三是通过党政的权力定纷止争,即前政党政府及其专门的部门协调、调解、仲裁给予解决;四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权力实现纷争,即启动各种诉讼程序调解判决给予解决。

一般情况下通过审判权力解决矛盾,一方面说明了矛盾的复杂性和尖锐性,这些矛盾纷争通过其它途径得不到解决,只能按照国家统一的法律标准来判断解决。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审判权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家如果没有设置一个最后解决社会矛盾纷争的法律机制,实现国家的稳定随时都遭受着威胁。

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看起来好象是审判权力在起作用,实质上是审判权力的功能在起作用。

如果对审判权的功能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审判权被滥用,或被闲置,那么社会矛盾不仅不能解决,而且还会不断加剧和激化。

审判权的党务功能就是审判权力在不同的诉讼体系中产生的比基本功能更具体的功能。

比如审判权力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其功能是按照刑法规定打击各种犯罪和保护国家制度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以及人的生命等各种权利不受侵犯,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其功能是按照民商法律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个关系;在行政诉讼体系中,其功能是按照行政法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保护的合法权益,打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权的类别功能之间不能存有多大的差异,每一类别功能都相同的反映了审判权力的核心功能和基本功能的要求。

刑事审判功能,解决的是对立性质的矛盾。

首先必须辩明是非,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这些大是大非真正辩明了,罪犯受到惩罚,无罪给予澄清。

这样,社会的理性和文明就得到张扬,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就得到了维护。

民事审判功能解决的是人民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多数适用调解,少数适用判决,但是适用调解也得首先辩明是非。

对于平常人难以辩别的是而非的问题,法官就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最终决断一个是非,使理亏的一方内心受到震撼,也使有理的一方心灵进一步净化,甚至做出一些让步,这样一个一个的矛盾解决后,真善美就会移到褒扬,假意丑就会受到摒弃。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得到了维护。

行政审判功能解决的是管理与被管理者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时审判权力的运行规划与前面两类有很大的不同,比如举证责任的分配,矛盾解决的方式,都明显地有利于被管理者即原告,不利于管理者即被告。

这是主法者基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受侵犯,制约国家行政权力被滥用所设定的规则。

虽然审判权力的运行规则有所不同,但是审判权力的基本功能和核心功能这是完全相同的。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仍然是首先辩明是非,在此基础上对争议的行政行为,该维持的给予维持,该撤消的给予撤消,该变更的给予变更,无论是被维持的还是被撤销变更的,最终都是守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审判权的延伸功能就是在审判权的基本功能和核心功能正常发挥的基础上间接产生的对国家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具体的有利作用。

比如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社会政治保持了稳定,经济社会有了发展,某项改革目标和建设财委的得到实现。

那么里面一定包含着审判权力延伸功能的作用。

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审判权力的功能是无处不在的,虽然审判权力不能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不能直接象警察一摔到大街上去维持秩序,但可通过一个一个的大量的诉讼活动,向全社会传播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中,不但不可或缺,而且还有巨大的潜能需要挖掘。

通过以上对审判权力功能的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分辩是非是审判权力的核心功能,也是审判权力功能的本质。

充分认识了这个本质,就能充分认识审判机关及其审判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就不会任意夸大或拔高,任意限制或贬低,人民法院的职能就能自觉维护和尊重国家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力。

同时,真正把握这个本质,决非容易之事,除了人民法院的法官要坚持内功,不断提高分辩是非的能力和素质之外,更需要全社会为人民法院及法官分辩是非,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审判权力的基本功能、类别功能和延伸功能,都是审判权力功能的外部表现,这些功能表现的好,审判权力运行就顺畅,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就能相统一,审判权力的权威性就会不断提高,否则就相反。

三、分辩是非既然是审判权的核心功能及本质,那么审判权的其它功能的发挥,必须分辩是非为前提与核心功能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如果设想超然或违背核心功能的作用,颠倒是非,才能事实地去追求其它功能,那么所追求的决不是功能而是必然弊端和祸患。

审判权力的功能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虽然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但这种权力功能的发挥,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需要相应条件的。

最起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审判权的功能才能正常发挥。

一是必须存在诉讼活动。

没有诉讼就没有审判,更不存在审判权的功能。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诉讼权利是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失去了这项权利就意味着失去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将是非常可怕的。

公民法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既不能随意被任何组织和个人给予剥夺,也不能随意让自己给予滥用,必须依法进入各种诉讼程序。

只有各种矛盾纷争依法进入了诉讼程序:审判权力的功能才能启动,才能发挥。

在诉讼活动之外,审判权及其功能是不存在的,如果让法院和法官在诉讼程序外去解决某些矛盾纷争,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是职权行为,或者是滥用职权的行为,此时的审判权功能是完全失灵的。

审判权力功能正常发挥的第二个基本条件是,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权力必须享有绝对的权威。

这种权威既是宪法、法律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的规定,也是审判权力功能产生、存在、发挥的客观要求。

审判权类似于赛球场上的裁判权,如果裁判员的哨声响了,场内竞争双方该停止的不停止,该进行的不进行,那么这场球赛将无法进行。

同样,法院的生效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都不买帐,都去设法通过新的关系对法院施加压力,那么诉讼活动也就无法进行了,审判权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审判权的功能自然也就消失了。

因此,充分发挥审判权的功能就必须树立审判权力在诉讼活动中的绝对权威。

要真正树立起这种权威,又必须具备三项必要条件:一是必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这是审判权力核心功能的基础保证。

高素质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特别是象转变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素质这一类的要求是非常不好把握的,用这样的要求评价任何人,都难使人接受和信服。

因此,最高法院提高了职业化的要求,这就比较具体了。

实行职业化就能象医生、教师一样有一套完整的很好操作的职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专业技能、标准和思想道德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正常情况下,就不会给人看错病拿错药,就不会说好着就是离了正确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能力。

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就没有资格从事这项职业。

坚持了这一条审判权的功能才有了基础。

二是必须构造起科学规范的审判运行机制和现代完善的审判设施。

前者主要解决三大诉讼法怎样良性运转的问题。

这主要依靠审判机关自身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不断完善各诉讼程序中每一个细节的具体规则,让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感受到诉讼规则的确定性、统一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后者主要解决诉讼活动在什么样的物质条件进行的问题,这主要依靠各级政府,为所在地的审判机关,建设配置起保障审判权力运行的符合现代司法要求的设施和装备,使审判机关真正能够代表国家的形象。

比如一个审判法庭的设施,失去了应有的庄严,肃穆和现代水准,那么这里边行的庭审活动就很有可能被参加诉讼的人,当作参加一个什么会议,而失去法庭应有的秩序和庄严。

三是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审判环境。

最主要的得有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审判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其它国家权力一样,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党对审判权的绝对领导,在领导方式上就是对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和法官实行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

在领导的实现形式上,或者说审判权是否绝对服从了党的领导的检验标准,就是审判权力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

因为法律规定在我国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的一致体现。

假如审判权的行使偏离了这个标准,出现了违法审判的情况,不仅审判权威会受到影响,而且党的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对人民法院及法官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认识上的领导,保障审判权力严格依法行使。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权力组织,国家的各项权力都必须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尤其是司法审判权力更应当受到人大的有力监督。

因为审判权力是国家法律的最直接最忠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如果审判权力依法行使受到干扰和阻碍,就意味着人民的意志。

人大的权威受到了挑战。

那么,作为最高效力的人大监督权,就应当按照依法监督、集体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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