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9月15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马凯二○○四年九月十五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1月5日)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39万吨年采选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39万吨/年采选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陕发改工业〔2022〕1810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39万吨/年采选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来《关于上报陕西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年采选39万吨铅锌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的请示》(宝发改工业字〔2022〕43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陕西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39万吨/年采选改扩建工程(2205-610330-04-02-261815)。
项目单位为陕西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宝鸡市凤县留凤关镇。
矿区面积0.95平方公里,开采范围由1170米至550米标高共9个拐点圈定。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在项目原址对采矿、选矿系统进行改扩建,采选矿能力提升至39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年限13年。
四、项目总投资6979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三同时”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对需公开招标的事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程序。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陕发改发〔2008〕1631号•【施行日期】200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扩权县(市)经济发展局,省管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市县经济发展活力,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对《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一、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
中省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15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
房地产开发(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实行前置备案。
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
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上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市(县、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陕发改投资〔2022〕224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2月21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进一步发挥投资稳增长关键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21〕84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确需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专业力量开展的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自行组织开展的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咨询评估(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电站项目核准程序及有关政策法规(精华)
水电站项目核准程序及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一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中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汉发改农经〔2006〕78号各县区计划局、水利局: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市小水电建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前期工作。
在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参照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保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同步开展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注重解决由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问题,为修复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创造条件。
二、认真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要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3、项目基本情况(电力市场分析、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4、水能计算及水能资源利用分析;5、经济、社会效果评价;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按要求报送附件。
根据《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规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1、水电站项目流域规划及其审批意见或签署的规划同意书;2、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3、水电站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4、水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机构出具的审批意见;5、水电站项目用地预申请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意见(含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7、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水库电站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8、提交电网管理单位对电站上网方案的初步意见。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陕建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首要环节,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办法》(陕建发〔2003〕4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凡未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务院(包括国务院各委、部、局)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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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
第五条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
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项目核准申请。
第八条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的,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
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按要求补充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八条企业对项目核准机关做出的核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企业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银行贷款、设备进口审查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项目核准网站,发布受理核准申请、做出核准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目前采取书面申请方式办理项目核准申请。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网上申请方式,待条件具备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书面或网上申请。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等进行调整,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接受委托评估项目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
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监管。
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为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应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