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豫发改环资〔2016〕616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6〕6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省节能监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和省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监管,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6〕977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3〕956号),提出以下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材料审核,建立项目申报材料“四审”制度。
一是项目建设单位材料真实性自审,即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基础性材料进行自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是项目咨询机构专业性审查,即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机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专业性、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并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三是项目主管部门政策性审查,即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四是项目评审机构可行性评审,即受委托开展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组),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评审意见负责。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淘汰用能设备及生产工艺节能监察(排查)方法

淘汰的用能设备及生产工艺节能监察 (排查)企业提供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企业生产工艺及设备基本情况 3、企业提供已淘汰耗能淘汰证明性文件资料
(结合验收报告、设备购进发票、财务支出等方面 进行核查)
4、企业生产耗能设备详细清单(内容有安装 位置、安装时间、准确度等)
淘汰的用能设备及生产工艺 节能监察(排查)报告
• 产能过剩行业年耗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重点 耗能企业,涉及钢铁、电解铝、铁合金、 电石、铅锌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甲醇、 焦化等行业; • 产能过剩行业中年耗标准煤2万吨以上的 “两高”重点耗能企业。
注:“两高”企业主要涉及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 工、建材、纺织、造纸等行业。
节能监察(排查)程序
1、封面 2、目录 3、企业基本情况 4、企业生产设备基本情况(结合企业提供及现
场所查如实反应企业现运行设备及生产工艺情况)
5、企业淘汰耗能设备及生产工艺登记表 6、淘汰耗能设备证明性材料
4、听取企业生产工艺、耗能设备等情况的简短汇报;
5、针对本次排查工作的内容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排查所 需要的资料(如:生产耗能设备清单,包括耗能设 备安装位置、规格型号、购买安装日期等;生产工 艺说明及证明性材料); 6、针对工作内容对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分工,与企业对 应部门对接; 7、针对企业提供的生产能耗设备清单及企业生产投建 运行时间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和(工节[2009]第67号文件)对企业耗能设备进行现场 排查(主要对照耗能设备名牌); 8、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核实; 9、核查过程中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设备进行现场登 记;
淘汰的用能设备及生产工艺 节能监察(排查)方法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全省工业行业节能监察的意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全省工业行业节能监察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豫工信[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全省工业行业节能监察的意见(豫工信〔2010〕155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现就加强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1日出台了《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并于2010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
工业节能监察是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行为。
开展工业节能监察是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全省工业行业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是督促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手段,有利于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节能管理,树立工业企业依法用能意识和规范用能行为,对进一步推动我省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进一步提高做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认识,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依法开展工业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豫发改办环资〔2014〕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环资〔2014〕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为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2014—2015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近期在全省范围内主要针对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监察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新修订);(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五)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六)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14号);(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251号)(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330号)(十)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十一)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十二)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豫政〔2006〕53号);(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4〕83号);(十四)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河南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河南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豫发改环资[2012]86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10【实施日期】2012.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河南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2〕863号)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节能监察(监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能源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年度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监察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新修订);(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八)《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九)《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14号);(十)《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十一)《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豫政〔2006〕53号);(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72号);(十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十五)《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十六)《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十七)《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十八)《关于2011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豫发改环资〔2011〕1863号);(十九)国家有关节能监测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能耗限额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节约能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发展改革委及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违法程度划分]根据节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两种不同等级:对涉及情况较为简单、行政处罚种类单一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对涉及情况复杂、行政罚款数目较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第四条 [制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豫统文[2008]209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豫统文〔2008〕209号)各省辖市统计局、巩义等六个扩权县统计局:为切实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省统计局能源处制定了《河南省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统计局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南省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办法为切实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统计法》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的要求,结合河南能源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的范围和对象各省辖市、县(市、区)统计局能源统计和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单位)能源统计。
二、检查的内容(一)对各省辖市、县(市、区)统计局能源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1、能源统计基础工作(1)能源统计机构的设置情况和能源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2)能源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3)能源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能源统计指标:检查能源消费总量及各行业能耗等核算方法及核算依据;3、上表率:检查企业报表收集情况;4、源头数据:查看各项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由基层统计人员填报,签名、盖章是否完整规范;5、核查省级报表数据库中的各项统计数据是否与基层统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与网上直报的数据一致。
计算数据笔数、差异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值差异率。
(二)对企业能源统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能源统计基础工作:(1)能源统计机构的设置情况和能源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2)在岗能源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置和执行情况;(4)能源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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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工作,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
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和遵守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
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
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
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
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节能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
况及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5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省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
足5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县(市)节能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年消耗能源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第八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在用能项目设计、建设
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在用能项目建成
后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况;(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
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执行有
关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四)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和主
要用能设备能耗等限额标准的情况;(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
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六)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
能服务的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九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
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二)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三)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四)按照节能监察计划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五)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三条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或者复制被监察单位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节能
监察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被监察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的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监察单位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予以处罚;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浪费能源行为但尚
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向被监察单位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改
进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应当自监察工
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
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