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停止征收 城市配套费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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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07年10月开始郑州市新建房要收每平方米170元配套费07 年9月底,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我市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额度为每平方米170元。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另外,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计入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中配套费是主要来源。

近年来,郑州建设力度非常大,建设资金的缺口也非常大,城建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调整配套费弥补。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五条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其中60元为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燃气每平方米18元,热力每平方米42元)。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32020年4月19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郑政〔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23〕2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职责第三章税费数据共享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共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税费信息共享、政策实施、考核监督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宛政办〔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21〕31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和主体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以南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市财政局为城市配套费征收主体,即日起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

二、明确城市配套费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签订《南阳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书》(一式三份),并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到市财政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到指定银行按核定数额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指定银行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一个月后未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将承担失信后果,由市财政局函告市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防、电力、供水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纳。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停郑东新区热电厂供热范围内分散燃煤小锅炉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停郑东新区热电厂供热范围内分散燃煤小锅炉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停郑东新区热电厂供热范围内分散燃煤小锅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郑政文[2004]190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停郑东新区热电厂供热范围内分散燃煤小锅炉的通知(郑政文[2004]190号2004年8月31日)金水、二七、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发展步伐,改善我市环境状况,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家环保政策及《郑东新区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郑东新区热电厂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关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郑州市市区2003-2010年热力规划》,拟在郑东新区建设郑东新区热电厂一期工程2×200MW供热发电机组,作为郑东新区集中供热的主热源,第一台机组2006年5月投产,第二台机组2006年8月投产,目前,该项目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

二、郑东新区热电厂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在供热电厂建成、供热管网覆盖地方,原有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不能使用清洁能源的,必须在半年内关停。

凡热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

三、为保证郑东新区热电厂一期工程建成后发挥最佳效益,热源与供热管网的建设必须同步进行。

各热用户在热源和热网建设期间,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一方面要安排好本单位过渡期间的用热工作,另一方面按照关停计划,做好关停准备工作。

四、关停燃煤小锅炉工作应按照“(容量)先小后大、(投运时间)先长后短”的原则进行。

对于无故拖延关停的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审验锅炉,环保部门不得向其颁发排污许可证。

附件:郑东新区热电厂供热区域关停燃煤小锅炉名单┏━━┯━━━━━━━━━━━━━┯━━━┯━━━━┯━━┯━━━━━┯━━━━━┓┃序号│单位名称│锅炉│容量│台数│ 运行时间│ 关停计划┃┃││型号││││┃┠──┼─────────────┼───┼────┼──┼─────┼─────┨┃ 1│东明路热源厂│SHW│40W2│ 2 │ 4个月│2006.5.31 ┃┃││││││┃┠──┼─────────────┼───┼────┼──┼─────┼─────┨┃││SHL│25W2│││┃┠──┼─────────────┼───┼────┼──┼─────┼─────┨┃ 2│建业热源厂│循环流│20+2W10│ 3 │ 4个月│2006.5.31 ┃┃││化床││││┃┠──┼─────────────┼───┼────┼──┼─────┼─────┨┃ 3│贸易货站│KZL│4│ 1 │ 4个月│2006.5.31 ┃┠──┼─────────────┼───┼────┼──┼─────┼─────┨┃││DZL│4W2 │ 2 ││┃┠──┼─────────────┼───┼────┼──┼─────┼─────┨┃ 4│中州宾馆│DZL│15 │ 1 │常年│2006.5.31 ┃┠──┼─────────────┼───┼────┼──┼─────┼─────┨┃││SZL│10 │ 2 ││┃┠──┼─────────────┼───┼────┼──┼─────┼─────┨┃ 5│国际饭店│SHL│6W2 │ 2 │常年│2006.5.31 ┃┠──┼─────────────┼───┼────┼──┼─────┼─────┨┃││SHL│10W2│ 2 ││┃┠──┼─────────────┼───┼────┼──┼─────┼─────┨┃ 6│黄委会房地产管理处│SZL│10W2│ 2 │ 4个月│2006.5.31 ┃┠──┼─────────────┼───┼────┼──┼─────┼─────┨┃││SZL│10 │ 1 ││┃┠──┼─────────────┼───┼────┼──┼─────┼─────┨┃││SZL│15 │ 1 ││┃┠──┼─────────────┼───┼────┼──┼─────┼─────┨┃ 7│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DZL│10 │ 1 │常年│2006.5.31 ┃┠──┼─────────────┼───┼────┼──┼─────┼─────┨┃ 8│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DZL│4│ 1 │常年(供热│2006.5.31 ┃┃│││││4个月)│┃┠──┼─────────────┼───┼────┼──┼─────┼─────┨┃││SZL│4│ 1 ││┃┠──┼─────────────┼───┼────┼──┼─────┼─────┨┃││SZL│6│ 1 ││┃┠──┼─────────────┼───┼────┼──┼─────┼─────┨┃ 9│河南省中药研究所│SZL│10 │ 1 │常年│2006.5.31 ┃┠──┼─────────────┼───┼────┼──┼─────┼─────┨┃10 │裕华大酒店│DZL│4W2 │ 2 │常年│2006.5.31 ┃┠──┼─────────────┼───┼────┼──┼─────┼─────┨┃11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RSL│4W2 │ 2 │常年│2006.5.31 ┃┠──┼─────────────┼───┼────┼──┼─────┼─────┨┃││KZL│4│ 1 ││┃┠──┼─────────────┼───┼────┼──┼─────┼─────┨┃12 │郑州市体校│DZL│2│ 1 │常年│2006.5.31 ┃┠──┼─────────────┼───┼────┼──┼─────┼─────┨┃13 │省武警总队│KZL│4│ 1 │ 4个月│2006.8.31 ┃┠──┼─────────────┼───┼────┼──┼─────┼─────┨┃14 │正龙食品有限公司│KZL│4+4│ 2 │常年│2006.8.31 ┃┠──┼─────────────┼───┼────┼──┼─────┼─────┨┃15 │海嘉食品有限公司│KZL│4│ 1 │常年│2006.8.31 ┃┠──┼─────────────┼───┼────┼──┼─────┼─────┨┃16 │郑州油脂仓库│KZL│4│ 1 │常年│2006.8.31 ┃┠──┼─────────────┼───┼────┼──┼─────┼─────┨┃17 │民族大厦│DZL│2│ 1 │常年│2006.8.31 ┃┠──┼─────────────┼───┼────┼──┼─────┼─────┨┃18 │郑州市电焊条厂│DZL│2│ 1 │常年│2006.8.31 ┃┠──┼─────────────┼───┼────┼──┼─────┼─────┨┃19 │江海大酒店│DZL│2│ 1 │常年│2006.8.31 ┃┠──┼─────────────┼───┼────┼──┼─────┼─────┨┃20 │林艺宾馆│DZL│2│ 1 │常年│2006.8.31 ┃┠──┼─────────────┼───┼────┼──┼─────┼─────┨┃21 │河南花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DZL│2│ 1 │ 2个月│2006.8.31 ┃┠──┼─────────────┼───┼────┼──┼─────┼─────┨┃22 │郑州汽车货运中心│KZL│4│ 1 │ 4个月│2006.8.31 ┃┠──┼─────────────┼───┼────┼──┼─────┼─────┨┃23 │郑州电力机械厂│DZL│2│ 1 │ 4个月│2006.8.31 ┃┠──┼─────────────┼───┼────┼──┼─────┼─────┨┃││KZL│4│ 1 ││┃┠──┼─────────────┼───┼────┼──┼─────┼─────┨┃24 │河南第二新华印刷厂│SZL│10 │ 1 │ 4个月│2006.8.31 ┃┠──┼─────────────┼───┼────┼──┼─────┼─────┨┃│合计││400.5│4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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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 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这里写上你的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等信息吧,标题自己起一个贴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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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正>郑政文[2007]170号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J], ;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济南市人民政府;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郑州市河湖(库)长制巡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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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郑州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原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停止征
收城市配套费下月“大一统”粗略估
算,购房90平方米节约9000元,100平
方米节约1.2万元,130平方米节约
1.39万元
2007年09月27日08:22 大河网-大河报□记者李敬欣实习生徐鑫鑫
核心提示
原来在郑州购买住房,必须缴纳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缴纳1万
元甚至更多的暖气初装费。

昨日,郑州市政府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
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停止征收,统一归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住房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收取170元。

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房居民到底有没有省钱、
省了多少钱?本报记者帮您算算这笔账。

两气初装费以后不再缴
昨日,郑州市政府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郑州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标
准是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
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据了解,郑州市原来征收的与住房配套设施有关的费用共包括5项,其中财政系统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有3项,一是征地配套费,是按照征地面积收取的,每亩征收4万元,折合每平方米约60元;二
是建设配套费,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0元;三是绿
化费,也是按照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1元。

这3项收费的征收标
准是1984年制定的,多年来一直没有改变。

另外两种收费是天然气初装费和暖气初装费,俗称天然气、暖
气集资费,或者叫做天然气、暖气入网费。

这两种费用是由物价部
门审批、燃气和暖气经营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郑州市的燃
气初装费是每户3500元,暖气初装费则是按照面积计算。

最后落实
到居民买房时,房地产开发商向居民收取每平方米100元左右。

此次同时废止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等其实缘于最初关于取
消郑州市燃气初装费和维护费的努力。

原来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居民或建设单位要缴纳燃气初装费和维护费。

从2000年
开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交议案、提案,要求修改该条例,废止收取燃气两费。

随着《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修改,新的《郑州市燃气管理
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燃气初装费和维护费失去了收取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根据有关规定,将燃气初装费归并到城市配
套费中,废止维护费一项。

与燃气初装费一样饱受争议的暖气初装
费这次也被“一揽子”解决,统一归并到城市配套费中。

修改旧条例曾一波三折
郑州市原来收取的燃气初装费和维护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原《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由政
府或建设单位筹措。

家庭、户内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由用户单位或
个人筹集。

这一条此前一直是郑州市收取燃气初装费的法律依据,
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是每户3500元。

另外,原条例第35条规定,庭院、户内燃气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庭院、户内燃气设施养护维
修费用在未计入燃气成本之前,用户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缴纳养护维修费用。

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是每月4元、每年48元。

在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原《郑州市燃
气管理条例(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反对意见,当时认为强制收取维护费的做法没有道理,应停止收费。

但由于燃
气属于公用事业,在当时的条件下还需要扶持,组成人员更多地倾
向于“收”,允许收取燃气初装费和维护费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最后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通过。

2002年7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郑州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条例〉的决定》时,省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废止收取燃气两费。

燃气“两费”废也有理、不
废也有理的争论十分激烈,最后修改的《条例》还是没有废止两费。

但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求废止燃气“两费”的呼吁从未停止。

在2004年召开的郑州市人大第十二届一次会议上,秦洁等数名
人大代表再次提交议案,要求取消燃气用户每年48元的维修费,取
消初装费。

议案办理单位答复说,收取两费是根据《郑州市燃气管
理条例》的规定收取的。

要废止两费,必须修改《条例》。

如果
《条例》废止了有关规定,他们将依法办事。

修改《条例》成为废
止两费的关键。

记者获悉,国家计委、财政部早在2001年《关于全面整顿住房
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就
要求,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
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
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2005年1月17日,本报率先以《郑州市燃气两费收得有理?》提出质疑,此后一直进行跟踪报道。

2006年3月,郑州市部分市民就该《条例》涉及的燃气设施养护维修费等问题涉嫌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2006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向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出要求对该《条例》进
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向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尽快修改
《条例》。

2006年12月28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2月14日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7年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收取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和每年48元的维护费的法律依据被废止。

收费统征后算算省多少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585号文件要求,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
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
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
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
套费,以及上述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
套费,一律取消。

1984年,郑州市就按照当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征地配套费、建设配套费、绿化费,标准至今没有改变。

燃气和暖气企业向买房居民收取暖气初装费和
燃气初装费两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燃气初装费是每户3500元。

暖气初装费则是根据郑州市政府郑
价综[2001]21号文件规定,居民采暖主干网的入网费为每平方米55元。

若进行二次运营,每平方米还需交纳二次入网配套费17元
以及每平方米0.75元的设计费、0.25元的审图费、2元的验收并
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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