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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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

金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公司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本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为综合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城镇、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非城镇职工满足该办法制定的相关条件可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依据自愿的原则,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可申请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住房公积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入公司工作年满二年以上者;

2、年度绩效考核连续合格以上者;

3、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及决定其他贡献者;

(二)凡申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需入公司满五年以上者,同时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申请期内年底绩效考核有两次优秀者;

2、取得高级或工程师职称以上的资格者;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一名者;

4、获得所级以上先进奖、成果奖者,排名前一名者;

5、参加公司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二名及前三名者;

6、对生产技术、管理和经济效益等取得重大突破者(经济效益≥10万元);

7、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贡献者;

第六条(申报流程)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经本人申请,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办公会议决定,由综合办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公积金/补充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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