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焕利先生-天安财险
天安财险获评中保协2017年度公司保险好新闻奖项

近年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每年征集“年度保险好新闻”,致力于形成促进 保险业发展的舆论导向,把正确的价值追求体现在新闻报道之中,用鲜活生动的 报道来传播社会的正能量。从历年评选的结果来看,不论是全国新闻,还是地方 新闻、公司新闻,既全面展示了当年保险业改革的重大事件,又反映了保险业主 动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战略的积极成效,新闻质量不断提升,传播效果持续 扩大。年度保险好新闻评选的主要目的是,表彰新闻媒体和中保协会员单位在保 险新闻宣传方面所取得的成果,鼓励各单位将来做出更大贡献,引导新闻媒体和 全行业积极宣传报道保险业转型改革成就,讲述保险好故事。
(天安财险 罗建原 编辑)
天安财险获评中保协 2017 年度公司保险好新闻奖项
近日, 7.8 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动员会暨文化建设与传播专委会年会在北京 召开。会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发布了“2017 年度保险好新闻”的评选结果,其中,“公司保险好新 闻”30 件。天安财险选送的、刊登于《21 世纪经济报道》的题为《商车费改下 的中小财险转型样本》文章获评“2017 年度(公司)保险好新闻”。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夏丽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夏丽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1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瑞玲王利霞张志启【审理法官】李瑞玲王利霞张志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夏丽超;夏丽苹;尹瑞敏【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夏丽超夏丽苹尹瑞敏【当事人-个人】夏丽超夏丽苹尹瑞敏【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东东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东东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东东【代理律所】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夏丽超;夏丽苹;尹瑞敏【本院观点】该投保操作流程不能证明具体保险条款中已尽到明确提示性义务,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020年1月15日,夏丽苹驾驶车牌号为豫J×××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濮阳县××镇镇××吾大道龟博士洗车店向后倒车时,与夏丽超驾驶停放的豫A×××某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1月15日,夏丽苹驾驶车牌号为豫J×××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濮阳县××镇镇××吾大道龟博士洗车店向后倒车时,与夏丽超驾驶停放的豫A×××某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走2017 天安财险精准扶贫全国行

行走2017 天安财险精准扶贫全国行今年两会,在国家政府报告中11次提及“脱贫”,8次提及“扶贫”。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成为国家自上而下一致奋斗目标。
以天安财险为首的多家保险公司也特别成立扶贫工作组,助推脱贫攻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天安财险总裁高焕利表示:“精准扶贫是国家宏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就在‘精准’二字上。
天安财险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重要决策,找准扶贫的切入点,创新扶贫模式,结合保险特点,深化保障功能,精准定位,责任落实,动态管理,将‘输血’转变为‘造血’,通过扶贫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助力贫困地区人民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天安财险“远离贫困”精准扶贫全国行响应国家号召天安财险成立助推脱贫攻坚小组金融扶贫,保险先行。
保险业在自然灾害、市场风险、身体疾病、意外事故等重大损失提供保障的同时,与扶贫理念天然契合,与脱贫目标也完全一致。
2012年以来,保险业将保险扶贫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和重中之重的工作,通过大病扶贫、农险扶贫、补位扶贫、爱心扶贫等多种方式,发挥了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之长,同时,也使贫困地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稳步提高,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2016年,天安财险收到《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49号)后,高度重视助推扶贫攻坚工作,组织总裁室成员、相关经营管理条线和辖属分支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文件中共提出了27项落实要求,其中需要保险公司牵头或参与的共有10项,公司要求相关经营管理条线和分支机构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接监管要求,做好落地实施。
”公司领导洪伟表示,“公司成立了‘天安助推脱贫攻坚小组’,建立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配合上级单位、协调分公司和其他外部机构,统筹推进助推扶贫工作。
”天安“政策性农险”连续三年保费增长率超过20%据了解,天安财险“天安助推脱贫攻坚小组”以保险产品和服务助推脱贫,首先,参与政策性农险,自2014 年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参与当地政策性农险共保体以来,至目前共有4家分公司参与政策性农险共保体,近三年保费年均增长率超过20%;第二,开发商业型农险,例如,2017年甘肃分公司了解到酒泉市花牛山集团开办了肉驴养殖业务,经总、分公司多次协调沟通,并赴客户养殖棚舍进行实地调研,最终成功开发出肉驴养殖保险,目前已实现保费100余万元;第三,尝试创新性农险产品,目前天安财险成立了农险工作小组,共同研讨农险新产品开发与推动工作。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庞芝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庞芝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7【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6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利【审理法官】王胜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庞芝玲;贺明修【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庞芝玲贺明修【当事人-个人】庞芝玲贺明修【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代理律师/律所】吴传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李康举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传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李康举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传亮李康举马文波【代理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被告】庞芝玲;贺明修【本院观点】任职天安财产保险负责人的贺明修在借本案款项时,向出借人庞芝玲出具的借条上加盖刻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部(巩义)”字样印章。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职天安财产保险负责人的贺明修在借本案款项时,向出借人庞芝玲出具的借条上加盖刻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部(巩义)”字样印章。
且在贺明修与庞芝玲的微信聊天中,称借款系其任职公司经营时办理业务所用。
一审法院认定庞芝玲系借款合同的善意相对人,借款系天安财产保险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而判令天安财产保险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保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保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2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翠丽【审理法官】陈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保恩;罗明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保恩罗明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安保恩罗明进【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左百梅河南恰同律师事务所;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左百梅河南恰同律师事务所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左百梅王留榜【代理律所】河南恰同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告】安保恩;罗明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停运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停运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林旭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

林旭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26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梅许海涛曹强【审理法官】韩梅许海涛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旭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当事人】林旭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林旭光【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薛江彩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苟旭迪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薛江彩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苟旭迪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慕秀超薛江彩苟旭迪【代理律所】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山东莱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旭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林旭光在该证明书中签字,说明天安保险山东分公司已经为林旭光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认定,林旭光二审中提出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中“林旭光"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经本院释明,其不申请鉴定,因此,对林旭光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林旭光在该证明书中签字,说明天安保险山东分公司已经为林旭光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关于档案转移的问题,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档案未及时转移不是因天安保险山东分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并无不当。
天安财险召开2018年年中工作会议

天安财险召开2018年年中工作会议2018年6月23日至24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中工作会议在上海的天安银信创智园顺利召开。
公司总裁高焕利以及经营班子其他领导出席了会议。
本次参会人员还包括总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精算责任人、各分公司班子成员。
公司领导洪伟做了今年1-5月经营管理检视及下半年工作部署的重要报告。
洪总在报告中对1-5月公司与行业主要主体的经营情况做了对标分析。
通过对标行业各主体,对公司车险和非车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检视。
通过分析广西分公司的例子,进而指出了部分分公司存在的问题,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源配置、理赔管理各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洪总部署了公司下半年的重点工作,要求确保实现全年经营目标,全面提升公司管理能力。
具体包括实施总分预算调整,以财务条线为核心、强化成本控制,通过强力突破非车业务和系统运作车险业务来调整业务结构,强化理赔流程管控、加强理赔队伍建设。
公司领导程孙霖做了非车险经营情况及下半年非车险工作安排的报告。
程总通过详细的数据分析了非车险各险种、分机构、分渠道的经营情况,说明了当前非车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指出公司的非车险业务成长还是有较大的潜力与市场空间。
程总宣导了下半年非车险的重点工作安排,下半年非车险业务将重点围绕“三大改变、八大措施”来开展工作。
要求从认识、作风、风控三大方面进行改变,提出了向项目管理、向行政推动、向中介合作、向平台拓展、向再保支持要保费等八大措施。
公司领导张宇生做了关于合规经营要求及相关工作安排的报告。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提出要统一思想认识,认清监管形势,充分认识整治市场乱象的重要意义。
张总要求认真审视合规风险,摸清管理漏洞,深化乱象整治,明确合规重点,下半年重点组织排查市场乱象、基础管理及个人行为风险,通过专项整治和重点整改,为公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公司领导邵鲁扉做了关于商车改革背景下车险发展的报告,介绍了当前商车改革路线图等改革基本情况,通过数据指标详细分析了商车费改后公司车险业务的变化。
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徐鹏琛任职资格的批复

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徐鹏琛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号】烟银保监准〔2021〕90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
徐鹏琛任职资格的批复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徐鹏琛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天保鲁〔2021〕38号)收悉。
经审查,徐鹏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徐鹏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烟台银保监分局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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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焕利先生
现任本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197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
曾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销售中心主任;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程孙霖先生
现任本公司常务副总裁,负责公司理赔、客服、渠道拓展、车险业务发展、再保险业务、战略规划、精算等工作。
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副总裁等职务。
张宇生先生
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战略客户与经纪业务、非车险业务发展、人身险业务发展、航运保险业务、信息技术等工作。
196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江西财经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曾供职于政府机关、人民银行南通分行,曾任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张宏波先生
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投资工作。
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交通运输行业首席分析师、总监等职务。
张祥祯先生
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1974年7月出生,民建会员,正高级经济师,吉林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山东泰山能源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秘、总裁等职务。
马淑伟先生
现任本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董事会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曾任正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总裁助理等职务。
蔡光兵先生
现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1975年8月出生,民主党派,高级会计师,CIA,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学位。
曾任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成本会计、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基建办副主任等职务。
戴相钧先生
现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合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1970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师,律师,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曾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人事处、团委教工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