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法论文 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体系
民法典在涉外民商事法律中的应用与发展

民法典在涉外民商事法律中的应用与发展民法典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变革。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典在涉外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民法典在涉外民商事法律中的应用与发展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在国际私法领域,民法典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明确了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准则,以及审判机关在确定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原则。
这对于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民法典明确了最有关系准则、最近准则和最有利准则等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更加具有指导性和稳定性,有助于提高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质量。
同时,民法典对于审判机关在确定适用法律问题上的指导原则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民法典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问题上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为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框架。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改革民法典的实施推动了涉外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改革。
在民法典的指导下,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首先,民法典增加了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司法管辖和仲裁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使得涉外民商事法律的适用更加有据可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典推动了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民法典强调了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协助的方式和程序。
这对于加强国际司法协助、提高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民法典推进了涉外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民法典强调了对外国法的接受和应用,鼓励与国际社会进行民商事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这为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三、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在涉外民商事法律领域,我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国外的民法典与对中国的借鉴

国外的民法典与对中国的借鉴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社会,对国外法律体系的学习和借鉴变得尤为重要。
国外的民法典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中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探讨国外的民法典,以及它们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 一、国外的民法典简介国外的民法典是各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契约、财产权利、家庭法律等。
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共享一些基本特征。
### 1. 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国外的民法典通常构成了该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
它们规定了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合同的执行和财产权益。
这一法律框架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 2. 法律的可预测性民法典的存在使法律更加可预测。
法律明文规定了各种法律事务的处理方式,这有助于降低争议和法律不确定性,同时也鼓励了法治精神的发展。
### 3. 法律体系的连贯性民法典为法律体系提供了内在的连贯性。
不同领域的法律都建立在相似的原则之上,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 二、国外民法典对中国的借鉴中国一直在改革和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国外的民法典为中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以下是一些国外民法典对中国的借鉴之处:### 1. 契约法的完善国外的民法典通常对契约法有着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的要素、成立和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
中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契约法,以提高契约的执行效率和可靠性。
### 2. 财产权利的保护国外的民法典强调财产权利的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土地权利等。
中国可以学习如何建立更加健全的财产权利保护体系,以吸引国内外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
### 3. 家庭法律的发展家庭法律是国外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可以从国外的家庭法律中汲取经验,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
### 4. 法律体系的透明度国外的民法典通常非常透明,法律文本容易理解和访问。
民法 宪法 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

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关键词: 经典的私法模式合法性危机民法宪法化法律全球化内容提要: 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欧洲国家近现代法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从民法最初的相对独立性,到后来受到宪法的深刻影响,再到最近的全球化背景之下的民事交易法的独立性的重新强化,这些发展,是欧洲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也与欧洲国家宪法体制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这样的过程中,欧洲国家民法的理念和制度,随着其所处的环境的变化,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
一、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作为一个理论课题,早为中国民法学界所关注。
为了界定人格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民法学者试图对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给出理论上的说明。
[1]此外,宪法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所谓“宪法规范的第三人效力”问题,也引起了民法学界的关注。
[2]但先前的理论,主要围绕一些具体问题而展开,缺乏系统性和一般性。
伴随着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被提升为一个一般性的论题,从而具有了全新的理论内涵。
[3]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不再局限于民法学界,法理和宪法学界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甚至是争鸣,并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的论点。
[4]本文的撰写正是基于这一理论背景。
之所以选择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演变,对民法的影响这一角度来展开论述,主要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探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局限于规范性的描述和论证。
此种论述的基础和出发点通常是,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应该从属于根本法。
对于这种观点,有民法学者则认为,撇开法律效力等级等法律形式主义的外表,可以看到,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根本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宪法性的功能等。
[5]应该说,这些论点在特定的语境下都具有真实性,但它们只是截取了民法与宪法的发展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面相,并不能揭示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存在的动态的、发展的维度。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研究外国民法,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以德国民法为例,其具有严谨的体系结构和精确的法律概念。
德国民法典以其高度的逻辑性和体系化著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按照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顺序进行编排,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编排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借鉴这种体系化的思路,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框架,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在民事领域也有大量的制定法。
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
英美法系注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可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此外,外国民法在一些具体制度上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比如,在物权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保障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优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合同制度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合同解释规则、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等都可以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侵权责任方面,国外对于环境侵权、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有助于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复杂侵权问题。
法国民法典论文德国民法典论文:简论《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法国民法典论文德国民法典论文:简论《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异同摘要:大陆法系在十九世纪初的法国和在十九世纪末的德国,诞生了两大民法典。
这两部民法典,前者于19世纪初施行,代表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民法典;后者是从20世纪第一天开始生效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思想。
同为大陆法国家最有代表性的著名的民法典,在民法学史上有着深远影响,都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但是两大法典时隔一个世纪,从而有着不同的特点及影响。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19世纪法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主要成果就是《法国民法典》,使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各种财产、家庭婚姻、继承等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固定下来,也使法国的法律迅速地统一起来。
《法国民法典》制定后对其他很多地区和国家的法律都发生重大影响。
在原属法国的国家或地区生效,如比利时、卢森堡。
此外,它对民法法系中不属于法国支系的国家,如日本等,也同样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18世纪,德国最出名的法典是《普鲁士邦法》。
直至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所代替。
这一邦法典既规定了农奴制、等级制、君主专制,又加进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一些概念和制度和自然法的道德说教,因而属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性质的法律。
它虽然适用于全普鲁士,个别地区除外,但又受各省和地方习惯法的制约。
《法国民法典》代表了当时正在兴起的法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普奥两国却基本上还处于贵族专制统治下。
它们显然体现了不同的社会背景。
19世纪初,德国的大部分地方被拿破仑军队占领,很多地区,特别是莱茵河左岸和巴登地区实行了《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战败后,德国仍处于严重分裂状态。
1871年帝国宪法中仅授权联邦制定商法、票据法和债权法。
后来通过宪法修改,联邦才有权制定所有私法。
在民法法系中,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民法典。
瑞士、奥地利、日本、巴西和希腊等国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法典;土耳其1926年的《债务法典》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奥匈帝国其他一些地区的民法典也参照了该法典。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各国的民法体系虽然各具特色,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共通之处。
研究外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制度设计以及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外国民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体系和特点。
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为例,德国民法以其严谨的逻辑结构和高度的体系化著称。
其通过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篇章的精心构建,形成了一个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构建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减少法律漏洞和冲突。
法国民法则更注重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理念,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宣示。
英美法系的民法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明确的法典形式,但通过长期的判例积累,也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和灵活的法律规则。
例如,英国的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和传承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为财产的灵活安排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外国民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在物权制度方面,一些国家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对于不同类型的物权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保护规则。
这对于我国完善物权制度,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价值。
在债权制度中,关于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外国民法往往有着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范,能够为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外国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强化对个人人格尊严和隐私的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专门的法律或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为公民的人格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对于我国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充实人格权的相关规定,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格权保护的新需求具有重要的启示。
然而,在借鉴外国民法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盲目照搬,而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
我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民法典的制定必须立足于这些实际情况。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屈茂辉 李 龙)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屈茂辉李龙上传时间:2005-9-15[摘要]我国的民法(草案)总则编至少存在六处缺失。
在对各国民法典总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后,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在坚持德国式民法总则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对其有所突破,构建一个“主体—客体—行为—责任”四位一体的结构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功能体系一、民法典总则的意义厘定“总则”是一个与“分则”相对应的概念,“总则”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其在价值上和逻辑上相对于“分则”的优位和超越。
遍观世界各国的民法典,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学说汇纂”式编纂体例还是“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一般都有一个特殊的编章。
这个所谓特殊的编章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有着不统一的称谓,如瑞士民法典称“引言”,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称“序编”,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称“一般规定”,而德国民法典称“总则”。
从宽泛意义上来说,我们将这种独立于各“分则”在形式上位于民法典首编的特殊编章统一称为民法典的“总则”。
这种宽泛意义上的总则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在位置上位于民法典各分则之前;第二,它不是有关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则,而是关于民法一般性规则的法律条文。
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学说汇纂》式还是《法学阶梯》式,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法典的首编皆符合这两个特征,而得成为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
而中国学者一般在论及民法典“总则”的时候,常常是在另一层意义上来使用“总则”这个概念。
这里的“总则”不同于宽泛意义上的“总则”,而是对“学说汇纂”式民法编纂体例前置编章的特指。
在这个意义上,“总则”这个概念仅仅用来指代以《德国民法典》编纂体例为蓝本的民法典的前置编章。
它不但满足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的要件,而且,在实质上,它代表着与以《法国民法典》为编纂范本的《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相对的另外一种不同的法典编纂理念。
以《法国民法典》的代表的《法学阶梯》式民法编纂体例,虽然一般来说有独立于其后各分则的“序编”,且其序编所规制的内容也是反映民法一般规范的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一般都是关于民法典法的适用及其效力的规则,与其说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不如说是关于法治的一般规则,其内容与后面的各分则的内容之间没有体系上的有机性;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式法典编纂体例的“总则”,通过将法典各分则中所包含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普遍特征的共同性规范抽象出来,独立而成一章予以前置,使“总则”的共同性规范与各分则调整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性规范在逻辑上成为相互印证,相互配合,相互呼应的一个协调的规则体系,从而使民法典成为逻辑严密的一个整体。
关于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论文

关于浅析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论文一、方法的转变: 从注释法学派到历史的或演进的解释方法在所有使法典适应社会需要的努力中,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变化,是最及时、基本的方法。
在民法典开始适用的很长时间里,法国学者与法官采取严守法律条文含义,按照立法者主观意思解释法律,法律适用的基本态度,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官的权利,维护立法者的权威。
此时,注释法学派大行其道。
该学派主张,法完全包含在成文法律中,法学家只需要通过寻求立法者的意图将法提取出来即可。
民法的教学成了对法典作简单的逐条评析。
这种倾向一直持续到大约1880 年。
注释法学派也并不否认法律需要解释,但是,它试图排斥在解释时带进解释者的主观意见,尤其反对对法律适用结果作出法律适用者的评判。
因为,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志,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志去解释法律。
严格的法律适用之后,其结果的公正与否不属于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
可见,早期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对法律的极度尊重,也体现了对法官权力的严格限制。
这与比法国民法典稍早诞生的《普鲁士一般邦法》( 1794 年) 的基本思想几乎如出一辙。
后者采用了近2 万个条文的鸿篇巨制,目的正是在于试图把法官当作无需思考的办案工具。
在这种解释方法之下,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等解释方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目的在于以此来探究立法者的动机与目标,发掘立法者的理性意志。
同样,法律适用只需要简单的三段论运用。
法律规则是大前提,经确证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结论。
无论是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都会在法律规定中找到包含若干要件的法律大前提。
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对照大前提来得出处理结论。
尽管这种三段论推理中,有时也会包含有内部小的三段论适用关系。
比如,某一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过错———是否存在,需要从关于特定场合下法律规则对过错标准的规定来得出结论。
但是,严格的三段论推理是得到遵守的。
这种态度体现了法官对法律规则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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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体系
内容摘要: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又高于现实生活,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
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
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法治化在不断的推进,但是要想早日有一个成熟的民法典还有许多准备工作要进行,要讨论。
要把民事法律体系化、结构化,才能引导民法更好的发展,减少矛盾,真正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典制定体系结构
一、我国民法典发展现状及体系走向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然启动的情况下,学者与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应当如何建构与确立民法典的体系。
体系性与逻辑性不仅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为民法典。
民法典的结构设计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逻辑整理。
合理的结构能有效地容纳全部民法的内容,不合理的结构则会影响法典内容的安排。
结构是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的,合理的结构就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正确反映。
对于制定中国民法典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方向,也做出了许多的探讨和摸索,形成了许多的学说,进行了许久的讨论。
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并非朝夕之间形成的,而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进。
中国基本上被纳入了大陆法的体系,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中大量吸收了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概念与制度。
民法的体系与内容理所当然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民法典会有一个清晰的体系脉络。
二、关于外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我国基本吸收大陆法系的体系优点。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不外乎罗马式与德国式两种。
罗马式的民法典体系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
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把物法分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由于采纳了此种体系,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关于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
此种模式下,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罗马式的体系中包含了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即民法典应当将对人格和人格权的尊重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这种观点无疑是先进的。
虽然在民法典中强调对人格权和对人格的尊重,但是不一定非要照搬罗马式的体系,突出去思想,采纳优点正是我们所要研究学习的。
德国式的民法典体系。
这个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首先确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完整、明晰的体系。
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把握各项具体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得民法典不致于成为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另一方面,避免和减少了重复规定,达到立法简洁的目的。
在设置了总则之后,德国民法典把性质不同的民事关系分别独立出来,分则各编加以规定。
清楚地划分了物权、债权两个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两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这就避免了法国民法典在划分物权和债权问题上的逻辑错误。
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积极地借鉴这一体系。
借鉴不是机械的模仿,而是有选择的借鉴。
三、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讨论
民法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丰富的制度,这些制度在民法典的结构中都要找到相应的归属。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人在进行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理论上提出了三种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结构模式。
第一种是梁慧星教授提出的七编制;[26]第二种是徐国栋教授提出的两编制;[27]第三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九编制。
[28]
梁氏七编制从表层上基本沿袭德国民法典的逻辑结构,梁氏七编制是在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基础上改良的,意欲在吸收德国民法典的逻辑严谨和体系精炼优点。
徐氏两编制沿袭罗马法的人——物对应结构,将债法总则独立而反对侵权行为法独立。
虽然注重编及分编的逻辑性,但对于诸如侵权行为法独立等现代民法的发展却没有反映。
人大九编制从表面上看来,是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规定的。
人大的九编制可以说是一个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结构,缺乏法典应有的提炼性和体系性。
除却上面所说,法理上对于民法典的立法体系还有许许多多的不同观点,但大体上都大同小异,也在逐渐的走向统一,达成共识。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探讨,不断前进的过程。
四、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问题
民法是实践性、本土性最强的法律。
正因为这样,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必须了解清楚我国本土的民法资源,只有这样一些重大的制度建设才不会脱离国情。
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都要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调查。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社会调查,不仅在体系上使其完整,更要适应中国国情。
构建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哪一些不应当被纳入民法典。
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且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
关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问题。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
作为上个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的民事法律制度,随着近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民法是权利法,体现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民法又是人法,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使命。
突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人格权理所当然应当独立成编。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点不仅得到了立法的确认,而且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关于侵权法的独立成编。
应当看到,侵权行为法中重要的责任方式乃是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法就是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而形成了对公民、法入的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
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反对他人劳动的侵占和无偿占有,因此,它巩固了以价值为基础的交换关系。
将侵权行为法置于债法之中,在一定意义上亦可突出损害赔偿补救方式的重要性。
关于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
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此也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民法总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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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2001
4、陈现杰,《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8日,第3版。
5、江平:《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6、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