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_正义论_的人性观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精选15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相信大家的收获肯定不少,需要写一篇读后感好好地作记录了。
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篇1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
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自己的信心倍增,因为我没有觉得它难度,只是觉得罗尔斯是个太谨慎的学者了,总是不断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限制,并且从先验和经验两条路径来系统而仔细的论证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
虽然主要内容只有这么多,但是谨慎的罗尔斯花了整整一编来说明这些问题,包括对无知之幕的限定,对原初状态的说明,以及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通过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的对比,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最小值推理),正义原则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而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以及内部又有怎样的词汇序列,这种词汇序列是如何形成的……总之,罗尔斯在不断的与各种功利主义对比中,详细而又全面的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如何被选择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
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
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
在应用于制度时有四个阶段的序列,即接受正义原则、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去无知之幕的过程。
而正义原则的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制度中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500字《罗尔斯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哲学著作,其核心观点是通过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政治制度来解决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
这本书对于理解和思考现代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我读后的一些感想。
首先,罗尔斯对正义的定义给予了我很大的启发。
他认为正义是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通过公平的制度来保障每个人获得最大福利。
这个定义很有启发性,因为它把正义置于一个广泛的视角下,不仅关注于个人之间的公平,还关注于整个社会的公平。
这使得我对于构建一个公正社会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其次,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和“最大自由原则”这两个重要的概念。
他认为,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通过相应的政策或制度来弥补他们的不平等。
同时,他也强调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利的重要性,不应该为了追求平等而牺牲个人的自由。
这种平衡的观点给予了我对于如何平衡社会公正与个人自由的思考。
此外,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原初情境”。
他通过设想一个理想的社会情境来思考,如果我们处于一个没有任何先天优势的情境下,我们将会如何设计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
这个概念在探讨正义问题时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思考社会制度的正义性。
尽管《罗尔斯正义论》思想深邃而全面,但是读起来并不容易。
这主要是因为书中的论证过程较为复杂,并且使用了大量的哲学术语和符号。
对于非哲学专业的读者来说,理解和吸收其中的观点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
因此,在阅读这本书之前,我建议读者先对哲学思想和基本概念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书中的观点。
总的来说,读完《罗尔斯正义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和启发。
它为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理解社会正义问题,并引发了我的兴趣去进一步探索和思考这个问题。
虽然书中的论证过程复杂且需要较高的哲学素养,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从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路。
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在此,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
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则状态"(original position)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
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进行的。
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这时,各方运用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它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
这样,这一规则马上就排除了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因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或平均数)的前提下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人性观:政治的还是形而上学的

是 不 能 成 功 的 。 即 使 经 验 派 学 者 采 用 描 述 性 的 方
来 称 呼 人 性 观 。人 性 观 不 一 定 是 形 而 上 学 的 ,它 也 可 能 是 指 向 经 验 生 活 的 一 个 非 形 而 上 学 的观 念 。
本 文 认 为 , 只要 是 从 共 性 意 义 上 表 达 了一 个 对 人
际 上 是 理 解 很 多 人 文 作 品 的关 键 。
在 罗 尔 斯 的 正 义 理 论 中 ,这 个 问 题 尤 其 占 有
一
个 重 要 地 位 ,尽 管 罗 尔 斯 经 常 用 “ 的 观 念 ” 人
罗 尔斯 的
( 作者简介] 刘雪梅 ,南京 大学政 治学 系博士后 流动站研 究人 员,江 苏 南京
批评进 行考察 ,同时展 示罗 尔斯 的论证 逻辑 以及 罗尔斯前后 期理论 的转 变 内因及得 失之 处。 [ 关键词] 正义标 准 ;基本 益品 ;公共证 成 ;理性 的 ;合 理的 ; 自尊
[ 中图分类号]B 8 [ 0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6 (00 3— 10 0 00— 79 2 1 )O 0 1 —1
的 欲 望 、需 要 和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看 法 ,这 种 观 念 就 可以被称作 “ 性 观 ” 有 时 ,人 们 在 研 究 道 德 人 。 和 实 践 问题 时 ,往 往 在 表 面 上 运 用 一 种 方 法 或 观
法 将 道 德 领 域 中 的 深 层 问题 搁 置 起 来 ,他 们 还 是 没有真 正地 回避 人性 话 题 ,他们 只 是牺 牲 了他们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正义与人性——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一种比较

正义与人性———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一种比较黄济鳌【摘要】休谟和罗尔斯拒斥形而上学,都认为可以从正义的主客观环境导引出正义原则。
他们对人性的看法基本相同,这种相同成为理解他们的正义论的重要线索。
休谟认为自利是建立正义的原初动机,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构成人们遵从正义的道德约束力;罗尔斯设想无知之幕中的代表者以追求最大基本善为动力寻求最合理的正义原则,以理性化的道德情感解释正义原则的稳定性。
虽然这两种正义论对人性的具体解释存在不一致,但都采用了类似的自利-道德情感的思维框架。
实际上,他们都是通过既定客观条件下的人性分析得出规范性的正义原则,简单化地处理影响人性和正义的客观因素,导致了两种正义论的共同的局限性。
【关键词】休谟;罗尔斯;正义;自利;道德情感中图分类号:B561 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3)03-0108-08作者简介:黄济鳌,湖北通城人,哲学博士,(广州51000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休谟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比较研究”(GD17CZX02)休谟(DavidHume)在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不容低估,哈耶克(F.A.Hayek)认为休谟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做出了全面阐述。
①罗尔斯(JohnRawls)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在20世纪下半叶的西方政治学界如日中天。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主要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替代功利主义的政治思想,而休谟被他认为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
②两者看似有非常遥远的距离,实际上在关于正义研究的语境和问题意识方面,他们是特别接近的两位哲学家,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正义论都是在非形而上学的思想背景中展开的,探讨的是相似正义环境里人类如何合作的问题。
休谟关于正义环境的看法得到罗尔斯的支持,他们都认为正义环境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基本前提。
③正义的环境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指人类面对的资源状况,主观方面主要指人性的道德特征。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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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闫世贤,(1985—),女,汉族,河南南乐人。华南师范大学教科院教育学原理 2007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学原理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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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而是被理 解为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8] 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 幕”掩盖了人们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地位差异、历史 文化传统等因素,但是并没有降低人们的理性。排除了种种 特殊性,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抽象出了一种普遍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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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说:“显然,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 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 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科学和自然 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 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 被判断的。”[1]本文对罗尔斯《正义论》里的人性做一个探讨。 罗尔斯把人的价值放在首位,他承袭了康德的义务论,认为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正义论》里蕴含着两种人性观,第一 种是“原初状态”里“无知之幕”下的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 罗尔斯求诸普遍人性使正义原则在一系列清单中被选出 来。第二种是在正义原则被选择出来之后,如何运用于制度 中?正义原则如何得以维持?罗尔斯求诸性善论使正义原则 得以维持。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 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 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 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 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9]依照罗尔斯,由于在无知 之幕之后进行选择的人无法预见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 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情形,所以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有理 性的人的合理战略是那个保守的“最大的最小值”,选择那 个它的最坏结果要比任何其他的可供选择的原则的最坏结 果要好的原则。他认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保证最大的 最小值。因此处于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中的人会倾向于选 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中抽象出普遍人 性,罗尔斯有他的目的,即让人们在正义问题上达到一致。 一致选择是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因此他作出了这个假 设,以说明人们为何在一系列清单中独独选择正义原则。 “这个假设的目的,一是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使任何一个 人都不会处于比他人更优越的地位,一是使每个人在选择 正义原则时都从公共理性出发,而不是从个人理性或利益 出发,以做出公正的判断。”[10]可见,这种抽象出来的普遍人 性正是“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得以成立的基础。因此,罗 尔斯求诸于普遍人性使两个正义原则在一系列清单中被选 出来。
则行动来表现在一般的人类生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的、 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2]这种自由是不受社会的、自然 的偶然因素所影响的,个人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选择自 由与人的本性是联结在一起的。从政治哲学说,我们是自由 地选择了正义的原则;从人性说,我们对正义原则的自由选 择是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的本质。”[3]
(二)性善论的价值预设 1.道德人 “这种既定的原初状态的环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联系 都是相称的条件下,对于任何作为道德人,即作为有自己的 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 说,这种最初状态是公平的。”[11]在这里罗尔斯提到了“道德 人”,有关“道德人”假设是亚当·斯密在其道德哲学名著《道 德情操论》一书中提出的。亚当·斯密认为,每个人都是有道 德的,具体表现为人都有同情心和正义感,人的行为具有利 他主义倾向。亚当·斯密的这种“道德人”假设和中国先秦孟 子的性善论有异曲同工之妙。罗尔斯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 提到了“道德人”,他对此的界定是“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 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罗尔斯认为 人们之所以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是他们拥有这种正义感的 能力。由此也可见罗尔斯内隐的性善论倾向。在此需要讨论 的是这种正义感能力是先天就有的吗?根据亚当·斯密对道 德人的最原始解释,根据罗尔斯对道德人的期许,可以看出 二者的道德人没有太大的差异。道德人假设的前提即为性 善论。为了证明两个正义原则,为了让人们一致选择正义原 则,在无知之幕下,这种性善论让位给了普遍人性。但是,这 并不影响在性善论在后续文本中的层层外现。 2.自由优先性的基础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他的正义原则描述为: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 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一、对康德道义论的承袭 自由主义的传统来自英国,英国的政治思想家(如霍布 斯和洛克)通常从利己主义的角度去看待人,认为人的基本 动机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人在理性的指导下来追求自 我利益,自然也是合理的自利。之后的功利主义者抛弃了古 典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但是继承了这种利己主义的人性观。 或者是为了反对功利主义,罗尔斯复兴传统契约论,却没有 继承古典自由主义的人性观,而是接受了康德的观点,认为 “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 从“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出发, 从两个方面来解读罗尔斯关于人的理念。 第一,人是自由的。“如果我们假设那些支持两个正义 原则的推理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说,当人们按照这些原则 行动时,他们就是在按照那些他们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 中作为理性的、独立的人将会选择的原则行动。他们的行动 不依赖社会的、自然的偶然因素,也不反映他们生活计划的 具体倾向性或推动他们行为的期望。人们通过遵循这些原
罗尔斯把这种自由的优先性建基于人的两种道德能力 之上,即潜在的道德人格之上。第一,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即 理解、应用和践行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 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另一种是拥有善观念的 能力,即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我曾说 过,道德人格以两种能力为其特征:一是获得一种善观念的 能力,而是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当其实现时,前者表现 为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后者表现为一种按某种正当原则 行为的起调节作用的欲望。”[14]罗尔斯一直强调“潜在的道德 人格”。这种潜在性无异于孟子的善端,罗尔斯认为可以把 这种道德人格的潜在性激发出来的正是正义的制度。也可 以说只有在正义的制度之下,潜在的道德人格才可以浮出 水面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维护制度的正义。
自由优先性的基础是什么?“正如一个人应根据充分的 知识决定他的生活计划一样,多数的人应当在给每一个人 以作为道德的人的公平资格这种境况下确定他们合作的条 件。原初状态各方的目标在于为每个人塑造他的自我统一 创造公正而有利的条件。他们对自由和公平地运用自由的 那些手段的兴趣,是他们把自己视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平 等权利的道德的人的表现。所以他们承认,正义的两条原 则,只要环境许可,就应当按先后顺序来排列。”[13]由此可以 看出“,他们”承认正义原则的先后顺序的前提/基础是“他们 把自己视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平等权利的道德的人”。试想 倘若人性中没有“向善性”,“他们”又如何把自己视为“道德 的人”呢?“道德的人”“/ 道德人”的价值预设即性善论。虽然 罗尔斯没有明确表示这种价值预设,但是它已经内隐于文 本之中了。
2010 年 2 月 总 第 25 卷
社科纵横 SOCIAL SCIENCES REVIEW
新理论版
论罗尔斯《正义论》的人性观
闫世贤*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30)
【内容摘要】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道义论,把人的价值置于首位。《正义论》里蕴含着两种人性观。“原初状态”里“无知之幕”下的 人被选出来。在正义原则被选择出来之后,如何运用于制 度中正义原则如何得以维持?罗尔斯求诸性善论使正义原则得以维持。 【关 键 词】道义论 普遍人性 性善论
第二,人是平等的。罗尔斯的平等主指道德人格的平 等。“道德人格是使一个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充足条件是一个 带根本性的问题。”[4]这种道德人格具有两方面的特征,“第 一是有能力获得(也被看作获得)一种关于他们的(由一个 合理生活计划表达的)善的观念;第二是有能力获得(也被 看作获得)一种正义感;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和实 行—— —至少是在一个较小程度上—— —正义原则的欲望。”[5] 他试图以两个正义原则来建立一个良序社会,这个社会的 基本结构确定了人们相互平等和互惠的制度。这一点承袭 了康德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尊 重人就是承认人们有一种基于正义基础之上的不可侵犯 性,甚至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福利也不可以去践踏这种 性质。正义的词典式顺序上的优先性表现着康德所说的人 的价值是超过一切其他价值的。”[6]
二、《正义论》的人性观 (一)“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中的普遍人性 “它(原初状态)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 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一状态的基本特征是:没 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 —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 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 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 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7] 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 特征,它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 互冷淡的。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 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1]依系于低 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2]
自由的优先性主要是说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 自由的优先性具体表现在“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 限制”,这表现在两个方面,要么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 能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整个自由体系;要么一种不够平等 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罗尔斯把正义的基础放在个人的道德价值、自律、自我 的统一与一致性之上。罗尔斯表示,“我们想用一种以个人 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 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15]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使 人们产生了正义感和善观念,而正义感和善观念又是正义 原则得以持续的关键。由此可见正义感与善观念和正义原 则是互为因果,互为前提的。而这种正义感和善观念,也即 是罗尔斯所说的道德人格的价值预设正是性善论。因此,我 们说罗尔斯求诸于性善论使正义原则得以维持。 注释: [1][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第 6-7 页. [2][4][5][6][7][8][9][11][12][13][14][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 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88,3.第 251.508.507.590、12.13.12.12.60-61.566.564.264 页. [3][10]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7,10.第 60、4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