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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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的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二)商洽性工作函;(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五)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1
•【字号】承市政办字[2014]91号
•【施行日期】201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4〕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1日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点项目审批全程分段代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点项目审批全程分段代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点项目审批全程分段代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承市政办字〔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点项目审批全程分段代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1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重点项目审批全程分段代办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0日承德市重点项目审批全程分段代办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全市项目投资发展环境,大力提高项目审批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代办原则规范高效:严格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代办服务一条龙,承诺时限全办结”的代办要求,充分发挥重点项目代办作用,强化部门联动,提高服务效能。

并联审批: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条件,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同步审批。

容缺办理:在缺少实质性要件以外的材料,项目单位做出书面补齐承诺的前提下,审批部门可先行受理,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齐全、达到法定条件后,及时出具正式批文证照。

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相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代办职能,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代办模式(一)一口受理,分工负责重点项目审批实行“1+3+1”全程分段代办模式,“1”即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总代办处(以下简称“总代办处”),“3”即全程代办分为项目生成、规划许可、建设验收三个阶段,分别由市发改、规划、住建三个部门为组长单位,各阶段涉及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1”即建立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督查室和市监察局组成的联合督导检查机制,对重点项目代办工作进行全程监察、督办。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承市政字[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0〕3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承德市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并联审批,是指申请人所办理的事项需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并做出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资企业登记、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房地产项目协调、外商投资服务、重点项目审批等事项。

第四条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对本地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难以协调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上报同级政府研究。

第五条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的咨询、受理、催办督办工作。

并联审批部门要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保证并联审批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第六条并联审批办理程序(一)申请。

申办对象向综合窗口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受理。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申办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出具《并联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申办对象自行办理。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承市政办字〔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3日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11月)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城市开发建设转型升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提升城市首位度,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引领,进一步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不足,全力优化、提升城市品质,全面开展城市更新行动。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牢牢把握“三区两城”发展定位,以承德市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落实本市“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绿色低碳、激发城市活力,加快建设舒适舒朗舒心、宜居宜业宜游的“魅力山城”。

(二)基本原则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基本实现地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是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

1.规划引领,民生优先。

将城市更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分区统筹、增减平衡。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承市政办字〔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3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日承德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现办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21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4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和《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冀办发〔2013〕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市直机关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的和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承市政字〔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各县区政府(含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但在制定审查程序上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市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服务企业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2020〕-42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服务企业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2020〕-42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服务企业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服务企业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政府服务代表”管理办法(试行)》《承德市“政府服务代表”考核办法(试行)》和《承德市“政府服务代表”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服务站相关制度的通知》(〔2020〕-10)同时废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4日承德市“政府服务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三章代表选派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七章工作保障第八章考核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加快建设“务实、高效、便捷、满意”企业服务机制,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企业建立“政府工作服务站”制度,向企业派驻“政府服务代表”。

为保障“政府工作服务站”高效运转,加强对“政府服务代表”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二条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企业发展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企业发展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服务企业工作的顶层设计、组织实施、宣传发动、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设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各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服务代表”日常管理,为其开展工作创造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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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承市政办字〔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0〕3号)要求,制定《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7日承德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部门职责第三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四章事项划转衔接机制第五章信息推送机制第六章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机制第七章技术评审与审查员机制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事项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是指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设立并集中实施行政审批权的政府组成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指依法承担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协调联动”,是指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建立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既相对分离又相互合作,实现“审管分离”模式下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事前审批指审批部门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过受理、审查、决定等法定程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六条事中事后监管指监管部门依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行政指导、整改复查、检验检测、宣传教育;对被许可人违法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限制措施的行政监管行为。

第二章审批部门职责第七条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对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按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及信息公开公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再造流程、优化环节、精简材料、压缩时限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第九条负责建设维护全市“审管互动平台”,推动审批和监管部门实时推送和认领审批、监管信息。

第十条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检测、检验、勘验、评审、会商、论证、听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事项划转衔接、信息推送、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技术评审与审查员工作机制。

第三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十二条负责依职权行使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权、管理权,并对监管过程、处置结果及信息公开公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负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定监管清单,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办法,构建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配套的监管体系。

第十四条负责制定和解读本行业领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涉及更新修订的,及时书面告知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负责实施行政审批后的年审、年检、年报、复核、校验、验收(由企业自主验收的除外)、取得资质人员定期考核,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报名、培训、考试等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依托全市“审管互动平台”实时推送监管信息和认领审批信息。

第十七条加强与审批部门协调配合,推进落实事项划转衔接、信息推送、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技术评审与审查员工作机制。

第四章事项划转衔接机制第十八条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梳理确定划转事项清单,作为划转事项受理条件、前置要件的同部门实施的相关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一并划转,并严格履行划转程序,签订《划转事项交接书》。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履职需使用监管部门业务系统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上沟通,协助审批部门做好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秘钥等对接和申领工作;需与监管部门独立业务系统整合对接的,监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监管部门应抄送审批部门;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监管部门统一移交审批部门,协助做好相关购置或申领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批和监管部门协商做好划转事项的审批资料和卷宗移交工作。

(一)对于不宜移交的档案资料,监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审批部门需借阅档案资料的,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对于移交的档案资料,监管部门应把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申请表格、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档案,对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补充完善后,办理移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监管部门需借阅档案资料的,审批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涉及诉讼、复议的,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五章信息推送机制第二十三条审批和监管部门依托全市“审管互动平台”完成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推送和认领工作,建立沟通高效、全程留痕、责任可查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应在办结当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监管,或安排系统内下级部门进行监管。

(二)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决定当日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监管信息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并书面函告。

涉及对处罚对象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审批限制措施的,相关信息一并推送、函告。

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办理结果。

(三)监管部门作出建议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信息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一并推送、函告。

审批部门及时对撤销事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被许可人下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书面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四)涉密信息或其他不宜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的信息,可通过上门、传真、邮寄等方式,将纸质材料送达审批或监管部门。

对信息反馈时间、内容、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由审批和监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审批或监管部门起草与审监协调联动工作有关文件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文件制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管或审批部门。

第二十五条审批或监管部门收到上级部门印发涉及审批、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监管或审批部门;上级审批或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与审批、监管工作相关会议培训的,应协调监管或审批部门共同参加。

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准入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自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审批部门。

第二十七条审批事项涉及监管部门管理的资源、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前通过全市“审管互动平台”或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相关资料函告监管部门。

征询意见信息推送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出具同意或不同意书面明确意见。

第六章联席会议与联络员机制第二十八条审批和监管部门要至少明确1名熟悉本部门审批、监管业务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人应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联络员工作职责:(一)负责联席会议、业务培训、审监联动等工作的衔接、沟通、协调;(二)负责“审管互动平台”涉及本部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按照需求设置账号,并做好账号管理工作;(三)按照时限要求推送、认领、反馈、处置审批和监管信息,信息推送、认领、反馈、处置后要确认结果完成;(四)负责技术评审、现场踏勘、联合验收、听证论证等对接工作。

第三十条推进审监联动工作中遇下列情形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的重大问题;(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条件不明确,或程序较复杂的重大事项审批决定;(三)审批过程中涉及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听证论证等工作;(四)涉及审批、监管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审批部门召集和主持,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监管部门需会同审批部门研究解决问题的,由监管部门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联席会议程序:(一)确定议题:审批、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联席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至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二)会议议程:审批、监管部门介绍事项有关情况,参会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视情况择机再次召开联席会议或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会议结果:会议确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审查结论,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作为审批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技术评审与审查员机制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审查员”,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独立从事和参与评审、论证、审查、认定、勘验、验收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审批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组建审查员库,对于涉及专家论证、现场勘验、联合验收等特殊环节,以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确需审查员参与的,确定具体人员成立审查组,按程序实施审查并出具结论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已建立专家库的,应与审批部门共享专家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建立专家库的,应配合审批部门做好审查员库组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审查员在履职中产生的住宿、差旅、补助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查工作用车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一)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确需审查员参与的,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需求条件信息及相关材料推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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