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水利农机局水资源股

二、责任人

水资源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取水许可责任人为股长、分管副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 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四)《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六)《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

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订)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二)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三)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一)取水申请

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5套(申请书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2套;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2套;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套。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

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二)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

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在申领或变更取水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填写取水登记表(登记表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5套,

2、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2套;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2套:申请延续报告文件;原申请人资格证明;原取水许可证;上年度取水总结。

根据水法等规定,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雁峰区水利农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雁峰区水利农机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5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水资源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取水申请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③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④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⑤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办理。

⑥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

①根据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取水登记表,审批机关组织对取水工程的取水口、退水口等进行验收,核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写出取退水验收意见,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对没按规定要求设置的取排污口,审批机关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②对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改变取水用途的,原审批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决定批准与不批准。

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对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时限:15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

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3、时限: 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雁峰区水利农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2个工作日

全部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股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进

行监督。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例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

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股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一、申请条件 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1)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2)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4)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焦作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5)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6)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 5)《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 三、办理材料 、取水申请 1)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 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 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的施工报告; 10)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提供审查意 见)。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延续 1)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件; 2)延续取水申请书; 3)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 4)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 5)水资源费缴费记录。 注: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变更 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内容依据; 4)取水许可证原件。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XX市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核准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备案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转报流程图 (种植业、林业、畜牧、海洋渔业、水利)项目备案流程图 农业、水利项目核准流程图 农业、水利项目核准流程图 交通类:公路、独立公路桥梁、机场扩建项目 能源类:风电站、电网工程项目核准流程图 (省政府划分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交通类:铁路、公路、独立公路桥梁、水运、新建机场 能源类:火电站、燃煤热电站、风电站转报流程图 (属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工业项目备案流程图 商贸流通项目转报流程图 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利用外资项目转报流程图 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上级补助资金转报流程图 高技术项目申请上级补助资金转报流程图 社会事业项目备案流程图 高技术产业项目备案流程图 社会事业项目备案流程图 申请省以上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转报流程图 申请市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流程图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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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拨付 | | | | | |

城市建设项目核准流程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自家生活和家庭饲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在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危险物品泄露、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时,为消除危害进行必要的、暂时性取(排)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条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取(排)水,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紧急状态结束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取水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二、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年审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由被委托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负责年审。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取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四、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

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不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四)出租、转借、涂改取水许可证的。 七、违反规定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妨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国

关于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通知(2020)

关于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通知(2020) 各取用水单位(户):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规范取水行为,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的规定,按照《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延续取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水资发〔2017〕33号)相关要求,现就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办理对象和范围 截止2020年3月15日,取水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用水户。(详见附件1) 二、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 三、办理地点 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4号楼243室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一式六份及电子版,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取水许可登记表。 (三)交纳水资源税的凭证复印件。 (四)延续取水评估表(详见附件3)。 (五)上一年实际用水量相关材料。 (六)水量核定单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需延续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务必按通知要求办理延续手续。 (二)逾期未提交延续申请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须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附件:1.取水许可证到期用户名单.docx 2.延续取水申请书.docx 3.延续取水评估表.docx 联系人:黄美佳 电话(略) 西安市水务局 2020年3月18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包括从引黄渠道取水或者通过引黄渠道送水的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黄河流域其他范围内的取用水及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黄河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黄河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 第五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黄河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黄河水利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下同)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和河口区); (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干流北耿庄至张庄闸; (三)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第(一)、(二)项均包括在其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第(三)、(四)项均包括在黄河流域内的所有取水。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河源至头道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取水工程,下同)设计流量15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 (二)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 (三)大通河干流、泾河干流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 第九条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中型水库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前期工作(征询部门:国土部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询部门:维稳部门) 1、项目审批阶段 政府投资类 政府投资类 发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规划部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 1 1 1 1 1 国土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核发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己批准的建 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项目?不 需用地审批) 1 1 1 J 1 1—厂 1 1 1 环保部门 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 件 1 1 1 1 1发改部门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1 发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 I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 案)审批 企业高效项目备案类 发改部门(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建 设主管部门) 权限内分管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备案 发改部门、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建 设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准备案文件(上述四单位按项目管理权 限确定牵头部门) 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 牵头部门实行备案后,再办理有关规划 选址、用地预审和环等审批手续。 在项目审批阶段涉及人防、地震、 地名、命名、概算评审、国家安全、文 物、港口、河道、水利,排水、园林绿 化、用海、防雷、气候可行性论证,非 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由牵头 部门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其 中 依法确需审批的。列入本阶段审批事项 实行并联审批 由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1.依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征求意见的 事项 2.涉及市级以上部门协调的事项 3.审批时间难以控制的事项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咨询服务 1.修详规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 2.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工程。3?涉及 园林(绿化用地)、国土(物管用房)、 电力(变电站等)、交通(公交站场)、 民政(社区用房)、教育(幼儿园、中小 学配套)、消防(消防通道设置)等部门 相关公共服务配套需征求意见。4.市规 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

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审批范周: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审批程序: 一、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二、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单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五、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以下材料: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 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 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 7 个 工 作 日 ︶ 监理、施工 招标阶段 ︵ 11 个 工 作 日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7个工作日 项目建议书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申请报告 单位:发改局(经贸局) 时间:6个工作日 有关部门审批意见(水利、地震等) 时间: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并联) 消防预审(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 单位:消防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立项意见 单位:环保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用地预审 单位:国土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环评报告审批 单位:环保局 时间:进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之前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5个工作日 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单位:规划局 时间:6个工作日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19个工作日 ︶ 设计方案招标与/或规划 设计方案审批 牵头单位:规划局与/或发改(经贸)局 时间: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3个工作日 部门审批意见(消防、人防、水利、管线、海事、航道、地震等) 单位:规划条件要求的部门 时间:4工作日 监理、施工招标 牵头单位:发改(经贸)局 时间:8个工作日(同时进 行) 部门审批意见(消防、环保、水利、人防、气象、国土、管线等) 单位:有关单位 时间:4个工作日 初步设计审批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5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位:规划局 时间:3工作日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位:国土局 时间:16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并联) 建设用地 审批阶段 ︵ 5 个 工 作 日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3个工作日 审核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 单位:财政局 时间:发招标文件前完成 (可并联) 报建施 工 阶 段 ︵ 3 个 工 作 日 ︶ 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证》 牵头单位:建设(房管)局 时间:3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 单位: 审图中心与气象局、人防 时间:进入报建施工阶段之前 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单位:建设(房管)局 时间:2个工作日 7 说明: 1、整个审批流程为45个工作日。 2、圆角矩形是可选过程;虚线是指审批可跨阶段完成。 3、以上流程属市、区审批权限项目,如报省审批项目,无时间承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站 时间:0个工作日 人防设备合同备案 人防质量监督申请表 单位:人防办 时间:2个工作日

取水权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取水权转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取水权转让,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其通过下列措施节约的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一)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 (二)改革生产工艺; (三)改造取用水工程、设施; (四)其他节水措施。 第三条(遵循原则)取水权转让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水权转让应当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权利义务转移)取水权转让完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1

本办法所称转让方,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节约的水资源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一方。本办法所称受让方,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转让取得相应取水权的一方。 第五条(转让费用)转让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费用:(一)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二)工艺改造等节水措施费用; (三)为取水权转让而建设的计量、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四)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 (五)其他因取水权转让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意向性协议)申请取水权转让前,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取水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取水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转让水量的来源、数量、起止时间、受让方的取水位置、受让水量的用途等。 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有转让、受让意愿,但交易对象不明确的,可以通过适当的媒体或者平台公告其意向,确定受让方或者转让方。 第七条(转让申请)申请取水权转让,由转让方向转让方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5.08.18 【分类号】302 【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 【文题】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正文】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5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取水。 在江河、湖泊修建闸(不含船闸)、坝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也适用本细则。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每户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农业灌溉每亩年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营业性取水除外),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 前款各项取水,如足以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申请后,方能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 2008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 2008-04-17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审批制项目流程图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所在地或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文本。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估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所在地或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要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手续。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资金筹措渠道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项目建设其它外部条件(包括水、电、气、热等)落实意向。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所在市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要求审批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可行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经批准的建设地址报告。环保部门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相关环保手续。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项目建设其它外部条件(包括水、电、气、热等)落实协议文件。资金筹措落实的承诺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 【分类号】301 【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 【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正文】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流程图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流程图 立项阶段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 按项目隶属关系报批,一般是报发改委审批 如全部废标,须从新组织招标 根据所编制的工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保、环评、压矿、地质灾害、文物、防洪、通航等调查,编制影响评价报告,同时申请项目控制性工程用地预审,按项目隶属原则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可阶段 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一般发改委指定咨询公司) 按项目隶属关系报批,一般是报发改委审批 建设单位自行选定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按项目隶属原则是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备 勘察设计招标阶段 招标代理发布公告,出售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报工程造价管理单门审核招标控制价,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代理组织开标,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标

发布勘察设计中标公示,公示结束后评标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备建设单位与中标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开始勘察工作 勘察完成,建设单位组织外业验收 勘察设计阶段 如采用一阶段设计方式,可根据工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 按项目隶属原则报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 如全部废标,须从新组织招标 招标代理发布公告,出售招标文件 发布监理、施工中标公示,公示结束后评标报告报主管部门核备建设单位与中标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招标代理组织开标,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标 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按项目隶属原则报主管部门核备建设单位报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公布招标控制价 按项目隶属原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报工程造价管理单门评审预算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施工图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 法申请取水许可证’ 并依照规定取水*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 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取水许可证管理达标标准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来源:国联检测 本文由国联质检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提供 内容提要: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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