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完整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编码: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所得税额。
扣缴义务人必须区分纳税人、所得项目逐人逐项明细填写本表。
三、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3、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七、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1、纳税人姓名:纳税义务人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姓名应当用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项目填写。
同一纳税义务人有多项所得时,应分别填写。
4、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5、收入额:如支付外币的,应折算成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
6、免税收入额: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涉税案(个税)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涉税案(个税)【案例简介】(一)案件来源2007年5月1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由省地方税务局批转的群众举报,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2006年从T公司分三次取得收入60万元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称2006年该所9名律师共取得收入300多万元,事务所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律师都有偷税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合伙制企业,于2003年6月3日批准设立。
最初由胡某等9名律师发起设立,2006年8月增补律师戴某为合伙人。
该律师事务所现有员工25人,其中合伙律师10人,聘用律师6人,其他人员9人。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对某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和其中部分律师不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某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成限期补扣部分律师(不包括6名高收入律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9万元,对其全部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50%的罚款。
2.对直接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6名高收入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追缴查补的个人所得税款合计37万元。
同时,对这6名高收入者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人处以罚款2000元。
该案查补税款、罚款均已及时足额入库。
【案例分析】本案对自然人开展税务检查,但从某些角度来看,检查自然人比检查单位法人要困难得多,如绝大多数自然人没有建账,收入难以准确确认,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等等。
此次对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中,主要有以下体会:1.慎重下达检查通知对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定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会造成被动的局面。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期:2012-12-28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现解读如下: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00年,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明确了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以及税务部门的征收方式逐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此,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对律师行业查账征收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何由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一些律师反映,近十年来物价上涨较快,收费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建议适当调高限额。
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各地律师和税务干部普遍认为,限额调高到35%比较合适,为此,《公告》对该限额进行了调整,由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同时强调,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
三、为何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前些年,一些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等收入直接由个人收走,不汇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这部分收入无法监控。
厦门工资扣税标准

厦门工资扣税标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厦门地区的工资扣税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即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
对于工资收入,按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3500元。
在厦门地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3%至45%,具体税率如下:不超过1500元,税率3%。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1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20%。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税率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税率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税率35%。
超过80000元,税率45%。
在了解了税率之后,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这些扣除项目可以有效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除了了解税率和税前扣除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
比如对于临时性工作、年终奖、股票期权等收入,都有相应的个税政策。
在厦门地区,这些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避免因为不了解而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了解工资扣税标准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政策,我们才能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税收问题而产生纠纷。
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厦门地区的工资扣税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合法合规地管理个人财务。
总而言之,了解厦门地区的工资扣税标准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政策,我们才能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希望大家能够关注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合法合规地管理个人财务。
律所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及筹划建议PPT课件

兼职律师个税计算
1、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税。 2、每月律师所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
净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兼职律师应汇缴各处所得合并自行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当月各处工资收入合计+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每月费用扣除 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各处单位已扣缴税款合计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 比例)
兼职律 师(工 资薪金)
出资律师个税---政策变化
2000年1月1日 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 2000年至2011年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 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 查账征收
出资律师个税—征收方式
1、实行查账征收 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征收
2、无法查账征收的,税务局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号
国税发 [2000]149号
• 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30%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 • 顾问费及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财税[2000]91 号
•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 核定征收范围及分行业应税所得率 • 汇总纳税相关制度
并入当月从律 所取得的所得 一并计算
律师个税计算比较表(3)
人
员 身
出资律师
份
年度汇缴公式: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
的个人所得税
计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度税
算 公
前调整利润额×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 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每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模板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模板一、表头部分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全称,务必准确无误。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
3、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段,例如“20XX 年 X月 1 日至 20XX 年 X 月 31 日”。
二、表体部分1、序号:按照申报人员的顺序依次编号。
2、姓名:填写纳税人的姓名。
3、身份证件类型:常见的有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4、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相应的身份证件号码。
5、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根据实际所得类型选择填写。
6、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取得的该项所得的总金额。
7、免税收入额:如果纳税人有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在此栏填写相应金额。
8、减除费用:根据所得项目和相关规定,填写相应的减除费用金额。
9、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填写纳税人该项扣除的总额。
10、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相应扣除金额。
11、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有其他依法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此填写。
12、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前面各项的计算结果,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3、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税率。
14、速算扣除数:根据税率对应查找速算扣除数。
1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6、减免税额:如果纳税人有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在此填写相应的减免税额。
17、已扣缴税额:填写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8、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扣缴税额。
如果结果为正数,表示应补税额;如果结果为负数,表示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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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标 准
3500元/月
3500元/月
3500元/月
申报形式
每月15日内申报期内预缴上月所得应纳 税款,次年初3个月内汇算清缴上年年 度汇缴应补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合 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 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每月15日内申报上 每月15日内申报 每月15日内申报 每月15日内申报 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月取得所得应缴纳 上月取得所得应 上月取得所得应 上月取得所得应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 的税款 缴纳的税款 缴纳的税款 缴纳的税款 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 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 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明细 申报表(一)、 个人所得税明细 补、退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明细 申报表(一)、 个人所得税明细 补、退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明细 申报表(一)、 个人所得税明细 补、退税申报表
计税所得
适用税目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劳务报酬
适用税率
3%-45%七档税率 每月应缴个人所得 税=(当月工资收入 +当月办案分成净 收入-月费用扣除 标准)×税率-速算 扣除数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 入=当月办案分成 收入×(1-办案费 用扣除比例) 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为30%。
3%-45%七档税率 3%-45%七档税率 每月律师所应扣 缴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收入 +当月办案分成 净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兼职律师应 汇缴各处所得合 并自行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当 月各处工资收入 合计+当月办案 分成净收入-每 月费用扣除标 准)×税率-速算 扣除数-各处单 位已扣缴税款合 计 当月办案分成净 收入=当月办案 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 例) 办案费用扣除比 例为30%。 每月应缴个人所 得税=(当月工资 收入+当月办案 分成收入-月费 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 数 助手或行政人员 一般不取得办案 分成,如有取得 也按工资收入不 扣除办案费用与 当月工资合并计 算。
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人员身份 律师个人名义雇 律所雇佣的律师 佣助手的报酬以 雇佣(聘任律师) 出资律师 雇佣(聘任律师) 兼职律师 助手和一般行政 及律师从当事人 处取得的法律顾 辅助人员 问费或其他酬金 全年工资收入 年度经营所得+全年工资收入+办案分成 全年工资收入+办 全年工资收入+ (如有办案分成 报酬金额 净收入 案分成净收入 办案分成净收入 也作为工薪收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注:律所 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缴个税);2 、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 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 个税,从事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 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不并入生产 经营所得计算。 5%-35%五档税率
20%-40%的三档税 率 每月应缴个人所 得税=(当月报酬 收入-月费用扣除 标准)×税率-速 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
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人员身份 出资律师 雇佣(聘任律师) 雇佣(聘任律师) 兼职律师 律师个人名义雇 律所雇佣的律师 佣助手的报酬以 助手和一般行政 及律师从当事人 处取得的法律顾 辅助人员 问费或其他酬金 月费用扣除标准 为:每次劳务收 入在4000元 (含)以下的, 3500元/月 标准为800元,在 4000元以上的, 为报酬收入的20% 。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 纳税明细申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月度预 报表(一)、个人 缴表、年度汇算表) 所得税明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 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 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 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 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费用 扣除标准×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 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 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 地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 30%。 年度汇缴公式: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 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 师所当年度税前调整利润额×出资律师 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 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每月 费用扣除标准数×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 份数 律师所当年度税前调整利润额=律师 所当年度累计会计利润-税前调整减少 额+税前调整增加额(不包括出资律师 工资)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 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 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 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 30%。 注:如果律师所当年度经营不满一年, 则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