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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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

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

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是一个在城市发展中日益突显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合理性。

最近发生的一起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法院最终做出了裁决。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起案件以及法院的判决。

一、案件背景某小区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存在多个车位无法使用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认为这些车位应该分配给小区内其他业主使用,而开发商却主张自己拥有这些车位的产权。

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将纠纷诉诸法院。

二、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主张。

业主委员会出示了相关规划文件和购房合同等材料,证明这些地下车位应为业主所有。

而开发商则提供了土地证上的登记情况等证据,认为车位产权归其所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委托了专业评估机构对该地下车位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归属关系。

三、法院裁决最终,法院在充分审理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后,做出了裁决:地下车位产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划文件和购房合同等材料,业主有权享有小区内的车位使用权。

而开发商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这些车位确实属于其所有,土地证上的登记情况并不能否定业主的权益。

此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也证实了这些地下车位的价值应为业主所有。

四、案件启示这起地下车位产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首先,地下车位产权应当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就有明确规定,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其次,双方应当在发生纠纷时理性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将纠纷升级至法院诉讼。

最后,法院的公正裁决为广大业主树立了一个明确的权益保护标杆,也提醒开发商在建设和销售中要谨慎规范。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裁决书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纠纷,并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管理中更加重视这一问题,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健康发展。

小区征求规划车位意见书

小区征求规划车位意见书

小区征求规划车位意见书
尊敬的小区业主: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大家提出征求车位规划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小区业主数量的增加,车辆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我们计划对小区内的车位进行规划和管理。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积极反馈。

1. 增加车位数量
随着小区业主数量的增加,车位数量明显不足。

因此,我们计划扩建小区停车场,增加车位数量。

为了确保小区安全和环境卫生,我们计划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扩建,并保证新建车位的质量和舒适度。

2. 制定停车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车位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计划制定停车管理制度。

该制度将明确停车场使用规则、停车证发放条件和使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希望大家对于该制度提出宝贵建议,以便制定一套合理且符合大家需求的规定。

3. 引入电子停车系统
为了提高停车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计划引入电子停车系统。

该系统将通过车辆识别技术,实现自动识别车辆及车位情
况。

这将极大地方便小区业主的停车,同时减轻物业管理人员的负担。

希望大家对于该系统的引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选择合适的系统。

总之,停车位是小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小区的形象。

我们在制定和实施车位规划时,非常重视大家的意见和反馈。

希望大家能够踊跃提出宝贵建议,共同为小区停车难问题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敬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小区停车场建设及管理征求意见书

小区停车场建设及管理征求意见书

***小区停车场建设及管理
征求意见书
本小区全体业主:
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商讨(无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社区代行)向本小区全体业主提议如下:
1、同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权属范围内进行停车建设和管理;
2、同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对外经营停车服务;
3、同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拟定对外停车收费标准、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并将停车收费收入及支出按月在园区明显位置处向全体业主公告;。

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意见书

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意见书

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意见书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市**业主委员会:受贵委委托,**律师事务所就**市**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等相关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除与贵委具有委托合同关系外,与争议各方和争议事项及所涉标的物均无利害关系,对相关问题的解答系根据委托人介绍和律师了解的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现行政策而作出。

一、委托人介绍的情况1、小区地面停车位只有四十多个,不能满足小区业主停车之需。

如租赁开发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部分地下室的停车位,仍不能解决车多位少的矛盾。

只有将全部地下室租赁,方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且有多余空位向社会外来车辆开放。

2、现由中大公司对地面和地下停车位统一设岗收费。

未将部分地下停车位开放,出现部分业主已交费而却无处停车的情况。

也未区分小区业主和外来社会车辆,按照一个标准收费。

3、部分业主认为地下车位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停车。

其理由是小区建筑区划内全部土地已经由业主分摊使用权,地下室建在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之内,且购房款中包含了地下室建设资金。

无论是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还是建设资金最终来源的角度,小区内地下室停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4、部分业主认为中大公司不能对代征地上停车位收费。

5、恩施市内有小区实行首台车免费,第二台、第三台逐步增加停车费的事例。

6、部分业主提出,对于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特别是收费标准应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7、部分业主提出,如不妥善解决与中大公司的矛盾,则要聚众堵塞小区道路,或者堵塞地下室入口道路。

8、****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安公司)已受聘入住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中大公司同意移交地面停车位收费,但声称可将收费岗亭移至地下室继续收费。

享安公司正与中大公司洽谈租赁地下室事宜,但因租价和中大公司不同意将博雅园楼下地下车库移交尚未形成协议。

二、法律分析意见1、关于地下室停车位的权属。

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登记建议和意见

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登记建议和意见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许多小区地下车位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地下车位的登记管理。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登记进行一些建议和意见。

二、现状分析1. 目前,许多小区地下车位的登记管理仍然较为混乱,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问题。

2. 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归属不清晰,导致小区居民之间存在纠纷。

3. 缺乏统一的登记标准和管理办法,使得地下车位的利用率低下。

三、建议和意见1. 建立健全地下车位的管理机制,明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归属。

2. 设立专门的地下车位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和维护地下车位。

3. 制定明确的地下车位登记标准,包括车位号、面积、使用权归属等信息。

4. 强化地下车位的安全管理,确保车位的使用安全和居民权益。

5. 建立地下车位的使用与收费制度,合理利用地下车位资源。

四、效果预期1. 通过建立健全的地下车位管理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地下车位登记管理混乱的问题,提升小区地下车位的利用率。

2. 清晰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归属可以有效减少居民之间的纠纷,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3. 规范的登记标准和管理办法可以提升地下车位管理的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4. 安全管理和收费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地下车位的安全使用,确保居民的利益。

五、实施方案1. 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议和意见,推动地下车位登记管理的规范化。

2. 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等组织居民代表,就地下车位管理进行座谈和协商,形成共识。

3. 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居民对地下车位管理的重视程度。

4. 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督促地下车位管理的落实和执行。

六、总结针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登记管理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的登记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管理和建立收费制度等途径来完善地下车位的管理,提升其利用率和居民生活质量。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能够共同努力,推动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管理的规范化和提升。

小区停车征求意见书怎么写

小区停车征求意见书怎么写

小区停车征求意见书怎么写尊敬的居民:大家好!我是小区物业管理部的工作人员,请允许我向大家征求一些意见和建议。

首先,我想提到的是小区停车问题。

随着小区人口的增加以及私家车的普及,小区停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逐渐显现出来。

很多车辆不得不停在道路上,给小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安全隐患。

为了改善小区停车的状况,我们希望听取大家的意见,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增加小区停车位的数量。

我们可以和开发商进行沟通,争取将原本未利用的空地或者其他可开发的区域改建成停车场,给大家提供更多的停车位。

不过,这也需要物业和居民共同投入资金和精力来推动。

其次,我们可以采取合理的停车管理政策。

例如,建立停车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小区内的停车秩序,对无序停放的车辆进行劝导和引导。

同时,可以制定相关的停车规定,如禁止停放私家车的一侧行车道,禁止在小区入口处停车等。

这需要大家的支持和理解,共同遵守规定,以保持小区停车秩序的良好。

另外,我们也可以考虑引入智能停车系统。

这种系统可以用来实时显示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情况,帮助居民更加方便地找到合适的停车位。

这虽然需要一定的投资,但可以提高小区停车位利用率的同时,也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停车服务。

最后,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提醒大家,合理利用停车位资源。

请不要滥用停车位,比如占用两个停车位、将私家车停放在临时停车位上等行为,这会导致其他居民的停车困难。

在此,我们诚恳地向大家征求您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您对小区停车问题有任何的建议或者好的解决方案,请您不吝赐教,我们将非常感谢并认真考虑。

同时,如果您还有其他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或者需求,也欢迎您提出,我们将尽力满足大家的需求。

感谢大家抽出宝贵的时间阅读这封信,并期待大家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衷心祝愿您和家人生活愉快、幸福安康!此致敬礼!小区物业管理部日期:。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终审稿)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终审稿)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
所有权明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根据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规范管理与使用。

另根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服务。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管理方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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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
法律分析意见书
**市**业主委员会:
受贵委委托,**律师事务所就**市**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等相关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除与贵委具有委托合同关系外,与争议各方和争议事项及所涉标的物均无利害关系,对相关问题的解答系根据委托人介绍和律师了解的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现行政策而作出。

一、委托人介绍的情况
1、小区地面停车位只有四十多个,不能满足小区业主停车之需。

如租赁开发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部分地下室的停车位,仍不能解决车多位少的矛盾。

只有将全部地下室租赁,方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且有多余空位向社会外来车辆开放。

2、现由中大公司对地面和地下停车位统一设岗收费。

未将部分地下停车位开放,出现部分业主已交费而却无处停车的情况。

也未区分小区业主和外来社会车辆,按照一个标准收费。

3、部分业主认为地下车位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停车。

其理由是小区建筑区划内全部土地已经由业主分摊使用权,地下室建在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之内,且购房款中包含了地下室建设资金。

无论是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还是建设资金最终来源的角度,小区内地下室停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4、部分业主认为中大公司不能对代征地上停车位收费。

5、恩施市内有小区实行首台车免费,第二台、第三台逐
步增加停车费的事例。

6、部分业主提出,对于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特别是收费标准应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7、部分业主提出,如不妥善解决与中大公司的矛盾,则要聚众堵塞小区道路,或者堵塞地下室入口道路。

8、****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安公司)已受聘入住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中大公司同意移交地面停车位收费,但声称可将收费岗亭移至地下室继续收费。

享安公司正与中大公司洽谈租赁地下室事宜,但因租价和中大公司不同意将博雅园楼下地下车库移交尚未形成协议。

二、法律分析意见
1、关于地下室停车位的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此,地下室停车位、车库应属于开发商中大公司。

小区业主要取得车库或停车位的使用权,必须与开发商中大公司签订买卖、赠与或租赁合同。

凡购买者或受赠者,取得长期使用权。

凡租赁者,取得租赁期内的使用权。

引发争议的原因是:无论是专门用于停车的地下室,还是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战时用于储存物资、疏散人员、躲避空袭,而平时用于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虽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但最终资金来源于业主的购房款。

因而主张地下室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免费停车。

不能地下室建设资金实际归业主出,开发商反而向业主收费谋利。

对此,应当认为,建设资金首先是开发商筹集和支付的。

业主是依据购房合同支付的购房款。

开发商在收到购房款后可能用于了支付地下室建设工程款。

由于资金的流通性和用途的多样性,虽然购房款中包含了地下室的建设成本,但不能说支付购房款就是支付了地下
室建设资金。

是否取得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的使用权,应当以购房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明确约定为准。

仅仅支付购房款,不能证明支付了地下室建设资金,并相应取得了地下车库或停车位的使用权。

所以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资金支付的过程和用途来看,都不能证明业主对地下室享有共有权。

使用车库或停车位,或租或买,必须支付相应对价。

对于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一直存在争议。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战备时由建设投资人租赁给业主停车使用。

”总之,无论是专门用于停车的地下室,还是人防工程,在业主未购买或获赠的情况下,均应向中大公司租赁使用。

业主有关恩施有部分小区,对业主首台车免费。

那是所在小区开发商自主决定的对业主优惠方案,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义务参照执行。

对其有约束力的是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

2、关于地面(含代征地)停车位收费问题。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是小区内道路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则业主不需要支付费用。

但中大小区僧多粥少,几十个车位无法满足几百台的需要。

也不可能确定给部分业主使用。

为了减少矛盾和降低租价,建议与地下停车位执行统一租价标准。

但物业公司收取后要返还部分费用
给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用于小区公共事业。

业主委员会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代征地是开发商按照协议代人民政府征收的城市公共道路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小区业主。

在政府未修建道路之前,业主可以临时占用,其他社会人员也可以停车。

如果纳入小区停车统一管理,则可以相应降低小区停车位租价。

3、关于收费主体。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受业主委托,享安公司统一向中大公司签订地下车库租赁合同。

而后区分业主和外来车辆,按不同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在业主停车困难的情况下,不能为了收取停车费而允许外来车辆进入。

应根据车库和地面容纳量,适时限制或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依据法律规定,中大公司无权在小区出入路口设岗收费,应及时移交享安公司。

4、关于收费标准。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第八条、《***州地下空间建设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在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确定专门用于停车的地下室停车租费标准;对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

享安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租价范围内尽量争取比较优惠的租价。

租价高低不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确定的,更不能由业主确定是否免费。

在与中大公司签订协议从而明确租金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物业服务费,最终确定业主和外来车辆各自的停车收费标准。

在各方取得一致意见后,业主委员会公布停车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备案。

5、业主可否堵塞小区道路。

从理由上讲,即使99%的人同意堵塞小区道路,1%的人不同意,则是对他人正当权益的妨害。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
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除此之外,如聚众堵塞小区道路,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可能面临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述规定,业主应当理性维权,通过正当程序和途径表达诉求,千万不能堵塞小区道路,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三、特别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委处理中大小区停车管理事务时参考,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复印、复制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也不得作为任何人信访的根据使用。

否则,本法律意见书无效。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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