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
医疗欺诈三倍赔偿的条件

一、医疗欺诈三倍赔偿的条件医疗欺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75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具有明显的欺诈动机,并且其服务如药品或诊断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大大背离合同内容或必要性的,可采用《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即三倍赔偿保护方式。
交易,根据《价格法》第40条规定,也同样规定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二、患者遭遇医疗欺诈应该如何理性维权1、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首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担当调整医疗欺诈行为的大任,就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同医疗欺诈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
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适用情况下,为了个案正义当然可以用以上原则调整医疗欺诈的行为。
民法通则106民事责任过错原则与第117条、第119条,第130条规定了对医疗欺诈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责任。
当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典,但对医疗欺诈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均有相关规定。
精神权利一般为人所忽视,但在医疗欺诈行为中表现明显,患病本来就是一件让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价格欺诈,甚或是恶意病情夸大都会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研究

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 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精神损害赔偿
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惩罚性赔偿
在特定情况下,如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过错或故意行为,可能需承担 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二:手术操作不当引发并发症
案例概述
一名患者在接受手术过程中, 因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术后出现 严重并发症,最终造成患者残 疾。
手术操作不当原因
医生手术技能不足,缺乏经验 ;手术过程中存在疏忽和失误 ,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教训与启示
加强医生的手术技能和培训; 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范和流程 ,确保手术安全;加强术后监 测和护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并 发症。
案例一:诊断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80%
案例概述
某医院接收一名疑似心脏病患者 ,医生在初步检查后未能准确诊 断病情,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患者最终不幸离世。
100%
诊断失误原因
医生对病情判断不足,未进行充 分检查和评估;医院内部管理存 在漏洞,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支 持。
80%
教训与启示
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和诊断能力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协作,确 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 疗。
案例三:药物使用错误造成患者伤害
案例概述
一名患者在接受治疗期间,因医 生药物使用错误导致出现严重过 敏反应,最终造成患者身体损害
。
药物使用错误原因
医生对药物性质和用量掌握不足 ;医院内部药物管理存在漏洞,
未能提供准确的用药指导。
医疗纠纷赔偿项目

医疗纠纷赔偿项目医疗纠纷是由于医疗行为,导致患者和医生之间产生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
那么,医疗纠纷赔偿项目有哪些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医疗纠纷赔偿项目(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

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争议分为医疗投诉、医疗纠纷两类。
医疗投诉: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或相关服务有所不满,要求本院改善或提供相关说明及处理的诉求。
医疗纠纷:指患者经过医疗处置后发生伤害或死亡之结果,经医师初步沟通说明后,患者或其家属仍继续争议的。
二、医疗争议获取来源:电话投诉现场投诉来信、来函、院长信箱投诉卫计委转办信访件形式督办医调委转办、法院诉讼三、医疗争议案件处理原则:(一)医疗投诉处理原则主管医师接获患者或家属不满及投诉时,应向患者或家属给予合理解释,以化解其疑虑,由主管医师亲自与患者或家属说明沟通,如患者或家属仍持强烈不满态度,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及相关处置过程上报科主任,如仍未妥善解决,科主任将事件经过及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人员共同处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1、主管医师应及时了解争议点,对照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作为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之依据。
2、如发生纠纷患者仍于住院治疗中,应提醒告知本科室医护人员加强照护,避免再度冲突。
3、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封存现场实物时,应立即通知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本院保管,启封时亦需医患双方同时在场。
需要检验时,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指定。
4、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应立即通知血库人员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并由血库人员通知供血血站人员到场。
5、医疗争议需封存病历时,应通知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在双方见证下,封存病例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院保管,启封时亦需双方在场。
6、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医生告知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若无法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在对尸体进行冻存情况下,可在死亡后7日内进行尸检,特殊情况患者立即通知医务科,并写明书面情况报告。
医疗纠纷处理奖罚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奖罚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奖罚制度是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预防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机制。
以下是该制度的一些关键内容:1. 奖惩原则:- 公正性:奖惩应基于事实,确保公平公正。
- 及时性:奖惩应及时执行,以强化制度的效力。
- 教育性:奖惩应以教育和预防为主,惩罚为辅。
2. 奖励措施:- 对于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 对于预防医疗纠纷发生、提出有效预防措施的员工,给予奖励。
- 对于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积极沟通、有效化解矛盾的员工,给予奖励。
3. 惩罚措施:- 对于因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医疗纠纷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处罚。
- 对于隐瞒医疗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员工,给予严厉处罚。
- 对于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态度恶劣、激化矛盾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4. 纠纷预防:- 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医疗法规的培训。
- 加强医疗质量监控,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
5. 纠纷处理流程:- 明确医疗纠纷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反馈流程。
-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
6. 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 持续改进:- 根据医疗纠纷案例,不断优化医疗流程和服务质量。
8. 法律遵循:- 确保所有奖罚措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9. 员工参与:- 鼓励员工参与奖罚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10. 监督机制:- 建立奖罚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上述奖罚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当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时,应当首先及时介入,通过调查和侦查搜集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过错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患者的可怜处境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问责和处罚,如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刑事责任则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刑事罚款、有期徒刑等。
而民事责任则是通过适用民事法律制度,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以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并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鉴定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处理。
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有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保障程序公正性和权威性。
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赔偿和补偿应当公正合理。
对于医疗纠纷导致的损害,除了给予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当考虑到患者的痛苦和精神损失,并在案件裁决或调解中予以考虑。
另外,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其能够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除了追究责任之外,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职业素养和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医疗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在公众教育和宣传方面,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的宣传和解释,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医院感染的医疗责任与赔偿问题
患者的责任
配合预防措施
患者应遵守医疗机构的预 防感染规定,如正确佩戴 口罩、勤洗手等。
及时报告不适
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 ,患者应及时告知医护人 员,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 治疗。
遵循医嘱
患者应遵循医生的诊疗建 议,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降 低感染风险。
开展医院感染监测
定期开展医院感染监测,收集、分析 数据,评估医院感染风险,为制定防 控措施提供依据。
监督与评估
定期开展医院感染管理自查
医院内部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水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其他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共同应对医院感染问题。
接受外部监督检查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外 部机构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意见。
详细描述
当医疗事故导致医院感染发生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患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 等经济损失。在案例一中,由于医务人员操作不当或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发生医院感染,医疗机构需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二:患者自身疾病导致的医院感染
总结词
患者自身疾病导致的医院感染是指患者 在入院前已患有感染性疾病,由于医疗 行为诱发或加重了感染。
03 医院感染的赔偿问题
赔偿主体
医疗机构
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应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医疗 责任,包括因医院感染引发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如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 致医院感染,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商
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商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医院感 染发生,生产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处理模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责任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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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 (1)一、医患关系概述 (2)(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2)(二)医患关系现状 (2)二、医患纠纷概述 (2)(一)医患纠纷的概念 (3)(二)医患纠纷的分类 (3)(三)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 (4)三、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5)(一)惩罚性赔偿概念 (5)(二)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5)四、医患关系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6)(一)惩罚性赔偿在医患纠纷中的适用范围 (7)(二)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需考虑的有关问题 (8)结论 (10)参考文献 (11)后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我国民间自古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对于纠纷的解决,百姓们习惯的解决方式通常是“私了”。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律渐渐成为我们随身携带的无形武器,保护着我们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不仅让我们对物质财富有所追求,身体心理的健康也备受关注。
“没有病就是健康”的观念已不再统治着当今人类的健康观了,人们对自身的健康问题给与了多于以往的关注。
这种关注使得医患关系越来越密切,出现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而因故意或恶意等严重不负责行为所产生矛盾的处理,我国法律还不完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损害赔偿实行单一的限额赔偿原则;但西方一些国家对此已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一些专家呼吁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应引入惩罚性赔偿,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一、医患关系概述(一)医患关系的概念要研究医患之间的矛盾,首先我们应对医患关系有所了解。
所谓医患关系是指医方与患方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
医患关系中的“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
(二)医患关系现状从1997年开始,医疗纠纷以平均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发展。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调查统计:2000年全国326所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为98.47%;另据北京工程师协会调查统计,仅北京市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有1500余起患者影响医院诊疗秩序的事件,502起医务人员被打事件,其中被打伤残者90人。
①患者与医生都表示自己是受害者,到底是谁恶化了医患关系?近几年来全国各大医院医生被打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医生在此类事件中是受害者,但相当一部分人的立场却站在患者的角度上,指责目前中国的医生“惟钱是从,没有爱心”。
也有一小部分人支持受害医生,但话语也多是一种愤激的态度,比如“明知有风险,大夫就不该做手术,让病人自然死亡,医生就不挨打了!”还有人进一步议论:“把好端端的天使变成恶魔的是医疗制度。
”一位医生感慨,一些患者看病时,竟然带着录音笔、摄像机,将医生的一言一行都录了下来,以便随时“对簿公堂”。
②患者把医生当成了潜在的起诉对象,这使得医生的职业环境更加困难,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二、医患纠纷概述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的目①陈劲梅,严瑛,张瑷.浅谈医患法律关系[A]第一届航天医院管理论坛论文汇编[C],2007.②刘振华主编.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标就是要战胜疾病,减少痛苦,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和理解,并彼此尊重和互相帮助。
可是医患之间的矛盾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却又必须冷静面对的,如何应对医患纠纷已成为当前医院与患者双方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医患纠纷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包括: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等等)产生的纠纷。
(二)医患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依其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
①1.医源性纠纷医源性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等引起的医疗争议。
它可以按照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引起的纠纷及其他医源性纠纷进行分类。
(1)诊断过程中的纠纷包括:误诊、漏诊引起的纠纷,化验失误引起的纠纷,病理报告失误引起的纠纷。
(2)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包括:用药方面的纠纷,手术方面的纠纷,输血引起的纠纷,麻醉引起的纠纷,分娩引起的纠纷,医疗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
(3)护理方面的纠纷主要是由于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害后果引起的纠纷。
(4)其他医源性纠纷包括:医院管理过失引起的纠纷,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引起的纠纷,因未尽告知义务引起的纠纷。
2.非医源性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是医源性纠纷以外的医患纠纷。
例如:患者无故拖欠医疗费,因患者及其家属故意骗赔引起纠纷;医方疏于管理,医疗过程中监管警示制度或各种服务设施缺陷而发生的纠纷,例如,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伤害、触电、食物中毒、烧烫伤等方面引起的纠纷等。
①朱勇,任学婧.医事民事司法范畴研究[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6,(12):1338-1340(三)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1.医患纠纷的协商解决发生医患纠纷后,无论是不是医疗事故,都可以通过双方协调商讨的途径来及时解决纠纷,平息矛盾。
它也就是平时所称的和解。
它是争议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凭借自己的力量解决争议。
这种解决方式主要通过医患双方的妥协和让步来达到目的,依靠的是理智和情感,而不是强力。
但医患纠纷的协商解决又不同于平时人们所说的“私了”,因为该种解决方式是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缺点,在于该种协商达成的协议虽有法律依据却无严格的束缚力和直接的法制上的强制执行力。
实际生活中,协议书难免完全符合实际事实和对双方都合情合理,因此一方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反悔,而提出其他处理形式的要求。
现实中,存在许多医方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已经给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但患方又突然变卦,要求更高数额赔偿的情况。
这就使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变成一纸空文,毫无束缚力可言。
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也有某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企图减轻医患纠纷的不利影响,无原则地通过协商给予患方高额的经济赔偿,使国家的公益资源大量流失,还会导致对以后类似的纠纷的处理难度增加。
2.医患纠纷的行政处理医患任何一方在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都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申请;也可以在未进行协商解决情况下,直接申请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患纠纷的行政处理也是《条例》规定的三种途径中的一种。
它通常是在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如:一方不同意协商,或协商解决的结果未达到双方一致时提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解决的一种方法。
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的体制是医院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下级单位。
即使是私营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也承担着业务管理的职能。
这样,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处理医患纠纷,容易导致或使人怀疑卫生行政部门对医方有行政保护,而受到患方心理上的抵触或不信任,致使调解失败,或即使达成协议,也容易不被执行。
另外,卫生行政人员参与纠纷处理,对医院来讲有一定的抑制力,限制了医方意见的表达表达,不易促使纠纷事件的解决。
因此,医患双方对此均互有抱怨。
患方多是不信任行政处理,认为它对隶属于其的医疗机构有偏袒;医方则是认为行政处理过程中,其无法自由表达意愿,导致最后的结论性意见会有某些倾向。
总之,各方均对这种处理方式有些微词。
①3.医患纠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之一。
而诉讼,也多是在前两种方式无效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选择的途径。
当然,调解并非起诉的前置程序,医患双方可根据各人意愿,自由选择。
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与诉讼本身的特点有关。
诉讼的目的即是为了追求公正,兼顾效率,但效率毕竟是处于第二位的。
因此许多诉讼虽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但过程却旷日持久,劳民伤财。
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通常需要对纠纷事件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需要一定的程序,要花费合理的费用,需要等待结果。
这个过程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既影响了工作,又造成了心理负担。
同时,诉讼也会拖较长时间,因为鉴定、法院受理、律师调查等都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几个月,甚至几年,都难以有一个理想的结果。
并且,诉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医患纠纷本就不同于其他案件,有许多不可预见性,一旦诉讼惟一依靠的只有专家的鉴定,胜诉败诉将难以把握。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概念惩罚性的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学者越来越多的注意。
实践证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适用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也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规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保护公民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点1.目的和功能的多样性①刘振华主编.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例如,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查普曼等法学家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即补偿、报应和遏制。
①实质上,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是补偿和惩罚。
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
在许多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情况下所适用的。
2.具有补充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不足的功能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要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害不能准确确定、补偿性赔偿难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适用的。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从不法行为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也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运用也可以形成有效的利益机制,来刺激受害人主张权利,并制止欺诈、生产不合格产品等不法行为。
这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鼓励受害人提起诉讼。
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时,法官和陪审团还要考虑加害人所获得的利益、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
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则可能负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
3.赔偿数额的法定性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制,以防止法官陪审团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