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价值衡量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在保险合同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要素?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保险金额2、以下关于保险费率的描述,正确的是:A、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确定的价格B、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确定的价格C、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的价格D、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政府规定确定的价格3、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A、保险金额B、保险费率C、保险期限D、被保险人姓名4、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A、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B、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因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C、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D、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5、在保险实务中,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无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都具有法律效力B. 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在缴纳了保险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C. 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并签发保险单后,才具有法律效力D. 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具有法律效力6、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A.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B.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C. 被保险人的宠物因疾病死亡D. 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导致财产损失7、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A. 保险标的B. 保险费C. 保险责任D. 保险期限8、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方式?A. 保险合同的转让B. 保险合同的解除C. 保险合同的履行D. 保险合同的终止9、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以下哪项不属于理赔调查的内容?A、核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B、核实事故发生的原因C、评估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D、检查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1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险种?A.火灾保险B.运输工具保险C.保证保险D.工程保险13、在保险市场,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费率的构成要素?A、风险因素B、预期损失C、利润预期D、通货膨胀率15、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该保险合同属于:A. 有效合同B. 无效合同C. 部分有效合同D. 超额保险合同17、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不属于必要要素的是:A、保险人B、被保险人C、保险标的D、保险费19、某保险公司推出一款健康保险产品,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才能获得赔付。
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邢培泉
【期刊名称】《征信》
【年(卷),期】2006(024)003
【摘要】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义务人即投保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界定,进而带来不同的法律适用.虽然在立法上在加快且有效地对保证保险行为进行规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没有相应的行为关系模式下,本着法的基本精神,在现行法律框架以外谋求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无疑是现实的和亟需的.【总页数】3页(P116-118)
【作者】邢培泉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
【相关文献】
1.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法律适用——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J], 蔡福军;俞建林
2.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范性质和法律适用 [J], 王子晏
3.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J], 刘永宝
4.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研究 [J], 张力伟
5.免赔条款并非免责条款——保险合同免赔条款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J], 孙蓉;于林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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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保险学》期末课程考试试卷A(含答案)

2020-2021《保险学》期末课程考试试卷A课程名称: 保险学 开课单位: 经贸学院 考试方式: 闭卷 适用班级: 保险、金融 考试日期: 年2月 考试时间: 120分钟2、考试结束后,考生务必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交给监考教师。
一、单项选择题(共15分,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请将正确的标号写在题目后的括号内)1.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B.道德风险因素C.人为风险因素D.物质风险因素 2.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属于下列哪种风险管理方法?( ) A.风险分散 B.风险抑制 C.风险预防 D.风险自留3.下雨后路面湿滑导致车辆遭受严重碰撞,进而发生爆炸最终造成车辆损毀。
在这一系列事件中,造成车辆损毁的近因是( ) A.下雨 B.路面湿滑 C.碰撞 D.爆炸4.财产保险独有的原则是( )A.保险利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C.赔偿原则D.近因原则 5.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不属于被保险人的是( )A.产品制造方B.产品出口方C.产品使用方D.产品零售方 6.下列属于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是( )A.债权人B.债务人C.义务人D.担保人7.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是( ) A.意外伤害保险 B.死亡保险 C.年金保险 D.健康保险8.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总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是( )A.原保险B.再保险C.共同保险D.重复保险 9、保险的本质决定保险的职能,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为( )A 补偿损失职能B 保险金给付职能C 防灾防损职能D 融资职能 10、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能变更的是( )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代理人 11、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财产或其派生利益B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C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合同均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D 多数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主体较简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12、下列保险合同中,使用代位追偿原则的是( )A 责任保险合同B 定期寿险合同C 年金保险合同D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3、产品责任保险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求产品事故必须发生在( )A .用户家中B .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内的地方C .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D .任何地方14、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属于( ).A 转移风险B 规避风险C 控制风险D 自留风险 15、无保险利益的合同属于( )合同。
保险法律适用书电子版(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为了保障保险合同的合法、公平、公正履行,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险法律适用书。
二、适用范围本保险法律适用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保险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三、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欺诈。
3. 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保险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金的给付。
四、具体法律适用1. 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保险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等。
2. 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保险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保险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保险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5. 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2)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游本刚日期:2006年12月10日18时17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为正确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第一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保险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之前收取保险费的,保险人收取费用的时间,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第四条对于保险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拒绝承保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第六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义务,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2)--《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I答案及详解

《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Ⅰ答案与详解一、名词解释1.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某种损失原因产生的损失机会的条件,或致使损失严重程度增加的因素。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3.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单项选择题1.B.详解:风险因素是引起损失的间接因素,风险事故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因素,该案中电线老化是风险因素,火灾是风险事故,人身伤亡是损失。
2.A.详解:王某在投保时指定张某为其受益人,保险金不按照《继承法》履行,也不用来偿还债物。
3.A.详解: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大多数内容是保险人写好的。
投保人只能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选择,要么接受,要么放弃。
投保方处于弱势的一方。
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B.详解:《保险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时,除合同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的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止。
5.C.详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因此,合同成立意味着产生法律约束力。
6.A.详解:经被保险人提出,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关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7.B.详解: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这是保险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及法律后果情形之一。
8.C.详解:保险金额大于实际损失的,为超额保险,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9.C.详解: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都相对低,保费的缴纳方式采用一个月交或者一周交纳,有利于防止因保费未及时交纳而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适合低收入阶层获得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保险基础知识多选题
保险基础知识多选题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1.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BC)。
2. A.公司互利原则3. B.保险利益原则4. C.最大诚信原则5. D.协商一致原则6. E.自愿订立原则7.评析:保险活动过程通常要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其中,订立保险合同时要遵循的特有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8.2.投保人可以是(ABCE)。
9. A.自然人10. B.法人11. C.其他经济组织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3. E.农村承包户14.评析:我国《保险法》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保险的投保人。
15.3.在保险索赔中,索赔权人有(ACD)。
16. A.被保险人17. B.保险代理人18. C.投保人19. D.受益人20. E.保险经纪人21.评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都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处于中介地位没有索赔权。
22.4.在(ABCD)情况下,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23. 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4.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25. C.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标的安全应尽之责任26. D.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27. E.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28.评析: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9.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0. C.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标的安全应尽之责任以及31. D.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
32.备选答案中的33. E.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拒赔的理由。
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关于对《保险法》17条“明确说明”法律适用
关于对《保险法》17条“明确说明”法律适用最高法院: 关于对《保险法》17条“明确说明”法律适用2011-12-12 21:07:5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时间:2004年11月16日,二审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一、根据《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属于财产性质的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给予医疗保险金的保险。
保险合同法_西南财经大学2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保险合同法_西南财经大学2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保险合同应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2.保险合同的犹豫期自()起算。
答案:保单送达之日3.李莉以丈夫(王民)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名女儿(小华)为保单之受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仅李莉对王民要有保险利益,并且她与王民之间的夫妻关系被法律认定具有保险利益4.下面关于保险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保险政策和习惯也是保险法的渊源5.王某为以下人员投保,受益人均为自己。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无效的是()。
答案:为已经成家且经济独立的弟弟投保10年期定期寿险6.批单必然出现在保险单之后,当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有抵触时,以()上的内容为准。
答案:批单7.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索赔人的顺序是()。
答案: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8.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这说明保险合同是()。
答案:附合合同9.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说明保险合同是()。
答案:射幸合同10.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之一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是()。
答案:第三人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答案:保险利益12.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答案: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13.林山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100万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栏记载“妻”字,但未书其妻张某之姓名。
后夫妻离婚。
林山离异后再娶妻方某。
数年后,林山因病死亡。
关于保险金的给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方某领取14.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订立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是( )。
答案:投保单15.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年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规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适用
本意之一:事故发生后要给予充分补偿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施救费用必 须要进行补偿。
限制一: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限制二:不超过保险金额
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之间不适用权 利代位
权利代位可能引起经济共同体 无法获得补偿
保证保险的功能实现
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 度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补偿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
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司法解释二》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的条文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 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 日起算。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 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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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价值衡量刘韶华[内容摘要]:保险合同的射幸特征以及与此特征相关联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非趋同性、在缔约、履约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博弈性,使价值衡量在此类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无论是从方法论的层面还是法律适用具体环节的层面,都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本文从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价值原则出发,试图分析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和特有方法,及其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的适当运用,以其探求此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路径。
成文法的传统认为法律在内容上的确定性和逻辑上的自洽性为逻辑涵摄方法适用于具体法律问题解决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
然而,民法的发达史同时也是一部不断证明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历史;法律一经文本表达出来,就存在被误读的可能;即使通过法律解释技术最大程度避免了误读,传统的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也无法克服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困境。
正如卡尔.拉伦兹所言,“没有人再能够严肃地宣称法律规则的应用只不过是在抽象表达的大前提之下的逻辑涵摄。
”1所以,旨在改变概念法学僵化思维模式的价值分析和利益衡量方法2无论是作为涵摄方法适用过程中的技术或步骤,还是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独立的法律适用方法体系,都是现代民法方法论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就本文所讨论的保险合同而言,虽然其已完成了有名化3的发展演变过程,但基于其射幸特征,以及与此特征相关联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非趋同性、在缔约、履约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博弈性,使得与其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很难有清晰的轨迹可循。
而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又难免使价值衡量成为此类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常态。
法官在保险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正确运用价值衡量方法,不仅可以从案件事实顺利达至判决,完成法律推理;同时通过价值衡量的过程,正视和预先回应判决结论的可受辩驳性,增强判决理由的说服力。
一. 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价值原则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民法的诚信、意思自治原则当然适用于此类合同;同时,体现为商法上的公平的等价有偿也是此类合同的基本特征。
虽然保险合同以不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付条件,在不同情况下双方最终的财产权利分配上不仅大相径庭且比例悬殊,但是考虑到事件发生的机率与保险费数额之间的关系,确也符合等价有偿的基本含义。
所以,诚实信用、私法自治和公平应当成为保险合同最上位层次的基本价值。
诚实信用的价值在保险合同中被毫无异议地理解为最大诚信原则。
其内容包1[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价值判断是民法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和协调规则对冲突的利益关系做出取舍,或安排利益实现的先后续位的过程;利益衡量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比较。
参见王轶前引文,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3从一般意义上讲,规制有名合同的法律的确定性要高于规制无名合同的法律。
括保险人与投保人4相互之间的告知、保证义务以及与此相衔接的弃权和禁反言原则。
在一般合同中,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与合同有关的情况的互相告知、保证通常是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通常只承担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保险合同中,告知、保证义务是法定的基本义务,当事人如果在合同订立时违反如实告知、保证义务,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主张撤销;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保证义务,合同相对方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
为缓和告知、保证义务对于保险合同效力的冲击,弃权和禁反言原则也同时被引入到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以约束和限制告知保证义务的相对方滥用合同解除权、抗辩权。
这一原则也是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禁止权利滥用法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
私法自治涵盖合同从缔约到履行的各个环节,但在保险合同上则主要体现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一方作出不利解释的规则,以弥补通常情况下投保人意思自治的不足。
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商事合同所特有的定型化的特征,且合同条款又大都经过国家保险业行政监管部门的预先审核,所以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交互性程度较低。
所以就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而言,私法自治的精神在裁判规则中要比在行为规则中更为彰显。
体现公平价值的原则和规则更为宽泛,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商事合同,等价有偿可以被理解为公平的基本内涵之一。
考虑到人文伦理理念的障碍,即使是作为商业保险的人身保险也很难与等价有偿的价值符号联系在一起,所以本文拟以财产保险中所独有的损失补偿原则作为公平价值的主要表征,并将此作为讨论的基点,以使不同价值的边界较为清晰。
损失补偿原则旨在填平和救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厘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利益边界,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说来,保险合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循和体现以上三种基本价值,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
原则抑或价值在抽象层次的含义总是相对确定和稳定的,但在个案的适用中,其适用条件却总是呈现出无法确定的模糊性。
这种不确定性的突出表现就是原本并不对立的价值在具体的个案中处于彼此冲突的状态5,而解决这些冲突的关键,就要是引入适当的方法进行价值衡量。
二. 联接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优先条件”作为一种价值载体,法律规范内部蕴涵了各种不同的价值,每一个司法判决的选项都是法律所认可的、特定的价值的体现,为此对这些选项的比较权衡,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对其背后的价值的比较6。
虽然价值判断问题在实证主义者眼4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还应包括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关系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在法律性质上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而被保险人才是真正的当事人。
为讨论方便,除非在确有必要区分的场合,本文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一概视为当事人。
5参见季涛:《论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6林来梵、王晖:《法律上的“唯一正解”——从德沃金的学说谈起》,载《学术月刊》2004年第10期中,无法作科学和客观的认识和审查7;然而价值衡量的方法却是有章可循,能够以客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以下举例说明。
原告赵某与2005年1月27日将其购买的风神雪铁龙轿车向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附加不计免赔特约。
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1997年8月,新车购置价为3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5年8月13日,赵某驾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自燃,经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
双方在应赔付的金额问题上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赵某购买此车的过户价为69000元,故该车的实际价值就是69000元,保险公司只能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不能使其因此获利。
而赵某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合同附有年折旧率表。
故以新车购置价减去使用7年的折旧,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203000元,保险公司应据此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状况有明确认知,不能以车辆的过户价否定双方约定好的车辆的实际价值及相应的计算方法,故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保险金计算方法据此作出判决。
8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依据的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又称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标的回复到受损前的价值状态,而不能使其获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虽然保险合同是商事合同,但是对于非商事主体一方的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于补偿性而非营利性;而损失补偿原则就是维护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功能,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公平的价值观念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如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本案法律适用的基本价值目标,又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赵某在投保时,按照保险公司设计的表格款式的内容,填写了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使用年限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应视为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主张以被保险人通过交易取得该车的过户价格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标准,其行为又与最大诚信原则所衍生出来的禁反言规则相悖。
本案中,诚信与公平原则在实现的过程中发生冲突。
哪一种价值更应该得到维护?如果仅从两种价值目标自身出发论证孰高孰低,难免会陷入自说自话,循环论证的怪圈。
阿列克西的“冲突原则法则(the law of competing principle)”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论上的进路。
根据阿列克西的观点,原则之间的优先顺位会随着具体案件而改变。
相冲突的两个法律原则会导出内容上相互矛盾的要求,从而相互限制对方实现的法律可能性。
此冲突的解决有赖于透过法益衡量,在该具体案件中加上“优先条件”,为两个原则建立一个“有条件的优先关系”;此原则优先于彼原则的条件,构成了与该优先原则具有相同法效果的规则之要件。
9具体到本案,解决冲突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利益衡量,解决诚信和公平的价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8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书。
9See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47-60, 转引自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载《中值冲突,换言之,就是在“最大诚信原则”和“利益补偿原则”之间建立一个“有条件的优先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具有法锁的性质和效力,除非有非常强势的理由才能打破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这种强势的理由通常被理解为对意思自治的违反或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
在本案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讼争事项不涉及任何与此有利益关联的善意第三方,并且也不存在对其他可能的公共利益侵害的情形。
所以上述强势理由在本案中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损失补偿原则能否将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正当化呢?损失补偿原则旨在实现保险的对损失的填补功能,防范被保险人藉保险牟利的道德风险。
产生道德风险的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是:订立契约时博弈一方对情况了解不完全,风险担当的非对称性就可能诱发。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一个理想的保险合同应当促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各自最有效控制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作为专业的保险业务经营者和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可以在合同中设计以投保人实际购置车辆的交易费用确定保险价值以为防范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而这种设计几乎不会增加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收集交易信息成本、谈判磋商成本、成交以后的契约维护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