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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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少数“自媒体”反映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皖价规备〔20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简称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销控表”中应标明商品住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及装修项目的装修费用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备案价之外随意调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合肥住房管理规定(3篇)

合肥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住房管理,规范住房市场秩序,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促进住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征收补偿等活动。

第三条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三)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维护住房市场稳定;(四)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住房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交通、环保、公共设施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优先发展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高档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住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二条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三章销售与租赁第十三条住房销售应当公开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住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住房销售时,购房人有权要求查阅有关住房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资料。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合价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1]41号)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附件: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6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6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售范围经原市、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已经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有住房)。

二、出售价格及资金管理(一)公有住房出售剩余部分产权,一律按建筑面积计价,出售价格每平方米2120元,年递增率5%。

(二)相关折扣。

购房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部分享受年代折扣(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计算公式:控制面积标准内部分售房款=2120元/㎡×控制面积标准内面积×剩余部分产权百分比×(1-年限×1%)(三)售房款缴存。

经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同意并出具缴款通知单后,售房款由售房单位统一收取。

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是市、县(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售房款缴至市、县(市)财政账户;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是非财政供给的,售房款缴至房改售房资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变更的,售房款缴至财政指定账户;原售房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不再存续的,售房款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后,统一缴至房改售房资金专户;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售房款,缴至市、县(市)财政账户。

通告的撰写

通告的撰写

通告一、概述(一)性质与用途通告是兼有指令性和周知性的公文。

它“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办法》第9条)。

(二)分类通告可分为两类:周知性通告和指令性通告1.周知性通告这类通告主要用于向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或人民群众告知有关事项,不具有行政约束力。

如例一。

2.规定性通告这类通告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有的还具有法规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违者必究。

如例三、例四。

(三)格式处理1.标题规定性通告的标题一般不省略事由,周知性通告的标题有时可以省略事由。

如果正文文字很少,标题可只写“通告”二字。

2.发文字号以文件形式下达,或以张贴形式印发的通告,均应有发文字号。

在报刊上登载的通告,有时可以将发文字号省略。

3.主送机关通告一律不写主送机关。

二、正文写法通告的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发告缘由、事项、结语。

(一)发告缘由一般写明发告的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理论依据、现实情况依据等均可),或直接交代发告目的。

规定性通告均应写明发告依据。

如例三、例四。

(二)通告事项这是通告正文的主体。

如果事项单一、文字不多,可以与发文缘由合并为一段。

如例二。

如果事项多,需分条撰写,必须注意事项应阐述具体、明确,如应该遵守什么,不得违背什么,是否有奖惩,如何奖惩等等。

如例三。

(三)结语常用“特此通告”为结语,也有的以具体执行要求为结语。

如宣布生效日期,告诫不得违犯等等。

有时也可不写结语。

三、写作要求(一)依据明确规定性通告,必须写明有关依据。

不仅仅是发告缘由中应写明依据,在通告事项中,有些政策性的规定,有时也应引述所依据的法规。

(二)通俗易懂通告是面向广大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所以文字要求和公告一样,应做到通俗易懂,才便于传播、理解、执行。

四、公告与通告的区别(一)重要性不同公告宣布的是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宣布的是一般事务性工作。

所以,公告的重要性大于通告。

(二)涉及面不同公告可以面向国内外,通告只能面向国内的一定范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合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快速全面发展。

以下是《合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阅读!合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出售、出租、转让、抵押和赠与。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交易管理业务。

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局、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组成,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登记、证书监督、评估、契证签署、转让或者使用等手续。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易手续。

单位或个人向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必须持有双方统一签署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办理交易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买卖房屋:(a)交易后不到一年;(二)拟实施的私人储蓄政策;(三)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四)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历史保护价值的;(五)已被批准纳入国家建设改造范围的;(六)非法自建、扩建;(七)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让的。

第七条凡享受国家、单位补贴建设、购买和安置优惠购买的产权住房,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出售共有房屋或拍卖房屋,应在交易前进行公证。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占地二百平方米以上(含二百平方米)的公有住房交易,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办理,然后按本办法进行交易。

房屋范围内其他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商品房预售方案-合肥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企业名称企业编码项目名称申报日期年月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情况三、配建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库)位、人防情况1、物业管理用房相关情况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采用(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并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前期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其资质证号,资质等级为.该项目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规划核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位于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幢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2、机动车库、车位相关情况该项目按规划应配建机动车停车库(位) 个.其中室内机动车停车库(位)个,单层机动车停车库(位) 个;机械立体式机动车停车位个。

为该项目配建的地面机动车库及地下人防范围外的自走式机动车停车库(位),我司将采取向小区业主(□出售□出租□附赠)的方式处置;机械立体式机动车停车位采取向小区业主( □出租□附赠)的方式处置;地下人防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小区业主(□有偿□无偿)使用.规划核定的地面露天机动车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该项目机动车位相关信息我司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具体处置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3、人防工程范围根据合肥市人防办核定,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为平方米,并在幢层内划定。

经规划批准,本项目人防工程平时作(□机动车库□储藏室□)使用,规划机动停车位个。

四、本次申请预售项目基本情况本次申报预售的商品房为第期中的幢,预售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合计幢,用途分别为、、,共套(间),其中住宅套,面积平方米。

(详见下表)上述房屋中幢套交付标准为毛坯,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幢套交付标准为精装修,装修单价约为每平方米元,装修完毕交付日期为年月日。

开盘日期为领取预售许可证后第日(小于10日内).本次预售房屋一览表:五、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本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重点资金监管银行分别是:幢(楼)为银行(监管账号为) ,核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万元; 幢(楼)为银行(监管帐号为),核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为万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1•【字号】合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合政办〔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1日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 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合肥供电公司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设计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上的供配电设施,具体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

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含道路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小区公建配套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下的供配电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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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持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而建设的商品房屋。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经营单位和商品房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的制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加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
(一)成本: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切费用和房屋拆迁安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前期工程费: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费以及商品房正式开工前所必须发生的规划设计、勘探测绘、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
4、附属公共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和非有偿转让的附属公共设施费用;
5、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内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泄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6、管理费:指开发公司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含销售费用),
以上述成本构成1-5项之和为基数,一、二级资质的开发公司按3.5%计算,
三、四级资质的开发公司按3%计算;
7、资金占用费:指开发公司在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其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
前述1-5项之和×40%×贷款平均利率×建设占用贷款占用周期(占用周期按
一至二年计算)
上述1-5项成本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方能计入成本,否则,不予认可。

商品房成本管理的具体要求应按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和《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利润:以成本构成1-5项之和为基数,普通商品住宅房的成本利润率为%,其中属于微利解困的商品住宅房的成本利润率为5%;高标准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写字楼、经营性用房)基准价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四)商品房楼层、朝向差价:由各开发公司按各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的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质量差价: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检验,达到优良工程标准的工程,可根据优质级次,按规定的加价幅度,加价出售。

第六条商品房基准价格计算方法:
平均价格=成本+利润+税费
基准价格=平均价格±层次差价±朝向差价+质量差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开发建设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无偿安置拆迁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向拆迁户出售的部分)—开发区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面积。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的商品房价格,以小区为单位进行核定,对开发面积大而建设周期长的小区,可按计委、建委、开发办的计划安排分期核定;零星开发或体插造的商品房,以幢为单位进行核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代征代缴费税,不计入商品房成本,由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按规定标准代征,上缴市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

第三章价格的管理
第八条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区别情况、分类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市建行)审核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由物价部门行文执行。

(一)对普通标准商品住宅房(含社会微利、解困住宅房)实行国家定价。

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的成本构成项目提出预售价格,抄报市物价局、建行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同时可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预售合同必须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预售商品房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售证明。

商品住宅房竣工时,开发公司按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提出该商品房正式销售价格的财务报告,报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行,自报告到达之日起(下同)的30天内,由市物价局会同建行、房地产管理局核定销售价格,开发公司必须按核定后的销售价格与购房者及时结算购房款。

(二)高标准住宅商品房(指豪华别墅)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

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成竣工时,按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提出销售价格财务报告时,报市物价局、建行、市物价局在30天内,会同建行、房地产管理局核定下达该商品房的基准价格,该商品房在实际销售中,价格可以随行就市或进入市场拍卖,开发公司应将最终实际销售价格列表抄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开发公司报送审价报告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委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批
(二)商品房建设总体规划图和商品房竣工平面图;
(三)征地拆迁批文和原房屋拆迁补偿情况汇总表及拆迁安置明细表;
(四)成本构成1-5项所规定的资料;
(五)定价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由购房者或开发公司凭购房协议合同和交款发票,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房定价成本费用的;
(四)擅自向开发公司摊派收费的;
(五)不如实申报高标准住宅房和非住宅房实际销售价格或不履行申报实际销售价格手续的;
(六)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以及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行为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向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房屋,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开发公司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报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行备案;其它事项按本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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