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埠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付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散装水泥管理第六条发展散装水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了全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但在文件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1、为了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对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
负责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退款结算手续的单位,对按规定要求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苏财综(1999)69号文的规定及时足额退还专项资金预收款。
2、对已交专项资金预收款时间满三年的建设项目,散办应向交款单位发出催办结算通知书,要求交款单位在三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其交纳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全额转入专项资金。
对于少数仍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交款单位应在催办结算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散办办理回复。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还:(1)在散办催办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交款单位未办理结算手续,也没有办理书面回复的;(2)交款单位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4.对于不再退还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各级散办、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苏财综(1999)6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5.各地截止1998年6月30日以前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全部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8年6月30目以后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仍按老办法退款,但退款期限至2001年6月30日为止,到期来退的水泥纸袋押金,全额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结转后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须按10%的比例上交省财政专户。
对已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不得挪作他用,已经挪用约,必须按以上规定立即纠正。
6、龙潭、湾山、金陵、竹箦、丁山、大湖、花山、大连山、洞庭、淮海10家水泥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直接征收。
江苏省经贸委、财政厅下发通知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本 刊讯 江苏省 经 贸委 、 财政厅 针对 最近一 段 时 得 改变 国家规定 的征收对 象 、 围 、 准 , 范 标 不得 擅 自减
免征 、 缓征。 各地要严格执行 。 加强管理 , 不得在管理 间 以来 少 数地 方 片面理 解 扩 内需 、保增 长 的规 定 要 征 、
《 以及《 省财政 重要 性 的认识 , 实 把各 项政 策 落 到实处 . 进 新 型 的政策 、 江苏省发展新 型墙 体材料条 例》 切 促 墙 材和散装水 泥又好又快 发展
厅 省经贸委关 于对新墙材专项 基金 、散 装水泥专项 资
通知强调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今年 5月 1日开 金进行检 查 的通 知》 苏 财企[0 814号 ) 神 , “ ( 2 0 ]5 精 对 两 始实行的《 江苏省发展新 型墙体材料条例》 规定 ,两金” 金” “ 的使用情况 进行 自查 自纠 , 已发生 的挤 占、 调 、 对 平 的减免权 在国务 院和财政部 , 何地方 、 门和单位不 挪用 的“ 任 部 两金” 要坚决予 以追 回, , 确保专款专用 。
通 知指 出 .两金 ”本 质上 属于政 策 约束性 收费 , 免 “ 金 ” 策 的 , “ 两 政 根据 《 违反 事业 性 收 费和罚 没 收入 具有很 强的导 向性 . 当征 收对 象按规定 使用 新型 墙体 收 支两 条 线管 理 规定 行 政处 分暂 行 规定 》 国务 院令 ( 8 号 、江 等法 律 、 材料 和散 装水 泥( 包括 预拌混 凝 土 ) , 时 征收 的“ 金 ” 第 2 1 ) 《 苏省 发展新 型墙体 材 料条例 》 两
擅 调整 、 变通 “ 两金 ” 收政策 , 做 征 要 求 . 自出台减免 或缓 缴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 金 和散 权 限之外 , 自更 改 、 擅 装水 泥专项 资金 ( 以下简 称“ 金 ” 政策 的情况 , 两 ) 为维 到应征尽征 . 坚决 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 的现象发生。
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85c3ddad51f01dc281f1ed.png)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4月18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
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
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
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
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
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的意见

各 地要 加强 对发 展散 装水 泥工 作 的组织 领导 , 一步 建立 健全 机构 , 进 特别 是要 在 乡镇一 级建立 农村 发
散 管理 机制 , 加强 农村 发展 散装 水泥 管理 。政 府 相关部 门要 按 照各 自职 能分工 , 相互 支持 配合 , 积极 支持
应, 确保列入国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如期达标 , 同时排定我省其他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 间表 , 十一五” , 到” 末 苏南各市主城 区要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中、 苏 苏北各市主城区的重点工程全
面使 用 预拌砂浆 。
( 加快提高散装水泥技术装备水平。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调节作用 , 五) 引导企业和社 会资 金投 入散装 设施 装备 建设 , 高综 合配套 能 力 。全面 推广 准确 计量 、 洁 生产 、 提 清 机械化 自动 化 的先进 实用技术装备 , 防止二次污染 , 同时大力开发适应农村用散需求 的设施设备 ; 规范 日 常管理 , 完善散装水泥
泥 工作 的艰 巨性 、 长期性 , 进一 步增强 责任感 和 紧迫 感 , 取更加 有力 的措施 , 采 扎扎实 实地开 展工作 , 努力 实现全省 发展散 装水泥 ” 三个 领先 ” 目标 。 的
二 、 出重 点 , 突 明确 加快发 展散 装水泥 工作措 施 ( ) 一 进一 步完善 政策措施 , 推进 发散工作 。继续深 入贯彻 国务 院 【97 8 函 、散装 水泥管 理办 依法 19 】 号 《 法》 以及 省政府 18 5 号令 , 结合发 散新形 势 , 尽快修 订 出台新政府 令 , 积极做 好发散 条例 制定 的前期调 研工 作, 各地 可根据 实 际情 况率 先 出台相关规 章 。要严 格执 行专 项资金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加快 制定 和完善 散装 水 泥专项 资金管 理办 法 , 强和改 进全省 专项 资金管 理 。对 预拌混 凝 土 、 加 预拌砂浆 生 产中消耗 工业 固体废 弃物 , 开展资 源综合 利用 给予政策 鼓励 与支持 。 ( ) 快农 村散 装水泥 发展 。广大农 村是发 展散装 水泥 的重要 市场 , 二 加 也是 实现 水泥散 装化进 程的难 点 。要 加快农 村散装 水泥 配送 网点建设 , 为农 户建 房 、 新农 村建设 和农村 基础设 施建 设等使 用散装 水泥提 供方便 ; 继续抓 好散 装水 泥达标 县创建 工作 , 一步完 善考核体 系 和验收 办法 , 高农村 散装水 泥使用 水 进 提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一、导言散装水泥是指在生产环节产生的散装水泥产品,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为了推动和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服务指南。
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概述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的针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一种收费。
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改善生产环境、推动技术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相关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监管和引导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和标准1. 征收方式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一般采取定额和按比例两种方式。
各地征收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地方政策和规定来执行。
2.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根据生产规模、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征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生产能力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式1. 环境改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环境改善项目。
企业可以通过提升生产设备、改善废弃物处理、加强环境监测等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生产环境的质量。
2. 技术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新技术、培训人才、购买先进设备等方式,提升生产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3. 产品质量提升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也可用于提升产品质量。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质量控制、优化生产工艺、加强产品检测等方式,提高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4. 行业监管和培训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行业监管和培训。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通过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申报和缴纳流程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按照地方政策和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 苏省人 大常委会 公 告 第 4 号 1
《 江苏 省散装 水 泥促进 条例 》 已由江苏 省第 十一届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七 次会 议 于 2 1 0 0年 9 2 月 9日通 过 . 现予 公布 , 2 1 年 1月 1日起施 行 。 自 0 1 江 苏省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一 条 散 装 水 泥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散 装 水 泥 、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生 产 、 用 的指 导 、 务 , 预 使 服 组 织 实 施 散 装 水 泥 、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新 技 术 、 产 品 、 工 艺 的 推 广 应 用 , 期 公 布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预 新 新 定
的有关规 定执行 。 第三条 水 泥生产 和使用 应 当坚持发 展散装 、 限制袋 装 的原 则 , 通过 预拌混凝 土 和预拌砂 浆的推 广 并 应用 . 进散装水 泥发 展 。 促 第 四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散 装 水 泥 , 指 不 用 包 装 , 接 通 过 专 用 装 备 出 厂 、 输 、 存 和使 用 的水 泥 。 是 直 运 储
后. 通过 运输车运 至使用 地点 的拌合 物 。
第五 条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将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纳 入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促 进 散 装 水 泥 发 展 的 目标 和 政 策 措 施 , 组 织 实 施 。 并
乡镇 人 民政 府应 当协 助落 实发展散 装水 泥的各 项措施 。 第 六条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散 装水 泥 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本行 政 区域 内发展 散装 水 泥 的监 督管 理 依法设 立的散 装水泥 管理机构 负责 发展散 装水 泥的具体 管理 工作 , 需经 费按照 规定纳入 同级财 政预 所 算。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其他 有关行 政 主管 部 门按 照各 自职责 , 做好促 进散 装水泥 发展 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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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对于征收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
对农民建房暂不征收专项资金。
第七条为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可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
对应上缴省级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专户上划省财政专户后缴入省库。
具体解缴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内设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各级散办在向财政部门缴款时,应将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分开缴纳。
第八条为便于交款单位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退款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散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
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散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的专项资金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科目转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科目。
第九条各市县实际征收的专项资金中,10%由省级调控使用。
各地应缴省
级使用的资金通过各级财政专户逐级解缴。
各地具体解缴数额由省财政厅与省散办另行下达。
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省下达解缴任务的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不集中专项资金。
第十条收取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收据式样附后)。
专用票据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
各地在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时应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交款单位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同时收回预收款专用收据。
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各级散办要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季报制度,报表格式和报送要求由省散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可参照《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用于散办经费开支的部分,原则上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散办对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要按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各级散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