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改革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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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9号)各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要求,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 2012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现将新增县(市、区)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狠抓落实。
今年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县(市、区),务必于2012年7月全部启动;已经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方案,总结经验,确保我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2012年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新增县(市、区)名单石家庄市元氏县、平山县、赵县、栾城县、新乐市灵寿县、无极县、深泽县、高邑县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张家口市怀安县、阳原县、宣化县、赤城县、康保县、沽源县、桥西区、桥东区、下花园区秦皇岛市昌黎县、抚宁县、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迁西县、遵化市、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廊坊市永清县、固安县、大城县、安次区、广阳区保定市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定兴县、唐县容城县、涞源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高碑店市沧州市任丘市、泊头市、吴桥县、海兴县、盐山县东光县、孟村县、新华区、运河区衡水市武邑县、枣强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景县邢台市南和县、新河县、南宫市、广宗县、任县柏乡县、平乡县、临西县、沙河市、桥东区、桥西区邯郸市魏县、大名县、肥乡县、馆陶县、临漳县武安市、邯郸县、永年县、邯山区——结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卫基层字[2013]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1.29【实施日期】2013.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字【2013】5号)平谷区卫生局、密云县卫生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卫生部、中央编办等部委《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委《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稳步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我局决定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为切入点,在你区县开展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及主要目标按照“推动发展、提高效率、减轻负担、促进健康”的原则,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以区域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为推手,推进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
(一)改革医疗付费机制。
完善政府投入政策,改革基本医疗保障付费调控机制,探索建立总额预付制、按疾病分组(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综合改革,引导保障人群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大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在区县域内解决;激励医务人员主动控制医疗成本,减少过度医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同时,创新、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收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冀卫农基[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冀卫农基﹝2012﹞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十二五”医改规划,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制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全面推进我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其核心是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转换。
面对当前医疗费用上涨、医疗服务需求增长,新农合基金支付压力加大的现状,通过改革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机构自我控费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水平,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保证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对保障新农合制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村居民受益水平、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
医保支付改革实施方案

医保支付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医保支付改革作为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进医保支付改革,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
医保支付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起符合国情、可持续发展的医保支付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改革内容。
1.建立多元化的医保支付方式。
医保支付方式应该多元化,包括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病人自付费用的比例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医疗机构和不同病种的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2.优化医保支付标准。
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3.完善医保支付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的医保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医保支付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医保支付信息平台,实现医保支付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医保支付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改革措施。
1.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支付改革的政策引导,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医保支付改革,推动医保支付改革的顺利实施。
2.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医保支付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医保支付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人民群众对医保支付改革的支持和配合。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支付改革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参与医保支付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改革效果。
经过医保支付改革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也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居民,为他们提供有效、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该方案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参保范围:明确农村居民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民、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无固定工作的农村居民。
2. 缴费方式:设立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可以是按人头缴费、按家庭缴费或按农产品产量缴费等形式。
3. 医保资金筹集:通过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社会捐款等多种方式筹集医保资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4. 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医保支付机制,包括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按比例报销或定额报销的支付方式等,以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5.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地市级医院等,确保农村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6. 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对健康保健的认识和医保政策的了解。
7. 健全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医保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医保监督和审计等,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卫农卫发[2010]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0.07.16【实施日期】2010.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卫农卫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深化医改精神,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在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指结合新农合制度建设,改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实现从按项目付费为主体的医疗费用后付制,逐步转向按单元、按病种、按人头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的过程。
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现阶段促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和服务模式转变,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新农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从实际出发,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经办管理能力较强、费用控制效果较好、服务体系健全的县(市、区)开展试点。
通过支付方式改革,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推动新农合向精细化管理迈进。
二、明确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主要包括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内容。
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深入发展,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保障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2010年,省里选择商河县等26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各市至少要有1个以上的县(市、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试点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保障农民健康权益,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下面,本文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义、特点、实施方案及效果展开论述。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义与特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的是农民自愿、相互帮助,以资金共担、风险共担为基础,实行互助互保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自愿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每个农民都有权选择参与或退出。
因此,其实施过程中,需要大力宣传,鼓励农民树立健康理念,加强保险意识,从而提高参保率。
2. 共担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农民自己,以及政府补贴。
农民每年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按比例分摊医疗费用支出,在遇到重疾等高额医疗费用时,其他参保农民会进行资金支持。
因此,这种保险制度实行了风险共担、资金共担的原则。
3. 适应性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参保人群,其生活和工作环境较为复杂,医疗保障需要有较强的适应性,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需要以适应农村实际为出发点,针对性地设计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保障待遇、支付模式等方面。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一)政策措施1. 政府财政资助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财政补贴机制,扶持和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医疗保险工作。
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可持续稳定发展。
2. 强化宣传教育政府通过实施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适用范围、保障待遇、缴费标准等方面的信息,树立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
(二)实施方案1. 建立保障基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缴纳保费,而这些保费需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管理费用和保障基金的资金拨付等方面。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保障基金制度,确保保费使用安全,保障参保农民权益。
2. 制定保障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障两部分。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徐卫农卫[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卫农卫〔2012〕16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44号)、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5号)、《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徐州市新农合床日付费疾病分类标准附件3:危重病人诊断标准附件4:徐州市床日付费标准(略)徐州市卫生局2012年9月26日附件1: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按床日付费是根据住院病人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中的进展情况对疾病进行分类,制定各类疾病每床日应付费用标准,病人出院时按实际发生费用和规定补偿比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以床日付费标准和规定补偿比与医疗机构结算的一种付费机制。
第二条通过对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住院病人病情、住院治疗天数、住院费用进行统计学分析,去除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费用后,最后确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疾病住院床日付费标准(见附件5)。
第三条实施床日付费既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又调动医疗服务供方主动控制费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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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改革实施方案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监管和医疗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更好的发挥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的通知》精神,采用按服务单元付费考核和总额预算付费的综合模式替代我区现行的按服务项目付费模式。
第三条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总额预算付费综合模式是指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按预先确定的日人均住院总费用、日人均住院可报费用占日人均总费用比例、次均住院天数和全年总额预算付费金额为主要控制指标,每季度根据区合管中心数据库统计的被考核单位实际指标完成情况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确定的指标)对比核算后,给予拨付垫付资金的办法。
第四条纳入次均住院费用、日人均住院总费用、费用可报比例和次均住院天数的考核范围是:除定额补助的剖宫产和正常产以外的所有住院病人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区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费用控制
第六条指标确定依据是:以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考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制定不同的日人均住院总费用、日人均住院可报费用占日人均总费用比例、次均住院天数及全年住院预算补偿费用总额等指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指标附后),进行考核核算。
第七条区合管中心每季度通过数据库统计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完成情况,有可能出现数据库住院人次与医疗机构住院人次统计不一致,以去合管中心统计数据为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核定拨付补偿费用。
第八条凡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补偿费用及非自然疾病的病人费用除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当年区合管中心规定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先行垫付住院病人补偿费用,执行出院即报,要求出院即报率达到100%。
第三章费用扣拨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日人均住院总费用应等于或小于确定的日人均住院总费用指标:日人均住院可报费用占日人均总费用比例应大于或等于确定的日人均住院可报费用占日人均总费用比例;次均住院天数应小于或等于确定的次均住院天数,符合要求即为完成指标,反之则为未完成指标。
第十条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完成考核指标扣拨垫付自己
的计算方法如下:
1、日人均住院总费用扣款=(考核期实际日人均住院总费用-确定的日人均住院总费用)×规定的扣拨比例×考核期实际住院人次×考核期实际均住院天数
2、日人均住院可报费用占日人均总费用比例扣款=(考核期实际日人均住院总费用×规定比例-考核期日人均实际可报费用)×规定的扣拨比例×考核期实际住院人次×考核期实际次均住院天数
3、次均住院天数扣款=(考核期实际次均住院天数-确定次均住院天数)×考核期实际日人均住院总费用×规定的扣拨比例×考核期实际住院人次×考核期实际次均住院天数
第十一条规定的扣拨比例分别为:日人均住院总费用按20%给予扣拨;日人均住院可报费用占日人均总费用比例按10%给予扣拨;次均住院天数按10%给予扣拨
第十二条全年应拨付住院补偿总额预算指标按季度分解,进行核算、考核、实行年终累计核算方法,即医疗机构全年各季度实际补偿基金超出预算总额的累计部分与全年个季度末超出预算总额的累计结余部分相抵后,扔超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负担,结余的计入统筹基金,每实施年度结清一次。
第十三条住院补偿总额预算控制计算方法如下。
本季度控制指标:确定全年住院补偿金额指标分解,本季度住院应补偿金额—本季度住院实际补偿金额(为所有新农合患者在本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含在本院住院未在本院补偿垫付的费用)≥0,
为完成指标:反之则为未完成指标,其差额部分由区合管中心给予扣拨。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应严格遵守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努力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对存在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不合理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必须全部由所就诊的医疗机构提供,不允许参合患者自带药品,不
允许住院患者由门诊或院外购药,严禁诱导住院患者到门诊
或院外购买药品,一经查实,扣回其住院补偿费用。
(二)对于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到位,未达到临床治愈,而让患者出院,造成患者在出院后20天内以同一种疾病再次
入院或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首
诊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不予支付。
(三)未经区合管中心批准,擅自制定优惠政策,或对不按规定将优惠政策减免费用未从参合农民住院总费用中扣除后再
进行补偿的,扣拨该病例补偿费用。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就诊参合农民未执行先行垫付资金,而是采取在区合管中心将补偿费用全部拨付到位时集中发放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拒收拒治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为减少医院支付随意终止治疗或无故不执行出院即报的,经参合农民连续反映3次以上的,直接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六)未涉及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我区新农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