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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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
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号】湘地税函[2010]61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
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房产税、资源税减免优惠,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原则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地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局审批。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在办理减免税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从严控制减免税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产税、资源税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房产税、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1998年10月5日)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过去,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分税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等等,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尽快实现税收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我省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立足湖南国税工作实际,遵循税收征管的内在规律,借鉴、吸收国内外税收征管的有益做法,建立科学、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促进湖南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作出新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征管改革的原则是:1、依法治税原则。

即在改革过程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性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依法规范征纳行为,依法治理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使税务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各方面遵守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2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收入规划、计划、统计和税收收人分析预测职责,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湘财预[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入划分(一)增值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湘财综〔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8〕23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更好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国家改革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坚决维护国家权益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促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序勘探和开采,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建立符合我省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维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及社会投资利益,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地方收入中省与市县的分配比例。

二、明确重点,全面落实改革任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为此明确了将原矿业权价款改革为权益金的具体改革措施。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
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税[2014]6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4]6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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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现将《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
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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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材预【2010】107号

湘财预[2010]10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综合税收效力区域:湖南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文字号:湘财预[2010]107号发文时间:2010-3-30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入划分(一)增值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4、其他营业税,由省与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州或县市75%。

(三)企业所得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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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
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4﹞65号
【发文日期】2014-12-31
【实施时间】2014-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4]48号)的要求,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涉及煤炭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已取消的涉及煤炭的收费基金,必须严格落实取消征收的政策;属于企业自提自用的费用项目以及属于应由企业承担的缴费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新设立涉及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三、关于折算率
折算率授权各市州财税部门制定。

各市州应当根据当地原煤加工为洗选煤的生产经营状况,测算本辖区范围内折算率,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后发布执行。

四、关于收入分享体制 煤炭资源税收入仍维持现行省与市县25%、75%分享体制,省级煤炭资源税以2013年实际入库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相关市县。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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