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为思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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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法律思想简述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也是德国启蒙思想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在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律哲学方面提出了许多深刻的理论,其中涉及到了康德法律思想。

本文将对康德的法律思想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贡献和影响。

一、康德的伦理学基础康德认为,人类有独立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这使得人们能够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善或为恶,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地进行选择。

他强调道德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意愿或欲望的影响。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道德行为的核心就是符合理性律。

这一基本观点也为康德法律思想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康德法律思想的特点1. 法治原则康德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所有人都能自愿接受的普遍规范,而不是某些特权群体的工具。

康德所提倡的法治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2. 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按照康德的观点,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意志的干扰。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

康德认为,人们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摒弃个人利益的考量,以法律的普适性和正义性为目标。

3. 法律的合乎理性在康德的法律思想中,法律应该是符合理性的。

康德认为,法律应该是所有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而不是某些人的专利。

因此,他强调法律应该遵循纯粹理论,而不是仅仅基于个别利益或主观意愿。

三、康德法律思想的影响康德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的推广康德的法律思想奠定了法治原则在社会中的基础。

现代社会普遍追求法制建设和法治精神,康德的思想对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重视康德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适性和客观性,这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起到了指导作用。

现今的法院判决和立法工作都倾向于遵循法律的普适性和正义性。

3. 法律的合乎理性的追求康德的法律思想提出了法律应该合乎理性的要求,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

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

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

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

“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

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

”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管子》立法思想的哲学基础简析

《管子》立法思想的哲学基础简析
收稿 B期 :2 0 1 3 . 0 6 - 2 7
作者简介:安晓丽 ( 1 9 7 9 一) ,女 ,山西平遥人 ,馆员 ,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发展研究。
B I A N J I A N G J I N G J I Y U W E N H U 3年第 9期
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 , 这四端合称为不忍人之心 ,也就是仁慈之心,而这种仁慈 之心源予人性本善 。孟子说 : “ 人性之善也 ,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 ,水无有不下。 ” ( 《 孟子 ・ 告子 上》 )【 2 】 m在孟子看来,正因为人性本善 , 所以才能讲道德、施仁政 ;正因为人人都可以讲道德 、施仁政 , 所以 “ 人皆可以为尧舜” ( 子・ 告子] ) 。[ 2 ] 1 9 7 与孟子相反,苟子在批判继承孟子人性论 的基础上 ,提 出了 “ 人之性恶 ,其善者伪也” [ 3 ] 的观点 , 并被韩非、李斯等秦晋法家所发展继承。 ( 管子) )在批判 、继承孟子、苟子等学派人性论思想的基础上 ,提出了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假设。 子》认为 , “ 凡人之情 ,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 , 此贵贱之所同有也。 ” ( 襟薅 )无论什么身份高低贵 贱或是从事什么职业 ,人都有 “ 趋利避害”的本性 ,如果得到其所欲求的东西就会快乐 ,如果看到其所厌 恶的东西就会忧愁。 《 管子》还说 : “ 夫凡人之情 ,见利莫能勿就 ,见害莫能勿避 。其商人通贾 , 倍道兼 行 ,夜以续 日, 千里而不远者 ,利在前也。渔人之人海 ,海深万仞 ,就彼逆流 , 乘危百里 ,宿夜不 出者 , 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 , 虽千仞之山, 无所不上;深源之下 ,无所不入焉 0 t l ( )在 《 管子》看来 , 人们 日夜辛劳 , 不惧艰险,其内在动力正是一个 “ 利”两字 , 统治者只要牢牢把握住人 的这种本性 ,就抓 住了治理国家的关键。故 《 管子》 日: “ 民利之则来 ,害之则去。民之从利也 ,如水之走下 , 与 四方无择 也。故欲来民者 ,先起其利。 ” ( 势解》 )正是因为民众有趋利避害的本性 ,君主立法行令就要做到利 民、乐民,要切实满足民众的物质利益需要。在此基础上 , 《 管子》还进一步提出 “ 民恶忧劳 , 我佚乐之。 民恶贫贱 ,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 , 我生育之” ( 《 牧民》 )的主张 ,把教化着眼于国 计民生 , 体现了 僭 ‘ 子 》思想的独到之处。 2 . “ 法源于道”的天道观。从广义上看 , 道与法本来就关系密切。 《 墨子 ・ 经J 二 》说 : “ 法 ,所若而然 也。 ”【 4 】即认为法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派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而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就是道 。西方 法理 学家对 此也 有相似 的认识 。孟 德斯鸠 说 : “ 法 , 自其最 大之 义而言 之 ,出于万 物 自然 之理 。盖 自天 生 万物 ,有伦有脊 ,既为伦脊 ,法 自弥伦,不待施设。宇宙无无法之物 ,物立而法形焉。天有天理 ,形气有 形气 之理 。形 而上者 固有其 理 ,形 而下 者亦有其 理 。乃 至禽兽草 木 ,莫 不 皆然 ,而于人 尤著 。有理 斯 有法 矣。 ” 】先秦著作中首先把作为法律的法与道联系起来的是 《 黄帝四经》 ,其中 《 经法 ・ 道法》开篇即说 : “ 道生法” ,[ 6 】 法 由道生 ,是道在社会领域的落实和体现。 《 管子》 书中共有 “ 道”字共 5 0 3 处 。如 《 术 J 二 》说: “ 虚无无形谓之道” , “ 道在天地之间也,其大无外 , 其小无内” , “ 道也者 , 动不见其行 ,施不见 其德 ,万物皆以得 , 然莫知其极。 ” 纳 说: “ 道也者 ,口之所不能言也 ,目之所不能视也 , 耳之所不 能听也 ……万物以生 ,万物以成 , 命之 日道” ,由此可见 , 《 ��

民法典的立法哲学

民法典的立法哲学

民法典的立法哲学作者:王轶《光明日报》(2016年03月02日14版)民法典的立法哲学,是一个国家社会背景的反映,是一个阶段时代精神的结晶,集中展示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境界,充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胸怀和眼光。

回顾世界立法史,凡是能够引领时代潮流,产生广泛影响的民法典,都有自己的立法哲学。

在21世纪编纂的中国民法典,欲成为一部优秀的法典,也必须确立自己的立法哲学。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哲学,可经由具体的法律条文,通过对人的定位和期待的表达,借助协调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国家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则展现出来。

因为再精妙的思想,也理该“不离日用常行内”;再高明的哲学,也应当“极高明而道中庸”。

一民法典中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国家、法人、其他组织等。

后者这些非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除了服务于自然人的需要外,无其他存在的正当理由,因而在各类“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非自然人莫属。

近代以来多部优秀的民法典,无论是信奉理性的自然法思潮,还是服膺康德的理性哲学,都力图将人在精神上从中世纪宗教蒙昧主义的遮蔽中解放出来,将人在肉体上从种种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的人。

但昧于民族国家初步形成,资本主义蔚然成型的现实,这些优秀的民法典主要还是致力于如何有效组织资源,使民族国家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取得优势,自然人当然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独立自主的主体。

立法者心目中完全意义上的人,是在经济交往中具有健全意识和完备理性的成年人,因而民法典在契约法领域强调鼓励交易,在物权法领域突出物尽其用,在侵害财产权益的领域注重经济计算,甚至在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后进行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都要考虑自然人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这使得这一时期的民法典经济理性高扬,经济功能凸显。

正在编纂中的中国民法典,欲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追求国家、民族在经济上的成功,继续坚持经济理性,继续发挥经济功能,都无可厚非,但绝不能止步于此。

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详细描述
历史研究方法旨在探究法律思想和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影响。通过研究历史资 料、文献和考古发现,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发展的过程和规律,为现代法律实践 提供借鉴和启示。
比较研究方法
总结词
比较不同国家、地区或文化中的法律制度、思想和实践,找 出共性和差异。
详细描述
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比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价值和影响, 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 系之间的异同,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交流和借鉴,推动法律 的发展和创新。
两者都致力于推动法律的发展 和完善,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 支持。
法理学与法律哲学的区别
法理学更注重实证研究,探讨实际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实践。
法律哲学更侧重于对法律的价值和意义的探究,关注法律的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
法理学通常关注法律制度的运作和改革,而法律哲学则更关注法律与人类存在和意 义的关系。
实证研究方法
总结词
基于实际数据和证据,对法律实践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
详细描述
实证研究方法注重收集和分析实际数据和证据,通过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对法 律实践的效果、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客观评估。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 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为法律改革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04
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
司法理念
法律哲学为司法提供了理念和价值导向,确保司 法活动的公正性和符合正义和理性 的解释,指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论证
法律哲学为法律论证提供了方法和论据,增强判 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
法理学与法律哲学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与实践
社会治理原则
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原则和价值导向,确保社会 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要素。

人为自然立法名词解释

人为自然立法名词解释

人为自然立法名词解释
在康德的哲学中,“人为自然立法”这个说法所强调的是,我们对自然界的认知和理解并不是完全客观的,而是受到我们自身的认识条件和范畴的限制。

康德认为,我们所认识的自然界并不是物自体的完全展现,而是经过我们的认识工具——例如时间、空间等范畴——进行整理和组织后的结果。

换言之,是我们根据自身的认知条件来理解和解释自然界,因此我们所认识的自然界实际上是我们自身认知条件的产物。

这个说法中的“自然”,在康德的语境中,通常是指现象的总和,即我们心中的主观感觉表象的总和,也即所谓的“现象世界”。

而“法”则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因此,“人为自然立法”所强调的是,我们的认知和理解为自然界的法则和规律提供了框架和限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康德哲学相关书籍。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摘要】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康德认为由先验理性所决定也存在于实践哲学之中的自由是演绎权利的逻辑起点。

这一切都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但由于人具有双重属性因而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所以这种理性存在不是纯粹的,由此建立法治国家就成了实现自由的实践通途。

【关键词】康德法哲学理性自由法治【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

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

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

②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

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

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

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

地方立法的哲学思考

特 型 的 关 键 时 期 。 速 一 时 期 既 是 黄 金 发 展
联 必 析 多 面
阶 线 政 民 根 一 但 也 盾 面 政 于 局 人 实 的 群 响
期 . 是 矛盾 凸 显 期 。 随 着 改革 的 不 断 深 化 也
和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会 利 益 的 息剧 分 化 和 社
利 益。然而真理又是相对的 . 法律 法 规 的 社 会公 正也是 相对 的 : 一 , 其 它是 一 定 时 期 社
维普资讯
切 身利 益的 热 点 、 点 . 大 限度 地 以 法 难 最 经 济 社 会发 展 和人 民群 众 利 益 紧迫 突 出
2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关 系 。权 利 与 义务 技 术 规 范 . 、 又要 不 拘 一 格 . 注重 地 方 性 法 准 线 是 当地 客 观 实 际 及 其 规 律 的 反 映 . 包括 其 延伸 的权 力 与 权 利 、 权 力与 责 任 规 的 实 效性 。应 根 据 法规 内客 与 容 量 来 地 方 立 法 不得 突破 .也 不能 在 利 益 关 系
法 律 法 规 以其 规 范 性 、 制 性 、 遍 性 等 特 强 普
点. 具有其他社会手段不可代替的作用。
2 法律 法 规 调 处 社 会 矛 盾 就 是 从 相 互 、 利 益 冲 突 中寻 求 最佳 平衡 点 . 求 实 现 社 会 以 矛 盾 的 辩证 统 一 。我 国现 实生 活 中 出现 的 诸
规 形 式 实现 党的 政 策 与 人 民 利 益 的和 谐 的 问题 ,在 不抵 触的 法律 空间 .创 制创
统一。
法 水 平 和 法规 质量 的一 次飞 跃 。 要 实现
这一 飞跃 必 须把 握 好 以 下几 点 :一 是把

谁是“立法者”?——政治哲学和制度实践的诠释


个令 人 困惑 的 问题 。我 国的法 律规 范 并 未 对 其进 或某 个 民族 的精神 导师 , 他们 用 知识 与哲理 开创 社会
行 明确 的界 定 , 理 诠 释 和实 践 形 态 中也用 意 各 异 、 新兴 的精 神和新 的时代 的政 治法律 观 念 , 刻地影 响 学 深
为新 的政 治 指 称不 一 。对 “ 法 者 ” 立 的深 层 次探 讨 , 方 面 可 以 着一个 时 代 的政 治 法律 制度 的价值 取 向 , 一
理学 和立 法 学 。
政 法 论 丛
“ 的立法 取得 了凌驾 于人 类立 法之 上 的地位 , 神灵 成 为 见 , 法律 总是要 遇 到 立 法者 的感 情 和成 见 的 。有 时
基金项 目:0 7年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 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民主政治理论与建设研 究》(7 F 0 8 。 20 《 0 A X 0 ) 作者简介 : 李雅琴( 94一 ) 女 , 17 , 湖北荆门人 , 天津医科 大学医学人文 系讲师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法理学 专业博 士研 究生 , 研究 方 向为法
第 6期
20 0 9年 1 2月
政 法 论
Zh n n Co e g Fa Lu ng
No 6 . De . 0, 0 9 c1 20
【 文章编号】02- 24 20 )6 _2 _0 10 -6 7 (09 0 _07 _ 8 - -
谁 是 “ 法者 " 术 立 ?
【 键 词】 关 立法者
立法图分类号 】 F 1 D 0
+ — ●一一+ 一+ 一+ -- " 4-
【 文献标识码 】 A

“ 立法 者 ” 一概 念 被 理 所 当然 地 普 遍 使 用 , 这 但 立 法 的主宰 者 , 至 启 蒙思 想 中人 的理性 的渗 入 , 直 理 对 于“ 谁是 立 法 者 ” 无论 在立 法还 是 司法 层 面都 是 性立 法者 形象 才 随之 显现 。立 法 者 被 视 为 一 个 时代 ,

人为自然立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学道德与人文精神专题结课论文题目学院学号学生姓名授课教师撰写日期:2014年11月13日人为自然立法摘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主体性思想强调人对于自然的中心地位, 使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 具有革命意义。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本文将通过介绍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讨论其认识论意义,以及对人为自然立法的扬弃,深入理解人为自然立法,在加强对其认识的同时,引起人们对它的思考。

关键词:人为自然立法,康德,扬弃一、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世所公认, 康德是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转折作用的哲学家。

他第一个发现并清醒地认识了人的“自我”意识, 一反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 极力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里的主体性地位, 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 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 因而宣称“人为自然立法”。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

康德的哲学就是关于“人”的哲学。

康德本人也说: “我学会了尊重人, 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之有用, 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

”在认识领域: 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科学是近代人类的基本活动成果之一, 康德对科学的本质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众所周知, 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时而先对数学和自然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 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

康德认为, 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 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 就在于人这个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

这种先天的认识形式有三种, 即感性、知性( 又译为“理智”、“悟性”)和理性。

其中感性是指主体自我借助于感觉经验而形成感性直观知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 感性有时间和空间这两种“纯形式”;知性是指主体自我在感性与感性经验相结合而形成的感性直观知识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思维、综合, 使其联结成有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的一种先天的认识能力, 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康德提出的十二对范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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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第44卷 第4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Jul.2019Vol.44 No.4哲学研究哲学为思想立法程志华(河北大学哲学系,河北保定 071002)摘 要:“思想”和“哲学”是从事哲学研究时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

然而,“思想”和“哲学”何以可能?两者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大致来讲,“思想”作为人的本质属性,乃经过理性思考而得出的相对稳定性的理论。

“哲学”作为一门“爱智慧”的学问,乃基于对“思想”的反思而在超越层面研究“事实”与“价值”的学问。

真正的“思想”之“自由”乃“思想”遵从自己设定的“规则”,故“哲学”应为“思想”设定“规则”,即“立法”。

因此,二者的关系是:“思想”是“哲学”的基础,“哲学”源于“思想”;“哲学”为“思想”“立法”,“哲学”是“思想”的“首脑”。

关键词:思想;哲学;自由;基础;立法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9)04-0029-08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9.04.005“思想”和“哲学”是从事学术研究尤其是从事哲学研究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

然而,“思想”与“哲学”何以可能?两者又是什么样的关系?而且,“思想”与“意见”有何不同?“理念”与“观念”又有何不同?“思想”之“自由”如何实现?这些问题却常常被哲学界“熟视无睹”或“视而不见”,不仅哲学界以往缺乏相关探讨,甚至至今对此亦不敏感。

实际上,这些问题乃哲学研究甚至整个学术研究之基础性问题,故哲学界理应对其深入探讨并予以厘清。

一、思想何以可能毋庸置疑,人虽属于广义的动物,但人确实与一般动物有别,而根本区别在于人有“思想”。

也就是说,尽管“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人”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动物,因为“人”有感性认识和理性思维,即,“人”比动物“多出”“思想”这样一个特征。

由此可说,“人”的本质属性即为“思想”。

在笛卡尔看来,尽管人亦有“形体”,但“形体”并不标示人的本质,而只有“思想”方反映人的本质。

他说:“我是一个本体,它的全部本质或本性只是思想。

它之所以是,并不需要地点,并不依赖任何物质性的东西。

所以这个我,这个使我成其为我的灵魂,是与形体完全不同的,甚至比形体容易认识,即使形体并不是,它还仍然是不折不扣的它。

”[1]28他还说:“我的意思是说:我不知道什么东西属于我的本质,只知道我是一个在思想的东西,或者是一个本身具有思想能力的东西。

”[1]76也正是在此意义下,我们常说人是理性的动物。

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其乃“古老的成见”,故而哲学界常认为其“无关轻重”。

实际上,这个“古老的成见”非常重要,故哲学界“须常常记住”这个“老信念”。

黑格尔说:“人兽之别就由于思想,这句话在今天仍须常常 收稿日期:2019-02-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国儒学史”(14FZX037);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现代新儒学与中美儒学史”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程志华(1965—),男,河北武强人,哲学博士,河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主要研究方向:儒家哲学和中西比较哲学。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记住。

”[2]上卷,7-8他还说:“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由于人有思想,已经是一个古老的成见,一句无关轻重的旧话。

这话虽说是无关轻重,但在特殊情形下,似乎也有记起这个老信念的需要。

”[3]38不过,在进行哲学研究时,仅停留于“常常记住”这个阶段并不够,还需要对“思想”这个“人”的本质做进一步的研究。

关于“进一步”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何谓“思想”?就词性来讲,“思想”分为动词与名词两义。

就作为动词讲,它指“思考”“思维”;就作为名词讲,它指“思考”“思维”的成果。

关此,笛卡尔说:“思想这个名称,是指一切在我们心里、被我们直接意识到的东西。

因此一切意志活动、理智活动、想像活动和感官活动都是思想。

可是我又加上直接二字,来排除那些跟随、依附我们思想的东西,例如有意的行动,它实际上是以意志为它的本原的,本身并不是思想。

‘所以行走并不是思想,而是我们对自己在行走这件事的知觉或认识’。

”[1]84那么,是不是人随时随地的“所思所想”都可称为“思想”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随时随地的“所思所想”只是作为“感觉”“印象”“念头”“想法”的“意见”,而“思想”指人们基于理性思考而得出的相对稳定性的理论。

具体来讲,“意见”与“思想”有如下之别:其一,生理基础不同:“意见”源于感性器官即“天官”,“思想”源于思维器官即“天君”。

荀子说:“耳目鼻口形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谓天官。

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谓天君。

”[4]其二,内容性质不同:“意见”为表达具体感受的零散的“感觉”“印象”“念头”或“想法”,“思想”为经过理性思考的表达一般原则的系统化的理论。

其三,形式特征不同:“意见”在形式上通常是不稳定的,甚至是转瞬即逝的;“思想”在形式上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因此,黑格尔认为,“意见”只与事物有关,而“思想”则触及本质。

他说:“真实的思想不就是关于事物的意见,而是事物本身的概念。

”[5]15进而,“进一步”研究要解决的问题是“思想”何以可能,即,“人”为何会有“思想”,因为这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否则便失去了探讨“思想”的必要。

关此,通常的、合理的观点是,“思想”作为“人”的本质属性乃“人”的自然属性,它乃不可否认的、经验性的事实,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

换言之,这个问题涉及人类起源问题,而关于人类起源不外乎两种回答:一是“上帝造人”,即上帝使人类成为可能;二是“猴子变人”,即生物进化使人类成为可能。

令人欣慰的是,无论哪种回答,它们均不否认“思想”乃“人”的本质属性。

因此,海德格尔说:“人却被视为能思想的动物。

人有理由被看作这样一个东西。

因为人是理性的生物。

而理性,即ratio,是在思想中展开自身的。

作为理性的生物,只要人愿意,他是必定能思想的。

”[6]关于“思想”乃不可否认的、经验性的事实,李泽厚也说:“人活着就有‘想’。

睡觉作梦,也还在‘想’:在梦中吃饭做事,奋搏逃奔,离合悲欢。

这不就是‘想’么?‘至人无梦’,这‘至人’当是一念不生,一尘不想,免除和杀死一切想、梦的人?”[7]3在确定了“思想”何以可能之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思想”的对象和形式。

关于“思想”的对象,学术界多从微观上着眼,所以便有所谓“经济思想”“哲学思想”“政治思想”“军事思想”“教育思想”等诸多说法。

显而易见,这种分类过于琐碎和具体,从而有失普遍和抽象,故它难以反映“思想”的对象的整体性。

其实,若从宏观上讲,或就哲学层面讲,“思想”的对象不外乎宇宙人生,而宇宙人生乃由“事实”与“价值”构成,故“思想”的对象即为“事实”与“价值”。

很显然,这样一种视角颇受休谟“发现”的启发。

休谟认为,尽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紧密相关,但无法由“事实判断”推演出“价值判断”,因为“价值”是异于“事实”的独立现象。

他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

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

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

”[8]由休谟的“发现”可知,“事实”与“价值”乃相异的独立现象,它们共同构成了宇宙人生总体。

因此,如果说“思想”以这两种现象为对象,那么便可化解从微观着眼之琐碎和具体,实现从宏观着眼之普遍和抽象,从而反映“思想”的对象的整体性。

如前所述,“意见”与“思想”的形式特征并不相同:前者是不稳定的甚至是转瞬即逝的,后者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具体来讲,“意见”指人们对于“事实”与“价值”之零散的、部分的认识,其表达形式即为“意见”。

“感觉”“印象”“念头”“想法”等即为“意见”的表达形式,它们从不同角度表达“意见”。

“思想”则不同,它作为人们基于理性思考得出的相对稳定性的理论,通常需要通过“观念”表达。

所谓“观念”,指人们对于“事实”与“价值”之综合性、整体性的认识。

很显然,“观念”与“思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联03系”,指其对象相同,均为“事实”与“价值”;所谓“区别”,指“思想”多为理论,而“观念”仅为认识。

关此,笛卡尔说:“观念这个名称,我理解为我们每个思想的那种形式,我们是凭着对那种形式的直接知觉进而意识到这些思想的。

因此,我理解我所说的话时,一定是我心里有我的话所指的东西的观念,否则我就不能用话来表达任何东西。

所以我用观念这个名称来称呼的,并不是那些仅仅描绘在幻想里的形相;正好相反,我不用这个名称称呼它们,只要它们是在形体的幻想里面的,就是说,是描绘在大脑的某些部分里面的;我称之为观念的,只是那些向心灵本身报信的形相,是心灵本身在支配着大脑的那个部分。

”[1]84-85不过,“观念”并不是“思想”的基本单元或“细胞”,因为“观念”还需要通过“概念”来表达,因此,“思想”的基本单元或“细胞”实质上是“概念”。

所谓“概念”,指人们对于“事实”与“价值”之性质的基本概括。

非常重要的是,“思想”的本质特征是“自由”。

而且,与“思想”作为人的本质属性一样,“自由”作为“思想”的本质特征,亦乃不可否认的、经验性的事实。

笛卡尔认为,唯有“思想”是完全自由的,此外人们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他说:“永远只求克服自己,不求克服命运,只求改变自己的愿望,不求改变世间的秩序。

总之,要始终相信:除了我们自己的思想以外,没有一样事情可以完全由我们作主。

”[1]21正是在此意义上,西方有一句名言:“不自由,毋宁死。

”[9]那么,何谓“自由”呢?康德认为,“自由”作为“思想”的“前提”,具有“不为外在影响所规定”和“自己是自身原则的泉源”两方面的规定性。

即,所谓“自由”,并不是指肆意妄为,因为这样人便成了欲望和冲动的奴隶,而是指“自主”的行动,即人遵从人为自己设定的“规则”。

他说:“理性自身在它既是积极自由又是消极自由的前提下,必然地起着作用。

它的前提必定是,一则不为外在的影响所规定,二则其是自身原则的泉源。

如若一个主体认为他的判断不为理性原则所规定,而被外在冲动所规定,他就不能承认这些判断是自己的。

……从实践理性的观点看来,每个理性动因都必须设定他的意志是自由的。

自由是一切行为和思想的必然前提。

”[10]152正因为“思想”的本质特征是“自由”,故“思想”便是人类创造活动的源泉。

或者说,“思想”是“创造”的“源头”,“创造”是“思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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