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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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各州(市)扶贫办,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扶贫办、财政局:现将《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七月一日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尽快解决缺乏生存条件贫困农户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使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质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扶贫开发的有关要求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开发是对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易地搬迁安置的特殊扶贫方式。

易地扶贫开发以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群众为对象,以尽快稳定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以“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易地扶贫开发工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瞄准对象,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集中力量,整合资金的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小规模集中和插花安置为主的原则;坚持易地扶贫开发与工业化、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及安置条件第四条易地扶贫开发对象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年人均粮食不足300公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农户:(一)人地矛盾突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云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财务及资产管理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合理、不合法支出增加,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挥霍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集体资产流失较为严重,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逐年增加,农村财务公开质量低,违纪案件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探索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持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好实现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以提升村级集体经济总体发展实力、培育一批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强村为目标,以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拓宽发展路子为要求,持续深化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充分发挥镇级统筹功能,强化村级主体作用,为加快富民强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创新思路模式、深化协同融合、建强基层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人才培养”六措并举,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七条”路径,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四项”机制,使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全面理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持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组织生产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

力争到“十四五”末实现“两倍增一清零”目标,即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倍增,200万元以上村数量倍增,低于50万元以下村实现清零。

二、推进措施(一)创新思路模式,拓宽发展路径。

1.发展土地经济。

通过自主经营、入股、公开发包的方式,增加村集体收入,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

对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收回的零星土地,通过“小田并大田”合理调整、聚零为整,实现连片开发、集中发包,切实提升现代农业规模效益。

统筹推进土地流转,整合集体溢出土地,用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机制,实现集体经济增收。

积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通过出让、入股联营等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渠道。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七日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9〕150号文以及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有专门用途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建设性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

项目审定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用款进行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及时到位,其拨付一律不再通过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地县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省级财政安排拨付到各厅、局、公司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清理规范。

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的支持农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业态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体等方面。

资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项目启动资金、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推广、市场开拓、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者应是符合政府要求、取得合法村委会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项目、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资金申请者应向所属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说明、资金用途、预算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乡镇政府接收资金申请后,对其进行初步审批,经审批后提交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审核。

第七条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根据资金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效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终审,并按照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的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并确保资金用于合法、规范、有效的集体经济发展活动。

第十一条资金的支出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使用资金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并可以随时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章资金绩效评估与追踪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在资金使用结束后,自行填写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提交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

关于财政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关于财政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关于财政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强村富民。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组发〔2022年〕1号),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农业发〔2022年〕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和扶持资金为依托,大力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谋定符合实际的产业项目,形成一批集体经济发展典型村,贫困户从集体经济发展中得到的收益实现有效突破,为全县集体经济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树立样板、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集体所有成员。

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探索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村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五是坚持以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证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产业增效益。

二、扶持范围和条件在全县14个镇(办、中心)141个行政村,支持发展愿望强烈、干群基础比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

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健全,并拥有独立账户和组织印章。

(三)群众发展意愿强烈,群众发展积极性较高,关心关注集体经济,有意愿参与集体经济合作经营。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云财规〔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林草局: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要求,结合我省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围绕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增收目标,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巩固好脱贫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衔接资金管理,坚持总体稳定、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压实责任的原则。

坚持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内容进行支持,加大对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监测帮扶对象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脱贫户增收。

二、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省级相关行业部门和各州(市)要按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脱贫县的顺序进行支持。

切实将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XX茶场改造项目绩效自评报告1

XX茶场改造建设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一、基本情况无量乡XX村委会地处无量西部,村委会所在地距乡政府8公里,与214国道线相连,国土面积20平方公里,海拔1800-2000米,年平均气温12.1度,属高寒山区,所辖24个自然村,32个村民小组;现有农户943户,人口3742人,有耕地2600亩,林地面积15000亩,茶地面积2000亩。

2008年全村经济总收入1415万元,人均纯收入1923元。

区域内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壤肥沃,终年云雾缭绕,适于种植茶叶和烤烟,为生产优质生态茶叶提供择天独厚自然条件。

XX苶场是原六十年代大队茶场延续下来的村办集体茶场。

原有茶地250亩,但现在由于只是收入管理费承包给农户,而农户疏于管理现可采樀面积为180亩。

现承包期限已经过期。

经“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准备收回茶场经营权,由村委会集体经营,并通过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低产改造、发展新茶园,带动附近农户生产,并将茶场建设成为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经济实体。

茶场有房屋两撞,占地面积300多平方,由于年久失修,现都成危房。

现在资金由上级补助10万元和自筹款5万。

通过房屋、水、电、路和设备改造彻底改变了XX茶场的生产、生活条件,使我村的集体经济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增强造血功能,带动我村经济的发展。

二、项目绩效1、经济效益:①生活状况明显改善:通过茶场改造,水、电和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②交通状况明显改善:XX茶场在偏远的山中、交通极不便利,生活物资和加工好的茶叶不能方便的运出。

通过改造这一现象将彻底改变。

③收益状况将明显改善:随着新茶园种植面积的扩大和对低产茶业的改造,再加上设备的更新。

经济效益将明显提高。

2、社会效益:①减少了基础设施的重复投资,扩大资源共享的覆盖范围,增加辐射带动功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②集中管理和经营,加大技术投入和低产茶园改造,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从而达到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增收的目的。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云农办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已经2023年3月24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2023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动经济运行总体回升的关键之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强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逐级下达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深入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面积稳定在6287.1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930.3万吨以上。

完成70万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确保大豆播种面积达到252.2万亩。

推广水稻旱种和烟—粮、果—粮等粮经协同发展模式,挖掘粮食生产潜力。

实施主要粮食作物单产提升工程,大力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集成推广标准化、绿色化技术。

2.巩固提升油料产能。

逐级下达油料生产目标任务,扩种油菜45万亩,确保油料播种面积达到499.6万亩。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以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不断健全领导有力、权责清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务监督机制,为决战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加快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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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05〕170号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云发〔2005〕8号)精神,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1: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经济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通过专项扶持,力争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第三条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增强造血功能,带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
(一)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

农村集体建设优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等基地,对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引进、适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
(二)发展经济实体。

农村集体依法兴办和壮大经济实体的,无论一、二、三产业,在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补助。

(三)发展合作组织。

对村民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会员培训、农产品加工及运销、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其他集体经营性项目的补助.
(五)省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的以奖代补,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弥补村委
会正常运转开支。

集体经济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第五条申请扶持的项目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资源、有市场、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突出,能够带动农民和集体增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选择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委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集体收入在1万元以下,并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源、技术、人才等条件,有村集体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扶持能够切实增加集体收益;
(二)村级“两委"班子健全,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健全,并能长期坚持开展工作,能对本村集体经济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五)近三年或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当年扶持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按照平均每个村扶持10万元的标准,将当年省财政扶持的村委会个
数和扶持资金控制数下达各州市。

第八条各州市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分解下达到县。

根据村委会的规模和申报的项目,区别对待,每个村委会申请扶持资金控制在5—15万元。

第九条由县确定当年扶持的村委会,以村委会为单位,编制《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经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汇总后,联合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上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各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的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分别报省财政厅农业处(文件1份),省农业厅计财处(文件1份)、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

申报的时间为省下达控制数后2个月内。

第十一条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确定扶持项目和金额,报省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责任制,乡(镇)政府要与扶持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通过项目扶持,当年能够带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以上、集体收益增加1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村委会要对集体经济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章立制,加强和规范集体经济资金管理。

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全程参与监管,对不合理的开支要否决,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财政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部分收益,用于维持村组织机构正常运转、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等,具体提取比例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县级农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省和州市农业、财政部门要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集体收益增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后,各地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月末以前将总结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对于资金使用规范,农民增收和集体收益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在集
体经济资金中给予1至2万元的以奖代补的奖励。

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收回省扶持资金,并追究村委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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