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医院聘用制人员的管理,规范聘用制工作人员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被聘用为聘用制人员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概念在本规定中,聘用制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实习医师、住院医师和其他临床医疗工作人员。
第二章岗前培训及考核第四条岗前培训医院在与聘用制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后,应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具体培训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流程、病种诊治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医疗伦理规范等。
第五条岗前考核医院在对聘用制人员进行培训后,应对其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和医疗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与其岗位职责相符,并经过记录。
第三章职责及权利第六条聘用制人员职责聘用制人员应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遵守医院纪律,服从上级领导和同事的指挥。
聘用制人员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协助临床医师诊治病人、配合营养科、药剂科进行相关工作等。
第七条医院聘用制人员权利医院应保障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其合法薪酬、加班津贴及其他福利。
聘用制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有合法休假权利。
第四章绩效评价及奖惩制度第八条绩效评价医院应定期对聘用制人员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技能水平、工作态度、职业素养等。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医院续聘或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奖惩制度医院将根据聘用制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奖惩,其中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薪、通报表扬、荣誉称号等;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劳动合同等。
医院将根据聘用制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以激励其增强职业素养、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医疗保障医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为聘用制人员提供包括医疗保险、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医院将保障聘用制人员在工作场所的安全,确保其人身、财产等安全。
同时,医院将加强相关岗位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同制人员是指从正规院校毕业、具有合格学历的毕业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选拔聘用到我院卫生、管理、工勤岗位上工作,且不在国家编制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的各类人员。
为提高合同人员素质,加强同合人员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及程序(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自愿到我院从事卫生、管理、工勤岗位上工作。
2、年满 18 周岁以上,经过正规院校毕业。
3、合同制医师须获得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文凭,英语四级以上证书,往届毕业生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注册者。
合同制护士须获得专科以上毕业文凭,往届毕业生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者。
合同制其它卫生专业应聘者须获得本专业本科以上毕业文凭。
合同制管理人员须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本科以上毕业文凭。
合同制工勤人员须获得专科以上毕业文凭。
4、身体健康,口齿清晰,五官端正,经体检合格,视力在1.0 以上(护士身高原则上须在 1.60 米以上)。
5、经我院组织的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者。
(二)应聘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应聘者持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执业证书、执业注册证明、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院人力资源部登记。
2、医院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专业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本着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成绩排名,通过院长办公会批准,进入公示、聘用程序。
3、对被确定聘用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者不得聘用。
4、受聘人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连同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英语四级证、考试成绩、体检表,报院人力资源部备案。
5、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1 式 3 份,人力资源部、用人科室及受聘人各持 1 份。
县中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聘用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工及其他类别人员。
第三条我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确保人员素质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八条招聘需求: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科室需求,由各科室提出招聘需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聘方式:采用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面向社会或院内符合条件的应聘者。
第十条考核与录用:通过笔试、面试、实践操作、体检等环节,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录用后,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聘用待遇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享有晋升、调动、奖惩等权利。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我院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医院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方面。
第十八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医院将根据情况给予培训、调整岗位或解聘。
第六章解聘与辞职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因医院经营困难,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辞职:(一)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辞职条件。
医院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员工合同管理,保障医院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正式员工,包括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员工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2.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签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 公开透明原则: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过程应公开透明。
4. 守法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
二、合同签订第四条医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进行以下工作:1. 对员工进行入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资格。
2. 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3. 依据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劳动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应当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合同变更第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如遇以下情况,可以变更合同:1. 因医院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
2. 因员工个人原因,需要调整合同内容。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需要变更合同条款。
第八条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四、合同解除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因员工原因解除合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或者医院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 因医院原因解除合同:医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支付员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五、合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视为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医院应当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医院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编外人员享有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编外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2.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3. 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水平;4. 维护医院形象,为医院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权利:1. 获得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环境;2. 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年假;3. 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及福利;4. 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条件:1.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3.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4. 符合医院岗位要求。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编外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2. 业务水平;3. 遵守纪律;4. 团队协作。
第十条编外人员的晋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和岗位需求进行。
第五章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医院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鼓励编外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编外人员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七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六条编外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院合同制人员人事招聘管理制度

医院合同制人员人事招聘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需不断吸纳合适的人才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规范医院合同制人员的招聘过程,保证公正、透明、高效,制定一套完善的人事招聘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招聘需求的确定1. 招聘计划编制医院根据各科室的工作需要,结合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制定每年的招聘计划,明确岗位数量和要求。
2. 招聘岗位设定根据医院的岗位职责和要求,确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
确保招聘岗位与实际需求相符。
三、招聘渠道与方式1. 招聘渠道医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例如医院官方网站、人才市场、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等,以吸引更多的人才申请。
2. 招聘方式医院可以采取面试、笔试、结构化面试、心理测试等多种方式来评估求职者的能力和素质。
同时要保证评选团队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以确保选拔出最合适的人才。
四、招聘流程1. 招聘需求确认招聘部门与各科室共同明确招聘需求和岗位要求,制定招聘流程和时间表。
2. 招聘信息发布根据招聘渠道的选择,医院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职责要求、薪酬待遇、招聘流程等。
3. 应聘材料初审对应聘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应聘者。
4. 笔试或面试对通过初审的应聘者进行笔试或面试,评估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5. 综合评估与选拔医院通过综合评估应聘者的各项能力和素质,选出最合适的人选。
6. 身体检查与聘用对通过综合评估的应聘者进行身体检查,确认其身体健康后进行聘用手续,并与应聘者签订合同。
五、薪酬福利1. 薪酬制度医院应根据岗位性质和员工职务级别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薪酬体系,并确保与市场水平相适应。
2. 福利待遇医院应为合同制人员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年休假、岗位培训等。
六、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医院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终止医院与合同制人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关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并履行相关程序。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运营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立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医院提供明确的管理规范,以便全面提升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2. 聘用人员的分类和要求2.1 全职人员全职人员是指医院直接聘用的正式员工。
全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拥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资格证书;- 具备所需的技能和工作经验;-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2 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是指医院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合同制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对所从事的工作具备专业技能和经验;- 接受医院要求的岗位培训;- 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
3. 聘用程序和流程3.1 聘用申请医院聘用人员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简历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负责人的推荐信;- 相关学历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具备技能的证明文件。
3.2 面试和选拔医院将对提交申请的人员进行面试和选拔。
面试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 个人能力和专业技能的考察;- 职业经验和医疗知识的评估;- 认真对待面试过程并展示良好的沟通能力。
3.3 录用程序经过面试和选拔,医院将根据相应岗位的需求和申请人的背景确定录用人员。
录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向录用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 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完成入职和培训手续。
4. 职责和权利4.1 医院的职责医院应履行以下职责:- 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按时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4.2 聘用人员的权利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按时获得工资和福利待遇;- 参与医院组织的培训和研究活动;- 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和建议;- 获得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益。
5. 聘用人员的管理医院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提供必要的晋升和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医院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聘用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工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4. 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
5. 具备医院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聘用程序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1. 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人员需求。
2. 人力资源部根据科室需求,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3. 聘用人员通过笔试、面试等考核方式,择优录用。
4. 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 聘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四、待遇与考核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薪酬制度执行。
第七条医院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晋升、调整岗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五、解聘与辞职第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 因工作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4. 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
第十条聘用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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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修订稿)》再次修订。
第二条编外用工分类
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
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二类:医学院校三本、民办本科、成教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
第三类:非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程、财会等工作。
第四类:工勤岗位人员,从事收银、电工、驾驶、导诊、打字等工作。
第五类:保安人员。
借用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按《返聘人员管理规定》执行,保洁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编外用工原则
1、科学设置岗位。
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依法用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各类编外人员签订合同,交纳各项保险,共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招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基本要求。
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如《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专业上岗证书等。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招聘程序
招聘编外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统一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相关科室共同参与。
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指导与监督。
(一)用工计划。
每年年底,各职能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按照“精简效能、控制总量”的原则,在上级下达入编计划之外,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编外用人计划,合理确定各类编外用工数量。
(二)填写《区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开招聘。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根据审批的编外人员总额,由人事部门组织,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信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四)理论考试与面试。
由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组织理论考试。
根据考试成绩,按得分高低确定一定比例进行面试。
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以面试、实际工作能力考核为主。
(五)体检。
根据招聘名额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六)公示与录用。
在院务公开公示栏内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无异议再办理录用手续。
(七)试用。
招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
(八)签订合同。
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医院与其签订《合同书》。
财务、计算机、护理等有关岗位招聘人员签订合同时,需交纳风险保证金。
第三章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六条工资待遇
1、医院实行月工资制。
2、研究生、本科生(仅限本一、本二)执行国家标准。
其他人员基本工资见附表一《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取得本岗位中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被聘任后,享受国家标准工资。
3、工资调整方法:
1)基本工资按附表一按期于每年一月份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调整。
2)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后,经各相关职能部分考核合格者,从第二个月起调整基本工资(与学历相比,就高标准调整)。
3)取得成教本科学历人员,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调整基本工资(与职称相比,就高标准调整)。
4、编外人员所在科室每月5日前报上月出勤情况,人事部门每月10日前将各科室考勤结果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按月发放编外人员工资。
第七条请(休)假
1、请(休)假手续参照编制职工规定执行。
2、病假。
如系急诊,必须出示二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及医生出具的病假条。
非急诊必须由本院保健医生出具病假条,否则不予承认。
病假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病假超过一个月,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按其院龄计算:院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工资的60%;院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院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院龄满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者解除聘用合同。
3、事假。
事假按规定程序报批,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0天,如擅自超过10天,按终止合同处理。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即扣除日平均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
研究生、本科生(本一、本二)、取得本岗位中级职称人员,福利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其他编外人员待遇:
1、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带薪休假。
实行每周5天半工作制,加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2、按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假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其他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3、按政策规定享受探亲假。
4、享受伙食补贴(充值),缺勤按天数扣除。
5、与编制内人员同等享受夜班费、节日加班费。
6、享受“五险一金”(签订合同后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统一办理)。
7、月奖金:办理招聘手续后,按附件二《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月奖金标准表》享受。
8、季度奖、年终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管理部门职责
1、人事科负责所有招聘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辞退,及相关劳资、人事工作;
2、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招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调配、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3、招聘人员合同期满,相关职能科室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科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十条编外人员日常管理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技能,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协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不迟到、不旷工。
对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医院《奖惩办法》处理。
3、严格遵守我院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管理规定。
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
各用人部门必须协助医院做好编外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考核
招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并作出考核意见,报人事科审核、备档。
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岗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出勤。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及是否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签定
医院与编外人员签订合同期限,研究生和一本、二本毕业生与在编人员相同,其他人员第一次为两年,第二次为五年,第三次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编外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提前三天),医院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编外人员年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医院不再续用,合同将自行终止。
3、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者。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次考试仍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者。
(3)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两次不合格者或年内三基考试有三次不合格者。
(4)有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5)因个人行为,给医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医院声誉。
(6)工作失误,引发医疗纠纷,情节较严重。
(7)工作能力较差或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院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