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信用法律制度概述
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美国次贷危机和信用卡危机爆发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话题再次被多国政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通过介绍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应对策略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举措,就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向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监管建议。
一、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市场经济监管的核心之一就是在防范系统风险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也不例外。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伴随着美国消费信贷等银行业务的迅猛增长,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美国陆续出台各项法律,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消费信贷带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出现的问题。
这些法律逐渐构成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
1.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发展早在1968 年,美国就出台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这是美国第一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的联邦法律,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信贷法案》。
197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不动产过户程序法案》,要求贷款人必须告知借款人按揭贷款相关费用情况,并禁止在贷款中使用回扣以保证住房贷款成本测算的真实合法性,保护广大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1976 年,为了给金融消费者比较和选择各种金融服务提供便利,美国通过了《消费者租赁法案》,建立了一套解决有关金融消费者最终责任争端的程序,并规范了金融租赁的广告披露等相关业务行为。
1977 年《社区再投资法案》针对贷款发放行为,明确了美国国会关于储蓄机构有责任服务于社区的理念,一方面鼓励储蓄机构满足社区内的贷款和发展需求,另一方面提供激励机制促进储蓄机构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健谨慎的贷款支持。
1980 年美国开始实施《电子资金转账法案》,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向未提出申请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也禁止金融机构强制金融消费者开立电子资金转账账户或强制使用电子资金转账服务。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1. 引言1.1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背景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是一部旨在保护消费者信用信息和促进信用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立法。
该法案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1年生效,是美国消费者信用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
该法案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解决信用报告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不透明现象。
在此之前,信用报告的编制和使用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往往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信用报告机构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信用体系。
这部法律规定了信用报告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它们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法律也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如获得免费信用报告、纠正错误信息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律实现了对信用报告制度的有效监管,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出台对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其他国家的信用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借鉴。
1.2 我国信用建设的现状及挑战我国的信用建设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和谐发展。
信用记录不够全面和准确,导致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足。
信用体系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导致监管不到位和效果不佳。
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多样性不足,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我国的信用环境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如信用破产、失信行为等,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信用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不够,导致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所有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信用建设的进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 正文2.1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主要内容1.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法律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和管理方式,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2. 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信用机构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消费者有权要求修正错误信息。
国外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评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对于金融、电子商务、租房、就业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外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相对完善,各国在信用评估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做法。
本文将就国外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探讨。
一、国外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概述1. 美国美国一直以来都是信用评估体系发达的国家,其信用评估机构主要有三大征信机构,分别是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
这三大征信机构收集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房贷等信用记录,利用这些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信用评估服务。
美国的个人信用评估还包括FICO信用评分系统,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帮助金融机构和企业判断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2. 欧洲欧洲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在各国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都比较完善。
比较著名的是德国的Schufa和英国的Experian。
欧洲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还包括了消费者信用报告,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信用报告来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信息。
3. 亚洲在亚洲,日本和韩国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也比较先进。
特别是韩国,其信用评分系统非常成熟,不仅涵盖了金融信用,还包括了消费信用和生活信用等方面。
韩国的信用评估在贷款、就业、租房等方面都有着广泛应用。
1. 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在国外,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比较规范和统一,这有利于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平台,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减少信息孤岛现象,避免信息的重复采集和传递。
应采取措施规范各类征信机构的行为,提高信息征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在国外,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得到了很好的实践,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比较健全。
我国也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范围和原则,规范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穆迪、 标普、 惠誉 。此 后 , 联 邦 和州 立 法 开 始 广 泛 地 引用 N R S R O机构 的评级 结果 , 来监 管银 行等 金融 机
备 法》 《 1 9 4 0年投 资公 司 法》以及 S E C制 定 的规 则 。 但是 , 相应 的评 级 机 构监 管 制 度 却 几 乎 空 白 , 甚 至 S E C制 定 的规 则 R u l e 4 3 6( g ) 明确 将 评 级 机 构 排 除
加快 信用 评级行 业监 管立 法改革 的步伐 。
监 管立法改革领域的典型—— 美国、 欧盟 为研 究对 象, 通过 系统梳理 这些 国家和 地 区的信 用评级监 管法律 制度框 架的演变历程及现状 , 并对我 国相 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 进 而对我国信 用评级 法律框 架的搭建 完善提 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 信用评级 ; 监 管; 法律框 架; 启示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1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4— 7 4 7 X( 2 0 1 3 ) 1 0— 0 0 4 8— 0 5
向为评级理论和评级监管政策 ; 陶丽博 ( 1 9 8 6一) , 女, 云 南人 , 中债 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公 司研 究开发部分析师 , 主要 研 究方向为 评级监管及评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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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 信用 评级 】
杨勤字, 陶丽博 国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框架概述及启示
法第 一修 正案 对 言论 自由的 保 护 , 使 得 美 国 的评 级
2 0 1 3年第 1 O期 总第 1 7 7期
以案件分析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世人关注。
美国法律体系以联邦制为基础,融合了普通法、衡平法、宪法等法律原则,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美国案件为切入点,分析美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探讨法治精神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二、美国法律体系概述1. 宪法:美国宪法的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宪法确立了美国政府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 普通法:普通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基础。
普通法通过法官的判决逐渐形成,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 衡平法: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以道德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或不公正的案件。
4. 各级法院: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州际关系的案件,州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州内案件。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背景:该案涉及种族隔离问题,原告为两名黑人学生,他们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
判决: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宣布种族隔离非法。
分析:该案体现了美国法律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法院通过解释宪法,消除了种族歧视的法律依据,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
2. 案例二:辛普森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1995)背景: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判决: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分析:该案引发了关于美国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
尽管警方和检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陪审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这反映了美国法律体系中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证据确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3. 案例三:凯西诉俄亥俄州案(Casey v. Planned Parenthood,1992)背景:该案涉及堕胎权问题,原告凯西因怀孕要求终止妊娠,但俄亥俄州法律规定禁止堕胎。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随着全球贸易和投资的深入发展,信用体系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失信惩戒机制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行业、领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其失信惩戒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一、主要内容1. 不良记录制度:失信人被记录在信用机构信用报告中,以便公共和私人潜在借款人或雇主查看。
2. 资产冻结制度:对失信人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其转移、变卖相关财产,可对缴获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3. 诉讼制度:债权人可起诉追讨债务,甚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在美国,往往债权人需要负担较高的诉讼费用,但成功追讨债务后可要求失信人承担相关费用。
4. 禁令制度:对失信人采取禁令措施,禁止其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如禁止驾车、禁止进入某些场所。
5. 强制执行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失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拘留、扣押财产、强制清理等。
二、特点1.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美国禁止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监管组织参与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工作。
在失信惩戒的整个过程中,金融机构、信用报告机构、社会媒体、雇主等都扮演重要角色,共同维护信用体系的运转。
2. 法律制度健全:美国有完备的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包括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金融管理局(FFIEC)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美国各州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信用法律和法规。
3. 债务自愿还款:在美国,债务人在遇到经济困境时,可以向债券机构申请再融资,在特定条件下重新调整贷款的还款方式和期限,以确保能够还清债务。
4. 信用报告权利:按照美国联邦“消费信用保护法”规定,个人有权在每年一次免费获取自己的信用报告。
这使得个人始终能够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总之,美国的失信惩戒机制具有制度完备、参与广泛、法律体系健全等特点。
它的运转使得整个信用生态系统更加稳健,并有助于保持经济稳定、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研究和借鉴
安全地运作 。
一
制 ,以满足知情权 实现 的需要 。但是 , 对信 息 隐私权
的 限 制要 严 格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之 内 ,比 如 严 格 限 制 个
、
关于个 人信 用信 息利 用法 理学讨 论
个人信用体 系则是用 以载 明和验证个人信 用状况
而建 立 的具 有 一 定 法 律 效 力 的文 件 资 料 和 相 关 制 度 体
人信用体系 中征信体 系建 立 的初期 , 加上 人 口众多 、 如果对信 息采 集 必须 经 被征 信 人 同 意 , 及 的机构 涉
多, 难度大且监管 的成 本太高 ,所 以规 定除特 殊信息 外均不必经信息主体 的同意 即可 采集信息 。对信息利 用进行控制在我 国可行 ,因为 只需 对征信机 构进行监 管、 制定一部信 用信 息法 即可实 现 , 本低 ,操作 简 成 单, 法律还可 以通过 除外规定 , 设定 可 以不经 信息 主 体 同意即可使用信用信息 的情况 , 进一 步筛选合格 用 户, 便利信用信 息的使用 。 当然 , 从法理上看 , 不经 被征信 人 同意而 向用户
采用在符 合法 定条 件 下无 须征 得信 息 主体 同意 的原
洛 阳师范学院学报 20 0 9年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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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相互促进 , 才能在法治 的框 架下使 信用经 济得 到
提供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 际 上是 个 人 信 息 隐 私 权 受 到 限 实
系的总称 , 包括个 人信用 信息记 录制度 、个人征 信制
度、 个人信用风 险管 理机制 和个 人失 信惩 戒机 制等 。 整体上以建立 一套完 整的个人信用体 系与法律制度可 概括这一 内涵 。 它们作为社会信用 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在规范个人 以及市场主体信用 行为 中发 挥着重要 作用 。只有 当一个 国家的个人 信用体 系健全 , 相关 法
美国社会信用立法体系
美国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经济的发展使得信用交易不断扩大,不少涉及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不断出现。
信用经济的发展对信用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美国在原有信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20世纪60年代《诚实信贷法》出台起,逐步加强信用立法,制定各种与信用有关的法规,并在之后的几十年当中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目前,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为核心,建立起涵盖16项立法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框架体系,成为全球征信行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神”:《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4月开始生效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迄今为止美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中最具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一部。
该法是在市场上出现大量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以及绝大部分机构以消费者信用评分为授信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
它首次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职责范围,并且要求其向关联企业之外的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
1996年,政府修改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随之出台《情报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对联邦调查局和联邦政府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补充。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在美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它详细规定了征信机构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权利和责任。
此外,《公平信用报告法》还规定,仅存在于征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信息,不属于有效的信用信息范围,包括征信机构与消费者、或因其他原因与征信机构有附属关系的人之间的交易,以及任何与信用卡发行或类似业务有关的消费者直接做出的信贷授权、批准和其他相关报告信息等。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所具备的特殊性,美国各项法律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消费者信用信息只能够用于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判断消费者是否有资格获得信贷的、(个人及家庭)保险承做、雇佣或其他法律许可的目的。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类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
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节普通法系(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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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市场的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其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以及联邦政府出台的一些法规。
建立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并间接地规范了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
美国的信用交易和信贷消费总额每个月在2000亿美元以上,其中包括工商信用、消费者信用和其他消费信贷。
就其经济方面的意义看,当一国市场的信用交易方式占主流时,其市场规模就会成倍地扩大。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还能有效地拉动本地的内需市场,间接地增加就业机会。
但是,扩大成熟且健康的市场信用交易,是建筑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之上的,而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支柱之一就是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
通常,人们将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运转良好和市场信用交易健康增长的国家称为“征信国家”。
在征信国家或地区,必然有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可循(张大为,1995)。
因此,在立法方面、美国等征信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基本作用关于美国的信用管理服务,可以追溯到1830年。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20年中,北美市场的信用交易额猛增,各种信用工具被广泛地使用。
由于市场的需要,帮助信用交易中的授信方做出正确决策咨询的信用管理行业步人现代信用管理阶段,并取得了快速发展。
但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鉴于市场的发展情况,社会各个有关方面都对国会适时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
于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美国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并逐步趋于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
一般来讲,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 17项(Robert Cole,1998),几乎每一项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
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在 80年代被终止使用。
其他16项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
llectlon PraCtiCe A。
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
t OPPO。
tunny ACt)、公平信用结账法( Fair Credit Billing Act)、诚实租借法 Trutn in Lending 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Card l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电子资金转账法( Electronic f。
nd Transfer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Control Act )、甘恩一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 -St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dlty Banking Act)、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 Mortgag。
Dlsd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 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机构改革一恢复一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pair Organization Act)。
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
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于50年代跨人现代信用管理阶段,适应社会发展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则始建于60年代。
美国国会完善消费者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相关法律的主要目标有三个,即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
例如,在被废止的“信用控制法”出台时,主要是针对60年代以来,美国市场上信用交易额度猛增,以至造成通货膨胀的压力等问题。
在1930年,通货膨胀成为当时美国经济中的主要矛盾,卡特政府在制定控制通货膨胀的经济政策时,援引该项法律以控制通货膨胀。
在美国社会,个人隐私权会受到高度重视,因为个人隐私权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价值观,处理不好极易引起众怒。
信用交易的扩大必然改变原有的市场规则以及个人生活方式,而信用交易扩大的基础是对企业和消费者进行征信,并将大量处理过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数据公开和加以传播,从而涉及到敏感的个人隐私权问题。
于是,必须有法律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法征信数据加以区分,达到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目的.又让信用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Robert E. Thomas,1997)。
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也用于解决特殊的社会问题,例如房屋租赁、小企业发展、农业和少数民族问题。
二、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就美国联邦政府而言,并未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务,它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立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各有关部门的。
鉴于美国制订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目的,以及从其信用相关立法体系构成可以看出,立法基本可以分为银行相关和非银行相关两类。
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而非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信用管理行业。
因此,美国的主要执法机构(Credit Regulators)也按照银行和非银行分成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ffice of Comptroller ofthe Corrency, OCC)、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 -serve Syste。
)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Comrnlsson,FTC)、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National CreditUnion Administration)、储蓄监督办公室(Officeof Thrift Supervision)等。
所谓执法机构,一般是法案草案的提出机构,它的职能是在法律文本后面做出实施规则,并且在技术上对法律文本提供权威的解释.如果说银行系统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在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非银行系统执法机构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对征信和追账业者的规范。
在美国,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是美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
FTC是几个主要信用管理有关法案的提案单位和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纪商、汽车经销商、信用卡发行公司等等。
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叶秋南,1996)。
三、重要法律1.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2.平等信用机会法( ECOA)3.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4. 诚实租借法5. 公平信用结账法四、美国信用法律制度的特点(一)信用法律制度以信用交易的充分发展为先导信用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历经一百多年发展的信用交易已经成为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经济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信用行业也出现了一些急需应对的问题,例如高利贷剥削、虚假信用报告等。
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了信用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信用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从具体的信用法律制度看,都是针对信用行业中的特定问题而做出的规定。
例如,法律对于信用信息的范围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基本假定是,几乎所有的信息都是信用信息,信用报告机构可以不受限制地采集、使用,至于哪些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哪些信息不属于信用信息,完全由实践来决定。
实践中,如果某类信息被认为不宜作为信用信息,则制定法律对其加以排除或者限制。
例如,《平等信用机会法》禁止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作为授信人决定是否授信的依据。
近年来,身份盗窃(Ide nti tyT hef t,利用他人身份从事信用交易等不法行为)是美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导致身份失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的唯一性身份标识——社会安全号码可以通过其信用报告获得。
因此,一些专家建议立法以限制在信用报告中使用社会安全号码。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就信用法律制度而言,“经验”——信用交易的实践,正是其生命所在。
(二)信用法律制度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美国的消费者信用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十,是当今世界信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信用的发达与信用文化观念息息相关。
美国消费者数据行业协会主席康纳利先生讲到:“美国人的观念是,获得信用不是特权,而是任何人都享有的权利。
”③这种观念是信用经济的基础,也是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
为了得到或者方便地得到信贷或者其他形式的信用,美国人宁愿放弃一定的权利,甚至隐私权。
正因为这样,美国信用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尽量为信用行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在美国,信用信息的采集不需经消费者事先同意,这是美国信用报告制度和欧洲的重要区别之一。
从理论上讲,信用信息属于消费者所有,并且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采集需取得消费者同意的规定是必要的。
但是,美国人认为,事先取得消费者同意的做法必然会限制信息的自由流通,进而会影响到消费者获得信用或者获得信用的时间。
因此,虽然现行做法对消费者隐私是一种威胁,消费者仍然可以接受。
(三)信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多样一位美国律师曾说:“信用对于美国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和律师都不太清楚什么法律调整某一特定的信用交易,这是因为适用于信用交易的法律是非常混乱的”④。
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信用法律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除国会立法外,还有行政规章和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除联邦立法外,还有各州自行制定的有关法律。
依据国会在法律中的授权,联邦行政机关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行政规章。
例如,联邦储备委员会依据《平等信用机会法》制定了规章B;依据《诚实借贷法》制定了规章Z和规章M;依据《诚实储蓄法》制定了规章DD等。
这些行政规章是对国会制定法的重要补充和解释。
以规章B为例说明。
《平等信用机会法》的目的是禁止债权人在信用交易中考虑种族、肤色、宗教、国家来源、性别、婚姻状况、年龄、信用申请者收入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于公共资助等因素(只要申请人有能力从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