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四章(证券)
信息披露

本章教学重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初次信息披露和持 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1 .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2 .如何理解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3 .如何理解招股说明书的性质。 4 .是否应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5 .信息披露与信息公开有无区别? 6 .如何完善我国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
再 见!
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 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真实性
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 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二)准确性
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能使 人产生误解。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性
要求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 不能有重大遗漏。
(四)公正性 (五)及时性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二节 初次信息披露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时信息披露的文件: 1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 2 .招股说明书摘要; 3 .发行公告; 4 .上市公告书。
本章教学难点: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责任承担。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与意义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第四章重要考点(1)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第四章重要考点(1)
证券法
一、证券的定义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凭证、证券存货单,石油、煤气或其他财产小额利息滚存权。
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何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或认购证书、认购权或购买权。
” 1984年修改后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1)国债凭证。
(2)地方债凭证。
(3)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
(4)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
(5)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
(6)股票(包括零股票)。
(7)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收益书。
(8)外国或外国法人所发行的证券和证书中具有以上各款证券或证书性质者。
(9)其他由行政命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
在前项各款所载有价证券未发行的情况下,该有价证券所应代表的权利视为有价证券。
”
二、证券发行和承销
1、证券发行的原则
(1)三公原则
(2)合法性原则
(3)审查原则
2、证券发行的种类
(1)直接发行
(2)间接发行
3、证券承销的种类
(1)证券代销
(2)证券包销。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四章营业

〔二〕营业方式的限制 法律对于妨害营业自由的营业方式给予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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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营业转让
一、营业转让的概念和意义
营业转让是指将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保持其整体性,从一个主 体转到另一个主体。
二、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
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存在下述几个方面的不同: 1.适用的法律不同。 2.后果不同。 3.人员是否变动不同。 4.效力不同。 思考:营业转让是一种什么行为?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根底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根本理论和根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营业的概念
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 而进行的连续的、有方案的、同种类的活动。
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 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 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1.关于商法中的营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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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或营业财产? 2.简述营业自由与营业限制。 3.比较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的异同。 4.试述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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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来说,营业转让主要发生以下效力: 〔1〕作为组织的营业财产的移转。 〔2〕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营业转让同时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具体包括两个方 面:
〔1〕对营业上债权人的效高等力教育。出版社
甲在A地经营一家饭店多年,因考虑转行, 将该饭店转让给乙。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四 章营业
第一编 商法总论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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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收购慢走规则中。
(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强制发出收购要约。
2.强制购买剩余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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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 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要约收购分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和自愿性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具有以下特征: 1.要约收购是公开收购行为; 2.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为; 3.要约收购的相对人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
1.维持上市资格 2.终止上市交易
3.强制受让
4.变更企业形式 5.更换股票、注销公司 6.收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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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
一、协议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一)协议收购的概念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 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而进行的上 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收购主体是投资者。 2.是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 3.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4.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对其兼并。 5.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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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1.按照收购方式,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集 中竞价收购。 2.按照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是否合作,分为敌意收购和友好 收购。 3.按照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分为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4.按照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分为部分收购和全 部收购。
2019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精讲讲义:证券法

2019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精讲讲义:证券法第四章证券法一、证券的定义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凭证、证券存货单,石油、煤气或其他财产小额利息滚存权。
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何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或认购证书、认购权或购买权。
” 1984年修改后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1)国债凭证。
(2)地方债凭证。
(3)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
(4)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
(5)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
(6)股票(包括零股票)。
(7)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收益书。
(8)外国或外国法人所发行的证券和证书中具有以上各款证券或证书性质者。
(9)其他由行政命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
在前项各款所载有价证券未发行的情况下,该有价证券所应代表的权利视为有价证券。
”二、证券发行和承销1、证券发行的原则(1)三公原则(2)合法性原则(3)审查原则2、证券发行的种类(1)直接发行(2)间接发行3、证券承销的种类(1)证券代销(2)证券包销三、证券交易1、证券交易的类型(1)现货交易又称即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实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现货交易的法律特征是:(1)现金实物交易,交易双方一方交付款额,另一方马上或在很短的时间内交付证券;(2)现货交易的证券交割,以当日交割为原则;(3)即时清算。
(2)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并不立即执行,而是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在将来的某一个日期实行交割和清算。
证券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的证券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期货合约的买卖完成。
证券期货交易最后实行实物交割的比例很小,主要是提供“对冲”操作免除到期履行合约。
在现代社会中,期货交易的优点在于其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经济功能的发挥。
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商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三章商事行为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非公司企业法第六章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第七章保险法第八章证券法第九章期货交易法第十章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破产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西北政法2006年研;华师2004年研]答: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是指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程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2商事自治规则[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业务规则;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3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华师2003年研]答:(1)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能够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志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并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2)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
商法学笔记(三)——证券法

证券交易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上的证券一、证券概述(1)种类1)依权利性质分:①物权证券:仓单、提单②债权证券:票据③社员权证券:股票2)依经济功能分:①财产证券:相当于上述物权证券——民法②货币证券:表示一定金额支付,如支票、本票、汇票——票据法③资本证券:表示一定投资权利,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衍生证券——证券法(2)股票1)概念:由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性书面凭证2)特征:①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②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证权证券)③要式证券:1、本身体现为某种权益的外在化载体,在股份而言,就是股票2、证券上须记载一定事项3、须有特定人的签章才发生效力④是一种永久性证券⑤具有可转让性(这是形成证券市场的前提)3)种类:①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企业现有国有资产折算形成的股份②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③社会公众股: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其可以上市流通交易(3)债券1)概念: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为筹措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是一种证明文件)2)分类:①公司债券:公司发行的债务凭证,并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向债券持有人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利率支付利息②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或其他特定目的向投资者发行的依照债务凭证,并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将债券持有人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分为国家债券与地方债券)(国债由中央政府发行,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
目的往往是弥补财政赤字、特殊经济政策,并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担保,风险小。
)③金融债券: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商法学部分重点整理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

一、商法总论*商事立法准则:概括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列举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予以详细的列举。
折衷主义:指综合采用上述两种立法对商事的范围予以界定,日本典型。
*商主体:概念: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构成要件:1、必须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之存在为前提(即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必须以一定的经营活动为存在的基础(营利性、营利的持续性、公开性)。
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概念:是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所获利润,在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配。
《合伙企业法》33条:(普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商法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权利的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有限责任原则、财产保险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商业登记的效力:1、对登记人的效力: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能够从事商业营业活动的前提。
2、对第三人的效力: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
二、证券法*证券分类: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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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订立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委托银行设
专门帐户收款,在报纸上发出募集公司债
券的公告,认购债券);
制作公司债券存根薄。
(三)公司股票的发行
3、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方式。 间接发行有代销和包销之分,单独承销和 承销团承销之分,包销有全额包销和余额 包销之分。
(二)公司债的发行
1、发行人的资格问题 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的公司为:
• 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
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国有有限 责任公司。
(4)按照债券能否转化为股票为分类标准, 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 转换公司债券; 非转换公司债券。
(5)按照债券是否设担保为分类标 准,可以将债券分为:
担保债券; 无担保债券。
(6)按照债券持有人能否参与分红 和决策为分类标准,可以将企业债券分 为:
一般企业债券; 参与企业债券。
间接投资证券市场; 专家理财的投资方式;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基金单位可以流通; 投资行为相对安全和规范。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政府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
四、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含义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为了筹集 资金,将证券首次销售给投资人的活动。
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者对已发行的公
司债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处
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发行)。
3、发行程序
公司作出发行公司债的决议;
申请审批程序,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提交发行公司债的申请书、营 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公司债的募集 办法、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 报告、发行公司债的公司决议等材料。
对公司债总额的限制(即一次或几 次发行的公司债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 资产的40%)。
债券利率的限制(企业的债券利率 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 率的40%);
公司债的用途的限制(发行债券换 来的资金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不能用于弥补亏空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债再次发行的限制(前一次发
适用我国证券法的证券包括股票、 企业债券、国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
二、证券的种类
(一)股票
1、股票的含义
股票是股份的物质表现形式,是股
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股东享有 股权的有价证券。股票票样
股票有不可偿还性;
股票有收益性;
股票有流通性;
认购股票有较大的投资风险 。
2、股票的分类
(1)按照股东享有的权益和投资风险 的大小不同,可以将股票分为: 优先股(有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 股、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之分); 普通股; 后配股。
2、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必备条件
公司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股份有 限公司不得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 司不得低于6000万元);
公司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公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必须达到足以 支付一年的公司债应付的利息水平)。
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配额 制操作)。
(2)限制条件
(2)按照股票票面上是否标明了面额 分类,股票有: 面值股票; 无面值股。
(3)按照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分类,股票有: 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
(4)按照股东有无表决权分类,股票有:
表决权股票;
无表决权股票(有优先股票、合并收 回股票、减资收回股票)。
(5)按照股东性质不同,可以将股东 持有的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外资股。
2、证券发行主体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发起人;
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
资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企业债券:企业法人(非公司);
金融债券:银行和法律允许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
国债券:国务院和地方政府;
证券投资基金券:基金发起人(信托 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以政府债券发行目的不同,可以将政府 债券分为:
国库券;
政府公债券(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发行的政 府公债券包括财政部债券、国家建设公债券、 保值公债券、特种国债、国际公债券)。
地方政府建设债券;
基本建设债券。
(3)按照债券上是否记名为分类标准,可 以将企业债券分为: 记名债券; 无记名债券。
第四章 证券法
•证券的含义 •证券的种类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的含义 (一)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 有一定权益的书面要式凭证。 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 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证券有流通性。 证券是面额凭证。
狭义的证券指的是资本性有价证 券,即作为资本信用手段,具有筹集 资金功能和投资收益功能的有价证券。
基金应交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
理公司用基金资产搞证券投资。
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投资人共享。
基金投资人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终止时,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分
配剩余基金资产。
重大问题应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决
定。
2、证券投资基金券,又叫基金单位,是 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 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 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要式书面凭证。
(6)按照认购人国籍、认购与交易使 用的货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国籍等分类, 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S股等等。
(二)债券
1、债券的含义
债券是发行人依法发行的,在约定的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国库券、企业 债券)
债券集中统一发行;
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含上市集中竞价交
易)。
2、债券的种类
(1)按照发行主体不同,债券有:
(三)证券投资基金券
1、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 发起设立,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 人用基金从事证券投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的证券 投资方式。
基金只能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可以设开放式基
金,也可以设封闭式基金)。
基金应交商业银行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