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认定、运行、改造、支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鼓励绿色建筑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等要求进行建设。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运行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晋建科字〔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1〕14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做好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负责认定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指导监督各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负责认定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授予标识并汇总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市星级绿色建筑培育和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各市要制定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并上报省厅,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工作程序、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四、城镇新建建筑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2021)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附件1),对建筑工程进行预评价,并在工程开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绿色建筑项目信息表(附件2)。
五、全省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符合《办法》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项目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的通知(1298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的通知(129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晋建质函〔2018〕1298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的通知(1298号)晋建质函〔2018〕129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根据《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249号)要求,为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主体责任,保障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实行自律承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诺范围及内容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百家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施工企业),重点对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和场内燃油机械尾气污染防治进行自律承诺,确保建筑工地达到环保治理要求。
二、承诺方式(一)在建项目承诺。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书》(附件1),承诺书一式四份,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二)建筑企业承诺。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承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各市名额详见附件2)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承诺,签订《建筑施工企业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书》(附件3),承诺书一式两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三、工作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做好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书签订工作,已开工项目和百家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施工企业)务必于2018年11月8日前完成承诺书签订工作,新开工项目签订工作要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进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晋建科字〔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字〔2018〕12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做好我绿省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具体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各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绿色建筑的培育、筛选、指导、资料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两类。
设计评价标识应在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申报。
运行评价标识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使用满一年后申报。
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报设计评价标识。
申请评价标识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三、鼓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益性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
四、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资料,经各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我厅。
各市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二)申报项目资料经我厅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专业评价阶段。
(三)专业评价未达到要求的,申报单位可按照专业评价意见进行一次修改完善,修改完善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逾期未报即为自动放弃申报。
再次进行专业评价仍未达到要求的,即终止评价退回申报资料。
推进山西省工程建设绿色施工的探讨

工业的重要组成 。针对山西省绿 色施 工技术 的应 用现状 , 分析 了推 行绿 色施工的必要 性 , 提 出 了推进 绿 色施 工 的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色施 工 ; 工技 术 ; 持 续 发 展 ; 绿 施 可 山西 省 中 图分 类号 :4 69 F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制作加工 的模式 。建议由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措施推广 专业化加工和配送 , 可以极大地提高钢筋利用率 ,减少现场制作带来的同体废弃物和噪声 , 特
施工 现场周边的居 民已经 意识到来自于夜间施 工带来 的噪声污染影 响入睡 , 由于 土方 开挖造成的空气 巾粉尘 的增加影响空气 清洁 、 但对 于 更深一些 的有害影响缺乏认识 。相关政府部 门也意识到施T现场的土方 工程造 成空气 巾悬浮颗粒的超标影响一级天气 的天数 、 但仅停 留在要 求 覆盖或 停_ 的简单管理上 , T 缺乏系统 的管理 。总之 , 更多地都停 留在一种 自发状 态 , 绿 色 施 工 的 概 念 缺乏 系统 的认 识 。 对 22 管理协调 困难 , 绿 色 施 工 涉 及 的方 面较 多 , 此 涉 及 的 相 夫 管 理 部 门 比 较 多 , 如 因 比 环保局 、 建管委 、 执法局 、 技术监督局 , 易形成管理盲 Ⅸ。 23 缺 少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 我 们 目前 的绿 色施_ 评价也仅停 留在对施工措 施的评价上 , [ 对效果
20 年 第 1 卷 08 8
第 2 期 2
收稿 日期 :0 8 0 0 20 —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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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 山西省工程建设 绿色施工 的探讨
郎 勇
( 太原 市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 山西 太 原 ,30 9 000 )
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晋建质函〔2024〕410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4〕4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工法应用和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或在我省建筑工程开发应用工法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二)申报工法的应用范围应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方向和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等要求;(三)申报工法已评定为企业级工法;(四)申报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五)申报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能有效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外省入晋企业申报的工法应至少在山西省内经过1项及以上的工程实践应用;(六)申报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国家级工法、其他省(部)级工法雷同,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法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书面申报资料1.《山西省省级工法申报汇总表》(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2.《山西省省级工法申报书》(附件2);3.工法文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要求编写,具体格式参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文本中不得出现编写单位及编写人的名称及相关信息);4.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6.两项及以上工程应用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原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7.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8.工法关键技术的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如有);9.反映工法实际应用操作要点的照片(不少于10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3]8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省综改试验和转型跨越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作用,提升新建建筑建设品质(一)强化规划引领。
各级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积极贯彻集约、绿色、低碳和环保的理念,引导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试点。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同时加强规划审查,并应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以保障房、重点工程和新区建设为重点,推进绿色建筑单体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
2013年起,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4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太原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应不低于2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海关,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晋建市字〔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6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现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精神,聚焦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着眼补短板、强弱项,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全方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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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GB/T50640-2010),以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要求;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在本省行业内组织开展《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全面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与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接轨,凡申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必须是已经立项的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四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执行评价标准的原则。
验收评审工作依据《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进行。
为此,成立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协会质量安全技术部。
第二章申报程序及条件第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申报程序:分为开建公示、申报评审和评价审定三个阶段。
1、开建公示是指在工程项目自中标后一个月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愿申请填写《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工程)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同意推荐,报省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通过审定后的项目在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一个月,经公示无举报的授予“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荣誉牌。
2、申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
实行联合承包的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联合承包单位可以联合申报。
3、评审是指经省建协审核公示的申报项目竣工后,由申报企业填写《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工程)应用评审申请表》(附表2),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省属建设行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由省建协组织评审。
4、审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审定参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中相关评价框架体系、指标、评价方法,通过企业自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批次评价)、工程所在地市建协进行过程监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阶段评价)、省建协组织评审委员会审定,分别确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等级,其中“合格”、“优良”等级工程分别授予“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达标项目”的荣誉。
第六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开建公示的条件:1、开建公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2)工程建设规模达到以下要求: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30000 m2及以上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000m2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群体建筑;工业建筑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或单体跨度24米及以上单体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创建公示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及申报表中详实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章节内容材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目标要明确,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要求);(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的管理措施;第七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评审的条件1、申报评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2)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表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相关内容(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并能够根据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优化设计,能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章节内容进行施工;(3)积累和保存完整反映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各阶段的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纪录等,以及图片和影像资料;(4)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5)未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6)未发生污染排放、扬尘、噪音、扰民等问题;(7)未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8)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9)未因发生违反建筑法律法规条款,被当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申报评审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应用评审申请表》,地市建协主管部门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有关评价意见;(2)总结报告(2500字以内)。
报告应反映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特点,施工管理,环境保护措施,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措施,发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建筑工业化应用情况,综合效益分析等内容;(3)根据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优化设计的相关资料,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章节内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实施纪录;(4)对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中“四节一环保”内容中相关条目,建立的环境保护评价、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五册资料内容。
(五册内容要对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内容,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条目列入每册内容中,并根据内容附相关文字表述、文件和材料复印件、图片等,影像内容放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果汇报光盘中);(5)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果汇报影像资料(10分钟以内,附解说词)。
(6)施工企业联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开展自评的相关表格,包括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要素评价表、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批次评价汇总表。
工程所在地市建协主管部门在过程监督中形成的阶段性评价材料,包括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阶段评价汇总表、单位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汇总表(所有评价表编号应按时间顺序的流水号排列)。
第三章组织与监管第八条省建协负责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九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十条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的样板工程。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已被批准列为创建公示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在施工工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应予以取消或更改: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四章验收评审第十二条企业自评。
总承包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对照“四节一环保”五个要素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条目,按照实际发生条目进行批次评价得分,并将自评情况按要求填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要素评价表、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批次评价汇总表,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批次(过程)评价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过程监督。
工程所在地市建协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对批准创建公示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并进行阶段性评价。
监督检查时间不限,内容为施工过程中有关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相关内容是否与申报表中预期计划、措施、效益相一致? 是否作好相应的记录? 是否记录作为上报申请评审的依据。
阶段评价时间分别在地基与基础、结构、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三个阶段工程接近尾声时进行;阶段评价主要核查每个批次自评得分与实际是否相符,最终形成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阶段评价汇总表,在工程竣工后形成单位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汇总表,汇总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单位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总得分≥60分,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每个评价要素至少一项优选项得分,优选项总分≥5分的可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组织评审。
根据企业申请或省建协安排组织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组织正式检查一般为两次,过程检查一次,终检一次。
第十五条现场考核。
通过专家考评组对项目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1、听取总承包企业(申报企业)有关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2、实地查验工程实施情况和现场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控制见证书面资料及影像资料(10分钟),包括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资料,反映申报表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技术内容及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影响的相关资料。
3、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评价意见。
4、专家考评组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显示各工程的得分情况,考核后五天内提交省建协。
第十六条组织审定. 现场考核组将考评情况汇总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现场考评情况报告以项目得分情况确定拟公示的绿色工程名单,评审确定后将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公示公告. 省建协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工程项目在建协网站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达标项目”的荣誉。
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十八条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在申报山西省建设工程“汾水杯奖(山西省优质工程最高奖)”评选中优先择选。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已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省建协要组织专家进行核查鉴定,经核查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