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当时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唐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从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1. 唐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唐代法律起源于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形成了以法家思想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汉武帝时期,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法律体系也逐渐儒家化。
唐代在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吸收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唐代法律体系。
2.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形成,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唐代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合为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其次,唐代统治者重视法治,注重法律的适用,使得法律适用原则得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此外,唐代科举制度的推行,使得法官选拔更加公正,也为法律适用原则的贯彻提供了保障。
三、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内容1. 以律为本,以例为辅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以律为本,即以《唐律疏议》为基本依据。
同时,也注重以例为辅,即在律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代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依法断罪,不徇私情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依法断罪,不徇私情。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
这一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类推适用,罪疑从轻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允许类推适用,即在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同时,对于罪疑的案件,应当从轻处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代法律的宽容和人性化。
4. 重证据,轻口供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重证据,轻口供。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重视证据,不得仅凭口供定罪。
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5. 延长审限,慎于定罪唐代法律适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延长审限,慎于定罪。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论述题及答案

1、试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P27一、矜老恤幼原则。
对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四、世轻世重原则。
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2、试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
P45/46/47郑国铸刑书: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既预示着法的权威与神圣,也是用鼎这一载体表明法的稳固与彰明。
晋国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时,公之于众,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历史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P56一、事皆决于法: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唐朝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长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取向。
本文旨在探讨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以期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
二、唐朝法律适用原则概述唐朝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罪”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不得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定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不得随意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
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滥用刑罚,保障人权。
3. 罪责自负“罪责自负”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责任主体,不得将责任归咎于无辜之人。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4.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方法。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依法定罪量刑。
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主观臆断,确保法律的公正。
5.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唐朝法律适用原则强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还要对犯罪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犯罪的危害,从而预防犯罪。
三、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 刑法适用原则在刑法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和以事实为依据。
例如,《唐律疏议》规定:“凡犯罪,必先验其事实,然后定其罪名。
”这一规定体现了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严谨性。
2. 民法适用原则在民法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公平、合理和公正。
例如,《唐律疏议》规定:“凡民事,必先求其公平,然后定其是非。
”这一规定体现了唐朝民法适用原则的合理性。
3. 诉讼程序适用原则在诉讼程序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公正、公开和及时。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明清时期唐律的量刑原则。
唐律是指唐朝朝廷所制定的律法,最早出现于唐朝。
其主要原则和思想家们提出的现代刑法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它强调廉洁、公道、公正以及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国家的安全等原则,并以统一的刑罚原则来指导判断量刑。
在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中,主要从八个方面来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关系、犯罪人责任、犯罪动机、被害人承受情况、总体情况和配合情况等。
针对不同犯罪,可以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合理加权来确定可以实施的刑罚范围,从而达到相对公平正义的效果。
主要内容第一,唐律疏议量刑原则采用了惩戒原则,即假定犯罪者有能力遵守法律,而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量刑的原则是以改正犯罪者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注重犯罪的性质,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判决不同的刑罚,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刑罚和犯罪情节结合起来。
根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犯罪刑罚,而不单独以犯罪本身作为量刑依据。
它强调从惩罚措施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采取灵活可变的量刑方式,以确定犯罪刑罚的合理程度。
第三,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被害人关系作为量刑的依据,强调以被害人的利益为中心,充分考虑刑罚的伤害力。
若被害人的财产或道德上受损不轻,则相应的刑罚也应当比较重,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恢复社会正义。
第四,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总体情况作为量刑的依据,充分考虑犯罪者的行为影响和范围,以此来确定犯罪人的刑罚。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更重视的是犯罪的总体情况,它更关注社会影响,而不仅仅考虑犯罪本身,也不仅考虑被害人受到的损失。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见,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量刑原则,它从犯罪者的责任、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被害人关系以及总体情况等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以此来指导判断量刑,使犯罪者受到公正、合理、有效的惩罚,而不受地域、国籍、社会地位等影响。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不仅保证了量刑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有利于犯罪者的改造,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安全,为推行廉洁、公平、公正、安全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唐律疏议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
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
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
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
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正内涵,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
纵观中国大历史,真正具有这种法治韬略的贤明君主只有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亲自参加了隋末农民大起义,从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得出,法律制定后,君主官吏是否沿革执法,直接关系国家的兴亡。
他深刻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
①所以,他力主罪刑法定,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
”②在法律实践中,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有利社会条件,出现了一批清廉、公正的司法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
《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
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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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
《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
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9)同居相隐不为罪。
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
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
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删。
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有犯。
《唐律》规定,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