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中关于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涉及个人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德国家庭法通过对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规范,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以下是德国家庭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原则。
首先,德国家庭法保护婚姻关系的自由和平等。
根据德国宪法,婚姻是男女自愿建立的伴侣关系,不存在性别歧视。
德国家庭法明确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人之间才能结婚,而且必须是单一婚姻关系。
其次,德国家庭法强调家庭成员权益的平衡。
德国家庭法充分重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夫妻平等、亲子关系的保护,同时也尊重家庭的团结和稳定。
在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方面,家庭法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公平分配,以实现对家庭成员权益的平衡保护。
第三,德国家庭法关注子女权益和抚养问题。
德国家庭法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后,父母都有权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并承担子女的教育和抚养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利益应该放在首位,并要求父母共同为子女提供最佳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
第四,德国家庭法提供灵活的离婚程序。
德国家庭法允许配偶在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时解除婚姻关系,以保证他们的个人权益和自由。
离婚程序相对简便,法院会在合理范围内尽快作出决定。
此外,家庭法还规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等具体问题。
最后,德国家庭法鼓励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参与。
德国家庭法注重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和沟通,鼓励夫妻在婚姻存在问题时共同解决,以维护家庭的稳定。
此外,德国社会也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如婚姻咨询、家庭辅导等,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健康发展。
总之,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通过对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规范,德国家庭法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的法律框架,同时也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沟通,以实现更好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它是德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律规定了婚姻、离婚、抚养和监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就德国家庭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
德国家庭法规定,订婚双方必须年满18周岁。
未成年人的订婚必须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中一方曾经离婚的,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
如果提供不了判决书,需要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部门作出的书面声明。
双方必须提供意愿书,明确对婚姻的目的和内涵的理解。
德国家庭法规定婚姻是民事合同,双方要在婚姻中保持平等,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和自主权利。
双方要承担诚实、忠诚、互助和负责的义务。
在物质方面,双方应当平等分配财产,共同承担生活费用。
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在离婚时都需要进行公正的分割。
德国家庭法规定离婚应当依据合法的程序进行。
离婚程序应当公正、公平、透明、合法和正义。
民事法院应当在按照程序审核离婚案件的前提下,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当申请离婚的一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在协商后提出离婚协议。
当未达成协议或协议不公平时,需要进行强制的和公开的裁决。
在德国家庭法中,抚养和监护也是重点内容之一。
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承担责任。
父母应当为孩子提供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支持,并保证孩子的安全和权益。
当父母无法达成共识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当孩子的生活、发展和安全受到威胁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孩子的权益。
总之,德国家庭法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无论是婚姻、离婚、抚养和监护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实际操作,保障家庭成员的最大权益。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是保障家庭权益的法规,该法规包括法定婚姻、离婚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
首先,德国家庭法规定了法定婚姻。
根据德国民法典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因自由的意愿结成的合法生活伴侣关系。
这种关系是基于相互的尊重、平等和互助的原则。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成为法定婚姻,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婚姻。
其次,德国家庭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的规定,离婚可以由一方提出申请,也可以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的理由包括婚姻破裂、配偶先前未达到年龄要求、继承胡、虐待等。
离婚程序包括庭外和法庭程序两个阶段,庭外程序需要律师介入,并经过一定时间的等待期后,如果双方对离婚仍然坚持,就会进入法庭程序,法院会依据证据审判并做出裁决。
此外,家庭法还包括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德国法律,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并承担起共同的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积极参与家务劳动,共同照顾子女等。
最后,德国家庭法还规定了子女抚养问题。
在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是一个纠纷的焦点。
家庭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失败,法院将会根据子女的利益作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把子女交给生活条件更好、更有能力照顾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同时在抚养费用和监护权等问题上也会作出相应规定。
总体而言,德国家庭法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
在德国,家庭为社会的核心,家庭法作为保障家庭利益的法规,具有重要的作用。
家庭法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机构的全力支持,更需要每个家庭成员都积极地思考和行动。
德国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婚姻现象日益增多。
德国作为一个移民大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德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外婚姻是指涉及不同国籍、地区或民族的婚姻。
德国作为欧洲重要的移民国家,拥有众多涉外婚姻案例。
由于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德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相关内容。
二、德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1. 约束理论(Lex Fori)德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之一为约束理论。
根据该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以婚姻缔结地法律为准。
即婚姻当事人双方在德国境内结婚,其婚姻关系受德国法律调整。
2. 最密切联系原则(Lex Locum)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德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另一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以与婚姻关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为准。
具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住所地法律等。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过程中,若外国法律与德国公共秩序相冲突,德国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三、德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主要法律规定1.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其中,第1355条规定:“涉外婚姻,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此外,第1356条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不在任何一方国籍国,应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法律。
”2. 《德国国际私法》《德国国际私法》对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25条规定:“涉外婚姻,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6条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不在任何一方国籍国,应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法律。
”3. 《德国婚姻法》《德国婚姻法》对涉外婚姻登记、婚姻效力、离婚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条规定:“涉外婚姻登记,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欧洲扶养子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欧洲,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儿童在父母离婚或分居后仍能获得必要的经济、情感和教育支持。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平衡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儿童的福祉。
以下将详细介绍欧洲各国在扶养子女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欧洲各国扶养子女法律规定概述1. 德国德国的《家庭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义务。
离婚或分居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的扶养责任。
扶养费的计算主要依据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的收入状况以及子女的数量等因素。
2. 法国法国的《家庭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共同扶养义务。
离婚或分居后,父母需共同承担子女的扶养费用。
扶养费的计算主要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的收入状况以及子女的数量等因素。
3. 英国英国的《儿童扶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义务。
离婚或分居后,父母需共同承担子女的扶养费用。
扶养费的计算主要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的收入状况以及子女的数量等因素。
4. 意大利意大利的《家庭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义务。
离婚或分居后,父母需共同承担子女的扶养费用。
扶养费的计算主要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的收入状况以及子女的数量等因素。
5. 西班牙西班牙的《家庭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义务。
离婚或分居后,父母需共同承担子女的扶养费用。
扶养费的计算主要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的收入状况以及子女的数量等因素。
三、欧洲各国扶养子女法律规定详细解读1. 扶养费用的确定(1)德国:德国的《家庭法》规定,扶养费用应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健康需求。
扶养费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法国:法国的《家庭法》规定,扶养费用应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健康需求。
扶养费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英国:英国的《儿童扶养法》规定,扶养费用应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健康需求。
扶养费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4)意大利:意大利的《家庭法》规定,扶养费用应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健康需求。
扶养费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离婚抚养费外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抚养费,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是指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承担的经济支持。
不同国家对于离婚抚养费的规定存在差异,本文将概述一些主要外国国家在离婚抚养费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美国1. 美国离婚抚养费的原则美国各州对于离婚抚养费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原则是“子女最佳利益”。
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会考虑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健康需求。
2. 美国离婚抚养费的确定美国离婚抚养费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生理需求;(2)父母的经济能力,包括收入、财产、债务等;(3)子女的教育、健康、娱乐等方面的需求;(4)父母的共同抚养能力。
3. 美国离婚抚养费的支付美国离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给子女或支付给抚养子女的一方。
支付期限通常为子女成年或完成高等教育。
三、英国1. 英国离婚抚养费的原则英国离婚抚养费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生理需求;(2)父母的经济能力;(3)子女的教育、健康、娱乐等方面的需求;(4)父母的共同抚养能力。
2. 英国离婚抚养费的确定英国离婚抚养费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子女的生活费用;(2)子女的教育费用;(3)子女的额外费用,如医疗、娱乐等;(4)父母的经济能力。
3. 英国离婚抚养费的支付英国离婚抚养费通常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给子女,支付期限通常为子女成年或完成高等教育。
四、德国1. 德国离婚抚养费的原则德国离婚抚养费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生理需求;(2)父母的经济能力;(3)子女的教育、健康、娱乐等方面的需求;(4)父母的共同抚养能力。
2. 德国离婚抚养费的确定德国离婚抚养费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子女的生活费用;(2)子女的教育费用;(3)子女的额外费用,如医疗、娱乐等;(4)父母的经济能力。
德国 家事法
德国家事法
德国的家事法包括许多不同的法规和条例,主要涉及到婚姻、离婚、收养、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1. 婚姻:德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是基于自由意志的平等伙伴关系。
结婚需要满足年龄、亲属关系等法定条件,并且必须在民事登记处进行注册。
2. 离婚:德国的离婚法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因素。
3. 收养:德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并且收养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收养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有和亲生父母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 抚养权:德国的抚养权法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责任。
如果父母没有达成共识,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判断抚养权归属。
5. 财产分割:德国的财产分割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应该进行平等分割。
如果没有达成共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总之,德国的家事法为家庭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规范,旨在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家庭法篇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家庭法篇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家庭法篇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家庭法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它涉及到个人与家庭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在德国,家庭法的司法实践得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严格监督和引导。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典型判例,探讨家庭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包括婚姻与离婚、财产与抚养权、子女扶养权与探望权等方面。
二、婚姻与离婚婚姻是家庭法中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涉及到夫妻关系的产生、维护和解除。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次针对婚姻与离婚问题作出了重要的判决。
1. 典型判例一:婚姻无效宣告案在德国,婚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婚姻无效宣告案中,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况,如误婚、婚姻重复、亲属关系等。
这些判决为婚姻关系的清晰和维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 典型判例二:离婚赡养费案离婚是家庭法中的敏感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离婚赡养费案时,注重维护离婚双方的利益平衡。
在其中一次判决中,法院明确规定了赡养费的计算方法,考虑了离婚双方的经济能力和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生活水平,确保了子女的合理扶养。
三、财产与抚养权在家庭法中,财产与抚养权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判决中,法院经常考虑夫妻的财产关系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1. 典型判例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在一次夫妻离婚案件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程序。
法院认为,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以确保离婚后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2. 典型判例四:子女抚养权判决在德国,子女抚养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孩子生活和教育的方方面面。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个判决中强调了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
法院通常会根据孩子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决定抚养权和探望权的分配,以确保孩子得到充分的照顾和关怀。
四、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家庭法领域的判决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和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
德国家庭法
德国家庭法德国家庭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德国家庭法主要涉及到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
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德国家庭法的一些方面。
首先是婚姻。
在德国,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家庭关系,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才能成立。
申请婚姻注册需要双方在婚姻登记处进行办理,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结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婚姻登记后,夫妻即可拥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且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如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财产共同拥有等。
其次是离婚。
德国允许夫妻自愿离婚或因故离婚。
自愿离婚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故意离婚需要证明一方有过失行为,例如家庭暴力、恶性欠款等。
离婚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德国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律师谈判、调解等方式协商财产分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裁决。
再来是子女抚养。
在德国,子女抚养的责任主要由父母负担,父母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孩子的需求,共同负担抚养和教育费用。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共同育儿,德国法律规定将由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并支付定期抚养费用。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强制执行。
最后是财产分配。
在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应该按照德国法律进行分割。
德国规定,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储蓄、股票等,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配。
另外,离婚后产生的财产,例如财产分割产生的分红、遗产等,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总之,德国家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以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德国家庭法为夫妻、子女和家庭成员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手段,确保他们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欧洲婴儿抚养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欧洲婴儿抚养权法律规定一、引言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欧洲,各国法律对婴儿抚养权的规定各有差异,但总体上均遵循保护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各国在婴儿抚养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
二、欧洲婴儿抚养权法律原则1. 保护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欧洲各国在婴儿抚养权法律中均强调保护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确保其身心健康、教育和发展得到充分保障。
2. 双亲平等原则欧洲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父母在抚养权方面的平等地位,父母享有平等的抚养权,不得因性别、婚姻状况等因素而影响抚养权的行使。
3. 孩子意愿原则在欧洲,部分国家在抚养权法律中引入了孩子意愿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应考虑孩子的意愿,尤其是年满一定年龄的孩子。
三、欧洲各国婴儿抚养权法律规定1. 英国(1)法律规定英国《儿童抚养法》规定,抚养权归母亲所有,但父亲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抚养权。
若父母离婚,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情况,确定抚养权归属。
(2)抚养权变更在抚养权变更方面,英国法律规定,若抚养权归属方存在严重过错,如虐待、忽视孩子等,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2. 德国(1)法律规定德国《家庭法》规定,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离婚后,抚养权归母亲所有,但父亲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抚养权。
(2)抚养权变更德国法律规定,若抚养权归属方存在严重过错,如虐待、忽视孩子等,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3. 法国(1)法律规定法国《家庭法》规定,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离婚后,抚养权归母亲所有,但父亲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抚养权。
(2)抚养权变更法国法律规定,若抚养权归属方存在严重过错,如虐待、忽视孩子等,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4. 荷兰(1)法律规定荷兰《家庭法》规定,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离婚后,抚养权归母亲所有,但父亲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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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中关于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在德国,离婚后的扶养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余后效力,法律对其作了极其全面和详尽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而且也有利于保护需要扶养方的利益。
德国有关离婚配偶扶养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其《民法典》第四编“亲属法”的第一章第七节“离婚”,部分的第二目“离婚配偶的扶养”一中,内容包括以下五个分目:原则、受扶养权、给付能力和等级次序、扶养请求权的形成和扶养请求权的终止。
现分述如下:
(一)离婚配偶扶养的原则
根据1957年6月18日颁布实施的《男女平等权利法》,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因而离婚后,原则上当事人都应当自立,只
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自立的,才能请求另一方的扶养。
故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依照下列规定对另一方有受扶养请求权。
”依照这一规定,离婚后,配偶一方(以下称为扶养权利人)享受另一方(以下称为扶养义务人)扶养的原则是“不能自行维持生计。
”那么,应依靠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呢?民法典第1577条1款规定:“只要离婚配偶能由其收入和其财产自行维持生计,并以此为限,该配偶就不得请求第1570条至第1573、第1575条和第1576条所规定的扶养。
”
(二)扶养权利人享有扶养请求权的情形
“不能自行维持生计”,是扶养权利人请求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一般原则,在满足了这一基本的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配偶一方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请求义务方履行扶养义务:1、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2、年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3、疾病或残疾而不能从事职业;4、离婚后不能谋得适当职业;5、从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6、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期间;7、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
(三)扶养义务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和顺序
作为婚姻解除后的效力,离婚扶养所遵循的是“需要与可能’,也就是说扶养权利人有接受扶养的需要,而扶养义务人有承担扶养义务的能力。
是否有给付能力则以义务的履行是否会妨害义务人的适当生计以及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为判断标准。
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1、在不妨害义务人适当生计的情况下,扶养费的给付在综合考虑义务人的职业、财产状况以及其所负的其他义务后确定之;
2、如果扶养费的给付妨害了义务人的生计,义务人在考虑离婚配偶双方的需要和职业与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在合乎公平的限度内给付扶养费;
3、如果义务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扶养费,但其有财产时,在一般的情况下义务人应通过利用其财产的基本部分来支付扶养费。
但如果这种利用不经济或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后会有失公平,则义务人无须利用财产的基本部分。
在扶养义务人给付能力不足而又有多个权利人需要扶养时,在一般的情况下,离婚配偶的扶养请求权优先于义务人的新配偶。
如果新配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也同样符合扶养的原则和情形,但离婚配偶在不能自行维持生计或基于公平原因而请求扶养或与义务人的婚姻关系曾经长久存续的情况下,其扶养请求权仍然优于新配偶。
而在扶养权利人有两个以上扶养义务人的情况下,扶养义务的承担顺序是:负有扶养义务的离婚配偶一方,先于权利人的血亲负责任。
但义务人无给付能力的,血亲先于离婚配偶一方负责任。
(四)离婚扶养的范围及标准
离婚扶养的范围包括全部生活需要,而全部生活需要既包括现在的需要,也包括将来的需要和过去的需要。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现在的需要不仅包括权利人日常的基本需求,而且还包括权利人因疾病和需要照料的情况下支出的适当保险的费用以及其为重新就业而支付的学校教育或职业教育、进修或培训费用(第1578条2款);将来的需要是指义务人为保障权利人的未来生活而进行的一种先予性支付,民法典第1578条3款所规定的“针对年老和从业能力减弱的情形而支出的适当保险的费用’,即属于这种需要;而过去的需要是权利人因特殊的需要或
义务人存在迟延履行义务等情形而就过去提出的履行请求或不履行的
损害赔偿请求。
扶养费的支付标准有3种认定的方式:其一是“根据婚姻生活状况定之”。
而婚姻生活状况“在夫妻只有一方从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依据该方的收入加以确定,在夫妻双方都从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依据夫妻双方的总收入加以确定,即使夫妻双方的收入有差距也是如此。
在参照双方离婚前的婚姻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婚姻存续的期间的长短、受扶养方对家务的料理情况、双方或义务方的职业活动情况以及受扶养方照顾双方共同子女的情况而综合考虑义务人具体应支付的扶养
费数额。
这属于通常情况下扶养费的支付方式;其二是“按照适当的生活需要来计算”。
在根据上述通常的支付标准支付扶养费会导致对义务人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则扶养费“按照适当的生活需要来计算”。
依据判例,适当的生活“是指在不可或缺之上且一般不低于结婚前的生活水平。
”此时,不仅义务人的扶养费支付标准降低,而且扶养的期间也可以随之缩短。
但是,如果双方的共同子女单独或主要由扶养权利人照顾,即使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况也不适用这一规定;其三是义务人的给付能力不足,则在合乎公平的限度内进行给付。
(五)扶养请求权的限制或丧失
虽然离婚后的扶养按照“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确定,而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但是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民法典则赋予义务人有拒绝、减少或在时间上限制扶养请求的权利。
显失公平的情况包括:1、婚姻存续期间较为短暂的;2、权利人对义务人或义务人的近亲属实施犯罪行为或严重的故意违法行为的;3、权利人有意造成自己贫困的;4、权利人有意漠视义务人的重大财产利益的;5、权利人在离异前长期严重违反其协助扶养家庭义务的;6、权利人对义务人而犯的,重大且原因明显在于权利人方面的错误行为;7、有与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的原因同样严重的其他原因的。
(六)扶养请求权的终止与恢复
民法典规定的扶养请求权的终止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绝对终止,其二是相对终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扶养请求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权利人再婚、建立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或权利人死亡时。
权利人死亡,属于扶养义务的绝对终止情形;而权利人再婚、建立同性生活伴侣关系则属于相对终止的情形,也即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已终止的扶养义务仍然可以恢复。
而民法典第1586条规定的恢复条件是:其一,离婚配偶一方缔结新婚姻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而新婚姻或与性生活伴侣关系又
被解除。
此时,后解除的婚姻的配偶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中的伴侣先于先解除的婚姻的配偶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中的伴侣负责任;其二,原权利人须照料或教育原双方共同的子女,或存在年老、疾病或残疾、无业、从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期间、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等情形。
而义务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扶养义务的消灭,因为在义务人死亡后扶养义务可作为遗产债务转移给继承人。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