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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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

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

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船舶的⼀⽅,当对⽅不履⾏合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该船舶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各国通过海事法规定了狭义的船舶留置权。

狭义的船舶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修船⼈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未履⾏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船舶留置权有哪些含义以及特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1、法定性。

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需当事⼈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

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修船⼈等海事债权⼈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占有的债务⼈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

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修船⼈等海事债权⼈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

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般海事债权之前。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船舶留置权的含义以及特点,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店铺的专业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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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几个问题(一)

船舶留置权的几个问题(一)

船舶留置权的⼏个问题(⼀)船舶留置权的⼏个问题⼀、造船⼈和修船⼈的船舶留置权,还是以船舶为客体的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项制度,它“是指造船⼈、修船⼈在合同另⼀⽅未履⾏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者修船费⽤得以偿还的权利。

”[1]理论界通常还将海商法规定的其他与留置船舶相关的留置权也称为船舶留置权,如海商法规定的海难救助和海上拖航条件下,救助⼈对获救船舶的滞留,以及承拖⽅对被拖船舶的留置。

[2]也有⼈认为船舶保管合同下,保管⼈对所保管船舶的留置也可以称为船舶留置权。

[3]这样,船舶留置权的适⽤范围便从海商法规定的造船和修船合同,扩⼤到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和保管等合同,船舶留置权的主体也得到相应的扩⼤。

如果从民事留置权的⾓度分析问题,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主要包括在三项合同之中,即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加⼯合同。

[4]前述之船舶留置权适⽤范围中的船舶保管合同可以归到保管合同中,造船和修船合同属于承揽加⼯合同的范畴。

从《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范围看,《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应该是民事留置权的体现。

如果我们将《海商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条⽂集中起来,⽤船舶留置权的名称加以概括,船舶留置权的范围⼜会进⼀步地扩⼤到船舶货物运输中对货物的留置权。

因为货物留置权可以因担保法所明定的运输合同⽽产⽣。

虽然⽤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来涵盖货物留置权有些牵强,但船舶物权的概念何尝不是如此?学者们将船舶留置权的适⽤范围从造船和修船合同的船舶留置权扩⼤到其他海商法合同下的留置权,概括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和⼴义的船舶留置权,[5]认为造船⼈和修船⼈享有的留置权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其他的留置权则被称为⼴义的船舶留置权,尽管⼴义的船舶留置权的范围也略有不同。

那么,船舶留置权是仅指造船⼈和修船⼈的留置权,还是指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亦或包括运输合同中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这不仅是对船舶留置权进⾏定义和界定其适⽤范围的问题,⽽且也是船舶留置权到底能否成为海商法中的⼀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或者说能否成为海商法中船舶物权的⼀种,与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相并列的⼀项权利的问题。

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指什么

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指什么

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指什么
船舶是非常重要的财产之一,船舶的所有人,可以将船舶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就设立。

而船舶也具有留置权的,那么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怎样的权利?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指什么
船舶的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二、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扣船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扣船须遵循以下程序:
1、向海事法院提交诉前扣船的书面申请并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借贷合同、船舶抵押合同及债务人因过错未能履行借贷合同的证据,申请扣押的船舶只能是被抵押的船舶。

2、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扣船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则在48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发布扣船令,并责令船舶所有人担保。

3、为防止错误扣船,抵押权人申请扣船时还应按海事法院决定的担保种类、方式和金额担保,否则,海事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4、抵押权人支付扣船申请费,执行扣船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债务人)支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

船舶留置权适用法律(2篇)

船舶留置权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留置权是国际海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船舶所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船舶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留置权的适用法律,分析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二、船舶留置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核心法律,其中第四章“船舶留置权”对船舶留置权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22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的原因,有权留置该船舶,但不得妨碍船舶的航行、作业或者出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留置权的相关规定为船舶留置权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380条的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但不得妨碍债务人的正常使用。

”三、船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船舶修理合同在船舶修理合同中,如果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的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船舶修理费用,船舶修理人有权留置该船舶,但不得妨碍船舶的航行、作业或者出租。

2. 船舶运输合同在船舶运输合同中,如果承运人因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运费,承运人有权留置该船舶,但不得妨碍船舶的航行、作业或者出租。

3.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因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留置该船舶,但不得妨碍船舶的航行、作业或者出租。

四、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存在合法的船舶留置权依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船舶留置权依据,如船舶修理合同、船舶运输合同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

2.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未支付船舶修理费用、运费或租金等。

3. 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船舶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船舶,但不得妨碍船舶的航行、作业或者出租。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立法问题研究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立法问题研究

添加标题
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指在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优先权人等在法定条件下,对船舶所有人或光船 承租人占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以保证其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
添加标题
船舶留置权的性质:船舶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在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与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担保物权共同构成了船舶担保物权体系,为船舶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明确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法律地位
完善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法律规定
协调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行使顺序
建立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冲突解决机制
加强船舶留置权的法律监管和保障机制建设
完善船舶留置权的 法律监管制度:建 立专门的船舶留置 权监管机构,对船 舶留置权的设立、 行使和消灭进行全 面监管,确保船舶 留置权的合法性和
留置船舶的限制: 留置权人对船舶 行使留置权,不 得违反船舶所有 人的意愿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可以通 过拍卖、变卖等 方式实现留置权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规定
船舶留置权的 定义
船舶留置权的舶留置权的 法律后果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完善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实现方式
添加 标题
明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应明确船舶留置权 的行使条件,包括留置权人、留置船舶、留置原 因等要素,确保留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添加 标题
完善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实现船舶留置权,如通过法院扣押、拍卖等方式, 确保留置权的实现和债权人的权益。
完善船舶留置权制度: 进一步明确船舶留置权 的范围、行使条件和程 序,提高可操作性

论船舶货物留置权的留置物权属

论船舶货物留置权的留置物权属

论船舶货物留置权的留置物权属发布时间:2021-09-03T02:55:40.809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8期作者:李应依[导读] 承运人可以合法留置货物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另一种是运输合同。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20摘要:《海商法》第87条是对海上承运人留置权构成要件的规定,但是对于留置物权属的规定,法条中的“其货物”的描述太过笼统。

可见《海商法》对于留置物的权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且第87条是强制性条款,厘清该条文涵义是运用留置权的前提。

对承运人留置权的基本理念和相关适用法律进行了归纳。

从司法判例引申,分析了不同观点下留置物的权属要求以及法理依据。

并提出如何尽可能平衡双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避免留置不当的建议。

关键词: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留置财产;善意取得一、留置权的基本认识当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时,承运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处于其合法占有之下的货物,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留置。

可见,承运人可以合法留置货物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另一种是运输合同。

承运人留置权本质上就是留置权,是海上运输领域的留置权,是一种有其自身特性的特别留置权。

其主要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等一般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二、争议产生的原因(一)各法规表述不一之所以出现留置物权属争议,一是由于《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要件。

《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只规定,承运人可以在合理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但却没有对“其货物”作出具体的界定。

相应的英文条款中的“其货物”也直接翻译成“goods”,而没有加上“belonging to shipper”之类意思的限制定语。

二是《民法典》等一般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会议纪要对留置物的权属问题存在不一样的规定。

正如表1所示,《民法典》各编之间对“货物”前的表达权属的定语规定不一。

浅析船舶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

浅析船舶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

浅析船舶留置权及其受偿顺序作者:孙顺舜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对于船舶留置权作出了受偿顺序先于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并将享有船舶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为造船人和修船人。

但如今《物权法》出台已久,实践当中出现了诸多其他类型的船舶留置权并得以存续。

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需要我们将这些新出现的其他类型船舶留置权一并纳入到船舶留置权的范围中,形成一个广义的船舶留置权,以期建立新的有关船舶留置权制度。

本文共分了三个板块来阐述更为完整的船舶留置权制度,并将其与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和其他各国的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制度进行了对比。

进一步讨论现阶段《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制度的合理性,以期推进海商法体系中船舶留置权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物权公平原则一、留置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简述船舶留置权是由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一种特别法留置权,是民法上留置权的下位概念。

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民法上的留置权做出探讨,以期更进一步有的放矢的明晰其下位的船舶留置权概念。

(一)留置权制度的起源留置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其历史并不悠久,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典中,对留置权的概念都没有作明文的规定。

但我们不难在古代的法典中寻觅到留置权的踪迹。

在《魔奴法典》中有着如下的规定:“债权人为强制债务人还债,可使用各种收回债务的理性手段”成文法典上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

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

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浅论船舶扣押后雇佣救助人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

浅论船舶扣押后雇佣救助人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

浅论船舶扣押后雇佣救助人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一、引言古老的救助制度在近年来有了新的发展,雇佣救助以其低廉的救助报酬和灵活的施救方式日益受到海运界的欢迎。

对于传统的海难救助(非雇佣救助),救助人可以通过船舶优先权予以保障其于被救方的债权。

然而对于雇佣救助,因为其已经被排除在海难救助范围之外,而被定性为海上劳务,所以雇佣救助人就无法通过船舶优先权制度保障其债权,那么,雇佣救助人就只能以其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来保护其自身的债权。

笔者将在下文探讨一下扣押对此种留置权的影响。

二、获救船舶被扣押后雇佣救助人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从船舶扣押的角度看,法院扣押船舶一般不会考虑船舶当时的状态,无论在装卸货,或是在修理,还是已被留置,只要扣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扣押条件,法院都可以行使扣船权。

当法院对获救船舶行使扣押权时,救助人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与法院的船舶扣押权就发生了冲突。

对于救助人在船舶扣押之前已行使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的,国内外均认为,船舶被扣押并不影响其优先受偿的最终效力。

对于救助人在法院扣押船舶之前尚未行使留置权的,救助人对该船舶是否享有留置权?一般情况下,救助人在救助完成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据救助合同合法占有获救船舶,便满足了留置权的生效要件即:合法占有、牵连关系和债权已届清偿期。

故对于获救船舶的留置权的取得,主要问题在于船舶扣押后其是否由救助人继续占有,如救助人不再占有获救船舶,救助费用的债权是否还可以优先受偿?三、获救船舶在扣押后至拍卖的期间继续由救助人看管时救助人对获救船舶是否丧失占有从某一角度看,救助人在法院扣船后即丧失了对获救船舶的占有,在法院解除扣船前,救助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的丧失占有将导致留置权的消灭,应做狭义上的解释,仅限于自愿丧失占有的情形。

丧失占有,即占有人丧失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丧失占有的原因有两类:一是自愿丧失占有,如将占有物返还给债务人;二是非自愿丧失占有,又分为占有物被侵夺等非法原因,以及被国家征用、征收和被法院扣押等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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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 因为 : 首先 , 船舶 留置权是法定 担保物权 , 船舶抵 押权 是约定 担保物权 , 法定担保 物权 当然优先于约定担保 物权 , 否则 , 当事人 有可能通 过另 设抵押 的方式规避法律, 使留置权这一法定 担保物权 的
功 能丧 失 殆 尽 。而 且 , 舶 留置 权 人 也会 因 不 能 优 先 受 船 偿而怠于对 留置船 舶的管理 。其次 , 船舶 留置权担保 的 债权为与留置船舶有直接关 系的债权 , 债权人 的行 为 其 通常使船舶价值得 以维持甚 至增加 , 故船 舶留置权担保 的债 权 的债 权人 的行 为不 仅 对 债 务 人 有 利 , 而且 , 对 船 也 舶 抵 押权 人 有利 , 了共 同利 益 , 为 理应 在船 舶抵 押权 之 前 受偿 , 这样不会发生损害船舶抵押权人利益 的情况 。 三、 我国《 海商法》 中船舶留置权面临的困境 我 国《 海商法》 对船舶留置权规定极其 简略 , 存在很 多 内容上的空 白, 这种不完整性和不稳定性致 使船舶 留 置权 陷 入 困 境 。
第 1 ( 第4 2期 总 8期 )
No 2 Ge e a .1 n r lNo. 48
哲理

No.1 2 201 0
浅谈 船舶 留置权
高玉 平
( 国人 民公 安大 学 北 京 1o 3 ) 中 00 8
摘要 : 船舶 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 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它对保 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特别重要 的意 义。《 海商 法》 2 第 5条仅界定特定意义下的船舶 留置权 , 从而使船舶 留置权 制度 的各 方面模糊不 清。本文 阐述 了船舶 留置权 的概念 , 明确 了船舶 留置权 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序位 关系, 论述 了船舶 留置权制 度的缺 陷, 出了对《 提 海商法》中 船 舶 留置 权 的修 改 建议 , 以期 完善 我 国船 舶 留 置权 制 度 体 系。
( ) 一 定义狭窄 。 内部章节存在冲突
我 国《 海商法》 2 第 5条仅规定造 船人和修船人 的船 舶 留置权 , 目的是提 高船 舶抵 押 权 的受偿 水运 法 规序 位, 从而有利于船舶融资。但 即使 要保障船舶 抵押权 的 优先受偿 , 也不能 以牺牲 留置权 人 的利 益为代 价 , 这导 致大量符合民法 留置 权行使要 件但 并不是 造船人 和修 船人 的债权人在《 海商法》 中的法律地位模糊 , 大大降低
船 舶 留置 权 在 现 实 中 的应 用 几 率 。
( ) 二 尚未 建 立起 完整 的 船 舶 留 置权 制 度
修船人的 留置权 , 还存在 其他类 型 的船舶 留置权 , 法律 未明文规定船舶优先 权和其 他船舶 留置权 之 间的效力 如何 , 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 , 从 根据 当然解 释方法 , 船 舶优先权仍优于其 他船 舶 留置权。此结论 也可从 其他 国家 的法律或国际公 约的规定 得到印证。如德 国《 海商 法》 7 1条规定 , 第 6 船舶 债权人 之优先权 优先 于其他任 ( ) 舶 留 置权 与其 他 船 舶担 保 物 权 实 现顺 序 不 明 确 三 船 何对船舶的留置权。但船舶优先权 不恒优 于留置权 , 而 与优先权产生的时间相关 。有学 者认为 , 占有 留置权 可 按照《 海商法》 2 第 5条规定 , 发生在船舶上的各担保 对抗在其后发生的船舶优先权 , 如船舶进船 厂修理期 间 物权的受偿顺序 为: 船舶优先权 >造船人 和修 船人 的船 产生的船员工资依法具有船舶优先 权 , 但在 受偿序位上 舶留置权 > 船舶抵押权 , 但如前所述 , 其他 以船舶为客体 应后于留置权。这种处理较公平合 理 , 是船 舶优先权优 的 留置 权 受偿 序 位 如 何 ?如 果 适 用 一 般 的 民 法 理 论 和 于 留 置 权 的 例外 。 《 物权法》 规定 , 留置权必然先于抵押权 而优先受偿 , 但据 《 海商法》 2 第 5条规定 , 船舶 抵押权后 于造船 人及 《 海商法》 的立法精神和 国际公约 的相关 规定 , 可能为 了 修船人的留置权受偿 , 但法律对 船舶抵押权 和其他船舶 保护抵押权 的优先受偿将某些一般性 的船舶 留置权放在 留置权之间的效 力未 明文规 定 , 有学者 认为 , 除船 舶建 船舶抵押权之后 ,海商法》 《 对此避而不谈 , 令这些制度之 造人和船舶修理 人取得 的船舶 留置权 可排 在船舶 抵押 间的顺序更加混乱 , 也带来了更多讼争。( 下转第 5 5页) 权之前外 , 船舶留置权应排 在船舶抵押权 之后 。但笔者
关键 词 : 舶 留置 权 ; 偿 序 位 ; 船 受 困境 ; 改 建 议 修 中 图 分类 号 : 9 6 1 D 9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船 舶 留置 权 的概 念 船舶 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有学 者认为 , 船舶 留置权 的概念应 为海事债 权人 因合法原 因占有对方 的 船舶 , 在对方 未按 合 同约 定或 法律 规定 给付 相 应款 项 时, 依法留置该船 舶 的权 利。这是 广义 的船舶 留置权 , 即凡是 以船舶 为客体 的 留置 权都是 船舶 留置权 。狭 义 的船舶 留置权是我国《 海商法》 2 第 5条规定 的仅指造船 人 、 船 人 的 留 置 权 。其 核 心 内 容 可 以 概 括 为 以 下 几 修 点: 第一 , 船舶 留置权的权利 主体仅为造船 人和修船人 : 第二 , 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 为造船 合同或修船合 同 项下 的造船费用或 修船 费用请 求权 ; 第三 , 舶 留置 权 船 的客体是债权人所 占有 的船舶 ; 四 , 舶 留置权所 担 第 船 保 的债权之债务人不必须是该 船舶的所有人 , 只要是 造 船合 同或修船合 同的另一 方 即可 ; 五 , 第 船舶 留置权 的 权利 主体一旦失去对船舶 的占有 , 船舶 留置权 即消灭。 根据我国《 物权法》 对留置权所作 的一般规定和《 海商 法》 对船舶 留置权所下的定义 , 船舶 留置权取得的要件包 括: 第一 , 造船人或修船人合法 占有一定的船舶。第二 , 占 有的船舶须为债务人交付的船舶。债务人交付的船舶不一 定要具有所有权。第三, 造船人或修船人 占有的船舶应 当 与债权 属于 同一法 律关 系 , 企业 之 问 的留 置除外 。第 四 , 但 造 船费 用或修 船费 用 已届清偿 期而 未被 清偿 。 二、 船舶 留置 权 的 受 偿 序 位 通 常 , 舶 留置 权 的效 力 劣 于 船 舶 优 先 权 。 《 商 船 海 法》 2 第 5条规定 , 船舶优先权先于造船人及修船人 的留 置权受偿 , 如上述 , 广义 的船 舶 留置权不 限于造 船人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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