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分析论文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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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_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关于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还应认识到,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因此,必须更新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倡导宪政思维;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宪政思维;违宪审查一、关于宪法的几点认识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人们过去一般都是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等方面来加以认识。
尽管这一认识角度并不为错,但它主要立足于宪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
实际上,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这一角度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1、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宪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坛之物”。
可以说,这是我国宪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会、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症结所在,也是阻滞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那么,宪法是否真的就仅仅是政治法呢?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人们对宪法内涵的理解。
然而中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特点。
从总体上而言,西方对宪法的理解既有狭义又有广义,而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则基本上是狭义的。
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不仅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分,而且强调一切政治组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从属于宪法。
然而,这种单纯立足于政治层面来解释的宪法,还只是一种狭义上的宪法。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贡献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宪法的广义理解。
他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尽管从方法论来说,亚里士多德说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是一种感性的、经验的说法,但他关于宪法的广义理解和对于理想宪法的探讨却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虽然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政体问题,但政权和政体的运行,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落实在生活层面。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及完善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及完善【摘要】我国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解决和完善。
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必须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和宪法修正的机制。
只有强化宪法保障机制,持续完善宪法实施的体系,才能确保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们应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宪法实施中的问题,确保宪法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立法、司法、行政、监督、修正、权威性、有效性、完善体系、国家治理、宪法地位1. 引言1.1 我国宪法地位的重要性我国宪法地位的重要性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守和维护的基本法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约束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并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只有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
我国宪法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严格遵守宪法,确保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2 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由于制度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导致宪法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一些挑战。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执行宪法时存在着不完全遵守或者随意解释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够到位,广大公民对宪法的了解和认同程度有待提高。
在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乏宪法意识的问题,这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障都带来了隐患。
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比如一些法律法规与宪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宪法规定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现象,这直接损害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教学实践经验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国家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宪法教学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反思,探讨宪法教学的有效方法,以提高宪法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宪法教学;实践经验;方法探索;实效性一、引言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的基础。
宪法教学不仅是传授宪法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法治精神和公民责任感。
本文结合宪法教学实践经验,对宪法教学的方法和策略进行探讨,以期为宪法教育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宪法教学实践经验总结1. 宪法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宪法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是提高教学效果的关键。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历史、宪法实施等方面的知识传授。
同时,结合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宪法精神。
2. 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宪法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案例教学法:通过分析宪法实施中的典型案例,使学生深刻理解宪法精神。
(2)讨论法:组织学生就宪法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
(3)角色扮演法:让学生扮演宪法中的角色,体验宪法实施的过程,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4)多媒体教学法:利用多媒体技术,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3. 教学评价的多元化宪法教学评价的多元化有助于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提高教学效果。
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1)课堂表现: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讨论等表现。
(2)作业完成情况:检查学生完成作业的质量和数量。
(3)宪法知识竞赛:通过竞赛形式,检验学生的宪法知识掌握程度。
(4)宪法实践项目:评估学生在宪法实践中的表现。
三、宪法教学反思1. 宪法教学与学生实际需求的脱节在宪法教学中,部分教师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学生的实际需求。
为了提高宪法教育的实效性,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实际需求,结合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
论宪法的贯彻实施

论宪法的贯彻实施内容摘要: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本文主要从形成崇尚宪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保障宪法实施的科学机制、坚持依宪治国的基本方略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贯彻实施宪法。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违宪审查依宪治国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一起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新认识。
而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物,是治国安帮的根本性纲领,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执政兴国本领,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一、形成崇尚宪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首要的问题就是要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宪法的地位,形成崇尚宪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贯彻实施宪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一)深刻认识宪法的“母法”地位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法,凌驾于任何其他法律之上,处于“母法”的地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任务、国家的结构形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根本问题。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实践教学小论文(2篇)

第1篇摘要:宪法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方式,在高校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首先分析了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然后探讨了宪法实践教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实施策略。
一、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1. 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使他们深刻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和原则,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2. 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宪法实践教学能够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体系,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为将来步入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3.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宪法实践教学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从而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4.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宪法实践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 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宪法实践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1. 教学资源不足部分高校在宪法实践教学方面缺乏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教材,导致实践教学难以有效开展。
2. 教学模式单一目前,宪法实践教学多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性和互动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 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宪法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4. 社会实践与课堂教学脱节部分高校的宪法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难以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
三、宪法实践教学在高校教育中的实施策略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应重视宪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开展培训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2. 创新教学模式结合学生特点,采用多元化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辩论赛、社会实践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宪法教学实践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宪法教学现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对宪法教学实践进行探析,以期为提高宪法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一、引言宪法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宪法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宪法教学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落后等。
本文将从宪法教学现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对宪法教学实践进行探析,以期为提高宪法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二、宪法教学现状1. 教学目标不明确目前,部分高校的宪法教学目标不够明确,缺乏对宪法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定位。
有的学校将宪法教学视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有的学校则将其作为选修课程。
这种定位的不明确导致宪法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2. 教学内容单一宪法教学内容单一,主要围绕宪法文本展开,缺乏对宪法精神的阐述、宪法实施等方面的探讨。
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宪法时,容易陷入对宪法文本的机械记忆,而忽视了宪法精神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3. 教学方法落后部分高校的宪法教学仍采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教师主讲、学生被动接受,缺乏互动和启发。
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宪法意识。
三、宪法教学目标1. 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教学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宪法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作用。
2. 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宪法教学旨在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或参与社会事务打下基础。
3.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宪法教学通过引导学生学习宪法,了解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市政府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然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尤其是关于其与宪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根据《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明显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引发了宪法实施中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条例》与宪法冲突的具体表现(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条例》规定,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甚至停产整顿。
然而,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此规定限制了企业的财产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公民参与权受限:《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作出重大环境决策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但并未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这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存在冲突。
(3)地方政府越权干预:《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环境。
然而,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此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 案例分析(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问题:虽然《条例》对于超标排放处罚过重,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合理限制”。
同时,对于此类处罚,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抗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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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分析论文一、法制进化中的宪法与行政法(一)法制进化规律法制是人类社会的实践结果,是人类社会自我治理的经验表现形式,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产物,法制进化过程体现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
“总结人类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或时代),即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
”[1]这是对整个人类社会法制进化实践深刻分析后作出的经验总结。
刑法阶段、民法阶段和宪政阶段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起关键作用的某一类法律规范的表现上。
社会需求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法律表现和法律结构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决定的。
在刑法社会阶段,法律规范的出现首先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满足统治秩序的需要,法制的目的主要是以强制迫使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将法律作为专门威慑的工具和惩罚工具,将法律视作国家暴力的机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强权秩序。
到了民法社会阶段,法制虽然也有刑事法律规范,但与刑法社会阶段相比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法律规范在满足了统治秩序之后,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要求法制来维护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民法阶段的法制,确认和保证社会主体的机会均等,承认社会资源的差别拥有,为模糊的权利提供明确而稳定的基点,使人们享有更广泛的意志自由和自主权利。
到了宪政阶段,社会发展要求法制对权利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
宪政阶段的法制不仅要扩充权利的内涵和范围,还要突出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来建立更多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
(二)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在宪政法治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构成了法制的核心内容。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关注的焦点,在对待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宪法与行政法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
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在法律精神上共奉“法律面前权利与权力平等”的法治理念。
宪政阶段的平等不仅是公民权利间的平等和行政权力对待公民权利上的平等,而且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等。
普通法系之所以不对普通法进行公法和私法严格区分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就是为了强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要受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辖,只有这样,才以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
宪法的平等理念已被广泛接受,但传统对行政法的误解———行政法是一种不平等的法———还在延续。
实际上,“无论是个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权”[2]。
行政法本来就是平等的法,它是通过法律机制———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的设计来达到政府和公民间的平等。
以“控权”为导向的制度规范。
宪法与行政法的共同任务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对社会控制的需要是政府产生的内在动力,而行政权力总有不断突破权力行使界限的冲动。
对于行政权力危险性的深刻认识是宪法与行政法产生的直接因素,宪法在价值层面上断然否定了权力的绝对性与无限制性,“行政法是法律管束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的学问”[3]。
行政法继续奉行宪法的控权理念,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各项权能间的相互分立、制衡和内耗,弱化其对权利的侵害能力。
控制行政权力不仅是宪法制度设计的当然内容,也是行政法制度的核心部分。
实现公民权利普遍救济的法律实践。
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的权利总是弱小的,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
在宪政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核心的价值在于其保障公民权利。
权利的保障应当体现为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构建,尤其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行政诉讼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就是权利有效救济的制度设计。
行政诉讼是权利的广泛性、基础性救济,宪法诉讼是权利的最后的、最高的救济。
行政诉讼使公民对已经被具体化的宪法权利的侵犯可以直接寻求救济,宪法诉讼使得公民的“虚置”的宪法权利甚至是被立法所侵害的权利也可以寻求救济。
二、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再认识(一)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带有鲜明的法律传统背景英美法系:英国行政法的开山始祖威廉·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4]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认为,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5]。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由于在英美法系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在普通法的传统下,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分并不严格,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在两者的关系上实际更强调其统一性,更强调行政法对宪法的归属。
大陆法系: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教授曾经有一个著名论断:“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院长弗里茨·维纳曾说过,“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旨在表达有关国家及其任务和权限、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规则的决定,必须在行政和行政法中体现出来。
行政法向宪法靠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家同时参与着这个过程。
[6]德国学者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认为,德国现实是,“不仅基本权利和宪法的主导原则已经成为行政法院的最高准则;而且行政法院的机构和组织本身,也一再从宪法中获得有力的推动。
反过来看,宪法的现实效力,也在多种意义上有赖于行之有效的行政法院”[7]。
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
行政法不仅是行政所应追求的实体性的宪法价值本身,而且是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行政所应遵守的价值。
”[8]笔者可以这么认为,在大陆法系,宪法和行政法虽然都归为公法,但行政法还是具有技术法、具体法的色彩;虽然行政法受制于宪法的框架,但突出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虽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部门法,但更多的是强调二者的共同功能。
(二)行政法取代宪法的认识误区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中,尤以奥托·迈耶的“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观点最为引人注目,但也由于这句话导致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为什么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当德国行政法学缔造者奥托·迈耶提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论断后,这句话就成为探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前提,倍受争议,也常被误解。
为什么奥托·迈耶认为“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若理解成行政法能够取代宪法,两者关系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实际上这个论断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因此要理解这句话,就必须从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来理解。
[9]奥托·迈耶的这句话“不应被解释为行政法可与宪法分离且不受宪法之羁束”[10]。
实际上,正是德意志帝国时期理想主义的宪法和实用主义的行政法,导致了奥托·迈耶教授发出了那样的感叹。
当时的宪法是以立法权来表现人民主权的宪法,宪法的实施是依靠立法权来实施的,由于当时的宪法仍然是夜警国家时代的宪法,“宪法秩序空洞,而无具体地保障人权”[11],而奥托·迈耶所处时代已经由一个夜警国家转变为行政国家,出现的社会问题已经是传统宪法所无能为力的,这些社会问题大量地由行政来解决,行政权力大量膨胀,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在德国一开始就被认为是技术法,行政法的技术性、实践性使得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由于其无实证法律效力和司法适用的机制变得“崇高”而无为,奥托·迈耶便认为行政法比宪法对社会生活能发挥着更大作用。
实际上,“在对诸多具体社会事态的规制上,行政法的作用显得比宪法更为现实一些、实际一些”[12]。
总之,极强实践性的行政法比崇高理想的宪法更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才使奥托·迈耶如此感慨。
宪法决不可能被行政法所取代。
“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取代宪法,二者也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但是我国有学者存在这样的认识:“也许宪法的充分实施本身就是意味着宪法的消亡,行政法的发展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见证而已。
”[13]对这一观点的认识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什么是行政法?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依据的规则都构成行政法?事实上行政规则(包括行政立法确立的规则)不等同于行政法,诚如德国著名公法学者卡尔·施密特所言:“如果把当权者发出的每一指理解为‘法’的话,那么依法行政就变成彻头彻尾的专制行政了。
”[14]即使行政规则能作为行政法规范在宪政国家还要接受一个法律评价和宪法评价的问题。
第二,行政法冲击了宪法吗?行政作为权力的表现,具有扩张和滥用的本性,而行政法的使命表明行政法具有与宪法一致的价值诉求,行政法实际上是把宪法控制行政权力的理论和制度具体化。
第三,宪法实施难道只能依靠行政法来间接实施吗?宪法就不能直接实施吗?宪法实施分为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一般来说,行政法作为部门法是对宪法的间接实施,但宪法并不是离开了行政法就不能实施。
宪法直接实施的一个典型方式就是宪法诉讼,宪法的直接实施也不是行政法能解决的,甚至行政法自身实施中的问题往往最终将演化为宪法问题依靠宪法诉讼才能获得解决。
国外的实践证明,作为宪法实施的宪法诉讼确保了宪法的独立性、增强了宪法的自主性、发挥了宪法的实用性。
第四,若认为宪法仅处理抽象原则,而行政法则是这些原则的具体显现,这只是片面的见解。
虽然宪法规范要比行政法更“抽象”些,因为根本法的特性决定其不可能像普通法律那么具体,抽象的宪法条款通过特有机制———宪法诉讼同样获得了具体的实践意义。
“由于宪法是‘法’,它必然会不断运用到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去,并与行政法一样,和社会一起成长、发展。
”[15]另外,历史事实也没有出现行政法取代宪法的结果,反而“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没有‘静止不前’,更没有‘消逝’,宪法与行政法一样,充满了盎然生机”[16]。
为什么我国的学者会有宪法被行政法取代危险的认识呢?这主要还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宪法实施的现实情况,是对我国宪法实施状况的担忧。
“如果宪法的规定被普通法律具体化了,那么宪法的规定是无意义的,因为在太阳光下根本不需要点蜡烛;如果宪法的规范尚无具体规定,宪法仍然是无意义的,因为它无法被执行。
”[17]实际上,宪政下的宪法是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宪法,或者说是长牙的宪法。
三、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一)行政冲击宪法从“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出发,很多人根据对行政与法律实践的一般印象,认为行政法构成了对宪法的冲击。
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觉,因为构成对宪法冲击不是行政法而是行政或者确切地说是行政规则。
行政冲击宪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
传统的行政在西方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开始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自由放任”经济下的政府不干涉态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加剧,西方国家进入垄断经济发展时期,进入到了行政国阶段,出现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态势,突破了传统宪政模式[18],使行政权超出传统宪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