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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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宪法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宪法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宪法在当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地位和权力分配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以下是宪法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一些作用:
1.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界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保护公民免受任意侵犯。

它确保了公民的言论、信仰、结社、财产和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使其得到法律的保障。

2.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宪法确立了法律与秩序的基本原则,并确定了政府的权力与义务。

它规定了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实施;也规定了职权的运作方式,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众利益。

3. 限制政府权力:宪法对政府行使权力设定了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它规定了政府的职责、权力分配和运作方式,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同时确保政府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4. 促进法治建设:宪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确保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它规定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程序,为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提供了宪法保障。

5. 促进社会进步和合作:宪法的宗旨是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它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促进民主参与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宪法在当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正和秩序、限制政府权力、促进法治建设、以及促进社会进步和合作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制订和坚守宪法,国家将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并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生活环境。

对我国宪法的认识

对我国宪法的认识

对我国宪法的认识我国宪法是我国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以下是对我国宪法的认识:首先,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制度、职责和权限,界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

宪法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各个领域都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确保了国家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我国宪法是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保障。

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社会公正和法律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公正。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国家行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三,我国宪法是国家治理权力的分配和约束机制。

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

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了规定和限制,确保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避免权力滥用、腐败和不合理行为。

第四,我国宪法是国家统一、繁荣和稳定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统一的原则,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宪法保障了各个地方的自治权利,加强了国家和地方的合作和协调,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宪法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

宪法要求国家依法治理、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提倡全民参与法治建设。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促进了社会法治化和文明社会建设。

总之,我国宪法是国家政治、法治和治理体系的基本依据,具有重要的历史、法律和政治意义。

宪法保障了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原则和法律规范,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发展。

作为每个公民应该了解和尊重的最高法律,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宣传宪法,加强法治意识,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宪法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宪法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一、宪法的内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宪法的重要意义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新的尝试和实验,其成功与否取决于党和人民群众。

我国过去几十年外乱内乱反复、动荡不安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为了保障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使党和国家始终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状态。

通过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确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保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坚持民族平等原则等,都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政治法律保障。

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制定法律,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各种社会活动有法可依。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同时,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浅谈宪法的重要意义

浅谈宪法的重要意义

浅谈宪法的重要意义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是一国最根本的法律文件,其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下面将从国家治理、公民权利、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发展等角度来论述宪法的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对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和权力范围,明确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国家元首、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职能,确保了国家的正常运行。

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元首制度和政府组织原则,保证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效避免了政府滥用权力的问题。

同时,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了政府对民众的责任,促进了国家的民主化进程。

其次,宪法对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信仰、财产等方面的权利。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使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参政权、选举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提供了制度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等,促进了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宪法对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具有统一和稳定的特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和约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约束着公民的行为,促进了社会责任和公共道德的树立,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宪法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方向,确立了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宪法为国家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国家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原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宪法的意义和作用

宪法的意义和作用

宪法的意义和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和基本法规,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确立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设立、职权范围、职责等基本事项,为政府的进行和权力运行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宪法的存在和实施使国家政权体系的运转更加有序、稳定,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同时,宪法约束政府行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形成一种权力制衡和限制,防止权力滥用、防止专制政权的出现,使政府行为更加合法化、合理化。

其次,宪法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作为人民的权利保障的最高法律文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了规定和保障。

比如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为人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法律层面上为公民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宪法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要求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的提高。

第四,宪法推动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宪法作为一部法律体系的核心,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和支撑。

宪法通过规定的制度和原则,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宪法中的法治理念,是社会稳定、公正、繁荣发展的基础。

宪法的存在和执行,促进了社会公平、公正和法治的建设。

最后,宪法保证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稳定。

宪法对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和公民权益进行了规定和保障,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长远性。

宪法的实施可以保证国家的持续稳定发展,使国家有序运行,为国家提供长远的发展方向。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使国家的各项政策和行动符合法制化原则,更好地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服务。

综上所述,宪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不仅为国家政权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公正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导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等重要内容。

宪法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宪法的法律效力、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社会统一、法治建设等多个方面,探讨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一部分: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机构和职责,限制了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宪法的法律效力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1. 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制度和国家的统一标志。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从而安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2. 保障法治的实施和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法治的基础和核心,它确立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公民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宪法的法律效力使法律成为实施法治的工具,确保了宪法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3. 限制权力、防止滥用权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机构和职责,明确了权力的来源和范围。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避免了权力集中和滥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保证了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和合理限制。

宪法还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权力机关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维护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有效运行,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部分:宪法的权力制衡权力制衡是一种避免权力滥用和确保权力合理行使的制度安排。

宪法通过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维护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1. 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相互制约。

宪法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权力机关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保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合理运行。

宪法

宪法

宪法一、概念: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与联系:1 区别: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相违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并非普通立法机关;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四分之三以上的半数通过,普通法律一般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名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名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半数通过。

)2、联系: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三、宪法的根本属性:1 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 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 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的集中表现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 产生:1949年9月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和1980两次局部修改,但总体上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内容: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的,在结构上除序言以外,仍然包括第四章,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歌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宪法主要内容和特点: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2、明确国家新时期的根本任务3、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4、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制度5、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6、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7、维护国家统一和名族团结。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权力的组织、运行和限制等一系列重要内容。

它的价值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是法律的最高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安全等,并规定了宪法法院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施。

宪法的价值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有了法律上的保证。

第三,宪法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保障了人民的平等权利和机会,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迫害,并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

宪法的价值就在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宪法规范了政府行为,限制了政府权力。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行为准则和限制。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分立和相互监督机制,保证了政府的权力不得滥用和腐败。

宪法的价值就在于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人民。

第五,宪法促进了国家的法治建设。

宪法是法治的核心,强调宪法至上、依法治国。

宪法规定了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保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的价值就在于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宪法的价值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保障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规范了政府行为,限制了政府权力,促进了国家的法治建设。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因此,宪法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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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一)论文关键词:宪法效力直接效力宪法诉讼论文提要:我国宪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不同法域,长期以来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宪法的法律性,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宪法效力并未充分显现。

实现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应从宪法效力的依据和效力实现形式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效力的实现机制。

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它是指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宪法效力问题,是宪政实践和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立宪和行宪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鉴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承认宪法的效力已成共识。

然而,由于宪法内容全面而概括,对其效力的形式和实现方式历来存在争议,因而,如何实现宪法的法律效力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一、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宪法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起源于德国。

其背景是欧洲大陆公法与私法划分传统,德国学者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的焦点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是否具有效力以及如何产生效力。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与德国的宪法效力之争有所不同。

目前,在我国主张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直接效力论”)的学者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界定所谓“宪法的直接效力”的,一是指“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它部门作为中介”。

另一是指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这里法的效力的约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在法院它有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指在发生了纠纷以后,它有没有被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

实际上,上述关于宪法直接效力的含义可进一步抽象为: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不止于法院)。

也有学者不承认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间接效力论”)。

主要理由包括:宪法规范比较原则,有待于其他一般法加以具体化和补充,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便无法据以作为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无法付诸实施。

因此,宪法的效力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表现在,一是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宪法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二是对于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我国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论争,笔者认为:1.宪法“直接效力论”的观点值得商榷。

“宪法的直接效力”,意味着宪法不通过部门法作为中介而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这似乎暗示:宪法通过部门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就是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直接效力论”者否认宪法具有间接效力,而意指宪法将完全不通过中介(部门法)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观点是不科学的,也难与实践相符。

事实上,许多宪法规范并不直接作用于国家和社会生活,而必须通过其它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才能实现,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因为,判断宪法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标准不是看宪法能否直接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只能是看它相对于宪法调整对象而言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部门法本身应该是宪法调整的对象,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他具体内容在部门法中得到遵从、维护即实现了宪法的效力,宪法就具有效力(即所谓“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而不能认为必须在实际社会生活或具体社会关系中直接发生作用宪法才具有效力。

以在法院直接适用作为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唯一标准显然更不科学。

因为,宪法的适用与法律的适用是不同的,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不同的国家,适用宪法的机关也不同,有的是政治机关,有的是司法机关;有的是专门的司法机关,有的则是普通司法机关。

2.宪法“间接效力论”也难以成立。

首先,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并使之具体化,宪法规范便无法付诸实施,这一说法很难成立。

普通法律“依据宪法制定”,本质上就是宪法的实施,即宪法效力的实现,而不是待普通法律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发生效力后才间接地实现了宪法的效力。

其次,即使以下说法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即宪法条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能被直接引用,这也只我国宪政建设中的不正常现象,表明我国早期宪政实践背离了法治的普适性原则,并不能成为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的依据。

而事实上,尽管宪法条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能被直接引用这一中国特有现象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但宪法在法院的适用近年来获得了一些进展。

一方面,宪法学界对宪法在法院的适用即所谓“宪法司法化”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对宪法司法适用性的研究取得了极富价值的成果。

另一方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被认为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虽然这一说法并不确切(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在此之前的地方法院早有依据宪法进行裁判的先例),但它却否定了“宪法不具有直接适用性”的观点。

可以说,宪法在法院的全面适用目前仅仅是技术和时间上的问题,在理论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碍。

再次,间接效力论者认为,对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法律责任,故宪法规范不具有直接效力。

这是一种错误而且有违事实的说法。

不仅许多国家宪法都对违宪责任及追究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且也有大量的实证案例。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但仍有追究违宪责任的原则规定,如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以宪法的原则性否定宪法的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一些宪法学者认为,由于宪法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因此宪法不能进入诉讼。

这实质上是以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否定了宪法的法律效力。

因为,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司法效力,即能够进入诉讼。

不能进入诉讼或不具有司法效力,意味着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实施、被执行的;没有不是为了实施、为了执行而制定法律的”。

宪法亦然。

通过正式程序制定的宪法,其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所有立宪主义理论的前提性预设。

因此,宪法中的原则性、纲领性条款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原则性、纲领性条款是为了弥补具体法律之不足或漏洞的,甚至“在成文法国家,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弥补一般法律的漏洞,避免出现法律真空”。

这意味着,即使宪法的纲领性、原则性条款,也能够、应当而且必须进入诉讼,即必须获得适用。

况且,宪法的司法适用仅仅是表现宪法效力的一个方面。

宪法有其自身的调整对象,宪法针对其自身调整对象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非一定要针对特定的社会现实或具体的社会关系。

因此,和其他任何部门法一样,说宪法具有效力即意味着宪法具有直接效力。

那种认为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不仅存在理论上的荒谬性,而且具有极大的误导性,似乎宪法不能直接适用。

法律效力只能是直接的,不存在仅具有间接效力的法律。

因此,主张宪法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无异于主张宪法没有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本质含义在于宪法的直接适用性。

“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在效力不一的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效力比其他规范高。

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相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法律适用的位阶顺序,直接适用其他规范。

直接适用其他规范隐含着其他规范不能违宪,宪法在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实现了对其调整对象——一般法律的约束,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

在其他规范与宪法规范不一致,或者在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未被其他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表明宪法可以被直接适用,即具有所谓“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宪法效力的特点具体到我国宪法的效力,除具有宪法一般特点以外,还存在如下特点:1.宪法效力存在区际差异。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澳门及未来台湾实行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我国已形成不同的“法域”。

在特别行政区,宪法是否当然地具有普遍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除宪法第3l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外,其它的宪法条文都不适用特别行政区;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只是由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在适用时有其特点,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原则包括: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特别行政区适用;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凡是宪法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必须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在“两种制度”方面,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文规定,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应当说后一种观点更为可取。

但无论如何,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款不能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是不容置疑的。

因此,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不具有普遍性,这与宪法在大陆地区的效力相比较,具有很大的不同。

宪法效力在不同特别行政区也存在差异,即为我国宪法效力的区际差异。

正因为我国宪法效力存在区际差异,有人主张有必要和实际可能制定出一部体现和确认祖国统一,并巩固统一成果的“大宪法”来,以作为大陆和各特别行政区均一体遵行、普遍实施的共同母法,从而改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多数条款)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状况。

2.强调宪法抽象效力,忽视宪法规范的实际效力。

这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宪政实践中,强调作为整体的宪法的政治功用,即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合宪性,而宪法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规制(即宪法的社会功用)、对其他法律规范的违宪(或合宪)审查(即宪法的法律功用),既缺乏程序措施,又没有制度保障,这必然导致宪法效力法律特征的弱化。

第二,宪法规范以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规范为重心,缺少程序性规范,至今未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程序及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价值的缺失,使宪法丧失了实践的品性,“实体”宪法沦为纸上的宪法,宪法仅具有一种抽象的整体效力,难以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发挥实效。

第三,宪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样有效和适用,是重抽象效力、忽视宪法规范实际效力这一宪法效力特征的典型实例。

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有效性,是就宪法的抽象效力而言,而非指具体宪法规范的实效。

我国宪法效力的这一特征也可以概括为重效力而轻实效,或者重应然效力而轻实然效力。

3.宪法效力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5条进一步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可见,我国宪法对自身效力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但正如有学者警告的那样,“世界上没有一部宪法,它的效力只是来自于自己的规定”。

宪法并未规定保障宪法效力的专门机构及其工作程序,也未建立宪法诉讼或诉愿制度。

因此,实践中,我国宪法的效力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可以说,宪法效力的保障制度在我国基本上还是一种待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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