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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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

来源:岁月联盟作者:王勇兵时间:2010-08-10

2005年5月23日,联合国第六届政府创新全球在韩国首尔(汉城)开幕,来自世界130多个国家的官员和学者就当今世界各国在政府治理方面面临的挑战和对策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探讨。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家和转型国家政府的改革和创新,其实,世界各国政府,包括西方发达国家或体制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在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创新。政府改革和创新是当今世界公共领域的时代主题。

地方政府既作为国家或中央政府的延伸和代表,又是地方的核心主体。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和一套中央政府体制,却有多个地方政府,可能有多种地方政府结构。地方政府治理结构呈现多样性特征。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更容易发生变革与创新,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体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了深刻的变革,地方政府的变革不仅包括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变化,而且包括地方政府本身治理结构的变革;不仅有技术方面的微调,也有制度领域的深层变革;不仅包括政治与行政关系的调整,还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不仅包括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调适,也包括政府权力的内部转移。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各国地方政府改革潮流具有强烈的背景和深刻的社会、和政治原因。二战以后,西方主要国家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都经历了建设福利国家的过程,政府公共开支逐年上升,最终导致了不同程度的财政危机,财政危机是促使地方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对政府的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也有所提高,90年代,公民对地方政府的不满引起的合法性危机意味着地方政府的改革势在必行。全球化不仅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也同时加剧了地方政府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的竞争,只有改革和创新才能增强地方政府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改革和创新也就成为了一些地方政府主动的自觉的行为。

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运动是波及范围最广、影响最深刻的一场政府改革运动,自英美率先进行了新公共管理改革后,这场改革迅速在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大陆推开,至今仍未结束。有人将这次改革称为“重塑政府”、“政府再造”或“治道变革”,或曰以家精神来改造政府,并列举了改革的十项原则: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善于授权而不是事必躬亲;引入竞争机制;注重目标使命而非繁文缛节;重产出而不是只顾投入;顾客导向和服务意识;注重收益而不要浪费;重预防胜于;更多协作与分权而不是加强集权;重市场机制而非行政指令。新公共管理改革包涵了许多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概念,而其共同的基本原则是、仿照私人部门的组织、运行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克服“(福利)国家失灵”和“公共管理失灵”的现象,但其做法和后果在各国大不一样。因为各国的历史文化、发展经历和地方政府结构有明显差异,地方政府改革的路径依赖、起始条件、改革需求和实施者的意愿与能力等条件也各不相同。英国是最多使用私有化和民营化手段的国家,不仅把水、煤气和电力等公共设施出售给私营部门,而且社会服务也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全面的民营化:所有权从公共部门向私营部门转移;在以前不存在竞争的领域允许和促进竞争;特许或签约转包,即允许和鼓励私营企业投标来经营以前由公共部门专营的服务。在德国,新公共管理改革较英美来说晚了十年,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展开,如果说英国地方政府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更多的是在中央政府的要求和推动下进行的,那么德国地方政府的改革则是地方政府志愿的选择,德国的改革模式被称为“新掌舵模型”,主要是关注用企业运作模式和企业家精神来改造政府的内部组织,严格预算和管理,实行硬约束和强控制,在手段运用上更倾向于引入竞争和企业化管理,而不是私有化,所以德国社会民主党认为“新掌舵模型”是对私有化的一种替代手段而支持其改革。

尽管目前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评价尚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毕竟它对传统的官僚制行政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顾客导向”和服务意识在地方政府中树立起来,公务员的行为变得像对消费者那样更友好;一站式办公、流线型决策程序节省了公民等待办事的时间;财政赤字危机逐渐缓和,行政部门运作效率得到提高。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批评也不少,主要是认为新公共管理并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效果,而且地方政府在过分私有化和市场化中放弃了本来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

直接民主与地方治理结构改革

直接民主曾经是古希腊古罗马实行的主要民主形式,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的完善和发展似乎成了民主化的代名词。20世纪80年代以来,直接民主形式在地方政府中出现了复兴的趋势。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是世界上最密集的,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决策。美国有一半的州的选民享有复决权和创制权两项民主权利,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所有地方政府的收入筹措行动(征税、收费)都必须有2/3或更多的选民投票通过。地方全民公决在许多涉及地方重大利益问题的决策上频繁使用。德国在1990年以前只有一个州有直接民主的规定,到90年代后期所有的州都通过了直接民主的,地方全民公决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起地方公决动议,最低要求5%至10%的选民签名同意才能启动地方公决程序;第二阶段是地方公决投票,一般需要20%至30%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地方公决的提案。地方全民公决犹如“达摩克里特”之剑一样悬在地方议会的头上,它可以通过议会没有通过的提案,也可以撤销议会已经通过的提案。直接民主形式还包括通过地方全民投票撤销地方政府首长,德国勃兰登堡州有10%的市镇长在地方全民公决中被免职。

直接民主的发展还包括许多国家改变原来由地方议会选举市长的间接选举方式,实行市长直接选举,同时引起地方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英国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传统上是模仿中央政府实行一元化体制,市长由间接选举产生,2000年通过的《地方政府法案》对地方政府组织结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政府可以在三种组织框架中选择一种,市长可以直接选举产生,伦敦市2000年第一次实行市长直接选举。德国20世纪90年代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四种主要模式变成了一种主要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市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再由议会选举产生;市长成为真正的行政部门首长,而不是原来荣誉性的虚职市长,市长对行政部门日常事务具有决定权,同时负责执行议会的决定;市长兼任议会议长,当选市长之后自动成为议会议长。

地方政府区划改革

一个国家的国土边界除了战争和不可抗力的原因是不会改变的,而一个国家内的地方政府的边界却可以变动,上个世纪末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地方政府区划改革,包括地方政府的合并与联合,建立新的区域性地方政府层级,调整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改革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以及解决城市问题,使地方政府规模趋向合理,确立地方政府适度的管辖范围,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增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以利于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区划改革必然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分化重组,导致地府政府层级和数量的增减,影响地方政府间关系。

英国地方政府区划进行了几次大的调整,早在1974、1975年开始,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分别进行了地方政府区划的大调整和重组,大部分地区由原来的多级地方政府变为两级地方政府,即郡县政府和地方行政区政府。1992年,英国对非都市地区地方政府进一步调整,成立地方政府委员会专门指导地方政府区划和结构调整。1996年开始,苏格兰原有的29个区域议会和37个行政区议会,被重组合并为29个新议会,威尔士的8个郡县议会和37个行政区议会,被重组合并为22个一元化议会,全国实施了25个郡县议会的重组,产生了46个新议会,这次调整与重组直到1998年才基本完成。德国进行了两次地方区划改革,一次是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西德地区(原联邦德国)进行的区划改革,一次是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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