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行为与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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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学生之间侵权行为的监护责任与学校保护责任

学生之间侵权行为的监护责任与学校保护责任
监护 人与委托监 护人 明确 约定 , 委托期 间发生被 监护人 在 侵 犯其他人合 法权益 时 ,南委托 监护 人承扫赔偿 责任 的 ,
时, 法律首先推 定监护人有 过错 , 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 责任 ;
如果监 护人能够证 明 自己没 有过错 , 在我 国大陆可 以适 当
才能免除监护 人的替代责 任 就学校 与未成年学生 的关系
校应 当对相 对关 系人 的人身 安 承担必 要的 照顾 和保护 责任 , 监护人 和学校 的责任 划分应视 具体案件 而定 。对 于
未 成 年 学 生 之 间 的 侵 权 行 为造 成 的 损 害 , 校 应 当 为 自己 学
年 子女负有赡 养父母 的义务 。
学校与学 生之间 的法 律关系 , 主要是基 于教 育合同关
年学 生之间 因侵权 导致 人身或者财 产损 害 , 监护 人能甭 其
的法律 规定 中, 护人对未 成年人承担 监护责任 的时 间范 监 围, 是从未成 年人 生 到其 达到法定 的成人年龄 。学校 对
未成年学生 的保护 , 当贯 穿在教育教学 和 由学 校组织 的 应
免 除赔偿责任 ; 二是学校 应 对其 管理期 间发 生的学生 侵 权行 为承担 民事 责任。值得我 们研究和探讨 。
况, 酌情判 令监护人 给 予受害人适 当经济补 偿 。之所 以让 监护 人承担 比较严 格的 民事 责任 , 是因为未 成年人与 监护
第二 , 学校 不 因监护人 承担 责任 而完全免 责。在学校
没有尽 到制 止学生 侵权行 为 并保护 受害学 生权 利 的情况
下, 依据《 民法通则 》 规定仍 有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可 能 , 与学 人 之间一般是 基于血缘产 生的紧 密关 系 。 监护人尽 到抚育 年老丧失 劳动 能力时 , 根据我 围《 姻法》 婚 规定 , 成 校是否是学 生的 监护 人没有关 系。依据诚 实信用原 则 , 学 责 任后 ,

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校园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依据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保护原则: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原则,即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2. 公平公正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于校园侵权行为,既要对侵权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又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4.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校园侵权案件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处理校园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涉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校园侵权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明确校园侵权案件的主体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进行了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园侵权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校园侵权案件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中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用篮球砸伤了同班同学。

经调查,该学生事先未对篮球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篮球弹跳时失控伤人。

法院审理认为,该学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因言辞不当导致学生心理受到伤害。

经调解,学校同意给予该教师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在教育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中学的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以期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中学一名15岁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违反纪律,被班主任要求进行跑圈惩罚。

在跑圈过程中,该学生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 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1)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有效监管学生的行为,导致学生在跑圈过程中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要求学生进行跑圈惩罚,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3. 学校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1)学校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学生受伤。

(2)学校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要求学生进行跑圈惩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学校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学校应合理制定惩罚措施。

小学生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责任吗

小学生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责任吗

⼩学⽣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责任吗⼩学⽣⼀般是⽐较活泼的,并且安全意识会⽐较薄弱,⼩学⽣在课间打闹的⾏为是⽐较多的,如果发⽣意外的,有可能造成⼩学⽣受伤,那么⼩学⽣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有没有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学⽣在校园打闹摔伤学校责任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学⽣在校园打闹造成摔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尽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1、特定时间在时间⽅⾯,应当以教育机构的⼯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

该类案件主要发⽣在教育机构组织进⾏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时间,⽐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在校期间所受到的⼈⾝损害,也应属于校园⼈⾝损害。

2、特定空间在空间⽅⾯,该类案件主要发⽣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

⽐如学⽣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损害。

3、特定原告校园⼈⾝损害案件中,学⽣是受害⼈。

如果学⽣没有死亡,则其本⼈是赔偿权利⼈,原告应当是⼈⾝权受到侵害的学⽣;在学⽣是未成年⼈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

六年级法律案例(3篇)

六年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校园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往往因为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六年级学生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

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划伤了小华的脸部。

事后,小华的家长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焦点1.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小明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小明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的家长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明的家长在监护过程中,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导致小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华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2. 小明的家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华的部分费用;3. 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华的部分费用。

校园案件法律责任(3篇)

校园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校园案件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家长等各方利益,严重影响了校园和谐稳定。

校园案件法律责任是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校园案件类型、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内容及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校园案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二、校园案件类型1. 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如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

2. 学生与教师之间发生的校园侵权案件:如教师体罚、侮辱学生、侵犯学生隐私等。

3. 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的校园侵权案件:如学校设施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问题、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4. 家长与学校之间发生的校园纠纷案件:如学校收费不合理、学生教育质量问题、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等。

三、法律责任主体1. 学生:校园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在校学生。

2. 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对于校园侵权案件,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家长:在校园纠纷案件中,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内容及法律责任追究1. 学生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严重违法行为,学生需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学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2. 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体罚、侮辱学生等违法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教师及学校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家长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校园纠纷案件中,家长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家长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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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行为与学校责任
一、校园侵权行为概念界定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媒体报道的诸如教师体罚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车安全事故等都属于是校园侵权的表现。

二、校园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校园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多样性
校园侵权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学校,可以是学生本身,可以是学生的家长,也可以是校内或校外的其他主体。

比如,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方法不得当导致的对学生人身权益的侵害;学生在学校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对学校的财产和教学设施的侵害;其他家长对其他学生人身的伤害;校外的人员对校内学生老师人身安全或校内财产的侵权等等。

校园侵权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对象也是多样的,分别是校内学生、校内教师以及学校本身。

从学校来看,学校又包括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从学生角度来讲,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包括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从老师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学校在职教师。

(二)校园侵权行为具有时间上和场所上的特定性
从侵权行为的时间上来看,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期间。

从侵权的场所来看,是指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或者是根据学校规定在校外的场所或单位开展的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因此,学生离开学校的非学习和生活期间而导致的人身方面的侵害都不属于校园侵权行为,同时,学生在休学期间或者学生已经退学而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侵害不属于这种行为,如果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同意私自在校外其他单位而出现的侵权行为,或者没有报告辅导员和校领导的一些游玩互动都不构成校园侵权行为。

(三)校园侵权行为具有客体上的复杂性
校园侵权行为损害的客体主要是校园范围内的各种合法的权益或权利,包括学校的财产权益、教师和学生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当然,在众多的客体中主要的还是以学校对学生的对人身权益方面的侵害为主。

三、校园侵权行为的类型
要想比较明确地了解校园的侵权行为,从而认识其责任的承担,要求我们必须先对侵权行为做一个分类和整理,只有确定了类型才能,才能理清其中法律关系,进而找到责任承担的合理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和依据。

校园侵权行为的划分繁多,很难统一,我们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主体的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不同,三个重要的标准来区分。

(一)从侵权的行为方式来划分
从侵权行为的方式来看,校园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为有作为的侵权行为和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1、有作为的侵权行为。

这个主要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主要是指相关的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类型。

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严重体罚,学校的乱收费等。

2、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

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二)从过错主体的不同来划分
以这个标准来划分校园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学校过错,一个是学生自己的过错,一个是第三者的过错,一个是混合过错。

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几种重要的主体。

1、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侵权类型
从我们对2002年开始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解读中,可以发现,对该规定中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有11种不同的情景,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大的类别。

一个是,由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是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另一是,学校在进行相关的学校建设、教育教学等相关活动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类型。

这两种侵权类型都是由于学校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的主要起因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于学生自身心理素质比较差,抗压能力低而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失;学生因违法学校相关规定和纪律而导致的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等等,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园侵权行为。

3、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而导致的校园侵权的类型
对于这种侵权类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校内的第三方,一个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内的第三方。

这一种侵权类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学校的在校学生。

受害人因为学校其他学生的不适当行为而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侵权类型。

比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的受害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学生之间在玩耍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校外的第三方。

这种侵权的类型也比较普遍,比如由于校外人员在学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对校内的老师或学生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校外的车辆在校内行驶不当给学校教师或学生带来伤害的侵权类型;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在校外的实习单位或场所由于校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等等。

4、由于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共同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学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与学校的一定关系,虽然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还是负有一定义务的。

这一种有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权类型,就是在侵权行为的主体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进行的判断。

(三)从主观过错的不同来划分
根据这种侵权类型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中具体的类型:故意侵权类型和过失侵权类型
1、故意侵权类型。

加害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行为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带来的相关的损害,但是,加害者从主观心理的状态下听任这种行为发生,或者是程咬金这种行为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类型。

2、过失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要求加害者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其实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么样会对受害者造成的相关权益的损害,但是由于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侵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学校应该负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从以上我们对校园侵权类型的分析和分类中,从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角度可以有不同的侵权类型,这也是表明了校园侵权类型的复杂性。

我们对校园侵权行为的不同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为了确定校园的侵权类型的责任形态。

侵权类型的不同直接影响的就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确定。

四、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的界定
(一)侵权行为的责任的基本形态类型
侵权行为的责任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主要三个对应的大类:直接的责任形态和替代的责任形态;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双方的责任形态;单独的责任形态和共同的责任形态等多种责任形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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