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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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维权攻略及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要求

“三期”女职工维权攻略及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要求

“三期”女职工维权攻略及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女性参与职场的增加,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三期”女职工维权攻略,并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女职工。

下面是关于“三期”女职工维权攻略及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要求的一些建议。

一、“三期”女职工维权攻略1.第一期:招聘和录用阶段在招聘和录用阶段,用人单位应当公开招聘信息,并不得因性别等非法歧视要素限制女性职工的入职。

女性职工在面试和录用过程中应被平等对待。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应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2.第二期:职场权益保障阶段女职工在职场中要了解自己的劳动权益,并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当女职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时,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同时,女职工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第三期:离职和解雇阶段女职工在离职和解雇阶段,应查看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确保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和福利。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雇或不支付相应的福利,女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助。

1.公平公正原则用人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歧视女性职工,包括在招聘、录用、晋升、薪资、福利等诸多方面,不因性别而对女性职工进行歧视或差别性对待。

2.健全工资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资福利制度,确保男女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女职工应享有产假、哺乳假、月经假等特殊权益,并且不因此影响职业晋升和待遇。

3.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用人单位应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不因性别而限制女性职工的职业发展。

在晋升评定过程中,应以工作表现和能力为基准,确保公正公平。

4.加强劳动保护措施5.加强法律意识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教育,使女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手段。

建立相应的维权渠道和机制,及时解决女职工的工作纠纷和问题。

综上所述,“三期”女职工维权攻略及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要求是保障女性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期女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女员工管理制度

三期女员工管理制度三期女员工办理制度女职工“三期”办理企业女职工的“三期”是指: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一、沈阳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庇护并可以获得帮忙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庇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办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协议。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必然的休息时间。

“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红线不可触碰

“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红线不可触碰

“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红线不可触碰近年来,“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所谓“三期”女职工,是指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她们在工作中面临着种种挑战,其权益保护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呼吁。

然而,实际上“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中的红线更不能被触碰,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一、经期女职工权益保障在就业中,女性在生理期间的情况比男性更加复杂,会因经期而感到身体疲倦,而且还存在生理期等因素对工作效率产生影响的可能。

为了保障女性员工在经期期间的权益,首先,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职工在经期期间享有缓解工作强度的权利,避免过度用力。

其次,设置就餐休息区,为职工提供卫生物品和必要的药品。

此外,企业应当加强卫生设施的建设,为职工提供清洁、卫生、私密的休息间,为职工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措施,切实保护女性职工在经期期间的权益。

二、孕期女职工权益保障在孕期期间,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情况,需要得到更加严谨的保护和管理。

首先,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清洁、安全和私密的休息间,避免职工感染疾病。

其次,职工在孕期期间需要得到更多的假期,以便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持身体健康和宝宝的健康发育。

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条例,明确孕期女职工的权利和义务,防止职工遭受性骚扰的侵害。

三、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亦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在这方面采取不懈的努力。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哺乳室或母婴室,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性别、私密、卫生的休息空间。

其次,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职工在哺乳期间的心理需求,切实保护她们的心理健康。

还有,对于哺乳期女职工的管理上,要充分理解哺乳照顾孩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避免因照顾宝宝而影响职工正常工作和生活。

总之,“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的诸多方面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条例,制定针对性的行动计划;企业要引起注意,建立相应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保障和管理,充分保障她们的生育假、产假、哺乳假等权利。

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

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

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是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怀孕、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在我国,三期妇女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体现了我国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

一、三期妇女的劳动保护政策1. 孕期保护在孕期,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减轻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孕妇身体有害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岗位上工作。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 产假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工资。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根据个人意愿和单位同意,申请延长产假。

3. 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孩子不满一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夜班或者加班。

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哺乳时间和工作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的处理办法1. 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三期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女职工的岗位。

对于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 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后,三期人员应当继续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并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补贴。

3. 劳动争议处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解除三期人员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三期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2. 加强内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保三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期员工(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三期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关心和保障三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三期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三期员工享有以下休假种类:1. 孕期休假:女职工在孕期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3.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4. 特殊休假:根据三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三期员工需休假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八条三期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孕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3. 哺乳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4. 特殊休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休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计划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三期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三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期女员工管理规定

三期女员工管理规定

三期女员工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需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证明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

产期是指自预产期前15天起至满98天(含产前15天)止。

对于晚育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的),可延长女员工产假30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假,方可享受产期待遇。

哺乳期是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向公司提交出生证经报备后享受待遇。

二、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

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2次。

三、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

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资。

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

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15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五、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假15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六、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七、“三期“女员工请假需提前一日书面提交请假单,经批准方可休假。

遇紧急情况,需至少提前2小时以电话方式(短信、托人捎口信、等无效)通知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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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2、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根据休假天数确定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 当年的年休假: • • • • •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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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三、女职工其他特别保护 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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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三期女职工保护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 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否则那就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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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6、三期遇上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恰逢女职工 处于“三期”时,劳动合同要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再行终止,用人 单位才可用“合同期满”为由而终止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法支 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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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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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产前检查时间(应当批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 间计入劳动时间。 • • 享受待遇 工资照发,计入劳动时间(注意:不同于“视为正常出勤”)。 享受条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 周内的初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 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1、三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 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 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
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
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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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第三十八条: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 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 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 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 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 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若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超生罚款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 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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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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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应当批准)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 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 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 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 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 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规定可知,我国目 前对因年龄或特殊体质确需保胎的女职工,采取的是由单位自行比照病假的方式处理,也就 是说,女职工请“保胎假”的,必须按照单位的规定提交医院证明,而请假时间的长短、工 资的计算,应遵从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3)关于单位准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A关于保胎假的医疗期间:比照医疗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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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享受假期及相关待遇吗?有假无待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享受 产假的前提是婚后计划内生育,仅仅规定为“怀孕”。 (2)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如果因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或“未婚先孕”, 就剥夺其休假恢复身体健康的权益,要求其分娩前后也要来上班,既不符合实际又 违背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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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产前假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条: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 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 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 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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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4、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
(1)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女职工孕期保护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保胎假”的规定; (2)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
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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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违反生育条例的法律责任: 根据2016年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B关于保胎假期间工资:病假,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处理
5、不符合生育政策(未婚先孕(育)、婚外孕(育)、违规生三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吗? 只要用人单位有相关规定的,女职工违反生育政策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合法解除,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 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依照此条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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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7、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职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反悔 ,主张解除协议或者辞职行为无效? 不可以 协议解除或者预告辞职反应的都是女职工自身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 法》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关系或者女职工预告辞职。因此如协议解除或预告辞职不存在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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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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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应当批准) 假期时间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享受待遇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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