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04a1367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c1.png)
第2页共6页
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页眉双击删除即可。
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
6.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
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21〕39 号)第
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 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
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 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
积金贷款。
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
上述调整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行。
3.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此通知。
号)的政策,待个贷率降低至 80%以下,且累计持续 3 个月时再恢复此项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2 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 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5 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置自住住房不超过 90
第1页共6页
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页眉双击删除即可。
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超过 90 平方米不超过 144 平方米
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 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殊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东公积〔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东公积〔2024〕18号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通知》(东建字﹝2024﹞84号)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东营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按县区认定。
1.东营市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共三区两县,根据房屋坐落确定所属县区。
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住房分别按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认定。
2.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3.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
4.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
受理“商转公”业务时,不再审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三、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1.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
3.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61fe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25.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贷款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黑建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73ea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2b.png)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3日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9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6174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14.png)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9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书面委托合同承办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户,并负责贷款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未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受托银行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程序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得挪作它用。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理自用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缴存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或材料:(一)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和协助扣款证明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证明;(三)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交付30%自筹资金首期付款证明;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理自用住房的,须有相关证明材料;(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质押物估价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定市公积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定市公积金发〔2021〕6号各管理部、各科室: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规范化水平,经2021年3月9日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业务办理进行调整规范,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归集业务(一)担保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采取自然人担保的,在担保责任未撤销前,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要求,担保人在购房(冲还公积金贷款)时办理提取申请的,按照以下条件执行:1、借款人缴存余额可足额偿还贷款余额的;2、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余额之和超出贷款余额的,担保人在购房(冲还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缴存余额的超出部分。
3、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余额小于贷款余额的通过以下方式办理:(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2)借款人通过变更担保方式(同类型)或更换担保人。
(二)规范法院判决强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638条(住房公积金)规定:“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执行通知书》积极配合进行缴存人账户冻结工作,但不得违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提取。
(三)强化业务岗位AB岗制度为了规范合理合规办理每一笔缴存、提取、贷款业务,防止因岗位人员请假,其他人员替代办理业务,造成不合规业务责任不清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
“中心”各处、各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以下简称银发302号文件)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经研究,现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三、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附件: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
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
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一、“同城通贷”的操作说明
(一)购房人在福州行政管辖区域内购房的,可以自由选择到购房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应在受理贷款申请时,打印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及借款人缴至贷款之日前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帐户明细》,经办人签字后存档。
(三)借款人需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四)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与《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8〕87号)要求相同。
(五)同城通贷出现逾期贷款的,由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与贷款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进行贷后催收。
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的操作说明
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提供在同一户口簿的户籍(原件、复印件)或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和同一户居住的证明。
附件:1.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证明
2.户口在同一户的购房人亲属关系证明
(请点击本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