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鲁质监量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质监量发〔2016〕19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9日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是指依据《计量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境内使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以及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总体原则】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分级监管按照省安委会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四条【使用单位的总体职责】安全防护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用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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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46号)各市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28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夏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最近一个时期,我省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月26日,安丘市外贸食品公司一废旧冷库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4月2日青岛胶州湾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塔式起重机拆除过程中,塔吊前、后臂和塔帽突然坠落,造成5人死亡;同日,莱钢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热风炉建设工地发生吊葫芦吊链断裂事故,造成5人死亡。
这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不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还不够到位,“打非”、“治违”的任务非常艰巨。
各级安监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打好夏季战役、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上来,进一步强化措施和责任落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营造浓厚的“打非、治违、抓责任”工作氛围,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安全生产整体工作水平,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二、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今年以来,我省建设项目开工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日渐频繁。
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煤气法律法规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3部分:运煤自动化》(DLT 5187.3-2012)
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7
《人工煤气》(GB 13612-2006-T)
8
《煤焦油水分快速测定方法》(GB 24214-2009-T)
9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GB 50195-2013)
10
《煤气余压发电装置技术规范151201》(GB 50584-2010)
11
《选煤厂管道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937-2013)
12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 51066-2014)
13
《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 51128-2015)
14
《转炉煤气净化及回收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5-2015)
《人工煤气》(GBT13612-2006)
25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JB 7327-2007-T)
26
《煤气盲板隔断阀(报批稿)》(YBT 0816-2009)
27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
28
19
《中国煤炭分类[1]》(GBT 5751-2009)
20
《常压固定床气化用煤技术条件》(GBT 9143-2008)
21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2012)
22
《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膨胀机》(GBT 28246-2012)
23
《煤的元素分析》(GBT 31391-2015)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三证一照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三证一照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鲁安监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三证一照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42号)各市安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一照”)颁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建矿山企业的审批程序(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1、采矿权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采矿权申请人持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
4、采矿权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已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1、矿山建设期间需爆破作业的,采矿权人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建设期间《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的通知

新安委办【2011】9号新安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煤气发生站的安全性能,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文件要求,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淘汰落后产能,努力解决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突出问题为指导,结合我县实际,对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身份合法煤气发生站使用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煤气站(炉)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办理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审查验收合格,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
对已投入使用的煤气发生站,要于2011年12月底前补全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二、推进煤气发生站系统工艺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坚决淘汰工艺落后、安全性能差的煤气发生站。
煤气发生站水夹套汽包必须安装高低水位报警和自动上水联锁装置。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并安装报警装置。
整改完善供水系统,确保水泵随启随用。
划定煤气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煤气危险区域如风机房、地下室、地沟、加压站、操作平台等部位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时测定,关键部位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并连接到中控室。
进入煤气区域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器。
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煤气发生站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各类安全附件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检测、校验,确保安全有效。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潍安监字[2010]127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质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质监局: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煤气发生炉在生产煤气过程中,因设备老化、工艺落后或安全管理不善,很容易发生泄漏,造成人员中毒和燃烧爆炸事故。
各级安监、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煤气发生炉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要督促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级安监、质监部门要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互通情况,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鲁安监发…2010‟135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安监局、质监局:2010年8月12日,淄博市山东斯丹克陶瓷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炉爆炸事故,导致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经调查,该公司煤气站共有四台煤气发生炉(自东向西依次1#冷煤气炉、2#冷煤气炉、1#热煤气炉、2#热煤气炉),其中1#热煤气炉停用,其余3台煤气炉在用,发生爆炸事故的是2#冷煤气炉,主要原因是2#冷煤气炉汽包水位计损坏,无法反映炉体内水夹套实际水量,致使生产过程中停电前水夹套内严重缺水。
恢复供电后,因水泵空转未及时补水,致使水夹套内水耗干、干烧。
当操作人员启用备用水泵加水后,冷水遇到炉体夹套高温钢板、蒸汽急剧膨胀,导致炉体内夹套爆裂,同时夹套内水流进入炉膛,与炉膛内煤气发生化学反应,出现二次爆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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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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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鲁安监发[2010]135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35号各市安监局、质监局:
2010年8月12日,淄博市山东斯丹克陶瓷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炉爆炸事故,导致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经调查,该公司煤气站共有四台煤气发生炉(自东向西依次1#冷煤气炉、2#冷煤气炉、1#热煤气炉、2#热煤气炉),其中1#热煤气炉停用,其余3台煤气炉在用,发生爆炸事故的是2#冷煤气炉,主要原因是2#冷煤气炉汽包水位计损坏,无法反映炉体内水夹套实际水量,致使生产过程中停电前水夹套内严重缺水。
恢复供电后,因水泵空转未及时补水,致使水夹套内水耗干、干烧。
当操作人员启用备用水泵加水后,冷水遇到炉体夹套高温钢板、蒸汽急剧膨胀,导致炉体内夹套爆裂,同时夹套内水流进入炉膛,与炉膛内煤气发生化学反应,出现二次爆炸所致。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力;个别地方对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用煤气发生炉生成的煤气作为工业窑炉的燃料对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有显著效果,因此在我省建材(陶瓷、玻璃)、机械、冶金、轻工、化工等行业广泛采用。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建材、机械、冶金、轻工等工商贸行业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多达1000余家,在用煤气发生炉1500余台,煤气操作人员6000余人。
其中,建材行业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700余家,占使用企业总数的70%左右,大部分集中在淄博、临沂等市;机械、冶金、轻工行业所占比例分别为10%、7%、6%左右。
使用煤气发生炉尽管成本低,但煤气发生炉在生产煤气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很容易发生人员中毒和燃烧爆炸事故。
各市要高度重视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工作,把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当地实际的煤气发生炉安全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开展煤气发生炉安全专项整治,强力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坚决淘汰工艺落后、安全技术水平低的煤气发生炉,特别是常压煤气发生炉,并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全面落实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市要按照国务
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要求,监督、指导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对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使用企业在煤气发生炉使用前应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特种设备的操作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使用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对使用的煤气发生炉按规定装设安全保护装置、自动控制调节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提高煤气发生炉生产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有针对性地实施安全监管。
要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定期组织对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对拒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标准,对煤气发生炉相关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制定和发布相关标准并监督执行。
各检验机构对煤气发生炉相关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合格使用。
一旦发现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
各级安监、质监部门要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对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能够落实到位。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各有关市对已发生的煤气发生炉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严肃处理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及时采取隐患治理措施而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既要做到严格责任追究,更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