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一)
《经济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一、判断题(请将判断的结果填入据号内,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为都是非法的。
()2.行政性垄断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只能监管国内的垄断行为。
()4.法律意义上面的垄断仅指垄断行为。
()5.降价处理鲜活商品不属于掠夺性定价。
()6.第一审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通常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8.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折扣和佣金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0.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一般认为,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
()1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13.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14.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6.从事产品检验的社会中介结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17.《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
()18.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9.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30日内申请复检。
()20.《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______。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______。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市场经济中,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是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
有效的市场监管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创新和市场发展,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一、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市场监管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市场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
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而欺诈行为则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减少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市场监管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和市场发展。
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
同时,市场监管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市场发展。
最后,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垄断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可以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政策是指国家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干预的政策措施。
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垄断政策禁止和限制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销售垄断、产权垄断等。
监管机构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反垄断政策鼓励并保护市场竞争。
监管机构会支持并促进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打破现有的垄断局面,增加市场竞争程度。
再次,反垄断政策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
对于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机构会依据一系列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和判定。
最后,反垄断政策还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准则,规定各类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我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不断改革与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和执法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法律基础。
比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为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具体规定。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随着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对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电力是现代社会的生命线,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需求。
因此,必须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其次,电力市场的监管可以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整体产业水平。
只有通过公正的市场竞争,才能激发各企业的活力,增强其自身实力和竞争能力。
最后,电力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阻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维护良好的能源供应体系。
二、电力市场监管的现状目前,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一些地方性和行业性的垄断现象。
部分大型电力企业通过多元化布局和吞并并购,形成了壁垒效应,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其次,监管手段和力度相对不足。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监管难度较大。
目前,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价格管制和合同监管等手段,但还存在一些监管漏洞和不足。
再次,监管信息不对称。
电力市场监管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撑,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全面了解市场情况,从而影响了监管效果。
三、电力市场反垄断的应对措施为加强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垄断行为的界定,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
监管部门应与电力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相关市场信息,提高监管的精确性和全面性。
同时,通过加强对外公开透明,促进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再次,适度放开电力市场准入,鼓励竞争机制的建立。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机会,降低壁垒效应,提高市场的活力和竞争性。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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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角 的 选 择 : 然垄 断行 业 及 其 反 垄 断 法 适 用性 的发 展 自
(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 统调整模 式 一)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效益明显, 单独一个企业能够 比多 个 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 部产 出的行业 。0 它的特 点大概可 以概括 为: 规模经济性 ; 成本弱增 性; 巨额 的沉淀成本 ; 生产运营的网络性。 也正是这样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 导致 自然垄断行业过去普遍 采取了 垄 断的经营方式 , 同时鉴于其公共利益性 , 一般 由公共利益的天热代 表——政府来投资经营, 以及设置监管 , 这就是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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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反垄断机 构 与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力配置
以 自然 垄 断行 业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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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学和 反 垄断法理 论 的发 展 为反 垄断法在 自然垄断行 业 的适 用提 供 了充分的依 据 , 我 国( 垄断法 式 出台 但 饭 正 后, 由于缺 乏明 丈规 定 , 得 自然 垄断行 业的行 业监管 机构 与新近 成立 的反 垄断机 构 的权 利界 限不甚 明晰 , 可能 引起 在对 使 这 具体 垄 断行 为判断 与管辖 上 的分歧 与 冲突 。 相应 的 , 学 配置反 垄 断法执 法机构 和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限 , 科 将有助 于保 障 ( 皈 垄 断法* 顺利 实行 。按照 比较 法 的路 径 , 同时基 于对我 国经济总 量 大, 管 业务 复杂 等现 实情 况的分 析 , 监 笔者认 为不舍 弃行 业监 管机构 , 建立 由统一 的反 垄 断机 构 主导 的合作 管辖 机 制 , 是配 置相 关机构权 利 的要 点 。 应 关键 词 自然垄 断 反 垄 断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03 与行政执法衔接与协 调的实践问题
四、完善反垄断民事
04 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 与协调的建议
05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民事诉讼 和行政执法是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对于实现反垄 断法的目标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将探讨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与 协调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为了解决当前反垄断私人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 过立法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减轻原告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困难。其次,通过合理分 配举证责任和完善法律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最后,提高胜诉比例,通过对被告 企业的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增加其违法成本。在反垄断执法的管制化发展方面, 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 的执行。
参考内容二
为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修正草案规定,国 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针对多元跨界经营的大型平台,协同 监管总体上应坚持竞争政策优先,相关监管部门紧密合作和多管齐下,建立协商 机制,共定政策、共享信息、合作执法。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反垄断私人诉讼在很多国家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 度。然而,私人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困境。首先,原告在证据收集方面往往 面临很大的困难。由于反垄断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和市场竞争环境,原告 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和整理证据。其次,诉讼成本高也是一个重要的 问题。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精选文档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被誉为“经济宪法”,对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
要把“纸面上的”反垄断法变成“行动中的”反垄断法,使反垄断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必须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
一、私人执行:权利救济与法律实施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有不同范围的理解。
广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反垄断法执行;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涉及反垄断法执行的任何私人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或民事反诉。
典型的私人执行是指狭义上的私人执行,一般是由垄断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执行方式。
本文持广义的观点,即凡是由私人发起的反垄断都属于反垄断法私人的执行。
(一)私人执行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首先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救济方式存在的。
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
如果存在着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犯而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
两面关系合成一个整体,构成了法治社会价值的两个要素。
救济通常以某种权利的存在和被侵害为前提,是对权利的救济,即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故称为权利救济。
但权利能否得到救济,法律需要对救济本身赋予“权利”,这种“救济权利”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的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消费者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律。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能够对市场定价或其他经济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正当定价、限制竞争、妨碍市场准入等行为,目的是削弱竞争、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二)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律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水平上的竞争对手达成的协议,限制竞争、共同定价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厂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控制供应链并垄断市场。
这些垄断协议旨在排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三)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还禁止企业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滥用知识产权会导致排除竞争、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他人进入市场或取得竞争优势,这被视为反垄断法律的违规行为。
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国内市场反垄断法律适用于国内市场,旨在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往往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案》、欧盟的《欧洲竞争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的法律。
(二)跨境合作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跨境合作日益增多。
在跨境合作中,如果企业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将涉及到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跨境合作的反垄断法律适用涉及到国际合作和执法协调等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跨国反垄断执法合力。
(三)行业监管某些特定行业存在垄断行为的风险,国家会进行行业监管,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规章,以保护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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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一)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很多是来自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民航、银行、保险等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媒体也经常讨论这些行业中的“垄断福利”。
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这些行业。
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这些行业现在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现在还在起草电信法。
因为行业监管法除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外,还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如电信法把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管辖权上就会存在交叉。
现在,世界各国在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竞争机构负责特殊行业的监管;二是在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
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
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以及国家援助政策外,它还负责在电信、能源、银行、保险、传媒等行业的监管任务。
例如,监管能源市场的任务属于B-1局,监管邮政市场竞争的任务属于C-1局,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的任务则属于D-1局。
总体上说,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在欧共体已经被视为竞争性的行业,它们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没有特殊的待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负责电信、电力等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
即这些行业同其他一般行业一样,监管它们的权力被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澳大利亚,行业监管任务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的下面设立了涉及电力、天然气、运输和电信等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事务局”。
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
它除了执行竞争法,还执行新西兰1998年颁布的《电力改革法》、2001年颁布的《电信法》和2001年颁布的《奶制品业重组法》,承担着对电力、电信和奶制品业的监管。
上述欧共体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做法很值得提倡。
因为它们不仅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而且也考虑到这些行业改革的方向,从而把监管的指导思想定位在打破垄断和推动竞争的方面。
此外,这还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减少政出多门的现象,减少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摩擦和纠纷,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出于这样的考虑,荷兰从2005年7月1日起,也将过去独立的能源监管局(DTe)并入了荷兰竞争局,由此使竞争局成为负责执行荷兰1998年电力法和2000年天然气法的机构。
此外,运输监管的部分职能也归属于竞争局,使之有权监管铁路以及城市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的竞争问题。
二、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
除上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模式,也有很多国家把行业监管任务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机构,由这个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的竞争问题。
这种授权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但一般不会彻底剥夺这个机构对这些行业的管辖权。
如德国负责电信和邮政监管的机构(RegTP)有权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滥用行为,但在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方面,这个机构则得征求联邦卡特尔局的意见。
此外,联邦卡特尔局在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企业并购以及卡特尔案件方面有专属管辖权。
美国在电信、电力、金融和航空业也建立了监管机构,如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负责电信监管。
传统上,联邦通信委员会有权依据电信法或自己的监管标准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但电信市场的其他竞争行为得由反托拉斯执法机构来处理。
如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司法部指控AT
在银行业方面,美国最高法院1963年关于费拉德菲亚国民银行案的判决有着很大的影响,该案涉及一个全国性银行和一个州政府批准的银行之间的合并。
随着这个判决,银行业并购
的管辖权在美国一直被分割给了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所有。
此外,美国国会1966年通过的银行并购法就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了以下规定:第一,监管机构评价合并时必须适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即任何导致垄断或者推动共谋或者企图垄断银行业的合并都得予以制止;第二,对银行监管机构批准了的合并,司法部在30天内有进行干预的权力。
这即是说,一个得到监管机构批准的合并,仅当这个批准后的30天内没有受到司法部的干预,它才最终得到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