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公园相关管理法律规定(3篇)

公园相关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保障公园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和观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园的管理。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公园生态环境,确保公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公众在公园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科学规划原则:按照公园的生态、文化、历史等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园发展规划。

(四)依法管理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公园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公园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园规划标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公园布局应当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

(二)公园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恢复公园原有的生物多样性。

(三)公园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丰富文化内涵。

(四)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无障碍设施等要求。

第六条公园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园保护与管理第九条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园保护、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四)开展公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公园门票管理制度。

(二)公园开放时间管理制度。

(三)公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四)公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以下工作:(一)加强对公园内植物、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公园的开放时间应当在清晨,以便于晨练的居民使用;关闭时间则应在夜间,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公园设施的维护。

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但需要提前向公众公布。

同时,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开放与关闭时间,并设置提醒标识。

对于违反开放与关闭时间规定的游客,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引导。

二、公园的设施管理公园内的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亭台楼阁、座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这些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对于游客的体验至关重要。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对于容易磨损的设施,如健身器材,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故意损坏或破坏。

对于因游客不当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园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园的环境卫生是公园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公园内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清运,确保垃圾不堆积、不散发异味。

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园的清扫工作,包括道路、草坪、花坛等区域,保持公园的整洁干净。

同时,鼓励游客文明游园,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共同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也应当保持清洁,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除臭处理。

四、公园的绿化管理公园的绿化是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绿化养护计划,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游客不得擅自采摘花朵、践踏草坪、破坏树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

五、公园的安全管理公园的安全是游客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30•【字号】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机关。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西安市公园条例

西安市公园条例

西安市公园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89号【批准部门】8;825;82501;【批准日期】2016.07.29【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9.12【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9号)《西安市公园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12日西安市公园条例(2016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四章安全和应急避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15、西安市兴庆宫公园游乐项目管理规范

15、西安市兴庆宫公园游乐项目管理规范

西安市兴庆宫公园游乐项目管理规范日常管理1、各游乐项目要建立“晨会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将会议内容记录在案。

2、游乐项目从业人员以各项目日常培训为主。

除此,公园还对游乐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和年度轮训,并经公园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

节假日临聘人员同样需经项目及公园临时培训后持临时上岗证上岗。

3、各游乐项目要在项目显著位置悬挂《物价牌》、《乘客须知》,在操作间显著位置张贴《检验合格证》、《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游乐项目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检修、保养及维护,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营,同时应做好设备年检各项工作。

5、坚持卫生保洁制度,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书》要求,做到经营区域环境干净整洁,配备自备垃圾桶,节假日须有专职保洁人员。

6、各游乐项目在显著位置要放置一定数量的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实行年检。

7、各经营项目管理房做到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工作人员安全用电,不得过载用电或使用任何形式的明火。

人员管理8、游乐项目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新入职或离职人员,由经营项目及时到经营开发部进行身份证件登记或销号,坚决杜绝招聘未成年人、违法乱纪人员。

9、游乐项目从业人员需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在4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岁以下,须经公园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游乐项目操作员、安全管理员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安全管理证》等资格类证书后方可持从业资格证上岗。

11、游乐项目从业人员须熟悉并严格执行《乘客须知》、《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掌握突发情况救援步骤。

12、经营项目需严格遵守公园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对拒不服从管理项目及人员和严重违规项目及人员,公园将严格考核并对相关人员责令清退。

13、各经营项目管理房夜间9时后,除登记备案人员值班外,不得有外人逗留或留宿。

票务管理14、新建游乐项目须在设备安装期间将本项目票价方案报公园经营开发部备案,由公园统一监制物价牌,费用由项目承担。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1999)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1999)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
条例》的决定(1999)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11.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西安市公园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扩建公园或者改造公园,除水面外,其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园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总投资预算。

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增加下列内容,作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动物、植物须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交流、交换、展览。


三、。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一)综合性公园;(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四)街头游园;(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

第四条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公示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公示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公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园管理效率,保障市民的休闲娱乐权益,维护公园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园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的所有公园。

第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园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文明游园。

第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岗位,保障游园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保障公园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市民的正常使用权益。

第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机制,定期进行公园环境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市民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设备,在公园内不得吸烟、乱丢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如有违反,公园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处理。

第八条市民在公园内应当遵守公园开放时间,不得擅自改变开关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开放时间,需提前报备公园管理单位。

第二章公园开放时间第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公园的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天的早上6点至晚上10点,具体开放时间以公园管理单位公告为准。

第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园的开放时间,但必须提前公告,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公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公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火种,包括点火、焚烧等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在公园内施放烟花爆竹,擅自施放烟花爆竹者将被保安人员驱离,并报警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进行商业活动,需事先经过公园管理单位的审批,未经允许擅自进行商业活动的,则视为违规行为,公园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商业活动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未经公园管理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在公园内举行群众性活动,如演出、集会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园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将政府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文物、宗教、工商、公安、价格、水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确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公园名录及分类】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鼓励社会投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明确规划布局、功能形态、控制原则等,并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充分利用历史文化遗址新建综合公园;(二)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建设社区公园;(三)结合本市自然、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和公众多样化需求建设专类公园;(四)各区县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和一个儿童公园;(五)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确定公园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周边景观风貌控制】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尺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明确建设要求,实施公园周边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市政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同类、就近的要求补足面积。

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设计原则】公园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增加特色乡土植物,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工业遗存、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公园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公园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三)公园出入口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园内建(构)筑物要求】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除有安全防护或者需要营造宁静浏览氛围等特殊需要外,公园的边界应当采用通透式围栏(墙)或者绿化植物隔离。

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土地资源建造公园。

鼓励将规模大于二十五公顷、平均宽度大于五十米的公园绿地建设成为综合公园。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九条【公园设施建设要求】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鼓励公园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地等设施。

第二十条【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经营会所、夜总会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商业设施。

第二十一条【防灾避险设施建设要求】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游乐设施建设要求】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应当在公园游乐区域内进行,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公园游乐区域由公园管理机构结合公园的功能形态划定,集中设置并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十三条【园内管线设置】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主要景点和游客活动密集区域,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客安全。

已建成的公园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不符合前款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公园建设新技术推广】公园建设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公园管理服务规范,指导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对公园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人员;(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三)保持公园的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四)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五)负责园内动植物的保护;(六)制止公园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八)建立公园档案并依法予以妥善保存;(九)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开闭园管理】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日开放。

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并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

因施工作业等情况需要关闭公园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关闭公园前报告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

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闭园措施。

第二十八条【入园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入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园采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管理。

对多次违反公园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

第二十九条【公园收费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在免费公园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门票。

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及公园的专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宠物入园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所辖公园是否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

游客不得携带犬只、其他宠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将犬只、其他宠物带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允许携带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宠物入园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携带犬只进入公园时,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养犬登记证》,并遵守《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相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或者要求其离开。

第三十二条【驻园单位和住户管理】除公园管理机构外,公园不得增加新的驻园单位和住户。

现有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并逐步迁出。

第三十三条【游乐设施管理】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

公园内新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绿化及园容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养护公园动植物,维护各类设施,做好园容保洁工作:(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三)保持建(构)筑物、服务设施及标志的整洁完好;设施损坏或者缺失的,及时修复;(四)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并设置标志标识和说明;(五)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五条【水体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持公园现有水域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用途,并保持水体清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公园湖泊进行防汛调度和污水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湖泊、水池等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