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广州)》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广州市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分类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五条最小建设用地规模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景观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七条建筑绿化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第二十九条零星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三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三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六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七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八条河涌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九条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条规划验收第四十一条分期验收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6.1.4绿地内道路应随地形曲直、起伏。
主路纵坡不宜大于8%,山地主路纵坡不应大干12%。
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18%。
当纵坡超过18%时,应设台阶,台阶级数不应少于2级。
6.1.6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05m。
6.2.4 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OO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
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0.50m。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
1.0.3 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
1.0.4 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绿地urban green 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0.2季相seasonal appearance of plant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2.0.3 种植设计 planting 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2.0.4 古树名木 historical tree famous wood species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本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2.0.5驳岸revertment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
2.0.6土壤自然安息角 soil natural angle of repose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伺所形成的最大夹角。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穗府办[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和公园管理的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分配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发展,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推进花卉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提出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依法监管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
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X2007-11-05 21:41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进行公园设计,首先要确保城市绿地按规划所要求的面积实现,公园的用地X围即不能超出规划X围线,更不得被任何非公园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缩小用地X围服务;服务对象:市外旅游者、本市居民或者居民中的老人、儿童、盲人等。
然后确定公园的内容,做到符合整体需要,满足居民各种爱好和不同闲暇时间的游憩要求。
所以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
如没有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绿地系统规划,应与相应部门协商确定。
第2.1.2条为方便广大游人使用和美化市容,市、区级公园应沿城市主、次路或支路的红线设置,条件不允许时,应设通道解决主要出入口的交通。
主要出入口指游人流量大的出入口。
第2.1.3条用工程措施处理好公园与城市道路规划标高的关系,避免因有不适当的高差而造成地表迳流污染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园的景观。
第2.1.4条市、区级公园各个方向出入口的游人流量与附近公交车设站点位置、附近人口密度及城市道路的客流量密切相关,所以公园出入口位置的确定需要考虑这些条件。
主要出入口前设置集散广场,是为了避免大股游人出入时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并确保游人安全。
第2.1.5条公园内沿城市道路或水系部分的土山高度及形状,植物配置,园林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市风貌谐调。
第2.1.6条为保证游人和架空线的安全,在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不应设计供居民游憩的公园。
公园与通道相邻可设标志或栏杆与其分开。
第2.1.7条在公园用地上已有城市架空或地下管线(除高压输配电以外),可参照第三章第四节有关条款处理。
管线与公园同时建设的配合,按本条款规定。
由于城市市政管线的管径一舰都大于公园内的管线管径,对位于树木下部的管线,不避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埋深必须在树根分布区以下。
保护性措施是要求种种管线不得经常返修和渗入灌溉水。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类型是指: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或街旁游园等等。
城市公园与广场设计规范

2、分类 面积大小:
综合性公园面积不宜小于10ha 儿童公园面积宜大于2ha 植物园面积宜大于40ha 专类植物园、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a 居住区公园面积宜在5~10ha之间 居住区小游园面积宜大于0.5ha。
2、分类 面积大小:
全市性公园的规模在10公顷以上,要求有比较齐全的设施;区公园的 规模为5~8公顷;• 居住区级的公园或小游园 ,规模在1公顷左右。 全市性公园按照城市的规模和布局,设一处或多处,要求位置适中, 交通方便。 区公园服务半径不大于1公里。 居住区级的公园或小游园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
专用入口:是为公园园务管理的需要设置的。
4、综合性公园景观规划设计内容
出入口作为游人进入公园的第一个视线焦点,是给游人留下的第一个印象, 故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它对城市的街景的美化作用以及对公园景观的影响, 其平面布局、立面造型、整体风格应根据公园的性质和内容来具体确定,一般 公园大门造型应与周围的城市建筑有较明显的区别,以突出其特色。 出入口的布局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常见的布局手法包括以下几种:
2、分类
综合公园——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 的绿地。 儿童公园——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 完善设施的绿地。 植物园——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种植育苗,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 的绿地。 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历史名园——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缀查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园林。
城市公园与广场设计
一、城市公园景观规划设计
概念 类型 总体设计 规划设计的内容 规划设计的原则
1、概念
公园——是提供公共游览、观赏、休憩、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健身等 活动,向全社会开放,有效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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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公园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广州市公园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公园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公园条例》的决定(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公园条例(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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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植物生态习性和公园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3.27
季相 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3.28 植物天际线 植物及植物群落外形轮廓构成与天交接的线条。 3.29 园林小品 园林中供休息、装饰、观赏、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之用的小型设施。 3.30 绿墙 用枝叶茂密的植物或植物构架,形成高于人视线的园林设施。 3.31 假山 用土、石等材料,模仿自然山体人工建造的构筑物。 3.32 塑石 用人工材料塑造成的仿真山石。 3.33 规划文件 以文字资料和图纸表达规划意图的文件。规划文件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指以磁盘、 光盘等电子信息载体为存储形式的一种规划文件。 3.34 平面坐标系统 以某一法定基准点建立起来表示平面关系的数据体系。 3.35 高程系统 以某一法定基准面建立起来表示垂直关系的数据体系。 3.36 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依法定程序、方式建立起来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规划、设计的平面坐标 系统和高程系统。 3.37 供电走廊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3.38 林地
目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及定义........................................................................... 1 4 总则................................................................................. 5 5 基本要求............................................................................. 5 6 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 6 7 地形与竖向设计...................................................................... 10 8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11 9 种植设计............................................................................ 12 10 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设计............................................................. 14 11 给水、排水设计..................................................................... 17 12 电气设计...........................................................................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公园规划与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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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乔木、竹类、灌木且郁闭度大于20%的土地。 3.39
透水、透气性园路铺装 采用透水、透气材料和工艺铺砌的地面。 3.40 投资估算 在总体规划阶段,依据总体工程量及各项建设费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进行的估计。 3.41 工程估算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依据各专项工程量、各项建设费用,对工程造价进行的估计。 3.42 工程概算 在专项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依据单项工程量和相关造价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的概计。 3.43 工程预算 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依据单项工程量清单和相关造价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的预计。
ICS 65.020.20 B 05
DBJ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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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city park planning and design
2009-04-30 发布
2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7-01 实施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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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具有相应常规设施的公园绿地。
3.5 带状公园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系等设置、有一定游憩设施、公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带状绿地。
3.6 公园概念性规划 重要的大型公园建设项目在宏观层面的规划构思与策划。一般用简练的文字和示意图来表达公园规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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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园的术语及定义、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与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 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小品设计、给水排水及电气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以及城市公园规 划设计文件编制的各项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规划设计及其文件编制、审查和审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DB440100/T 111-2007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2007 城市公园分类
3 术语及定义
以下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公园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以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康体、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
活动为主要功能,并有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和防灾避灾等功能,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包括综 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带状公园。 3.2
综合公园 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和休憩的规模较大的公园绿地,配套文化娱乐、康体活动、儿童活动、 安静休憩、游览观赏、后勤管理等功能区及相应的常规设施。分为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3.3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社区公园必须设置儿童 游戏设施,特别应照顾老年人的游憩活动需要。根据规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 和小区游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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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参照CJJ 48-1992和GB 50420-2007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公园协会、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永雄、沈虹、陈明仪、莫少敏、麦伟添、黄旭波、李青、程晓山、陶晓辉、 汪永华、黎品红、余文浩、何景华、温墨缘。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划区立地条件分析和公园性质、功能、内容、布局的规划构思,以及公园经营管理设想和造价、收益的 评估等。经评审通过或核准的该规划成果,对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具有指导性意义。 3.7
公园总体规划 公园建设的控制性规划。一般用文字和图纸来表达公园规划范围区位、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原则、 构思、总体布局、内容设置、功能区或景区划分、竖向控制、交通组织、植物景观、景点特色、建筑形 式、投资估算等。经评审通过或核准的该规划成果,对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具有规范性的作用。 3.8 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公园总体规划成果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或规范公园各类建筑和设施工程设计的规划。一般用规 划说明书和现状、规划总平面图以及各种专项规划图来表达规划意图。 3.9 公园专项规划 用以指导或规范公园某项设施工程设计的规划。常为总体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一般 用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来表达规划意图。 3.10 公园专项工程方案设计 经行政许可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工程方案层面的设计。一般用文字和图纸 来表达设计意图。经评审通过或核准的该设计成果对公园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具有规范性和指导 性作用。 3.11 公园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 以公园专项工程方案设计成果为依据,制订用以规范公园各类建筑和设施工程施工的设计。设计深 度应达到满足编制工程材料设备表和施工预算以及规范施工、安装行为的需要。 3.12 地形规划 对公园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的改造规划。 3.13 竖向设计 对公园中各项立面造景要素进行的设计。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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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建筑 园林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并构成景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统称。 3.15 中水 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的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3.16 古树名木 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 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和其它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3.17 标高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3.18 驳岸 用于保护园林中水体岸坡的工程构造体。 3.19 套环式园路系统 公园中呈环状相连布局的园路体系。 3.20 条带式园路系统 公园中呈带状布局的园路体系。 3.21 乡土植物 本地区原有天然分布的植物种类。 3.22 土方平衡 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 3.23 土壤自然安息角 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间所形成的最大夹角。 3.24 亲水平台 设置于湖滨、河岸、水际、贴近水面并可供游人亲近水体、观景、戏水的单级或多级平台。 3.25 汀步 可让游人安全步行通过园林水体的间隔步道。 3.26 种植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