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建科函〔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建科函〔2019〕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并对成都、广州、武汉、青岛、太原、洛阳、荆州、佛山、赣州、咸阳、聊城、敦煌、武威、阆中等14个城市进行了重点抽查。
现将评估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保护内容不断丰富,大量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留。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抢救和保存下来。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
全国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75片,确定历史建筑2.47万处。
各地还探索将工业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
(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制定地方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10•【文号】建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20年8月10日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建规[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建规[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建规〔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分别简称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
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二)历史文化街区。
是否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三)历史建筑。
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
(四)保护规划制定。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情况。
(五)保护规划实施。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六)地方法规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
(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历史文
化街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建规[2015]51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5.04.03
【实施日期】2015.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建规[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优秀历史文化遗存,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公布北京市皇城历史文化街区等30个街区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见附件)。
请你们督促各地做好中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依法编制保护规划并严格实施,完善
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积极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激发街区活力,延续街区风貌,坚决杜绝违反保护规划的建设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进行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7.18•【文号】建办规函[2016]681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规划国土局、规划局),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6年7月18日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要求,我部决定对全国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按照“五年计划三年完成”的总体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重要性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历史建筑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对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延续城市文脉,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推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核查所有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d234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71.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在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同样保留有许多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遗存丰富的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申报的街区原则上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申报要求(一)拟申请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报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附件1、2)。
2.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批准文件。
3.依法批准实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4.历史文化街区价值评估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历史街巷空间特色等的评估分析。
5.历史文化街区可持续性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保护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经济活力、街区环境的评估以及居民基本的诉求和意愿调查。
6.街区内已开展的基础设施、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不协调建筑的整治等项目的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资料等。
7.城市历史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与专门管理机构的相关材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住建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信息平台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住建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信息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吉建函〔2018〕276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住建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建筑信息平台的通知
吉建函〔2018〕27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和《关于启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信息平台的函》(建规保函〔2017〕146号)精神,住建部已正式启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信息平台”(登录,页面左上方),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请各地尽快确定信息填报人员,与厅城乡规划处联系,取得填报账号和密码,
并开展工作。
联系方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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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
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
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
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目的和意义
中国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城市独特的文化遗产,它集中保存着重要的
历史建筑、文化景观和传统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认定工作的目的是为了鉴定和保护这些历史文化街区,促进城市文化遗产
的传承与发展,提升城市的文化魅力和品质,同时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认定的范围和标准
认定的范围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
街区,以及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片区。
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价值:历史文化街区要有较为完整的历史发展记录,有着重要
的历史事件和人物的关联,能够反映出历史的风貌和特色。
2.建筑风格: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风格应具有代表性,具有重要的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3.文化景观:历史文化街区要包括独特的文化景观,如宗教建筑、文
化遗址、传统工艺等。
4.传统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街区要具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如传统
节日、文化习俗等。
三、认定的程序和要求
1.申报材料:申报历史文化街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
包括城市规划图、历史文化街区介绍、建筑风格、文化景观和传统文化资
源的资料等。
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详细,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认定流程:认定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
首先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然后进行现场考察和
评定。
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将获得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称号,并列
入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
3.保护与管理: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其
历史建筑、文化景观和传统文化资源。
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的保护规划和
管理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促进历史文化街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工作将于明年开始,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
1.申报时间:申报历史文化街区认定的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
2024年6月30日。
2.评审时间:评审工作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
间展开。
3.认定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将在2024年1月1日后公示,并正式列
入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号召各地区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次
认定工作,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
通过认定工作,进一步激
发历史文化街区的活力,促进城市的文化建设,推动我国城市文化遗产的
保护和发展,打造中华文化瑰宝。
谨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