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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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模版

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模版

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模版新农村(小城镇)建设是国家重点发展项目,有益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为了推动新农村(小城镇)建设,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信贷政策是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一份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信贷政策的模板,供参考。

一、政策目的为了促进新农村(小城镇)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本政策旨在推动金融机构向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领域提供贷款支持,满足相关项目的融资需求,促进新农村(小城镇)建设的稳步发展。

二、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从事新农村(小城镇)建设相关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优先考虑:1. 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经营资格。

2.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具备提供抵押、担保等担保方式的能力。

3. 拟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三、贷款对象本政策主要针对以下类型的新农村(小城镇)建设项目:1.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公路、通讯、电力、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 农村产业发展:包括劳动密集型产业、专业合作社、小农户联合社、品牌种植、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3. 特色小镇建设:包括以农业、文化、旅游、艺术等为特色的新型城镇建设项目。

4. 农村环境改善:包括生态护林、水土保持、清理农村旧房、改善农村环境等项目。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1. 贷款额度(1)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融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70%。

(2)农村产业发展: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融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50%。

(3)特色小镇建设: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融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50%。

(4)农村环境改善: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融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70%。

2. 贷款期限(1)基础设施建设:最长可贷期10年,以项目建设周期和贷款偿还能力为限。

(2)农村产业发展:最长可贷期8年,以项目建设周期和贷款偿还能力为限。

基本建设工程分期信贷合同样板

基本建设工程分期信贷合同样板

基本建设工程分期信贷合同样板一、合同双方甲方:(借款人名称)乙方:(贷款机构名称)二、合同背景为了促进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信贷支持。

为确保贷款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三、贷款金额及用途1.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2. 贷款用途:甲方将贷款用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劳力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四、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双方约定贷款利率为(利率%),利率计算方式为(计算方式)。

2. 还款方式: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及相关规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期限)个月/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六、贷款担保1. 甲方应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担保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将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

2. 如甲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七、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金。

2. 如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八、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双方应保证对相关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九、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争议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关条款,并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还款计划表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机构):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工程中标贷款方案范本

工程中标贷款方案范本

工程中标贷款方案范本一、项目介绍本项目是指某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

该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设计施工等多个阶段,是地方政府重点推动的项目之一。

二、项目融资需求本项目需要融资2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融资主要用于土地征用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等方面。

融资期限为5年。

三、贷款方案1. 贷款主体: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2. 贷款金额:2000万元3. 贷款期限:5年4. 贷款利率:挂钩LPR,执行7天利率,浮动幅度为5%5. 还款方式:本金按月分期归还,利息按季度付息6. 担保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抵押、保证、质押等多种方式结合四、贷款用途1. 土地征用费:500万元土地征用费是本项目建设的首要成本之一,融资金额中的25%用于土地征用费。

2. 设计施工费:1000万元设计施工费是本项目建设的主要支出之一,融资金额中的50%用于设计施工费。

3. 设备购置费:300万元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工程设备、仪器仪表、车辆等,融资金额中的15%用于设备购置费。

4. 工程监理费:100万元工程监理费是确保项目质量的重要支出,融资金额中的5%用于工程监理费。

5. 其他费用:100万元其他费用包括审计费、评估费、保险费等,融资金额中的5%用于其他费用。

五、贷款还款来源项目建成后,由于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用户费用,作为项目运营收入。

此外,地方政府还将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作为项目建设补贴收入。

这些收入将用于贷款的还款来源。

六、风险控制措施1. 项目投资收益预测:通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定,进行收入支出测算和投资收益预测,保障项目建设后能够正常运营并维持一定的收入。

2. 政府支持政策:依托地方政府支持政策,保障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的政府奖补和支持。

3. 项目目标盈利能力:通过对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收入的预测和分析,保障项目能够满足还款需求及盈利。

2024年城市基础设施贷款

2024年城市基础设施贷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城市基础设施贷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方1.2 借款方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3.2 还款起始日期第四条贷款利率4.1 贷款利率4.2 利率调整机制第五条还款方式5.1 还款方式5.2 还款期限第六条担保措施6.1 担保物6.2 担保人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解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与份数12.1 签署地点与时间12.2 合同份数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附加条款13.2 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合同的修订与更新14.1 修订条件14.2 更新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方1.1.1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1.1.2 住所:市区路号1.1.3 法定代表人:1.1.4 联系电话:X1.2 借款方1.2.1 名称: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1.2.2 住所:市区路号1.2.3 法定代表人:1.2.4 联系电话:X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1.1 本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亿元。

2.1.2 贷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2.2 贷款用途(一)城市道路扩建工程;(二)公共交通设施提升工程;(三)供水供电设施改造工程;(四)其他经贷款方同意的用途。

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放款之日起计算。

3.2 还款起始日期为贷款放款之日起第个月的第天。

第四条贷款利率4.1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4.2 利率调整机制如下:(一)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贷款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二)如遇市场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贷款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利率,但应提前通知借款方。

城市公共事业领域信贷政策 模版1500字

城市公共事业领域信贷政策 模版1500字

城市公共事业领域信贷政策模版1500字尊敬的领导:据了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公共事业领域的建设日益重要,越来越多的项目需要通过信贷资金的支持来完成。

因此,针对城市公共事业领域的信贷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此,本人参照相关文件和实践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一、政策内涵(一)设立专项信贷政策,充分支持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此,可以在银行信贷政策中设立专项信贷政策,明确投资重点,支持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

政策范围可以涵盖城市供水、城市供电、城市供热、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环卫等多个方面。

同时,可以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和利率、期限等优惠措施,进一步促进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

(二)加强对民生类信贷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城市公共事业领域投资项目往往与市民的利益直接相关。

因此,银行在加强信贷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民生类信贷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建议银行加强对民生类信贷项目的准入标准及资质审核,严格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情况。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以保证市民的知情权。

二、政策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鼓励银行积极参与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在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应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鼓励银行积极参与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

政府和银行应该联手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度,为城市公共事业领域的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制定优惠政策,降低城市公共事业领域投资项目融资成本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投资成本往往较高。

建议在信贷政策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降低城市公共事业领域投资项目融资成本。

可以采取实行不同的还款方式和利率、提供优惠的担保方式等措施,为投资者降低资金压力,鼓励更多的投资者积极参与城市公共事业领域的建设。

三、政策实施(一)加强监管,确保信贷政策顺利实施在制定信贷政策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2024年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贷款协议模板

2024年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贷款协议模板

2024年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贷款协议模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相关术语1.1.1 基础设施建设1.1.2 贷款协议1.1.3 贷款人1.1.4 借款人1.1.5 贷款本金1.1.6 利息1.1.7 贷款期限1.1.8 还款方式1.1.9 违约行为1.1.10 合同终止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2.3 资金拨付方式第三条贷款期限与还款计划3.1 贷款期限3.2 还款计划制定3.3 还款方式3.4 提前还款的条件与规定第四条利率与费用4.1 利率确定4.2 利息计算方式4.3 贷款相关费用4.4 费用支付方式第五条担保与抵押5.1 担保方式5.2 抵押物清单5.3 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5.4 担保责任的解除第六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合同履行的条件与期限6.2 贷款人的监督权6.3 借款人的义务6.4 贷款人权利的行使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7.2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的变更8.3 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9.2 协商解决9.3 调解解决9.4 仲裁解决9.5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失效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终止条件10.3 合同的失效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2 保密责任的承担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第十二条法律与监管12.1 适用法律12.2 监管要求12.3 合规性检查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第三方受益人13.3 贷款人的继承13.4 借款人的继承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修订历史14.3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相关术语1.1.1 基础设施建设:指借款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环保、城市公用设施等。

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借款主体及用途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五章还款要求及担保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城镇化发展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化建设贷款是指我行向承担城镇化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城镇化建设的土地综合整治、安置房建设、新城区建设、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产业园区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城镇化建设贷款须符合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及我行相关信贷政策,做到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二)坚持效益可持续原则。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对客户或项目好中选优,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坚持差异化原则。

严格准入管理,审慎选择客户或项目,优选财政实力强的地区推进业务发展。

第二章借款主体及用途第四条借款主体(一)依法成立。

经政府批准或明确其承担城镇化建设,按商业化规则运作的企、事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及监管要求。

通过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以自主建设或委托代建方式,承建城镇化建设项目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贷款用途和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城镇化建设贷款适用于以下类型:(一)用于城镇化建设中涉及的垫款、平整和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建设(不包含土地储备贷款)。

(二)用于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居民和农民搬迁及安置房建设。

(三)用于新城区建设中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商业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四)用于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对原有旧城镇和对厂房进行建设等。

(五)用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专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开发、厂房建设、办公楼和商业物业开发以及产业园区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银行城市基础设施贷款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城市基础设施贷款管理指引模版

xx银行城市基础设施贷款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业务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政府投融资平台或其他企事业法人为借款主体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供水、污水处理、供暖、供气、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综合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营运模式和融资特点,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征是项目自身有充足的现金流,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综合经营产生的现金流还本付息。

第二类是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征是项目自身产生一定经营性现金流,但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仍需要政府财力作为补充的项目。

第三类是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征是项目本身不产生经营性现金流,贷款偿还主要依赖于政府财力的项目。

以委托代建等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及融资,由运营企业承担风险,且主要以收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可比照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发放城市基础设施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城市业务板块所辖城市(含市辖区)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贷款。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按照贷款投向划分,城市基础设施贷款可分为城市供水贷款、污水处理贷款、城市供暖贷款、城市供气贷款、城市公共交通贷款、城市轨道交通贷款、城市综合建设贷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贷款。

(一)城市供水贷款城市供水贷款是指用于城市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改进净水工艺,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统筹安排新增供水工程)等自来水生产及供应的贷款。

(二)污水处理贷款污水处理贷款是指用于新增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等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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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贷政策
(xx年修订)
一、政策范围
(一)本政策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规划范围内从事新城建设、旧城改造、环境治理、城市综合片区整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等活动,主要以企业综合经营收入或城市资源集约使用形成的现金流收回投资。

(二)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城建领域客户对应行业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代码为N7811), 及投资与资产管理
(L7212)中融资投向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N7811)的项目。

二、总体信贷策略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推进城镇化战略的重要领域,投融资需求旺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快速增长,PPP融资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我行城建贷款资产质量稳定。

确定城建领域为我行适度进入类行业,信贷投放基本原则是:优选区域、适度投放、合规运作。

我行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投融资模式创新的相关政策,优选层级高、债务率低的区域中心城市,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或 PPP 模式合规运作的项目,积极支持城市产业升级及功能提升,偿债来源中涉及财政支出的,须落实逐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三、城市准入管理
(一)准入城市标准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2.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市: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50亿元(含)以上,财政债务率150%(不含)以下,我行省市偿债能力评价GR5
(含)以上。

财政收入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以及上级政府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三部分。

财政债务率=本级政府债务余额/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

相关数据以地方人大
(常委会)或政府(财政部门)公开发布或提供的为准。

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地级市,在实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相关贷款可由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审批,不得转授权。

3.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下辖区、县级政府(含县级市):相应区县须具有财税独立权,且同时满足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 40 亿元(含)以上、财政债务率150%(不含)以下。

对区、县(含县级市)级融资,一般应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土地房产等抵押担保,确实无法落实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审批。

4.对城建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由省级政府或满足区域准入条件的其他层级地方政府作为购买服务主体的,项目所在区域可位于其下辖市、区、县。

5.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区域,相关贷款可报总行审批或转授权。

(二)准入城市管理要求
xx年度准入城市名单由各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根据上述标准审核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报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辖内达到准入城市标准的城市及其具体指标、审核依据等。

四、信贷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
1.承贷主体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依法合规方式运作的企业法人,自身经营性资产实力与债务规模匹配。

2.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二)项目准入标准
1.项目立项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合法合规。

2.对于以公司名下土地抵押或依靠公司名下土地出让收入偿债的,土地须具备法定出让或划拨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涉及政府对借款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PPP项目下政府付费、财政补贴、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等财政支出的,须落实逐年纳入预算管理。

3.项目资本金比例须在20%及以上,且至少应与我行贷款同比例到位。

4.落实分期还款,每年还款次数应不少于两次。

五、风险控制要点
(一)防范政策性风险。

各行应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查审批及放款,不得办理城建打捆贷款业务。

严格执行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切实加强到期业务管理。

对于年内到期的城建客户各类融资业务,要提前逐笔落实资金安排,确保到期正常偿付。

(三)做好资金监管。

对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等偿债资金依托地方政府财政的项目,应要求地方政府在我行设立专户,经办行要通过与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和借款人签订协议,约定政府支付款项进入专户,该账户接受我行监管,封闭运行,并授权我行从该专户直接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四)缓释存量贷款风险。

要做好城建存量贷款的整改增信工作,逐户逐笔落实还贷来源,补充抵质押担保手续,切实保障我行存量城建贷款安全。

1.对于存量城建融资中以储备土地预期收入返还作为还贷来源或已落实储备土地抵押的,在落实更可靠的还贷来源及抵押物前,必须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

2.对于存量贷款中以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还贷来源的,应按原承诺执行。

3.对存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改与信用增级涉及新发放贷款的,要在GCMS系统中标注“融资平台贷款整改”标识,该标识由各一级(直属)分行修
改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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