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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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计量检定证书;4. 熟悉计量检定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检定人员职责:1. 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2. 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3. 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4.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5. 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五条检定人员权限:1. 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2. 对检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3. 参与制定和修订计量检定规程和标准;4. 参与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检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培训内容:1. 计量法律法规;2. 计量检定规程和标准;3. 计量检定技术和方法;4. 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考核方式:1. 理论考核:以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2. 实际操作考核:以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检定人员管理第九条检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检定人员。

第十条检定人员的晋升、调整、辞退等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检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泄露检定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3. 不得伪造、篡改、销毁检定数据;4. 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检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计量检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计量检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包括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三、安全责任1. 计量检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检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计量检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方法。

(2)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安全操作规程(1)计量检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参数。

(2)操作设备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工作。

3. 设备维护与保养(1)计量检定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 安全防护措施(1)计量检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2)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 应急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计量检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2)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

五、监督检查1. 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计量检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计量检定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计量检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计量检定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90年04月05日【实施日期】1990年04月05日【文号全称】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文号】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的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供,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报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大国防计量工作;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管理办法》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确保专用测试设备计量受控、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和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是指,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符合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在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用于质量控制、性能评定、产品验证而专门研制或配置的非通用测试设备。

第三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对专用测试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校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专用测试设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单位)的计量机构,依法对本单位的专用测试设备实施计量管理。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并实施;(二)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研制或配置方案的策划;(三)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和鉴定,负责计量技术文件的审查;(四)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设备的研制和校准规范的编制;(五)负责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并组织实施校准;(六)负责大型试验中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复查);(七)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八)对专用测试设备的使用实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 型号计量师参与专用测试设备引进、购置、研制的策划、论证和验收、鉴定,提出需要同时配置的校准手段,落实保障条件;组织校准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规范的编制、评审。

第七条 计量机构参与引进、购置专用测试设备的策划、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时,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选型和计量技术保障条件进行计量审查。

第八条 引进、购置的专用测试设备(含软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

使用单位的计量机构应根据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参与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科工技〔2013〕592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技〔2013〕592号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规范开展军工行业标准化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3年5月17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的监督(以下称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需要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和电子等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可制定军工行业标准:(一)军工科研生产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等通用技术语言,制图方法、互换性、专业工程等基础技术;(二)军工科研生产质量、安全生产(含核安全)、安全保密、职业健康、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军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及生产动员等管理事项;(三)军工科研生产涉及的先进设计、先进试验与测试、先进工艺与制造、军工信息化等工业技术;(四)军工关键原材料及制品、核心元器件、特种零部件等基础产品,以及军工科研生产专用试验与测试装备、制造装备等工业装备;(五)民用航天、核工业专用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我国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与计划,组织制定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重大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调整、职责分工、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的示定计量检定机械构。

第四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坚持面向科研、试验、生产、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批准的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管理一级站。

有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部门计量站。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从事军工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二级以上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划,分别管理。

第七条建立和调整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八条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部门计量站,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需征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国防系统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负责审批部门统一命名,并颁发印章。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接受国家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国防系统或国家授权的量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测试设备;参加国际、国内比对;进行量值传递;执行本系统内的和授权的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及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承担本专业国防计量测试技术分展战略研究及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四、研究计量测试理论、方法、技术及其应用,解决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中的计量测试关键技术;五、承担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成果鉴定、专用测试设备鉴定及技术引进的计量测试任务;承担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六、承担国防计量测试国家军用标准研究、制定和计量检定规程编制任务,并贯彻实施;七、承担下级国防计量标准器具、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任务,并对下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计量业务进行指导;八、搜集并研究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组织计量测试技术交流;培训计量人员;九、承办上级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9•【文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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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
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
(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
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
(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
(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所在单位应为计量检定人员提供参加所从事专业新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主考人员,由考核机构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 从事主考专业计量工作五年以上;
(三) 具有考核专业项目的检定员证;
(四) 熟悉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
(五) 有独立分析处理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考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计量主考人资格证书。

取得主考人资格证书的计量主考人员,由计量考核机构聘用,并监督其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计量主考人员,每五年由原考核机构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证、计量主考员证,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下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奖励:
(一) 在研究计量检定、校准方法和技术手段,维护和改进关键测量设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二) 在量值传递与溯源、国际国内比对、计量仲裁、产品验收与索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 在产品研制、生产、使用和型号计量保障工作中解决关键计量测试技术问题贡献突出的。

第十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停止工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检定和校准数据的;
(二) 因工作失误,出具错误数据的;
(三) 工作失职造成计量标准器具失效、贵重仪器损坏的;
(四)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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