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会中西”“沈家本法律思想浅析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摘要】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实践者,他广博的法律思想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修订刑律可以说是其一生最重要的成就,他谨慎借鉴西方法律,打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制;主张废除严刑峻法;确立罪刑法定;同时反对刑讯逼供,这些思想对于清代法律变革以及后世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沈家本;刑法;清末司法改革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曾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
在其专治法学期间,精心收集、整理和考订我国古代的法律资料,尤其在其任修律大臣期间,对于清代法律的变革以及后世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1]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此他首先修订刑律。
1907年草案初稿完成后,遭到了张之洞代表的礼法派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礼法之争”,沈家本也因此遭到顽固派大臣的弹劾,在这种情形下,他不得不妥协,《大清新刑律》几易其稿,直到1911年才正式颁布,而这个时候,沈家本的刑法思想也基本成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删除比附”确立罪刑法定主义西晋时期的刘颂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另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利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沈家本修订刑律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
他在《刑律修正草案》第十条中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2]同时还主张“删除比附”,明确规定本条所示一切罪行须有正条乃能成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性,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这一规定彻底废除了封建审判中大量的主观臆想的传统。
二、”改重从轻”反对严刑峻法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重刑是禁奸止过的根本,国家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刑罚过轻,因而他们提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浅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刑法思想

既反对亦步亦趋全盘西化 , 又反对事事不取 , 一概 排
斥西法 , 在治学和实践中坚持 ‘ 衷各 国大同之 良规 ‘ 首 实乃变法 自强之枢纽 。 ”
这对 于抵制 中国因列强滥行领事裁判权而从 根本上 确立 近代国家刑事 司法之独立有着积极 的意义 。
兼采近世最新之 学说 , 而仍不戾乎我 国世代相沿 之
礼教 民情” 的指 导思想 。
沈家本言 ‘ 法之 中, 咨 尤以刑法为切要” 刑法 思 , 想在其恢宏 的法学思想 中占据着至关重要举 足轻 重
中国行 政司法长期陷于混乱不一 的状态 , 导 倡
刑事 司法之独立可谓举步为艰 , 到了以张之洞为 受
【 关键词 】 沈家本 ; 化重为轻; 同罪同罚 ; 感化教育
【 中图分类号 】 63 D2. 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3 29(010— 03 0 17 - 312 1) 01— 3 4
沈家本 , 光绪九年进 士 , 历任清廷天津知府 、 山
的地位 。沈 氏坚持求 本原 , 探法理 , 门户 , 消 采拮精 华, 弃其糟粕 , 取中西之所 长 , 兼 形成 了 自成体系 的
继承和发展 , 无论新学和 旧学均要以情理为立足点 。 因此 , 氏既反对盲 目崇 尚西法 , 沈 又反对墨守成规 ,
独立 , 中国古代刑制 , 精研 尤其欣赏宋时审判制度独
立: 刑部特 于大理 中书之 间作一枢纽 , 惟有详议纠正
之职 , 而初 不干预审判之事 , 其界 限分 明也 。可见沈 氏认 为政刑 分离和刑事司法裁判权专属古 既有 之。 沈家本 同时积极主张收 回治外法权 , 上奏光 他
【 收稿 日期 】 01 0 — 7 2 1— 5 1 【 者简介 】李建澄(95 , , 作 18-) 陕西 西安人 , 放军西安政治学 院研究生管理 大队硕 士研究 生 , 男 解 主要研究方向 : 军事法学。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浅析清末沈家本法制变革的困境及其对策

浅析清末沈家本法制变革的困境及其对策作者:何芳芳邓啟刚来源:《湘潮(理论版)》2015年第09期摘 ;要:清末新政,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为修律大臣主持法制变革,沈家本面临法制变革阻力主要来自朝廷内部保守势力,中西法律文化难以融合的困境和法制执行过程中地方官员的抵制等问题;他通过凭借学术资本、专家声誉资本和凭借政治权力资本等对策,克服种种困难,推动了法制变革向前发展,对中国后世法律建设产生重要意义。
关键词:沈家本;法制变革;清末新政中图分类号:D929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9-0070-021901年清政府为缓解激烈的社会矛盾实行的“清末新政”,法制变革是其最重要的内容。
慈禧下诏“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
”[1] 914-916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创设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从此登上了清末政治舞台。
沈家本(1840年-1913年),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人。
1864年到刑部任职,1865年中举, 1883年中进士。
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从1902年沈家本被任命为修律大臣到1911年被迫辞职,期间以修律大臣的身份推行变革清朝现行法律,废除旧有法律中不合时宜的条文,使中国原有法律向西方法律转变,以西方法律为武器,拯救清王朝,实现国强民富。
一、清末沈家本法制变革面临的困境法制变革是清王朝实施的一项巨大的自救工程,因变革过程涉及到各统治阶层各方利益,沈家本面临着众多压力和阻力,包括:(一)法制变革阻力主要来自朝廷内部保守势力法制变革面临着朝廷内部顽固派的质疑、百般阻扰和破坏。
按保守程度大致可以分为:1. 基本持反对变法势力。
沈家本1904年筹备修订法律馆,受到潘庆澜弹劾;1905年提出废除刑讯,御史刘彭年坚决反对;1906年,当他将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写入草案时,立刻遭到热河都统廷杰、广西巡抚林绍年等强烈反对;1911年,刘廷琛更是咄咄逼人,指责沈家本为抗命之臣,阳奉阴违,沈家本被迫辞去修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职务,退居二线。
兼容中西,融会贯通--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兼容中西,融会贯通--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和价值追求,体现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体现在他改革封建法制采用"中学为本,西学为用"的指导思想,这是革新法制的价值基础,"兼容中西,融会贯通"是他法律价值观的核心,主张"依法治国"是他革新法制的最高价值目标.【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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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研究

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他坚持会通却又不随意决定任何一个法律原则的运用与舍弃,同时他又在追求完善的程序来保护实体的实现,力图让法律良性化。
例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引入、对司法陪审制度的借鉴等等,都是出于对民众所需的考虑。
善也是“会通中西”法律思想追求的价值理念,无善,便无会通的意义。
本文也将“善性”视为“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的特性之一。
对于立善法,沈家本也提出了自己的期望,在著作中有所提及:法律为专门之事,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
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
①综上可见,沈家本对“法安有不善”的理解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技能高超的立法人才去施行,二是法律需要公正诚信。
“法善”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价值导向。
㈤总体来说,“择善而从”与良法的价值目标是殊路同归的。
沈家本以“会通中西”法律思想进行指导体现了他追求立法要“善”的改革理念。
他在总结和梳理中国传统“仁政”法律文化的同时,又寻找西方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会通内容,其实是想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去制定一部能够表达时代进步,良性价值的法律。
一部法律要想符合顺应社会发展,就应该尊重社会规律,要符合社会共同体共同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具有可持续性和时代感。
@立良法应当在程序上体现“善”的一面。
这要求立法从形式到内容上都要体现民主性、合理性、科学性、制定要遵守严格程序要求,即使为实现良好的法律价值,追求民主,正义等法律价值,也不能用非正当和非法手段建立。
立良法也应当在实质上体现“善”的一面,这就需要对传统善法的标准和习惯进行适度的传承,对于已经过时的,不合理的“善”要舍弃,对于仍然值得吸纳的“善"法的标准与习惯,要进行继承式的发扬。
面对纷繁多样的社会问题,几乎每天都在涌现新的社会问题。
网络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等等社会百态是否需要法律出台,或如何完善已有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如果确实要立法,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和规制,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实践考察与立法调研,这些调研是积极必要的,真正的良法不单单是法意明了,形式美感,更重要的是方便执行,尊重民情。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初探【摘要】沈家本是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近代化承前启后的伟大人物。
其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化合中西法律文化中的“会通中西”观,在打破封建法律体系推动法制文明进步方面的以“仁”为本观,在反击守旧势力维护改革成果方面的“变法自强”观。
对沈家本先生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朝着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历史方向迈进。
【关键词】沈家本;会通中西;以“仁”为本;变法自强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独立的封建社会沦为了受奴役压迫的两半社会。
随之,中国的法律发展与演变也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
其基本内涵表现为法律的近代化,即废弃传统法律体系。
在这其中,不只是旧的法律思想的逐渐解体、新旧法律思想之间的尖锐斗争,还出现了一批具有远识的法律思想家,沈家本就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他一生精研清代例律及其渊源唐明律,成为我国传统例律之集大成者。
同时,其官场生涯的最后近十年里,膺命受任修律大臣(1902-1911),取法当时的欧陆法制,参酌英美日等国法,起草现代的民法典,编译介绍外国法典及法学理论,成立法律学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创办北京法学会等,基本完成了“旧律学向新律学转型的巨大工程”。
一、“会通中西”的法律观沟通中外法学,融会中西法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承前启后,将古老的中华法系推向近代化。
这是当时京师乃至全国司法、学界对这位“法学泰斗”一生业绩的盖棺定论,也是会通中西的法律观的最高定位。
从修律的宗旨上看,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即要救国治国强国,中国法律就必须世界化,就必须与先进国家“齐一法制”,因而就必须采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最新学说。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即表现在其融会中西,兼收并蓄,以西方法律为标准,把变法修律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
首先,从西法的角度讲,“模范列强”,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
沈家本认为,西国尤其是东邻日本,政治、国势日盛是由于改革了律法,具有成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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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沈家本在清末传统法律思想向现代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曾经起到过具有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
其在时代变迁中以“融会中西”之心态,在吸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同时又研究西方法律学说,做到博辑中外,参考古今,旧不俱废,新亦当参。
为中国法律近代化,中国近代法学的兴起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融会中西沈家本近代法律近代中国,法律上承先启后,媒介中西法律,促使中华法系终结和中国法律近现代化的奠基者,当推沈家本。
其以“融会中西”的观点将中西法律进行融合贯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正统”法律思想的范畴,把中国法系推向近代。
沈家本不仅在学术上打开了律学向法学的转变之门,而且在实践上也为法律近现代化作出了相当突出的贡献。
一、沈家本“融会中西”法律思想之社会历史背景关于近代中国社会的分期,学术界一般认为是1840年至1919年这八十年,这是一段令人感到辛酸耻辱及反思而又感到振奋的历史。
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更使中华民族蒙受了空前的灾难。
然而中国人民一面进行着不屈的反侵略斗争,一面开始了学习先进的民族振兴,从一个封闭的、传统的社会开始走向近现代,近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处在新旧交错,由传统法律向近现代转变的重要时期。
有学者认为,自鸦片战争以来,因为西方列强的到来,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文化思想的冲击下逐步动摇,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家在这种大形势之下,也在积极应对变局,力图融合中西,构思一套适应于近代中国转型、围绕宪政和法治建设的法律思想体系。
由传统法律思想向近代法律思想转型并非一蹴而就,也有其演变过程。
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一些早期的改革派以龚自珍、魏源等为代表,开始朦胧地主张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并对传统中国法制和法律思想进行了批判,这在当时的思想界一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巨大制约,这种呐喊只是在一潭死水里卷起了短暂的微微的波澜。
19世纪后期,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加深,包括法律思想理论在内的西方学说陆续地被介绍到中国。
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为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维新派,开始以宪政思想为主要武器,主张变法维新,兴民权、设议院、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甚至还提到自由、民主和法治的观念,即“以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命题,更使人耳目一新。
经历庚子变乱的20世纪初,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以法美模式为基准,讲求西方法治与民主和中国古代“天下为公”、“民为邦本”等思想相结合,提出了“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等建国方略,力图解近代中国转型的大问题。
这种自觉意识则是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在西方的刺激下逐步走向深刻的重要表现。
同样值得引起重视的还有清末“新政”时期法律思想的代表者。
关于中国社会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人们常常谈到资产阶级维新派、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思想理论,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会提及地主阶级改革派以及继承者洋务派的观点主张,但往往忽视了清末“新政”及其人物。
笔者以为当年费正清先生的形容较为公正:“清代从1901年到1911年的最后10年与其说是处于崩溃时期,倒不如说是处于新开创时期”。
1900年是20世纪之始,古老的华夏大地灾难重重,由于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武装侵略中国,清廷统治者仓皇出逃,美其名曰“西狩”,开国两百余年的大清帝国衰弱无力、岌岌可危,清王朝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痛苦的意识到不变动将会全面崩溃,故次年1月,西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维新变法诏令,声称“改弦更张”。
这说明在国内外重重危机压力之下,清王朝不得不采取外来文化以改良自身统治的方法进行自救之外,已经没有其他任何选择的余地了。
根据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要求所进行的除了三纲五常之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的新政,重点是实施宪政,改革法制。
1902年,清王朝正式下达法律改革之诏,一些官员“慎达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簒修,请旨审定颁行”。
拉开了中国法律改革的序幕。
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围绕新刑律的内容和指导思想的问题,清廷内部爆发了相当激烈的大辩论,一方以沈家本为代表人物,主张用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的法律,被成为“法理派”,另一方则主张修改法律应该注重中国传统,不可离开礼教,即为“礼教派”。
在围绕如何对待外来的西方法律文化和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法理派”与“礼教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后世称之为“礼法之争”。
这场大论战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碰撞。
其实也是如何处理好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国情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
沈家本在清廷为官50年,其间大部分时间在朝廷司法部门工作,在司法实践的同时,专心法律之学,从传统文化着手,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难能可贵的是在其耳顺之年,审时度势,努力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探索西法之精髓,如刑法问题、部门法问题、立法问题等等,志在改革中国之法。
他的思想及作为,是中国法制建设向近现代化迈出了十分坚实的一步,为中国近代法学的兴起,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沈家本“融会中西”法律思想之体现沈家本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杰出人物,在中国法律向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其贡献十分突。
后人称之“中华法系的终结者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创者”、“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融铸中西法学之巨人”。
他确实在中国法律转型中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其法律思想十分具有特色,体现了对时代变迁的一种适应。
重视中国传统法律。
作为从封建营垒中分化出来的改革家,沈家本并没有完全切割中华法系之传统,进士出身的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仁政、德治相当关注,认为早在尧舜时代就有德刑相辅之统治方法,他说“先王之初,以教为化”。
对商鞅重刑罚予以批评,主张宽松公平以治国,十分推崇唐律,汉文帝废除残酷的肉刑的做法他更是赞许不已。
并强调“先王之道在德教而不在刑政”。
与许多传统人士一样主张德教在先,行刑在后,尤其反对不教而杀。
当然作为统治阶级的一员,沈家本也相当重视法治,他指出“国不可无法,有法不善与无法等”。
多年的司法活动使之对法律十分熟悉,虽然他重视道德教化,但也没有因此而否定刑罚的作用,他只是反对严刑峻法,以免激化社会矛盾而危及朝廷。
在长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中,他还体会到有好的法律,更要有好的执法人。
可见,传统法律观在沈家本法律思想中仍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对西方法律的引进。
向西方学习,引进学习西方法律,将此作为强国富民的重要途径,这是经典以来主张变革的人们所共同走的道路尽管“沈家本数次目睹了侵略者对国土的野蛮践踏,对侵略者的残暴行径也有着切身体验与切肤之恨,然而他却没有因为国恨家仇而成为一个狂热、狭隘的排外主义者,他十分理智的作出了重大的抉择。
”沈家本精通中国传统法律,但在已经变革的社会形势推导下,清醒地认识到学习西方法律的重要性。
他认为要使国家摆脱贫穷落后而富强起来,学习西方的技术经济当然是不可缺少的,但更要学习西方治国经验及体制,尤其是西方法律。
他认识到中国当时的法律制度与西方相比已经远远落后,与西方各国法治革命时代的进步也不相适应,这对中国与国际社会交流交往不利,也不利于中外纠纷的公平公正审判,对国家司法权独立性更是不利,故要对中国旧有的法律进行改革。
他奉命修法后,与守旧的人们如张之洞、劳崇光等进行了争论,大量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学的成果,特别是对西法西学的翻译、研究极为重视。
他大胆地认为从近代社会来看,西法优于中法,甚至还提到法律救国论。
这些都推动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谋求中西法两者相结合。
在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化与现代化往往是一对难解的矛盾体,法律从根本上讲是深植于一定社会文化的产物。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的同时,也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有人认为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西法,区古法之意,采西律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这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用沈氏的话讲“参考古今,博辑中外”。
他在阐述修订法律的根据时强调,法律应该伴随着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套用,因而“有志之士,当时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国治道,观其会通”。
特别是他能够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今昔多方面考察,借以比喻此时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之法而不变。
并认为欧美包括明治以后的日本在法律上,比中国旧律要文明和进步,所以中国应该“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
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到,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辩证观,从“穷则变,变则通”的观点出发,强调“法与时转”、“法与时宜”。
认为在法律研究及实践上,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即融合中西,即新旧土洋皆可为我所用,反对门户之见,走到革除鄙俗。
对中西法的比较及取舍。
沈家本认为要融合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识,方可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
他从实践与理论的关系中队中西作了对照比较,指出中法多出于经验,西法多本于学理,这两者之法各有所长。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则,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守旧顽固,一概摒弃西法。
他对这两个极端都提出批评:“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兴深明法之原本,不过籍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
而墨守先型者,有鄙薄西人,以为事事不足取”。
故其态度“我法不善者,当去之。
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
彼法之善者,当取之。
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对中西法学中的相同点、相异点进行了对照。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沈家本更多的强调仿行西法,希望朝廷能够仿效外国,治理国家,特别希望仿效外国与遵循传统相结合。
沈氏“思想主旨在于融合中西法理。
贯通古今学说,在中国史学西方式的法治”他将旧的《大清律例》改造为《大清现行刑律》。
特别是针对中外社会之状况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陆引言中国古代法律里面不曾经有的法律概念、术语,如陪审制、律师、公开审判等等,引进了一些现代法律原则如司法独立、物权、债权等。
同时对仁政德治的某些方面做了保留和发挥,这些带有近代气息的法治主义确实起了积极作用。
三、沈氏无法解决的法律难题作为一位长期在晚清朝廷司法部门任职的官员,沈家本对西方法律学说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在许多关于法律的问题上的认识也是比较深刻的,尤其是对主要部门法的原则和宗旨的把握是比较到位的,甚至还在深层次的宪政问题上进行了探讨。
他用近10年的时间对清王朝的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功绩不可谓不大,然而在1911年因受到礼教派的排挤,只好辞官为民,不久,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清王朝垮台了。
沈家本在近代法律转型这个方面,既有开创性又有着无法解决的法律难题。
其一,清政府的“新政”包括修订法律过程中本身固有的局限性。
晚清当局之所以搞“新政”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的。
当时的朝廷已处在风雨飘摇之中,帝国主义列强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清廷披上“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外衣,而国内除了人民群众与封建朝廷不可调和的矛盾之外,资产阶级革命派,还有立宪派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朝廷夹击,甚至朝廷内部有些官僚也大唱维新变法、立宪改制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