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诈骗、抢夺罪中“数额较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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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的具体规定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的具体规定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的具体规定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规定1、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五千元以上;(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五万元以上;(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五⼗万元以上。

2、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千元以上;(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五万元以上;(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四⼗万元以上。

3、安徽省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千元以上;(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三万元以上;(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万元以上。

4、安徽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以三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以五万元为起点;(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以三⼗万元为起点。

1、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五千元以上;(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五万元以上;(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五⼗万元以上。

2、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千元以上;(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五万元以上;(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四⼗万元以上。

3、安徽省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千元以上;(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三万元以上;(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万元以上。

4、安徽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以三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以五万元为起点;(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以三⼗万元为起点。

抢夺罪 盗窃罪

抢夺罪 盗窃罪


二 对”他人“的理解
不能将他人仅理解为自然人,将侵占罪的 对象仅限于私有财产。应该将他人理解为 包括单位在内的人,财产自然也包括公有 财产和混合所有制单位的财产。

三 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理解 侵占罪是将对财物的”合法持有“变为对 财物的”非法占有“,转折点就是拒不交 出、拒不退还的行为。 1、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能否通过动作(将财物毁坏、隐匿、 挥霍)等默示方式表示?



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 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 想包中一定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 当面用力夺取甲的手提包,由于甲抓得很紧, 被连带着摔倒在地,甲没有夺走手提包,赶 紧逃走。 分析甲的犯罪行为?


2、不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的 手段行为,这是和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是否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的?

行为人对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物,无法正 常索回,因而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加以取 回的,由于不具有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 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 秘密窃取的理解
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对他人财物的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 不为财物人所察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秘密具有主观性: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 是秘密的,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 响盗窃罪的成立 秘密具有针对性:这么秘密性只是针对财 物人而言的,不是对 财物人以外的第三人。 如果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 但是财物人并没有发现,仍是盗窃行为。

4、非法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非法物品:违禁品和赃物
违禁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民个人 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毒品、 淫秽物品等。 赃物是行为人通过犯罪所得来的非法财物。

偷盗的法律后果(3篇)

偷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偷盗,作为一项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自古以来就被视为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偷盗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日益明确和严格。

本文将从偷盗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偷盗的定义偷盗,又称盗窃,是指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他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的行为。

偷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偷盗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偷盗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如果盗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偷盗的法律后果1. 刑事处罚:对于盗窃行为,法院将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

2. 民事赔偿:如果盗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损失。

3. 行政处罚: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4. 社会影响:盗窃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财产损失,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如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风气等。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名词解释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

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致认为,实 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 大”的法定标准,即尚未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抢 夺罪的,但当场实施强制性行为、情节严重的,仍 应适用本条规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0条第1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 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 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关于抢劫、抢夺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不同,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利用欺骗手腕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熟悉不肯按时如何确信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切的论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的地方,两罪都是财产犯法,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法主体都是一样主体,犯法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要紧依照犯法行为客观方面的特点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形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或不顾财物操纵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腕(通常采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操纵者的信任,财物操纵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老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刑法专题

索引: 1.常见的量刑情节。

2.枪⽀的配置与配备。

3.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4.国家⼯作⼈员和国家机关⼯作⼈员的区别。

5.转化犯总结。

6.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7.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8.⾃动投案的具体情形。

9.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0.纯正的单位犯罪。

刑法专题 1.【问题】常见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解答】总则中有如下规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犯。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功表现的。

(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预备犯(⽐照既遂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未遂犯(⽐照既遂犯);法律教育原创|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的;有⽴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累犯。

2.【问题】关于枪⽀,哪种是配置,哪种是配备? 【解答】对于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只要有⾮法出租、出借⾏为即构成本罪(⾏为犯)。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通常指国家给司法⼈员、军警⼈员、公务⼈员、银⾏等⾦融机构的保卫⼈员配备的枪⽀。

这些枪⽀通常是军⽤或者制式枪⽀。

对于依法配置枪⽀的⼈员和单位,在⾮法出租、出借⾏为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结果犯)。

其他配置枪⽀的⼈员或单位,如体委的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所、牧民持有的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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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诈骗、抢夺罪中“数额较大”的理解
由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成立都对数额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对盗窃、诈骗、抢夺的理解关键在于对“数额较大”的理解。

对此理论界存有三种观点:
1、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

1
2、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

2
3、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

3
按照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但是未达数额较大标准的,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呢?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有关“数额较大”的司法解释是完全合理的,它将法律的规定与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社会危害程度是由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认定某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必须综合考察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程度。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也应当如此,既要考虑到前罪数额的大小,更要考虑到后罪情节的轻重,另外还应注意到前罪与后罪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的内在密切联系,从而进行综合判断。

1孙园利、郑昌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法理浅析》,载于《法学评论》,1983年第3期。

2 陈兴良、曲新久:《案例刑法教程(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78页。

3高铭暄、王作富:《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74—5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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