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自证其罪特权
特权思想整改措施

特权思想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特权思想是指在社会中一些特定群体或个人因其特殊身份、地位或资源等而形成的一种优越感和特殊待遇的思想观念。
特权思想的存在不仅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还会阻碍社会发展和进步。
为了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来消除特权思想的影响。
二、整改目标通过特权思想整改措施的实施,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消除特权思想的影响,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三、整改措施1. 法律法规的完善针对特权思想的存在,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特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大对特权思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特权思想的认识和警惕。
2. 教育宣传的加强通过教育宣传,加强对特权思想的批判和反思,引导人们树立平等、公正的价值观念。
开展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特权思想的深入解读,提高公众对特权思想的认知。
3. 机制建设的完善建立健全特权思想监督机制,加强对特权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特权思想的监督和揭露。
加强对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特权群体的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4. 社会公平机会的提供通过加强社会公平机会的提供,减少特权思想的滋生土壤。
建立公平的教育、就业、升迁等机制,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
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和保护,减少特权思想对他们的压迫和剥削。
5. 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建立公开透明的资源分配机制,杜绝特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特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6. 自我反省和纠正特权思想的根源在于个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因此,每个人都需要进行自我反省和纠正。
通过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摒弃特权思想,树立平等、公正的价值观念。
四、整改效果评估为了确保特权思想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通过问卷调查、社会反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特权思想的认知和态度的变化,评估整改措施的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对策研究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对策研究作者:金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同时,也给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带来契机和挑战。
本文试图分析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提出若干对策,以期为职务犯罪案件侦破提供裨益。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职务犯罪如实回答审讯作者简介:金莹,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33-02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据制度一章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历来“重实体真实,轻程序正当”、“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诉讼样态下,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然而,该原则的确立也给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口供常常被奉为“证据之王” ,尤其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获取口供往往成为取证方式的重中之重。
在当前取证手段单一、方法陈旧的情况下,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成功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增添了更多不确定性因素。
面对该原则带来的挑战,如何理解和运用好该原则,对于提升案件侦破的质量和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概念是指:任何人对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诉讼追诉的事项有权不向当局陈述,不得以强制程序或强制方式迫使任何人供认自己的罪行或者接受刑事审判时充当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为促进职务犯罪案件侦破工作,就必须正确理解其真正含义。
(一)要正确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含义《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该条文中的“应当如实回答”从字面上看似乎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相矛盾,其实认真推敲,“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并不意味犯罪嫌疑人享有拒绝回答一切的权利,它是以有部分陈述或作证义务为前提的。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坚 决 ”二 字 意 味 深 长 ,蕴 含 深 刻 教 训 与 警 示 翻 阅 史册 ,统 治集 团 享 受特 权 、腐 败 盛 行 导 致 “政 怠 宦成 ,人 亡 政 息”的 例 子 比 比 皆是 。殷 鉴 不 远 ,苏 共 亡 党 丧 权 的 最 重要 原 因之 一 ,是 其 内部 形 成 了庞 大 的 特 权 阶 层 ,导 致 越 来越 脱 离群 众 ,与人 民 离心 离德 .最 终 丧 失 民心 。一 旦 特 权 大 行 其 道 。腐败 愈 演愈 烈 ,必 然 失信 于 民 ,最终 必然 亡 国亡 党 。这 是 历 史 的铁 律 。
“水至平 而邪者取 法 ,镜 至明而丑者无怒”。哪里 有特权 ,哪 里就 有不公 ,哪 里就容 易滋生腐 败 。特 权 现 象败 坏 党风 政 风 ,严 重 损 害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引起 群 众 强 烈 不 满 。 正如 党 的 十 九 大报 告 指 出的,人 民群众反对什 么、痛恨什 么,我们就要 坚决防范和纠正什 么。搞特权不得人心 ,把全 面 从严 治党引向深入 ,必须切除特权现 象这 个毒瘤 。
治理特权现 象,一方面要 严格“治权” 缺乏监督和约束 ,权 力必然肆 意妄 为。把权 力关进制 度的笼子里 ,让权 力在 阳光下运行 ,织 密监督之网 ,权力就难以“特殊”、无法任性 。
另一 方 面 ,也 要 深入 “治 心 ”。特 权 思 想 ,说 到 底 就 是 颠 倒 了 公 私 、混 淆 了是 非 、模 糊 了义 利 , 失 去 了人 民公 仆 的 本 色 与初 心 。 撼 山 易 ,正 心 难 。树 立 “权 为 民 所赋 ,权 为 民 所 用 ”的权 力 观 ,始 终心 系人 民、敬畏法纪 ,方能心有 所戒 、行有所止 。坚守“权 力姓公 不姓 私”,保持 一切 为 了人 民的 赤子之 心 ,干部 才会 走好从政之路 ,切 实把 手 中权力用来为党分忧 、为 国千事 、为民谋利 Xl(摘 自新 华 社 )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证人的特权规则

证人的特权规则
以下是 6 条关于证人的特权规则:
1. 嘿,知道吗,证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特权呀!就像你不会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一样。
比如,警察问你是不是你干了坏事,你就可以坚定地说不呀,不用被迫害好吧。
2. 证人也有保护家庭秘密的权利呢,这多重要啊!想象一下,要是有人逼你说出家人的隐私,那多难受呀。
比如,有人非要你说你家人犯过的小错误,你肯定不干呀。
3. 证人还有保持职业秘密的特权哟!这就好比医生不会随意泄露病人的病情一样。
像是律师不会被强迫说出当事人的秘密对话呀,这得保护呀。
4. 哇塞,证人居然还有不受歧视和报复的特权呢!这就像你走在路上不用担心别人因为你说了真话就欺负你。
比如,你指证了坏人,可不能让坏人反过来欺负你呀,得有这个特权。
5. 还有啊,证人有得到合理保护的特权呀!难道不是吗?这就像有人给你罩了个安全罩一样。
比如,你举报了坏人,警察会保护你周全呀,多安心。
6. 嘿呀,证人能保留自己的意见和感受也是特权呢!就好像你可以自由地表达开心或者不开心。
比如,你觉得警察的某个做法不太对,你完全可以说出来,这就是你的权利呀。
总之,证人的这些特权规则太重要啦,必须得好好保障,这样才能让大家更愿意作证,社会才能更公平公正呀!。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作为一种严重违背公平与正义原则的表现,已经日渐在社会中流行起来。
特权主义的产生和蔓延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积极营造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
一、特权思想的表现和危害特权思想指的是某些个体或集体认为自己拥有特殊的权利和特权地位,以此作为处置他人和事物的依据和理由。
特权思想的主要表现为对权力的滥用和以权谋私;对人民群众的歧视、操控和剥削;对规则和法律的藐视和漠视等。
特权思想之所以能够存活和蔓延,一方面是因为特权习得就意味着利益的获取,群众普遍缺少自我反省和制约;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的不完善使特权主义有机可乘。
特权思想的存在与发展对社会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
首先,特权思想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威胁。
特权行为的纵容和滋生,使得社会资源严重集中,边缘化群体越来越边缘化,而特权阶层却因此进一步拉大了与普通群众之间的差距。
其次,特权思想导致社会道德败坏。
特权主义者常常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为非作歹,不仅违背了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
第三,特权思想削弱了法治的有效性。
特权主义者常常通过权力干预和舞弊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使法治的威信受到了削弱。
此外,在社会治理方面,特权思想也成为制约社会进步和改革的阻碍。
二、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的重要性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也是加强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
首先,只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其次,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可以恢复社会的正义感和公正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第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可以有效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效率,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国家的软实力和社会各界的凝聚力。
因此,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三、促进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的根本途径为了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我们必须从多个角度入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论反对自证其罪特权

论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作者:范育繁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认,但是新刑诉法中也还有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一贯存在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与做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此次刑诉法规定的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能否真的落实还是个疑问。
本文拟对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在英美法的形成和发展进行梳理,为我国对该原则的研究作基础。
【关键词】反对自证其罪;依职权宣誓;无罪推定;普通法一、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含义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就是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回答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犯罪的问题,同时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3世纪时期。
因为在此之前法庭审理案件依靠无罪宣誓、决斗和考验三种证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来确定判决的结果,通过神明裁判来审理案件。
二、反对教会法庭“依职权宣誓”大约在13世纪初期,英国的世俗法院在脱离了神明裁判之后渐渐像陪审团审判方向发展,适用英国普通法;而教会法院则受罗马教皇的影响适用于当时的欧洲大陆法,采用纠问制程序。
1232年亨利三世将一批天主教职员带到英格兰,其中包括教皇格里高利四世的使节奥索。
奥索召开了主教会议,并部署了一系列的法令,其中就包含“依职权宣誓”(oath ex officio)。
这样一种纠问制的审判形式和纠问誓言的确立,使得当事人陷入到自证其罪、藐视法庭、作伪证的困境中,随着当事人出现在教会法庭,他将面临这样的三种选择。
如果拒绝宣誓,法庭可以直接以藐视法庭罪对他进行惩罚;如果宣誓后作伪证,那么他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他宣誓而不作伪证,那么他实际上就是自己在指控自己。
”在12,13世纪反对“依职权宣誓”可以说恰恰是普通法院来约束教会法院管辖权的一种武器或手段。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释论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释论牛中州;薛冰【摘要】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反对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与刑讯相当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和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愿供述的原则作出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关系密切,但存在明显区别,该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沉默权的认可或默许。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之间并不矛盾,不能将不如实供述简单理解为抗拒审讯,进而从严处罚。
%The principl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has been provided in the new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which connotative means 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not be compelled to testify against him or to confess guilt, by forced confession or in other considerable ways. This principle has both signiifcant relationship and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ight to silence, which means this principle is not acquiescence to the silence right. On the other hand, the rule of the truthful statemen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and against this rule also doesn’t mean resistance to review.【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4页(P85-87,93)【关键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如实供述;法律解释【作者】牛中州;薛冰【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新刑诉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法条,意味着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上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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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对自证其罪特权
【摘要】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认,但是新刑诉法中也还有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一贯存在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与做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此次刑诉法规定的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能否真的落实还是个疑问。
本文拟对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在英美法的形成和发展进行梳理,为我国对该原则的研究作基础。
【关键词】反对自证其罪;依职权宣誓;无罪推定;普通法
一、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含义
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就是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回答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犯罪的问题,同时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3世纪时期。
因为在此之前法庭审理案件依靠无罪宣誓、决斗和考验三种证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来确定判决的结果,通过神明裁判来审理案件。
二、反对教会法庭“依职权宣誓”
大约在13世纪初期,英国的世俗法院在脱离了神明裁判之后渐渐像陪审团审判方向发展,适用英国普通法;而教会法院则受罗马教皇的影响适用于当时的欧洲大陆法,采用纠问制程序。
1232年亨
利三世将一批天主教职员带到英格兰,其中包括教皇格里高利四世的使节奥索。
奥索召开了主教会议,并部署了一系列的法令,其中就包含“依职权宣誓”(oath ex officio)。
这样一种纠问制的审判形式和纠问誓言的确立,使得当事人陷入到自证其罪、藐视法庭、作伪证的困境中,随着当事人出现在教会法庭,他将面临这样的三种选择。
如果拒绝宣誓,法庭可以直接以藐视法庭罪对他进行惩罚;如果宣誓后作伪证,那么他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他宣誓而不作伪证,那么他实际上就是自己在指控自己。
”
在12,13世纪反对“依职权宣誓”可以说恰恰是普通法院来约束教会法院管辖权的一种武器或手段。
普通法院法官通过签署反对宗教官员主持的诉讼程序的人身保护令来限制教会法庭法院的越
级侵犯,而教会法庭却仍然寻求在处理其事务时依照一些法令来威胁要对任何一个拒绝宣誓或阻碍其行使管辖权的人驱逐出教会。
而12世纪前期英国国内反对教士情绪的高涨推动了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对反对“依职权宣誓”和纠问制的程序可以说是阶段性的胜利。
在1553年亨利八世断绝与教皇的关系,废除了教会的特权,批准了议会关于反对扩大使用教会法的诉讼程序和反对“依职权宣誓”的请愿书,将罗马教皇的权威在英国彻底摧毁。
从此外国教会对英国的统治被彻底的废除,普通法庭与教会法庭的斗争也告一段落。
但是反对“依职权宣誓”和纠问制的程序的过程并没有结束。
因为它并没有废除宣誓,只是要求教会法庭在令人宣誓前必须有正式的指控为前提,只是对使用“依职权宣誓”程序做出了一些
限定。
至此,“依职权宣誓”被废除,被告人反对自我控告的权利得到确立,被告人在宣誓之前有权知道被指控的内容,但是从“不自我控告”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还有很长一段路。
同时,不自我控告的权利的确立也只是在教会法庭,而12世纪教会法庭在英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小,可以说不自我控告的权利的确立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十分微弱。
但是它是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发展的基础,它为普通法庭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确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在普通法院的发展
虽然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在李尔本案件之后得到普通法院法官的认可,但是这并不能说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在普通法院已经确立,因为此时的被告人根本就没有使用这样一种权利,也根本不可能使用这样一种权利。
根据这一段时期的记录可以发现,几乎没有被告人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
因为在这样一个时期,被告人开口说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时一种保护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因为除了他自己没有人能够帮助他。
直到18世纪末,普通法院禁止律师涉入到刑事案件中。
在此时的审判中,控方提出证据指控被告人,然后法庭宣读先前对被告人的强迫的刑讯记录,法官根据控方的证据和先前的记录对被告人进行提问,因为被告人的陈述或回答对于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要。
而如果被告人主张反对自证其罪特权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
题,这无疑于自杀,这无疑于对先前的归罪的承认,因为被告人放弃了唯一的为自己辩护、向法庭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机会。
可以说在这样一种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之间是不对等的,这样一种审判对于被告人来说非常的不公平。
可以说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没有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发展的空间。
只要这样一种审判方式不发生改变,被告人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不可能真正被使用。
律师的悄悄介入审判,使得诉讼程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要求被告人自己辩护的希望消失了,因为律师的介入渐渐将集中于被告人一身的作证职能和辩护职能分开,被告人可以在法庭在真正主张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陷入罪责的提问,因为辩护律师会为他进行无罪辩护,帮助他询问和反询问证人。
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将审判的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身上和审判的基础是被告人的口供的做法,而审判的重心随着辩护律师的介入渐渐转移到怀疑起诉所指控的事实上,控诉方越来越需要证明其主张,由此抗辩式的诉讼程序开始慢慢形成。
由此控诉方与被告方的交锋代替了原先存在的“自然的争论”。
随着抗辩式诉讼程序的逐渐展开,抗辩方必须出示充足的证据证明起诉的内容,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为一种新的审判思想被引入到普通法院,辩护律师在18世纪的后半期常常出于策略上的考虑让被告人主张“任何人不得指控自己”权利,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并且他们坚决要求控方通过其他途径来证明指控的事实而不是被告人的供诉。
可以说律师的介入推动了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在普通法院的广泛的适用。
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被
告人在普通法院的刑事诉讼中开始广泛使用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作为一项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形成。
四、现代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形成
虽然随着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在普通法庭的司法实践渐渐形成,但事实上,这并没有促进现代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发展。
律师的介入仅仅是将原有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从一种法律权利变成一种现实权利,仅仅是促进了法庭实践中被告人对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使用,但这与现代反对自证其罪特权还有很大的差别。
现代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就是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回答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犯罪的问题,同时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在律师的权利扩张之前,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和证人权利的保护起着实际效果的规则是:因利害关系而取消被告人作证资格,自白法则和证人特权。
可以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推动现代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发展的更为主要的是这样三条规则。
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权利的扩展是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发展的先决条件,但是这并不能使得现代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制度得以形成。
虽然因利害关系而取消被告人作证资格,自白法则和证人特权这样三条规则都是对被告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一种保护,但他们与现代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对被告人和证人的保护都有很大的差距。
在英国一直存在着被告人因利害关系而不具备作证资格的规则的存废的讨论,1858年,布劳汉姆就曾经说过:被告人选择保持沉
默的大部分案件中,沉默的原因都是被告人在良心上感觉到自己无法抵抗交叉询问的检验,而且在这样的案件中,他将看到,对他作出相反的推论并不特别困难。
几年后,泰勒也试图将保持沉默的行为解释为证明他有罪的证据。
可以说,很多学者都认为在被告保持沉默的场合下,将会出现对他实行有罪推定的结果。
边沁说过这样一句话:无辜者主张的是说话的权利,正如有罪者主张的是保持沉默的权利。
他是当事人无资格作证规则的天敌,也是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世仇。
可以说在19世纪,学界和实务界都有很大一部分人主张被告人应当具备作证资格。
最终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令确立了被告人的作证资格,随着被告人作证资格的取得,使得现代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得到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