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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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江西忠忠皮具有限公司文件编
号:VS-HR-01-009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版次V02 页数2/1页
一. 目的:
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二.范围:
所有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因过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
三.权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在招聘中把关,禁止招用童工负责事后发现的童工的拯救措施;安排一些较
安全、健康的工作岗位给未成年工;协助曾经担任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3.2 公司行政部、总经理:负责确保达到本文件的规定
四. 定义:
童工: 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工人
未成年工: 指年龄在十六至十八周岁的工人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五. 参考文件: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六. 程序:
6.1 人事部负责在招聘中把关,绝对禁止聘用任何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并于每次的内部审核
中检查是否聘用任何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

6.2 对已经入厂或事后发现的童工,人事部必须对其进行如下调查:
6.2.1 本人的文化程度;
6.2.2 童工所在地能提供的教育程度和教育环境
6.2.3 童工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的建议及证明材料
6.3 行政人事部根据所得到的调查情况应让其立即撤离工作岗位,进行综合分析及征求本人意见
后,安排实施义务教育(按国家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使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全面发展。

如回家接收教育,人事部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发放所余工资及补给回家车费、途中生活费。

童工拯救程序

童工拯救程序

童工拯救程序-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童工拯救控制程序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2.范围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4.职责:4.1公司:4.1.1明确禁止聘用童工,建立健康、安全、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4.2人事行政办公室:4.2.1建立有效避免聘用童工管理制度。

4.2.2严格审核求职者/在职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求职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4.2.3建立并妥善管理员工档案4.3社会责任管代:4.3.1监察公司禁止聘用童工的政策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4.3.2定期/不定期巡查生产车间,如发现实际年龄存在可疑的员工,需通知人事行政办公室作进一步跟进5.招聘管理:5.1.1人事行政办公室于招聘时应首先认真严格地审核求职者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并要求求职者提供近期免冠照片,核对无误后将照片贴于《员工登记表》5.1.2在面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未满16周岁求职者,人事行政办公室应明确表明公司聘用政策,并积极劝说其回家及返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人事行政办公室应将此求职者的情况记录备案。

5.2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5.2.1公司任何员工或部门主管发现童工/可疑童工应及时报告人事行政办公室。

5.2.2若在职员工中发现童工/可疑童工,首先应暂停其工作,人事行政办公室/社会责任管代再次核实身份及年龄,并通过悉心的照顾和引导,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

5.2.3向该员工的父母或监护人咨询以下事项5.2.3.1家庭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状况、经济状况。

5.2.3.2是否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及继续完成的机会。

5.2.3.3护送回原居住地(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的安排跟进行动: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前,应首先安排其到指定医院作健康体检,相关资料原件由公司人事行政办公室存档。

禁用童工及补救程序

禁用童工及补救程序

禁用童工规定及童工补救程序目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确保工厂误招童工的身心健康得以拯救,根据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法等,特制定本程序。

范围:适用于本厂招聘工作及误招童工的处理。

职责:人事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

任何情况下,工厂均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为避免因工作疏忽而误招童工,负责招聘的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对有疑问的必须彻查清楚,对持假证者及证、人不符者,一律不得录用。

1.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必要时上政府相关网站核查。

2.核对证件与入职表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

3.口试应聘者有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相、就学及就业经历等。

4.所有录用人员的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等资料应妥善保管。

一旦发现误招童工,工厂必须采取以下拯救程序: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工厂不得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人事部负责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合法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本厂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则工厂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案,工厂可雇用该童工家庭中已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其它成员到该公司工作,先决条件是该家庭成员本人自愿到本厂工作。

6.工厂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

工厂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工厂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并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防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Microsoft Word 文档

防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Microsoft Word 文档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及补救程序1.定义4.1 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4.2 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工人。

4.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2. 救济童工工作程序5.1 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不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立即终止工作,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5.3 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专人护送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居住地给监护人,本厂并承担所需费用。

5.4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司高层,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并在该儿童达到16周岁后优先选进本厂工作。

6.未成年工的保护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本厂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

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

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6.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1.目的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了确保公司没有雇用童工及错雇用童工后提供的补救措施。

2.程序2.1 人事行政部制定公司招用规定,在制度上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童工。

2.2 人事部进行招聘时,必须按照《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的要求核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是否已满16周岁,再查其身份证,核实其实际年龄,以及观察其样貌与身份证显示的年龄、样貌是否相符。

2.3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防止利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等。

2.4 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3.补救措施若事后因证件原因而错雇用了童工,应立即通知人事部经理,同时填写《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外,并需采取下列的补救措施。

3.1行政部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3.2须按劳动部门的意见,作出以下安排:3.2.1如须把童工送返回原居住地,公司将负责遣送的路费。

3.2.2行政部须劝告童工上学安排童工接受教育,并作出支持:●协助童工寻找学校。

●给予童工每月援助金不低于最低工资,直至其满16周岁。

●童工在求学期间,每日交通、上学和工作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0小时。

3.3 行政人事部按《未成年工招聘程序及保护政策》的流程做好该童工接受健康检查、上学教育的日志记录。

4.记录及表格4.1 《童工青少年工登记表》5.支持性文件5.1《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6.相关法律法规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日期:1995.1.1)6.2《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实施日期:2002.12.1)第 1 页共 1 页。

童工核查补救措施控制程序

童工核查补救措施控制程序

童工核查补救措施控制程序1 目的为了使公司的用工管理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坚持守法经营,严禁雇佣童工和未成年工,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社会责任体系所覆盖的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3 职责3.1 办公室根据公司<员工招聘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避免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如误用童工和未成年工时则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监控管理。

3.2 其他用人部门在员工使用中避免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同时,采购部、品控部监督供应商的用工情况,以防在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

4 程序内容4.1 公司原则规定员工最低年龄需满18岁,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员工,应保留该员工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4.2 根据公司员工招聘制度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件。

4.3 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核查补救4.3.1 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核查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每年核查的频次不少于12次(每月初核查一次),核查对象即包括现有员工,也包括新员工入厂前的核查。

4.3.2 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员工年龄小于18岁的,公司按照下述4.3.3~4.3.4条执行。

4.3.3 如因核查材料的真实性问题而误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公司除立即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外;对童工将努力帮助其继续就学( 如:帮助其联系适合的学校安排继续其学业,提供其在就学期间的学习费用和一定的生活费用等)。

对未成年工,公司将保证其交通和工作的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不安排夜班和从事危险性工作,或安排其家庭内其他成年人顶替入司参加工作,直至该员工进入成年。

4.3.4 解除劳动关系时如确证该童工和未成年工患病或负伤,公司将安排其到合格的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所有的医疗费和就医期间的生活费。

4.3.5 公司与童工核查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包括公司内各用人部门( 特别是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对童工现象的关注意识,主动监控员工年龄状况,有意识地与年龄稍小的员工进行询问,并按照上述4.3.3~4.3.4条执行。

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1、目的为确保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的管理。

3、职责3.1 总经理:3.1.1 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1.2 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以及客户要求;3.2.人事部:3.2.1 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的识别;3.2.2 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3.2.3 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各部门:3.3.1 负责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儿童保护及其补救措施。

3.3.2 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4、工作程序4.1 相关定义4.1.1 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 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4.1.2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 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已识别的童工的安全、健康。

4.2 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4.2.1 公司承诺: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4.2.2 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动公约的规定,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 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4.2.3 公司有义务将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4.2.4 人事部门应向劳务中介机构传达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政策,拒绝接收童工。

4.3 童工的识别4.3.1 招聘过程的识别4.3.1.1在招聘时应聘员工应如实填写《履历表》,人事部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目视/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4.3.1.2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4.3.1.3人事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花名册》,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由人事部统一保存身份证复印件;4.3.1.4人事部负责将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体检报告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的相关资料纳入员工档案。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SA8000)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SA8000)

程序机密等级一般制作日期2014.03.06 1、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使用童工」。

2、范围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用尽可能对承包商/供应商的用工要求。

3、权责单位3.1 总经理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人事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管理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相关文件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3《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4.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5、名词解释5.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工。

5.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5.3 使用童工:公司招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从事经营活动之就业。

5.4不属于使用童工:企业与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征得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同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

6、内容6.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SA8000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6.2负责招聘的人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确定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

培训应包括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

培训记录并保存。

6.3企业人事组在招工时,须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格查验,核对年龄及其它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6.3.1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原件。

6.3.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面试及部门主管面试)6.3.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6.3.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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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为了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的控制管理制度,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童工的定义:
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
二、运作程序如下:
本厂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1、工厂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查看前来面试工人的身份证;
2、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的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用;
3、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
4、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
5、如果被公司最终发现有童工时,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童工)隐满真实年龄,本厂将停止其工作,安排送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直接安排专人将其送到家中,工厂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工厂要承担全部费用直到痊愈。

如果童工的家庭不能负担其教育经费,工厂负责承担该员工的教育经费,直至其超过16周岁为止。

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工厂时,工厂将无条件接受。

童工及其教育经费的文件,保存于人事及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年后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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