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准出制度
红安县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方案

红农[] 号有关印发《红安县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实行方案》旳告知局有关股室、二级单位、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为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湖北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措施》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旳告知》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经研究, 现将《红安县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实行方案》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主题词: 农产品产地准出方案告知红安县农业局办公室 4月6日印发共印30份红安县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实行方案为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湖北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措施》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旳告知》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目旳任务通过实行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全面贯彻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加强蔬菜产地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规范蔬菜农药残留管理, 推进农业原则化生产, 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有效杜绝不安全农产品入市销售, 保证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产品检测合格率分别稳定在95%以上。
二、农产品产地准出范围、条件及规定(一)准出范围我县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旳农产品重要范围: 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原则化生产园区。
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旳农产品重要包括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
(二)产地准出条件实行产地准出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旳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必须附有生产过程记录和所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出具旳检测合格证明(包括基地、专合社出具旳自律性监测合格证明)以及农产品生产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出具旳《产地证明》。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地信息的透明度。
准出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尤为重要。
准出制度将通过严格的产地审核和监管机制,确保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安全可靠,并提供可信的产地信息供消费者参考。
三、产地准出管理机构1-设立产地准出管理机构,负责农产品产地审核、准出许可和监管工作。
2-产地准出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授权和相关封固。
四、产地准出流程1-产地审核:对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土壤污染、农药使用情况、水质检测等。
2-准出许可:对符合准出标准的产地进行许可,颁发准出证书。
3-监管和检查:定期对准出产地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产地的生产过程符合准出标准。
4-审核和评估:定期对产地准出制度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五、产地准出标准1-土壤和水质标准:确保土壤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含有害物质。
2-农药使用标准:限制农药使用量和种类,确保农产品不含有害残留物。
3-生产环境标准: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生产环境要求。
4-动物饲养标准:对农产品出产地的动物饲养进行审核,确保动物饲养环境卫生和饲料安全。
5-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要求产地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记录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信息。
六、附件1-农产品产地准出申请表格:申请者可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给产地准出管理机构。
2-准出证书样本:准出证书样本可作为参考,对准出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七、名词解释1-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通过对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地信息的透明度的制度。
2-准出许可:是指产地准出管理机构对符合准出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进行许可,并颁发准出证书。
3-产地准出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农产品产地审核、准出许可和监管工作的管理机构。
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街道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等。
二、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鼓励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记载生产主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农资(种子、农药、肥料)购买、田间主要农事操作(播种、定植、施肥、施药)和产地准出等内容,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五、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快速检测。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的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具《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一式两联,正本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一年以上),副本联为入市凭证。
七、对未经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不得签发《产地证明》,并按《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样品报告与处置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产地准出制度

产地准出制度产地准出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进口商品的产地进行审核、认证和准出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国内市场的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贸易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一、产地准出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产地准出制度。
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产地准出制度的基本原则1. 透明公开原则:产地准出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和消费者了解和遵守。
2. 非歧视原则:产地准出制度不应当对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商品进行歧视,应当平等对待。
3. 科学合理原则:产地准出制度的制定应当基于科学的依据和合理的标准,确保准确评估进口商品的产地。
4. 互认原则:各国应当通过互相认可的方式,承认对方国家的产地准出制度,促进贸易的便利化。
三、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产地审核:对进口商品的产地进行审核,包括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
2. 产地认证:对通过产地审核的进口商品进行认证,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产地标识:对通过产地认证的进口商品进行标识,便于消费者辨识和选择。
4. 产地检验:对进口商品的产地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持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步骤1. 立法: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产地准出制度的基本原则、内容和程序。
2. 监管机构的设立: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 产地审核和认证: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提交产地审核和认证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4. 产地标识:通过产地认证的进口商品应当在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明其产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识。
5. 产地检验:对通过产地认证的进口商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持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五篇)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五篇)第一篇: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第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基地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汇编》中相应规程规范生产。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测机构要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条农产品基地须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和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认证等质量证明材料)后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方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产地证明由都昌街道统一印制。
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依法实施植物检疫,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篇: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正联)发证日期:年月日编号:产地:省市县(街、区)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吨)收获时间: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运销商:联系电话:经办人:证明出具单位(盖章)--------------------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副联)发证日期:年月日编号:产地:省市县(街、区)村(基地)生产者: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吨)收获时间: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运销商:联系电话:证明出具单位(盖章)第三篇: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正本)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正本)发证日期:年月日编号:产地:镇(街、区)村(基地)生产者:电话:产品名称及数量:收获时间: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运销商:电话:经办人:证明出具单位(盖章)………………………………………………………………………………………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副本)发证日期:年月日编号:产地:镇(街、区)村(基地)生产者:电话:产品名称及数量:收获时间: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运销商:电话:第四篇:农产品产地准出宣传资料(2011.06)农产品产地准出宣传资料·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1. 简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对各个农产品生产地的准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准出制度涉及到农产品生产环境、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农产品采收与加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农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从而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推行了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心,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贸易发展。
3.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3.1 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包括土壤质量、水质和大气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农产品产地需要符合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生长在良好的环境中,不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3.2 农药使用管理要求农药使用管理要求是指农产品产地在使用农药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对农药的选择、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以及使用时机等都有具体的要求,以减少对农产品的污染,并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3 畜禽养殖管理要求对于畜禽养殖产地,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一定的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养殖场地的环境要求、动物饲养与管理要求、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保障动物的福利。
3.4 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要求对于农产品采收与加工过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也有相应的要求。
包括采收前后的卫生要求、采收方式与时间、采收过程中的处理要求等,以及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加工工艺要求等。
这样能够确保农产品在采收和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意义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农药使用、畜禽养殖和采收加工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能够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农产品受到各类有害物质的污染。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对农产品基地进行准入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可以很好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下面将介绍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中的四项重要制度:1. 申请与审核制度对于希望成为农产品基地的农户或农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审核。
申请表格可以包括基地地理位置、土壤质量、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作物种植计划等信息,以确保基地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审核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调查,确保基地符合相关标准与要求。
2. 环境保护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要求基地必须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
基地的周边环境应保持良好,无重大污染源。
基地内部要合理规划农作物种植布局,不得过度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保护土壤养分平衡与生态环境的稳定。
3. 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要求在种植、管理、采摘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质量管理。
基地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检测农产品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指标,确保产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农产品准出前,基地需要进行质量抽检与评估。
4. 安全生产制度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要求基地必须遵循安全生产原则,防止事故发生。
基地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使用要求。
确保生产过程中无安全隐患,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以上所述的四项制度是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得过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

农产品基地准出四项制度(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二、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生产必须按照相应规技术程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标准化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全面真实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专人管理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生产记录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购置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及农业投入品使用、停用的日期;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畜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
各地要统一记录格式(样式附后),印制记录文本,加强指导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标准化生产记录。
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审核其生产、用药等记录,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的才能上市销售。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具有检测条件的生产单位,需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质检员,并建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并存档2年。
五、规范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根据有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必须进行包装(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和标识;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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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府同
》业经市政意,现予印发试行。
2012 年4 月10 日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产地与市场的有机对接,根据农业部《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新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篮子”基地建设为契机,以产地准出为切入点,实现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目的。
二、工作目标以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使用水产品投入品管理、水产品检测等为重点,逐步达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水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机制。
三、组织分工
(一)市水产办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则,贯彻实施水产品准出制度。
2、负责全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本市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情况。
(二)镇渔业主管部门职责:各镇渔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承担产地准出制度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域内出具产地证明各
项工作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及宣传工作,组织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体开展实施。
四、实施准出制度的有关规定
1、按照自愿申请、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2、凡列为准出制度试点单位的水产养殖场,必须符合档案记录完整、抽检合格率高的要求。
3、在养殖水产品上市前 1 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准出证明。
4.准出证明具备以下功能:作为市场准入需提供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5、市水产办负责试点工作,水产技术指导站提供技术支撑。
6、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按照申报工作流程,提出参加“准出”试点申请,提交《“准出”证明申请表》,由企业法人签署承诺“未使用违禁药品”的书面承诺书。
7、市渔政站、水产技术指导站按照审核细则审查,并公示,由市水产办出具《水产养殖场食用水产品准出证明》
(简称《准出证明》 )。
8、准出证期限: 3 个月。
9、水产养殖场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标准化养殖场管理制度,加快水产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10、准出获得的水产养殖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完成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
11、养殖水产品生产管理应从水质监控、选苗养成到饲
料等投入品等都按照《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 31 / T 348 - 2005 )»的要求操作。
养殖过程没有使用违禁渔药,所有饲料来自正规厂家,并能提供相对完整的生产记录。
12、捕捞水产品。
捕捞区域无水域污染或无发生有毒赤潮,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保鲜剂、添加剂、着色剂,并能提供完整的捕捞日记。
13 、开具证明时所在地无重大病害或疫情。
14、水产品生产企业、渔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及其成员生产的水产品,由本企业或组织或协会出具证明;其他分散的生产者生产的水产品由镇政府、街道办、农林场、村委会出具证明。
五、试点时间、品种和范围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时间:2012 年 6 月1 日起。
试点品种为冰鲜、鲜活的水产品。
在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和捕捞等水产品生产单位
(六)产地证明格式与印制产地证明按照农业部设计的统一格式。
样本采用新沂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产地证明》。
《证明》采用正、副本二联的形式,第二联为正本,作为市场准入凭证。
(七)产地证明管理
1、开具证明人员必须对所开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证明》由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场、镇填写、签字,盖上出具证明的机构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售出后二年。
3、经办人开具证明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正本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格式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副本)
发证日期: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_ 编号:XY0000001 —
产地: ________________
新沂市水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正本)
发证日期: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_ 编号:XY0000001 —
产地:_______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___ 运销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