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授予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培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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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授予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等1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质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08]2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授予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等1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质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8〕240号)
各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经审查批准,授予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等12家培训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其它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