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甘环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深入推进,一大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已经进入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承接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市场发育不完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区域分布不合理,监测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加强监督,进一步激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活力,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转变管理方式,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一)开放环境监测服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须要在我省建有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环境监测社会化TO运营模式介绍

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介绍一、政策导向1、国家层面,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5日下发,标志着TO模式在全国正式进入推广阶段。
(具体细则略)2、我省在2011年10月开始试点,2012年7月1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山东省财政厅正式发文《关于推广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TO模式工作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移交。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2011年10月,我省在济南、滨州、菏泽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开展了“转让—经营”(以下简称TO)模式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开展已过半年,试点市空气站运行稳定,数据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为继续深化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制改革,现将TO模式推广实施至全省空气站。
《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TO模式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履行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环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围绕确保数据质量、降低监测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探索完善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制,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范围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和聊城等14市现有空气站,共116个。
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能见度和气象参数,各指标及备用机器、配套的辅助设备、监测站房(租赁房除外)均纳入实施范围。
今后若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增设其他监测项目,一并纳入实施范围。
济南、滨州、菏泽3个试点城市暂按《试点方案》实施,合同到期后按本方案执行。
(三)实施内容1)模式架构实行“现有设备有偿转让、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的管理模式。
即省环保厅组织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购买试点城市的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以下简称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数据进行整体比对,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归省、市环保部门共同所有。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02-17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监测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精神,近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何要出台《指导意见》?怎样对社会机构进行监管?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
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近年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迅速。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600余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市场初步成型。
一些地方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在环评现状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领域承担了部分监测任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环境监测能力与环境管理需求的矛盾。
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起步较晚,社会环境监测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尽完善;二是监测技术人员对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规范掌握不系统,监测行为不规范,且人员流动性较强;三是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暗示,杀价竞争、违规操作,甚至伪造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时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亟须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省级环保部门积极探索实践,规范行业秩序,保证数据质量。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自2013年起,环境保护部利用两年多的时间,组织开展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研究编制工作。
并安排专人赴山东、江苏、浙江、四川、云南等省进行调研。
开展了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相关项目课题研究,选取了江苏省作为社会环境监测监管试点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本着“积极引导、加快培育、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推进形成环境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环境监测新格局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哪些事项可以放开?《指导意见》明确了全面放开和有序放开的环境监测服务事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2月3日以粤环〔2015〕8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环境监测社会化是指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市场机制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服务。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
政府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健全完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必须创新供给模式,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
(三)环境监测社会化是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开放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构建规范有序的环境监测市场,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需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沪环监测〔2020〕219 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沪环监测〔2020〕219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对《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该修订草案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你单位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屠骏、宋钊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23115639、(021)24011718传真:(021)23115619电子邮箱:***********************************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信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9. 上海市水务局1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 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12.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及会员单位13. 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法规处、辐射处、执法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辐射站、环科院)附件2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0e4e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73.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进一步完善环保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做好“十一五”期间国家环保标准工作,在充分总结“十五”期间环保标准工作基础上,我局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二00六年二月六日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保护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与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
1973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已初具规模,标准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
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样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十五”期间,总局和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力度,重点解决标准经费投入少,体系不健全,科学性与公开性不足的问题。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相关法规政策汇编(国家篇)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相关法规政策汇编(国家篇)1.《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关于印发《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股份公司并转各省级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宽带中国”战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共同签署了《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备忘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理顺通信基站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宽带中国”战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运营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就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沟通协商,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科普宣传、信访投诉、合作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如下备忘录。
一、各签署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将宽带网络作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导,本着合法合规、互谅互解的原则,实现通信行业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通信基站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其环境影响也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
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应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将环境保护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积极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切实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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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
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
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
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
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
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
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
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
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
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
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
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
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
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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