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第六讲 检察官起诉裁量权
论我国起诉裁量权的缺陷与改革

起诉裁 量权是指对 于某些 已具备 法定起诉 条件 的案件 , 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 自己的认识
官的徇私舞弊, 维护法制的统一等方面有积极的 作用。但是 , 起诉法定主义 由于其不考虑犯罪的
和判断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选择起诉或不起
诉, 甚至在决定提起公诉时 , 可以有条件地变更 起诉 , 减少控诉罪名或减轻刑罚 的权力 。就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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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煤 炭师范学 院学报 ( 哲学 社会科学版 ) 第2 7卷 第 3期 j un lo ab iCo lI d sr e c e s C le e o ra fHu ie a n u t T a h r olg y
(hl oho M e
随着人们对诉讼发展规律 的深入认识 , 对刑
起诉裁 量权 的滥用 ,从而实现该项权力 的价值 ,
是 我们 必 须面 对 也是 迫 切需 要解 决 的 问题 。
一
事诉讼 的价值追求也 日趋多元 化 , 经历了由追求
“ 绝对正义”向追求 “ 正义和效率” 并重的价值观
转变过程 。在此背景下 , 原来采取起诉法定 主义 的国家纷纷扬弃绝对 的起诉法定主义, 在保 留起 诉法定主义合理内核 的同时 , 采取了起诉便宜主
具体情况 , 其弊端也是照而易见的。 譬如 , 它对各
种犯 罪事实和犯 罪嫌疑人 忽视具体情况而 一律 起诉 , 势必会影响刑事诉讼 的总体效率、造成司 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也会 造成短期刑 的适用增 多, 这不仅会影响犯人的正常生活 ,还容易造成 “ 交叉感染” 。因此 , 虽然起诉法定主义的形式“ 合
( 有利于刑事诉讼基拳价值的 实现 二)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 的永恒标 志和基本 价值范畴。 对二者不倦的追求是刑事诉讼发展的
论起诉裁量权的正当程序控制

动 态 的 正 当程 序 控 制 非 正 当因 素 、 彰显 正 当 因素 , 确 在 保 实 体正 义 的 同时 实 现程 序 正 义 。 三 , 助 于化 解 矛 第 有 盾 纠 纷 。 当程序 不仅 可 以保 障 实体 正 义性 , 且 具 有 正 而
“ 以满 足 当事 人 的人 格 要 求 , 诉讼 具 有 公 正 、 可 使 民主 、
“ 序 具 有 某 种 仪 式性 、 征 性 ” E 次 , 以彰 显 正 程 象 。2 ] 其 可
当性 。 于掌 握 在 检 察官 手 中的 一项 自由裁 量 权 , 过 对 通
动 机包 括 5 自利 动 机 和 4个 潜 在 的利 他 目标 ,这 5 个
个 自利 动 机是 : 力 、 币收 入 、 望 、 利 、 全 。4个 权 货 威 便 安
、
起 诉 裁 量权 及 其特 征
就 可 能会 去 选择 其 他 方 案 。
二 、 当程 序及 其 价 值 正
起诉 裁 量 权 是 自由 裁量 权 的一 种 形 式 ,指 检 察 官
根据刑事政策 、法律 原则和精神 以及个案具体案情等
情 况 进行 自由裁 量 , 不起 诉 、 诉 以及 怎 样 起诉 之 间 在 起
程 序 可 以彰 显形 式理 性 。起 诉 裁 量 在 某 种 意义 上 是 检 察官 “ 形 无影” 心理过程 。 无 的 即使 完 全 按 照 实 体 正 义 的标 准 进 行裁 量 , 缺 乏 一 个 有 形 的 标 准加 以衡 量 , 也 而
受个 人 意 志 和 法律 意 志 共 同支 配 。 检察 官 起 诉 裁 量 时
一
每 一 种方 案理 由经 选 择 后 都 可 能成 为结 果 。策 略 选 择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公诉权的比较及启示

过 , 国检察 机关行 使提 起公 诉权 与英 国有 所 区别 : 美
按照 法律 规定 的刑 事诉 讼 程 序 , 于一 般 较轻 的刑 对
提起公 诉 的案 件 , 。 联邦 的一 些 国家对 刑事 案件 等 英
的起诉 , 在相 当长 的时 间 内都 是 实行 以 国家警 察 机 关为主、 检察 机关 为辅 的制 度 。l _ 比如 , 大利亚 。 澳 不
在 行 使公 诉权 时 享 有极 大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主要 表 现
的检察 机关 作为 国家 的公诉 机关 。 有公诉 职权 , 均 具
体各 国又存 在差 异 , 对其 加 以 比较 研究 , 有助 于我 将
上诉 法 院审查 庭 审查决 定后 , 由检 察官 提起 公诉 。 再
日本实行 国家 追诉 主 义制度 , : 切公 诉概 由 即 一 检 察官 提起 , 检察 官拥 有绝 对 的提起 公诉 职权 。 日本 不 实行 个人追 诉 , 被害 人没 有起 诉权 。究 其 原因 , 主
多 。 国检察 机关 在对 刑事 案件提 起公 诉 的过程 中 , 法
察 官代 表 国家 行使 公诉 权 。
( 起诉 裁 量权 的 不 同 二)
司法 警察 机关 进 行 , 察机 关 只 对少 数 重 大 刑事 案 检
检 察官 的起诉 裁量 权是 检察 官履 行公 诉 职能 的
一
件提起 公 诉 权 , 包括 : 由政 府 提交 起诉 的案 件 , 对 对
权范围和起 诉裁量权 不同。借 鉴两大法 系国家检 察官公诉权的各 自优 势, 国人 民检 察院应在 简化酌定不起诉 的 我
论量刑指南视角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近几年来 。 规范法 官量 刑 。 为 实务 界 、 学术 界都 建
议 借鉴 国外 的量刑 指南 . 再结 合 中 国的 国情制 定 出 中 国化的量刑指南 更有 一些地方 法 院制定 了在 自己管 ⑧ 辖 范 围 内适用 的量 刑 指南 。 可见 . ⑨ 在刑 事 审 判领 域 。
一
联邦 法官 决定 最后 刑罚 的权力 . 减 了法 官 限制检 察 缩
官 的权力 为指南 规制 下 的审判 主要是 以“ 诉一 因 起 罪 刑为 基础 ” 检察 官可 以决 定起 诉 . 以可 以控制 量刑 . 所 结 果@ 检察 官 以某 种罪 名进行 起 诉 , 旦被 告人被 认 。 一 定 有 罪 . 官 只 能在 指南 的限 度 内进 行 量刑 . 法 因此 说
美 国模式 、 国模式 和澳大 利亚模 式 。 其 中又 以美 国 英 ③
的《 联邦 量刑指 南》 响最 为深远 。 影 在 我 国 .量 刑失 衡一 直 是刑 事 审 判 中 的客 观 问
步 提 出制 定死 刑 案件 和 其 他刑 事案 件 的量 刑 指 导
意见 . 索建 立 案 例指 导制 度 . 为刑 事 审 判制 度 改 探 作
革的任 务之一 。
只要 实施 了相 同的犯 罪且具 有基 本相 同的情节 . 都 应该 做 到 同罪 同 罚 . 对社 会 公众 而 言 . 不应 该 只 这
题 . 至 比其 他 国 家更 为严 重 。 位学 者 在谈 及 此 问 甚 一 题 时举 了两个 非 常 极端 的案例 : 一 是 , 其 在一 起抢 劫 案中. 被告 人抢 劫一位 澳大 利亚 妇女 的物 品并致 其轻
20 0 9年第 6期
论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及内部控制

诉 裁量 权 呢?大 陆法 系学 者普遍 所 持 的是 诉讼 条 件观念 。诉 讼条 件论 本来 是 以“ 诉讼 法律 关 系说” 为基础 , 民事 诉 讼 法理 论 中 由德 国 法学 家 比洛 在 首先 提 出而逐 步 发展 起 来 的 , 来 引 入 刑 事诉 讼 后 理论 , 到大 陆法 系理 论 的广 泛 承 认 。3 国 内 , 得 L在 学者 龙 宗智首 先 提 出诉 讼 条 件 论 , 为 判 断 公诉 认 机 关是 否滥 用公 诉 权 , 必 以 法 院是 否 作 出有 罪 不
一
、
论 是程序 性诉 讼条 件不 具备 还是 实体 性诉讼 条 件 不具 备 , 公诉 机关 都无权 对 案件起 诉 , 否则 就是 滥 用 公诉权 。 l 4 对此 , 学者 提 出质疑 。他们 认 为 , 讼条 件 有 诉
起 诉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既 包 括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权”1。纵 观 当代各 国刑 事诉讼 的发展 , [ ] 起诉 裁 量 权 都呈 现 出扩张 的态 势 。赋予 检察 官广泛 的起 诉
裁 量 权 , 然 有 助 于 简 化 诉 讼 程 序 , 省 诉 讼 资 固 节 源 , 及 实 现 个 别 正 义 。但 是 , 果 这 一 权 力 被 滥 以 如
第 4期 21 0 2年 8月
华 北 电力大学 学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J u n l fN hChn e ti P we nv i So i o a o t ia Elc c o rU ie st r o r r r y( c a
No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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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为 标准 , 而应 当根 据 公诉 权行 使 的诉 讼 条 件
羁押听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解析为视角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检察建设】收稿日期:2023-09-10基金项目:2022年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项目“羁押听证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荣获第十六届“天津检察论坛”优秀奖。
课题组成员:张 振(1975-),男,天津宝坻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高新卫(1982-),男,河北石家庄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刘贝贝(1992-),男,山西临汾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羁押听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解析为视角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课题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摘 要〕 羁押听证作为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重要探索,其制度承担着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重任。
通过对羁押听证概念的厘定,在分析其价值的基础上明确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现实条件。
通过检视羁押听证制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运行状况,发现该制度运行存在刻意回避审查重点,在程序启动上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而当事人启动缺乏刚性规定等问题。
为适应办案需求,贴合司法实践,提升适用效果,应细化羁押听证程序中审查重点,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适当控制,明确当事人合理启动条件,重塑以证明责任与证明程序为核心的证明规则。
〔关键词〕 羁押听证;少补慎诉慎押;自由裁量权;证明规则〔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30-03 一、问题的提出检视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限时过度依赖侦察机关移送的案卷,进而长久以来形成的书面审、单方审等做法,不仅使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缺乏中立性,更因对抗性的缺乏导致检察机关监督乏力。
海事检查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海事检查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陈宏杰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下半月)》
【年(卷),期】2008(008)012
【摘要】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使得海事检查官进行海事行政执法更加高效,但也存在储多问题.就此,本文分析了海事检查官在行政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陈宏杰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局,北仑海事处,浙江,宁波,3158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2
【相关文献】
1.检察官起诉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 [J], 曹良德
2.海事玫瑰别样红-记广东海事局PSC女检查官王国芬 [J], 段小军
3.海上巾帼检查官-记日照海事局PSC女检查官刘岩 [J], 刘金岩
4.从船长到海事检查官的华丽转身--记营口海事局执法支队安检站PSC检查官尹良大 [J], 王芳
5.丹麦海事局首席船舶检查官到上海海事局交流访问 [J], 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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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不起诉与检察官裁量权
附条件不 起诉 作为介 于起诉 和不起诉 之 间的一种 制度 , 充分 地体现 了检察 官的起诉 裁量权 。其主要 内容在 于检察机 关对于触
犯刑法 的犯罪 嫌疑人 , 根据其 犯罪 的性 质 、 年龄 、 害程度及 犯罪 危 后 的表现等情 况 , 法认 为没 有立 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的必要而作 依
法治原则 的基 本要 求是司法机关 的有关 司法活 动必须严格依
照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对 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而 言 , 同 样 在 适 用 范 围 、 也 条
件等方面进行 了必 要的限定 , 因此 , 检察机关在作 出附条 件不起诉
决 定 时 , 须 要 遵 守 法 律 的 明确 规 定 , 得 超 越 法 律 的授 权 , 防 必 不 以
浅 谈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与检 察 官 裁 量 权
姜 鸿 ( 州 市 西 湖 区人 民检 察 院 杭
【 摘 要】 附条件 不起诉 作 为轻 罪非 犯 罪化 处 理 的 一种 起 诉 替代 措 施 ,
301) 1 0 3
个体 因素和犯 罪因素也是检察官附条件不起诉 裁量 的重要因 素之一 。个体因素主要指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和被害人所 受的损害
及其对犯 罪的态度 , 犯罪 因素则指犯罪 的性质 、 情节、 后果等 。
具 有灵 活性 、 效化解 刑事 纠纷 、 有 实现 审 前程 序 分 流 的功 能 , 时体 现 同 了宽严 相济 的刑 事 政 策 , 约 了诉 讼 成 本 , 利 于犯 罪嫌 疑 人 回归 社 节 有 会, 符合 构 建和谐社 会 的 需要 。建立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 予检 察 官一 赋
附条件不 起诉 是指检察机 关根据 法律授 权 , 对于某 些符 合起 诉条件 的案件 , 基于对犯罪嫌 疑人的 自身状况 、 公共 利益 以及相关
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摘要】美国法律并没有关于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规定,但检察官却拥有广泛的几乎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
对任一刑事案件,包括轻罪案件和重罪案件,检察官都可以选择作出不起诉、暂缓起诉、辩诉交易等处理。
检察官在选择作出何种处理时,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等因素。
鉴于这种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广泛的批评,美国加强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趋势。
【关键词】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控制美国法律幷没有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明确规定,但美国检察官却拥有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广泛而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美国的制度,刑事起诉仅仅是是联邦或州检察官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①]为什么美国给予其检察官这么大的权力?这一权力是否存在被滥用的危险?这些问题一直受到各国学者广泛的关注。
在起诉法定主义日益转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背景下,深入探讨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完善我国的起诉裁量制度,无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沿革检察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公共性权力,幷非随着国家政权的出现而出现,而是随着检察官制度的发展而形成的。
在欧洲大陆,检察制度降生之初,检察官被要求对所有犯罪提起公诉,幷无自由裁量权。
只是由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这些国家才不得不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起诉裁量权,以降低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
在美国,检察官也不是一产生就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在检察官制度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才逐步取得的。
直到19世纪初,美国检察官都是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色。
联邦总检察长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只是总统的非专职法律顾问,掌控的权力极为有限。
地方检察官一直被视为法院中的低级官员或者法官的助手,他们的地位甚至低于司法行政官和验尸官:司法行政官和验尸官都是由地方选举幷获得独立权力的官员。
而地方检察官则主要由州长(如宾夕法尼亚州)、州检察长(如北卡罗来纳州)或地方法官(如康涅狄格)任命,他们必须听从州长、州检察官或地方法官的指示,不能独立地作出决定,更没有决定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第六章 行政自由裁量
案例:徐某独自一人从江西到福建泉洲市下属某县 一制衣厂打工,原定十月十九日返乡参加入伍的体 检,并经其十月十三日打电话回家里确认。不料, 徐某于十五日乘上开往省城的长途汽车后便音信全 无,其所在制衣厂老板于十五日晚给徐某家里打了 电话,确认徐某未到后打电话报警。制衣厂所在县 的公安分局经举报在距离该厂三里远的一处河道边 发现了徐某的尸体,在未贴认尸公告、未找法医鉴 定的情况下将死因定性为自然死亡,将尸体定性为 无名尸体并焚毁。但死者父母于尸体发现前接到自 家亲戚从制衣厂打来的电话称:“徐某浑身是血怕 活不长了。”
很多人都知道,徐某与制衣厂老板长期来一直有 矛盾且当地公安局长和制衣厂老板是本家(都姓 黄)。死者父母再给那位亲戚打电话时,那位亲 戚什么也不肯说了。于是,死者父母便怀疑公安 局对尸体进行的处置有毁灭证据之嫌,欲将公安 局告上法庭。 问题: 请问公安局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1、决定裁量权 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是否做出某个行政行为的选 择权。
最后,从法条文字看不出可选择的要素,但根据 我们的常识,仍推断出来选择要素。如《治安管 理处罚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 逃避传唤的,强制传唤。对于强制传唤的手段, 只字未提,是使用警绳,还是手铐,需要公安人 员视情况而定。
3、法律严格限制了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边界。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可能是毫无顾忌的,更不可 能是是无忌惮的,它必须在法制的大环境中行使 ,这样“自由”才具有真实的意义。
“绝对自由裁量权所到之处,人们总是蒙受苦难 „„绝对自由裁量权是个暴君,对于自由,它比 人类任何其他创造都更具破坏性。” ——巴伦.巴拉克 “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认为 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 ——施瓦茨
2、民主法治社会的行政自由裁量 这一时期的自由裁量权开始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 和制约。 具体来看,第一从性质来看,行政自由裁量体现 了法治的精神。第二从范围上来看,行政由裁量 权不在是无限的自由,而是必须的法的框架下来 行使。第三从目的来看,行政自由裁量不在是赤 裸裸的镇压和压迫的工具,而是对政府行为一种 规制。第四从机制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有了明确 的边界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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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检察官起诉裁量权
一、刑事起诉的基本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注意
1.概念
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标准,就必须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即使符合法定的起诉标准,检察机关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是否提起公诉享有自由裁量权。
2.两种不同模式
受法律传统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起诉政策上存在很大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一直没有本质的差异,因而检察官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一样,一直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一直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原因:(1)是罪刑法定、罪刑适应原则的要求;(2)有利于统一定罪标准;(3)有利于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干扰。
3.发展趋向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大陆法系各国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吸收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因素,对一些轻罪案件实行起诉便宜主义,但受控制犯罪倾向的影响,因而是以法定主义为原则,以便宜主义
为补充。
原因:(1)顺应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潮流;(2)顺应刑罚个别化的潮流;(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起诉裁量的主要方式:
1.不起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此后即使重新犯罪,对前一犯罪也不再追诉。
2.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对一些轻罪案件,检察机关暂时不予起诉,并规定一个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并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时,就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3.辩诉交易:本来,不仅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且适用于侦查阶段,但由于其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因而在这儿讲。
(1)含义及成因:
辩诉交易是指起诉方和辩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从轻量刑等许诺换取被告方的有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协议内容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现在,英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存在辩诉交易的作法。
德国前总理科尔政治献金案就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科尔交30万马克罚金,检察机关撤销了对他的指控。
(2)基本内容
现就辩诉交易的典型国家美国和意大利作一介绍:
A.适用的案件范围:
美国:对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范围基本上没有限制,任何案件,甚至是死刑案件都可以进行辩诉交易。
意大利: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可进行辩诉交易。
其他国家通常也只适用于轻罪案件
B.参加辩诉交易的主体:检察官与辩护律师
需要讨论的主体:
a. 法官能否参与交易:一般不得参与
美国:控辩双方进行交易,法官一般不得参与。
意大利: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被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官请求适用这一程序,实际上是允许法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交易。
其他国家通常禁止法官参与交易。
原因:法官参与辩诉交易不利于监督辩诉交易的正确适用。
b. 犯罪嫌疑人能否参与交易:无权参与,但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
c. 被害人:无权参与。
这是辩诉交易受到攻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也是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时必须注意的。
C.交易事项
美国:可就犯罪性质、罪数、量刑三个方面进行交易,也就是包括定罪交易与量刑交易两个方面。
意大利:只能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易,不能就定罪问题进行交易。
并且减刑的最高幅度为法定刑的三分之一。
其他国家,通常都只能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易。
D.法官审查的内容:为防止控方滥用追诉权,辩诉交易都必须由法官审查。
美国:是否有答辩能力、是否自愿、对指控是否理解、是否理解有罪答辩的后果、是否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
意大利:是否自愿、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是否相符、减刑是否在法定刑幅度以内。
E.是否可上诉:一般不准许上诉,原因:……
美国:不可上诉
意大利:一般不可上诉,但如果在被告方单独提出直接适用刑罚的要求而检察官不同意的情况下法官接受了被告方的要求并作出了判决,检察官可以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因为检察官没有参与交易。
(3)有关辩诉交易正当性的争论:
支持辩诉交易的理由:
①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②有利于控制犯罪
③有利于实现轻刑化
反对辩诉交易的理由:
①不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②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利益
③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4.恢复性司法:
(1)概念:是指在(2)相关人员的主持下,在(3)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参与下,(1)被害方(人)与加害方(人)相互协商,(4)在加害人对被害人表示真诚悔过并赔偿相应损失的基础上,参与各方就(5)如何对加害人进行教育和改造,从而顺利回归社会达成协议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2)起源与发展
恢复性司法的萌芽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经出现。
例如,在很早的时候,许多地区已经存在犯罪人赔偿、补偿等现象。
不过,现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时间,使20世纪70年代从北美洲开始的。
1974年,正是产生于加拿大。
到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在欧洲、北美的加拿大和美国,拉丁美洲的巴西、智利、阿根廷,亚洲的新加坡,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几十个国家得到了发展和应用。
不仅如此,联合国还多次作出决议,要求各国在自己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考虑恢复性司法的应用。
1999年7月28日,联合国通过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的1999/26号决议。
2000年4月10日至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题为《罪犯与被害人:司法过程中的责
任与公正问题》的议题下就恢复性司法问题进行了讨论。
2000年7月27日,联合国又通过了题为《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第2000/14号决议。
(3)主要模式:
第一,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模式(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
第二,家庭小组会议(争议协调会,家庭团体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
第三,圆桌会议模式(Sentencing Circle)。
5.刑事和解
(1)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经过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便是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2)有关刑事正当性的争论:
质疑的理由:以钱买刑,导致穷人与富人在实用上不平等;忽视了国家和社会利益。
支持的理由: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消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国家公诉权只是适度妥协,而非放弃。
(3)我的看法:
利大于弊,值得肯定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