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A.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C.国务院D.国家土地管理局答案:C2.下列哪种土地属于国家所有?A.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B.城市市区的土地C.郊区集体所有的土地D.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答案:B3.下列哪种土地用途的变更,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A.农用地转用B.建设用地转用C.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D.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答案:D4.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A.土地利用布局B.土地利用结构调整C.土地利用年度计划D.土地开发整理答案:C5.下列哪项不是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A.保护耕地B.保障国家粮食安全C.促进节约集约用地D.限制土地交易答案:D6.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土地使用者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B.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C.土地使用者未按期支付土地使用费D.土地使用者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答案:B7.下列哪项不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A.土地补偿费B.安置补助费C.青苗补偿费D.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不给予补偿?A.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B.征收国有土地C.征收城市市区的土地D.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答案:D9.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A.土地改良B.土地复垦C.土地开发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答案:D10.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收回措施?A.土地使用者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B.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C.土地使用者未按期支付土地使用费D.土地使用者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答案:B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对/错)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法律规定现在还能买卖土地吗一、法律规定现在还能买卖土地吗1,土地不可以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可以将该土地进行转让取得收益。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村民或者农村集体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对土地进行流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土地流转和土地转租,土地转包有什么区别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转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流转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三、土地转让纠纷怎么处理1、解决方法如下:(1)协商。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实施办法,适用于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的工作,适用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执行本实施条例的时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行政,保护土地资源和农民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土地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保障耕地保有量、质量不降低,保障环境质量。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
第七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档案,记录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租、转让等情况,并及时予以修整。
第三章土地征收第九条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必须有合法、充分、公正的补偿。
第十条土地征收应当经过征收决定、设计方案、公告告知、补偿安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做好协商工作,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采取补偿措施:(一)补偿土地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和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设施等财产损失。
(二)补偿土地被征收人因重建、搬迁而产生的费用。
(三)补偿土地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失去的收益。
(四)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义务。
第十三条已经使用的土地,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不属于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涉及农村土地,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照法定程序协商,保障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9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
29日修正版)
【草案起草说明】
本草案起草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草案主要对土地管理的主体、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草案修改内容】
一、对土地管理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管理。
二、对土地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加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办证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土地征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三、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规范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义务和责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鼓励节约用地,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审查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草案修订依据】
本草案的修订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草案修改程序】
本草案的修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过起草、审议、修改和通过等环节形成最终通过的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详细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工业、建设、交通、水利等事业的发展,调整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租赁权的关系,维护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制定的法律。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二)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和生态化相协调;(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五)依法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六)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鼓励土地有偿使用、有偿流转。
第五条土地凡属国家所有,依法可以划归国家授权的机关、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使用。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和供给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综合规划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委托编制。
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委托编制。
……(接下来的章节内容继续细化,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土地的承包与流转、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税等等,字数在2000字以上)……【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土地: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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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1.04•【文号】国务院令第73号•【施行日期】1991.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九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计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土地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地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所指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采矿、挖砂、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十七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管线等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可以分段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其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工期,分段申请批准和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征用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上合计为二千亩以上。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称征用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和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合计为三亩以上十亩以下。
第二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并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按时交还。
交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应当付给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突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在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依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兴建农村集贸市场,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退赔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占用款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交还土地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耕地保护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